当时残存的贩毒行为表现出以下4个特点:(1)毒品来源主要是国外和过去遗留下来的存货,因而不易发现。(2)毒贩中惯犯多,大犯多,罪恶史长,活动方式隐秘,贩毒手段狡猾。例如南京大毒贩乔国良,自备轮船、汽车运输毒品,仅被查出的就达2412两,该犯直到1952年9月才被公审枪决。(3)罪犯大部分是流氓、地痞、敌伪军、地主恶霸、反动帮会及兼有特务、反动党团身份的坏分子。如泸州市的1505名毒犯中,上述人员即占97.7%,贵州的6343名毒犯中,有反动政治身份者约占40%”苏南的177名毒犯中,上述人员占61.5%。由于这些人一贯为非作歹,且多为亡命之徒,仇视新生政权,因此其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很大。(4)犯罪活动诡秘,以团伙为主。这些犯罪分子往往有很长的贩运路线和推销网,沿途设站、专人接送,并有暗语暗号。大毒贩朱启明,每次贩毒都乘飞机到香港大批收购,再由专人将毒品从香港护送到广州,广州又有专人负责护送到上海,到上海后再由专人护送到南京,这条严密的“地下运输线”直到1952年才被破获,朱启明也被处决。另外,这些犯罪团伙多腐蚀拉拢一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为他们作掩护,如东北、华北、中南及华中地区查明的毒贩中,属国家工作人员者即占10.9%,绝大多数为留用的旧人员。
此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小毒贩。这些中小毒贩为贩毒可谓费尽心机,有的将毒品装在夹底箱内,有的藏在油篓里,有的灌在鸭子肚中,有的甚至把毒品用橡皮套封好后塞进****和妇女****内贩运。西安著名毒贩苗绍温专门组织了****队、****队贩运毒品。****队员高大嘴从安徽宿县一次为苗犯携带十几两毒品,到西安后便不下来,直到危及生命,才经医生****取出。从1950年6月到1952年4月,苗犯从徐州、宿县等地往南京贩运鸦片2400两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由****队和****队运输的。据统计,整个西安****队妇女中中毒而死的达30多人。依附在大毒贩毒网下的以贩养吸的或以贩毒谋求微利的小毒贩,利用党和人民政府“烟民乃是受害者”的宽大政策,屡戒屡吸,屡吸屡贩,屡教不改。有的上午登记,下午贩毒,有的丈夫被捕,妻子继之。旧社会的那种父子、夫妻、翁婿共同贩毒,邻里之间连片经营,全家老小内外联合,具结“犯案一人当,家属大家养”的各种小型贩毒联合体,再次沉渣泛起。
2.大量国家公职人员贩毒案件触目惊心
在“****”“五反”运动中,出乎意料地查获出大量国家公职人员贩毒案件,其案情之严重,性质之恶劣,触目惊心。贩毒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在第一期禁毒运动中漏网的毒贩以“派进来”的方式钻入国家运输行业,如太原列车段女列车员阎子云,其兄以制毒为业,家中配置制毒机械后,为利用铁路秘密运毒,特派阎子云到铁路工作;又如天津毒犯王玉昆,为打入铁路,特在家中购置投碳箱,苦练焚火技术,连考三次,终于进入济南铁路机务段。二是以“拉过去”的办法将国家公职人员发展为贩毒分子。他们多以免费吸毒致瘾、巨额金钱贿赂、美色引诱等手段,将我公职人员甚至公安干警“拉下水”,为其贩毒服务。如三原公安段长王永胜被宝鸡大毒贩阎万青收买后,双方合伙贩运毒品,并包庇陕西、山西等地毒贩,从中牟利。郑州大毒贩崔荣尧在把郑州铁路局旅行服务所主任刘若明“拉下水”后,陆续将20多名同伙派到该铁路各个餐车上工作,大肆走私贩毒,其沿线走私贩毒站有徐州13处、商丘2处、开封3处、郑州5处、西安7处、宝鸡3处、汉口2处、北京3处、济南1处。三是国家“包下来”的旧公职人员,恶习不改,继续贩毒,成为国家公职人员贩毒的主体。如南连香港、澳门,中连云贵产烟区,北接长江及各主要铁路干线,通往渝、汉、京、津等的衡阳铁路,解放前铁路员工走私贩毒极为猖獗,解放后毫不收敛,到1952年4月经调查整个衡阳铁路局贩毒人员竟达2000多人,贩毒证据确凿的贺某一人贩毒就达1万多两。另据北京旅行服务所、列车段、车辆段3个单位调查,在1193名行车人员中有229人走私运毒,比例高达20%;天津铁路局在****中仅据坦白检举的材料统计,其铁路员工贩毒数额高达鸦片14.7万多两,鸦片料面5.1万多两,醋酸5千多磅,其他毒品万余两;上海、广州铁路部门走私贩毒更加严重,其列车行车人员走私贩毒者达百分之百。
3.大量的贩毒奸商以经商为名进行贩毒活动。
以经商为名,行贩毒之实,是新旧社会贩毒分子惯用的伎俩。1952年上半年,“****”“五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运动中除揭露出大批不法资本家“五毒”罪行外,还查出大量的震惊全国的贩毒大案,揭露出大量的贩毒奸商,其罪行之重,骇人听闻,政治地位之高,令人咋舌。如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中南区人民代表、武汉市市府委员、著名资本家贺衡夫,利用其特殊身份,组织并领导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犯罪集团。这个犯罪集团除盗窃战略物资和巨额黄金出口外,还丧心病狂地从香港、印度走私进口大批吗啡、******等毒品,坑害国家和人民。走私吗啡、鸦片等毒品最为猖獗的广州市奸商,以香港、澳门为根据地,以广州为转运站,从水陆两线转运内地。陆路主要利用广州、深圳铁路,向通往全国各地的铁路支线渗透,销售对象主要是内地城镇的烟民;水路利用渔船和机帆船,走河海港汊,销售对象主要是沿江沿海城镇的烟民。据对15个走私犯的调查,广州解放两年来共走私进口鸦片(不含吗啡)4000多两,其中奸商潘桂南走私进口鸦片1700多两、吗啡102磅,总值10.2亿元(旧币)。
据统计,到1952年6月,南京仍然有毒贩~AA.9多人,为此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的严肃批评。截止到1952年春,西北地区尚有32万人吸毒,昆明市有7901人吸毒。暴露出已往禁烟禁毒运动的很不彻底和烟毒在新形势下以新的方式的重新泛滥,表明禁烟禁毒的形势仍很严峻。
由于各省市各地区普遍存在着禁毒不彻底和烟毒回潮泛滥、毒贩依然猖獗的现象,以致部分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禁毒政策产生怀疑,纷纷说,“人民政府提出禁烟禁毒是一阵风”、“禁毒好是好,不知能不能禁完”?“禁着放着,何时能禁完?”“共产党、人民政府什么事都办得好,就是禁毒不行。”“多少年的事了,一下子还能搞完?”“满清那时就禁,没禁了。国民党也禁,还把好些吸的贩的枪毙了,终归到底没禁完,越禁越多,现在就能禁完吗?”
所有这些都表明,鸦片毒害中国百余年,其根之深、蒂之固,绝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净尽的,禁绝烟毒仍是中国人民一项严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禁毒运动的第二期战役
为了彻底根绝烟毒,****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依靠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五反”运动群众已经发动起来的大好形势,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于195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发动了禁毒运动的第二期战役,对毒害中国人民百余年的鸦片烟毒,进行一次彻底地消除。
一、完善禁毒法规,建立禁毒机构
1952年4月15日,****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明确指出,“首先集中解决贩毒问题”,各地要利用“****”“五反”运动中发现、揭露出来的线索情况,穷追不舍,开展一场声势浩大、规模空前的肃毒运动。对于重要案件,要组织专案侦察。在中央部门应以铁道、公路、海运、河运、邮政、海关、公安(包括边防)、司法、税务等作为重点;在地方则以大中城市、边防口岸,以及过去烟毒盛行的地区,即以毒品的主要产地、毒品的集散枢纽和出入国境的“关口”,为开展运动的重点地区。5月21日,政务院再次颁布了1950年2月24日《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7月,****中央宣传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禁毒的宣传指示》。通令和指示发布后,各大区及各省市立即响应,迅速下发了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的禁烟禁毒条例。1952年4月29日,****中央中南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5月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根绝烟毒流害,处理贩毒分子的决定》。
关于“禁毒运动”中惩治毒犯的具体政策,1952年7月30日,****中央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凡在1951年1月以后有下列罪行之一者,均予以逮捕法办:(1)出资制毒的业主及集资结伙制毒的组织者、主谋者和以职业为掩护专事制毒的惯犯;(2)制造毒品的“技师”;(3)贩运出售毒品的组织者、主谋者、惯犯、现行犯;(4)以烟馆为业的业主;(5)一贯协助毒犯的窝主现行及依靠贩运毒品佣金收入为生的经纪人;(6)偷运毒品进口的组织者和惯犯;(7)武装运毒者;(8)以反革命为目的制造、贩运毒犯及被管制分子;(9)贿买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而情节严重恶劣的毒犯;(10)毒贩派进我机关内部的“坐探”;(11)利用职权包庇、协助毒贩或出资贩毒的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12)在汉族地区一贯大量种烟的烟匪、恶霸、流氓及雇人种烟或串通农民种烟的主谋者;(13)其他在运动中拒绝登记、拒缴毒品、拒不坦白而情节严重恶劣者。为根除毒害,对毒犯的处理虽可稍轻于惩治反革命分子,但必须严于“****”“五反”中的盗窃犯。对单纯吸毒者,除号召其检举毒贩外,暂不要忙于过问,亦不要号召登记。
在完善禁毒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禁毒组织机构。根据****中央的指示,第二期禁烟禁毒运动的领导组织机构为: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直接指挥,以中央公安部和各级公安局为主体,各级检察院、法院、宣传、工商、妇联、卫生、工会、政协、民主党派以及铁路、航运、邮政等各行各界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与此同时,西北军政委员会指示西北的禁烟禁毒工作以兰州、天水等市为重点;西南军政委员会确定以贵阳、遵义、安顺为禁烟禁毒典型示范区。在大多数被确定为禁烟禁毒重点的省市,如湖南省、福建省以及西安、武汉、桂林、南京等市,为加强对禁烟禁毒运动的领导,调整充实了禁烟禁毒委员会领导机构。一是由省人民政府的主席或副主席、各市的市长或副市长亲自担任该省或该市的禁烟禁毒委员会主任,以便加强领导;二是在禁烟禁毒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公、检、法、工商、工会、妇联、政协、铁路、航运等各行各界主要负责人参加,以便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打击毒贩。
二、第二期战役的三个阶段
为了使这场轰轰烈烈的禁烟禁毒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中央在明确禁烟禁毒方针政策的同时,还于1952年6月部署了具体的行动步骤,即整个禁烟禁毒运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充分发动群众、侦破贩毒案件的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各地除对已暴露而又必须破获的案件予以破获外,一般都按兵不动,以免打草惊蛇。就地区而言,此次禁烟禁毒的重点中南地区准备工作较为充分。据中南公安部报告,到1952年7月,经过细致缜密的侦察,中南区各主要城市的公安机关都对本市的贩毒情况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并立下了专案。其中广州立有贩毒专案105件,涉及毒贩746人,武汉掌握了大的贩毒集团66个,河南掌握大贩毒集团30多个,衡阳铁路局掌握贩毒集团31个,南昌立有贩毒专案193个。中南区禁毒重点城市武汉在准备阶段中,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区主要领导亲自抓禁烟禁毒工作,公安部门和法院系统要投入80%的力量从事禁毒工作,一切可以缓办的工作一律缓办或停办,各地的民主改革暂时停止,全力投入禁毒运动。
第二阶段为大破案大逮捕阶段。因为许多制毒贩毒集团是带有全国性的,有很长的贩运线和很深的销售网,必须由中央公安部通盘布置,作全面彻底的侦察后,方能一鼓成擒。
第三阶段为审查处理和追缴存毒的扫尾阶段。为了打击毒犯,1952年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5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毒犯条例》,并迅速颁发给各级人民政府施行,为审查和处理毒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理运动中被揭发和主动坦白的毒犯的政策上,中央要求各地应采取严厉惩办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即:制造者、集体大量贩卖者从严,个别少量贩卖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打击的重点是集体大量制毒、贩毒犯和严重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只要彻底坦白、真诚悔过、检举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实际上,审查处理已逮捕毒犯,追缴毒贩隐瞒不交的存毒,在大破案大逮捕阶段已经着手进行。但由于禁毒运动来势迅猛,全国各地很快积压了捕获和登记的大量毒贩,其中不少人是不够毒贩条件的“小犯”、“偶犯”,甚至是慑于轰轰烈烈的运动声势而主动“入网”的“瘾民”。党和人民政府禁烟禁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拯救鸦片烟毒的受害者,而且党的禁烟禁毒政策是“宽捕严判”,因此急需各级公检法机关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通过司法程序,对已逮捕的案犯快速审查,不够毒犯条件的教育释放。同时,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对真正的毒贩一定要穷追猛打,追缴其藏匿不交的毒品和贩毒网络。
在审查处理阶段,按照禁毒政策,各地普遍制定了作为内部掌握的“毒贩排队暂行标准”,对不同情节、不同表现、不同程度的毒贩作不同的处理。排队顺序一般是:不作毒贩处理且立即教育释放的“入网烟民”,不捕不罚的“小犯”、“偶犯”,具结悔过的“从犯”,坦白较好且揭发有功而免予处分的“中犯”,不够逮捕法办资格但需交社会管制的“大犯”、“主犯”,逮捕法办且判处徒刑甚至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惯犯”、“历史犯”、“大主犯”、“大现行犯”、“反革命犯”等。排队结果一般都要交群众讨论核实,再经基层公安局研究,上报省市公安机关批准,最后召开群众大会公布。对判处各种徒刑的,特别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律召开群众公审大会,以打击毒贩。教育群众。
经过两个月的审查处理,到1952年12月中旬,在正式逮捕的8万多名毒贩中,共处理了51,627名,其中判处各种徒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的33,786名,劳改的2138名,管制的6843名,教育释放的3524名,未报分类统计的4337名。
三、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禁毒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