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禁毒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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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禁烟运动(清道光)(1)

第一次大规模禁烟

运动的前期准备

一、清朝的初禁鸦片时期——雍正、乾隆、嘉庆三朝

中国历史上从清代经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代历届政府无论其性质多么不同,但在禁烟禁毒方面,却惊人地一致。他们对毒品问题所持的一贯严厉的态度与大多数西方国家所持的较为宽容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因为如此,中国不仅是世界上颁布禁毒法令最多的国家,也是颁布禁毒法令最早的国家。在18、19整整两个世纪里,只有中国在世界上独立地承担起了禁毒的责任。从国际角度看,世界禁毒史的源头当在中国。

(一)雍正和乾隆王朝的禁烟

雍正七年(1729年),中国皇帝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禁烟法令。这道禁烟法令的大意是:对兴贩鸦片烟者,要按照收买违禁货物者一样论罪,枷号一个月,发往近边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吸食者,要按照用邪教惑众的刑律处治,先收监等候判决,对于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对有关的船户、地保、邻里人等,俱杖一百,判处三年徒刑;如兵役人等,藉查禁烟毒索贿贪赃者,按照歪曲和破坏法律治罪;失察之汎口地方文武各官,以及不执行监察责任的海关监督,均交刑部严加议处。应当说,这道中国最早的查禁鸦片的命令,对涉及鸦片走私的各方面差不多都已经注意到了,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这项法令首次提出用刑罚手段来惩治贩卖鸦片的行为,以及教唆、引诱他人吸食鸦片的行为,并加重了官吏的职责,这在中国禁毒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人员的处罚也还算严厉。但是,很显然,这道禁令也存在着粗糙和疏漏之处,这是一道不完善的局部禁毒法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鸦片吸食者还没有规定有关的处理办法;二是对鸦片的输入,仍照药材纳税,并无明令禁止。这就给当时正处于上升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可乘之机。他们的商船源源不断地把大批鸦片运到中国,靠鸦片贸易疯狂的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由此可见,当时的鸦片贸易仍属合法阶段。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又颁布专门针对台湾的禁令:“台湾流寓之民……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这些法令表明,当时的朝廷已经意识到了鸦片对国民的危害。自此以后,中西贸易史特别是中英贸易史,便几乎是一部禁烟史。中国禁毒史或者说世界禁毒史由此而发端。但是,由于当时的鸦片输入尚未形成泛滥之势,因而,这些禁烟法令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鸦片输入和吸食。就这些法令的内容看,其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就其实施情况看,该法令仍形同虚设,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因为,当时雍正皇帝的鸦片输入“政策”是“贩卖毒品,严惩不贷;严格区分药用鸦片和毒品鸦片烟,毒品严禁,药用毫不干涉,且照顾到小本商人的正当”。因此,这个时期的鸦片输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当的鸦片输入,如供医药之用等,另一种是非法的鸦片输入,这就专指鸦片毒品的输入。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贩卖者能“照药材纳税”,则是准许输入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清政府在法律上,则是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然而,这两种情况是很难区分的,贩卖鸦片毒品者,可以打着“药材之用”的幌子,使鸦片输入名正言顺。封建朝廷皇上的谕旨,虽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令,然而当时中国鸦片烟毒的泛滥正在逐渐扩大,岂是一道谕旨所能制止的。加之封建官僚机构办事效率低下,客观上又受当时落后的交通条件、技术手段的限制,在其后的几十年里鸦片毒潮反而愈演愈烈。

乾隆年间朝廷再次严律禁止鸦片:“国内商人贩卖者,枷一月,杖一百,遣边充戍卒三年。侍卫官吏贩者罢职,枷二月,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奴。”并曾焚烧了1000箱鸦片,一时朝廷上下有所警戒。但是,不久又渐废弛,徒有虚名的法律终究未能挡住鸦片的毒流。

(二)嘉庆王朝的禁烟

公元1796年,嘉庆亲政,其在位的20多年间,对鸦片采取了一系列严禁措施。

首先,采取了禁止外商进行鸦片交易的法律措施。因为他觉察到把鸦片当做药材准予输入为鸦片走私留下了可乘之机,惟有完全禁绝输入,才有望遏制吸食鸦片之风的蔓延。于是,嘉庆元年(1796年),为了制止在全国、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吸食鸦片风气的迅速蔓延,清廷第一次下令禁止从海外进口鸦片,停废鸦片输入关税。从此鸦片真正成为禁品,鸦片贸易由合法变为非法、由药材进口变为毒品走私。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再次颁布严禁鸦片入口的法令,规定:“禁止从外洋输入鸦片和中国内种植罂粟。”这些措施表明清政府初次把禁烟的矛头指向了外国对华鸦片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对准了真正毒源,标志着清政府在反毒立法上开始向外国对华鸦片贸易开战。

其次,在法律中规定了吸食鸦片的罪名和罚则。嘉庆十八年(1813年)七月,清政府颁布了关于官吏、兵卒及百姓吸食鸦片的治罪条例。这一立法开辟了反毒禁烟的另一重要领域,也是中国禁毒史上第一次对吸毒行为加以禁止,首开以刑罚手段制裁吸毒者的先例。这说明清政府已经认识到:如果不能有效地禁吸鸦片,也就难以真正禁止鸦片的制造、贩运。

再次,嘉庆时期还继承了雍正以来对“兴贩鸦片”和“开设烟馆引诱良家子弟吸食”的处罚规定,从反毒品立法的意义上说,这就初步奠定了从禁止贩卖到禁止吸食的全面反毒禁烟格局。该禁令实行之初,走私输入鸦片的行为稍有收敛。但由于官员贯彻不力,走私鸦片现象又迅速反弹,禁吸措施再次宣告失败。有鉴于多个禁令皆由于官员不严格执行而失效的教训,嘉庆二十年(1815年),又颁布了查禁鸦片烟章程,同时还确立了官吏禁烟奖惩办法。这一条例在调动官吏们禁烟积极性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禁吸效果仍不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两广总督觉罗吉庆的禁烟态度是积极的。他一向为官比较清廉,1796年升为两广总督。觉罗吉庆一到任就着手整顿海防水师,修筑炮台,缉拿海盗。1798年,他看到吸食鸦片的风气有禁不止,认为这是海关官员纵容贩运的结果,便奏请皇帝,认真查禁。1799年,他向行商们发布了一道命令,要求他们通知外商,以后不准再运鸦片。这一通告发出之后,立即在外商中引起很大反响。东印度公司的航务长认为这是中国初次积极禁止鸦片贸易。这种雷厉风行的禁烟行动也得到了嘉庆皇帝的赞许和支持。

纵观嘉庆时期的禁烟,我们认为:第一,嘉庆年间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已相当可观,其危害的范围正在迅速扩大,嘉庆皇帝对鸦片已有了足够的重视,先后颁布了十余道有关反毒禁烟的法令。如嘉庆十五年(1810年)三月,诏京城各门严查鸦片烟;嘉庆十六年(1811年)六月,诏两广严定章程;嘉庆十九年(1814年)正月,诏两广查禁洋商偷运白银;五月,诏广东沿海查禁鸦片;嘉庆二十年(1815年)正月,诏查处广州军营贩鸦片案;三月,诏两广查禁洋商夹带鸦片;十一月,诏两广稽查洋商以物易银;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六月诏示两广外商不得私运鸦片等等。这些法令与雍正时期曾经颁行的禁止兴贩鸦片的法令有着明显的变化。第二,嘉庆朝的禁烟措施相比较于雍正、乾隆二朝,更为严厉而周全。第三,嘉庆帝禁烟的成绩表现为嘉庆年间鸦片输入中国的数量增长不太大。嘉庆元年、二年输入量约1814箱,嘉庆三、四年猛增至4113箱,此后的20年间,有6年在4000箱以下,有3年突破5000箱,其余为每年4000箱。与下一位皇帝道光元年的6000箱和道光二年的8000箱相比,应该说,嘉庆年间禁烟的成效就是维持住了一个尽管是不太理想,但每年平均在4000箱左右的局面。第四,当时清政府已开始走下坡路,政治腐败,官匪勾结包运鸦片者有之,暗中贩运鸦片的地方官有之,接受洋人贿赂为洋人贩卖鸦片开方便之门者有之,故而屡禁不止。

清代雍正、乾隆、嘉庆三朝是清朝鸦片初禁时期,从这一时期颁布的禁烟令的频繁程度看,清政府最高决策层的禁烟态度是积极而又坚决的,政策也是全面、配套的,特别是认识到要禁绝鸦片必先在粤海各口严行查禁,“杜其来源”,是非常正确的,是抓住了禁烟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的;从动机看,初期禁烟主要是出于道德上的考虑,认为鸦片不仅戕害吸食者的身体,而且****人心,助纣为虐,败坏社会风气。嘉庆帝曾常常告诫下属:“鸦片烟性最酷烈,食此者能骤长精神,恣其所欲,久之遂致戕害健康,大为风俗人心之害。”从成效上看,由于外国鸦片商人的阻挠与清政府官员的纵容,禁烟法令未能真正实行,初期禁烟收效甚微。

二、道光皇帝前期的禁烟举措

1821年,处在危机四伏、由盛转衰时期的清廷,迎来了励精图治的新皇帝——道光皇帝。道光帝上台后一再提出严禁鸦片,从此清代历史真正进入到了实行禁烟的时期。从道光元年(1821年)到道光十五年(1835年),清廷颁布了一系列的禁烟法规。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防止鸦片进口。1821年,道光皇帝上台伊始,即发布上谕,规定:“凡洋船至粤,先由行商出具所进黄埔货船并无鸦片甘结,方准开仓验货。”如有夹带,即按嘉庆二十年(1815年)谕旨将该船货物全行驳回,不准其贸易;行商如有容隐之弊,事后查出,加等治罪。此规定是为了杜绝鸦片进口,同时也是为了使“与夷人最为切近”的行商切实负起责任,“不徇情面”。为达到此目的,当年道光帝还下令“将徇隐夹带鸦片”的广州十三行总商伍敦元摘去三品顶戴,“以示惩儆”。道光九年(1829年),又发布上谕,命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严正处置英船延不进口事件”。如英船“故作刁难”,即“不准开仓,严行驱逐”。这些都表明了道光帝“言出法随”,查禁鸦片进口的决心。

第二,把防止白银外流作为禁烟的重心。道光二年(1822年),道光帝颁布上谕,令广东及各省督抚等“认真巡查出口洋船,不准偷漏银两”。同年五月,又一次令两广总督阮元等“实力查禁纹银出洋及鸦片进口”,要求他们“不得徒托空言。日久生懈,终致有名无实也”。1829年,道光帝批准两广总督李鸿宾等酌议《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章程》七条,这些上谕和章程均把白银外流与鸦片进口联系起来对待,力图防止纹银外流。

第三,以禁分销之法断鸦片来路。道光十年(1830年),道光帝批准两广总督李鸿宾奏呈的《查禁纹银偷漏鸦片分销章程》六条,其中规定:嗣后遇有拿获鸦片之案,无论远近,一律提至省城根究,务必查清“何衙门书差兵役如何包庇得规纵放,有无代奸夷夹带发贩”。一旦查出实情,“即将该书差兵役与贩卖之人,一体治罪”;责成各省关卡严加搜查运往各省的鸦片。凡“在官人役及各关家丁,搜出鸦片并不呈报、私行人己者,计赃以枉法论。其已过关卡,由别关盘获者,将所过之关卡,一并究明丁役是否故纵,分别治罪”。

第四,加重买食鸦片烟者的罪名。1831年6月,道光帝根据兵科给事中刘光三的奏请,要求大学士、管理刑部事务大臣卢荫溥等议奏加重吸食鸦片烟者的罪名。这些大臣提出,嗣后军民人等买食鸦片烟者,除照以前规定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外,还必须“指出贩卖之人”。“如不将贩卖之人指出,即将食烟之人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职官及在官人役买食者,俱加一等治罪。”并令各该督抚及地方道府州县等官,出具署内并无买食鸦片烟者甘结,于年终汇奏一次。道光帝希望通过此严厉措施实现使吸食者不敢不戒,未食者不敢效尤,尽绝食烟之积弊的目的。

第五,严惩失察官员。道光三年(1823年),道光帝就《失察鸦片条例》发布上谕,规定:嗣后如有文职地方官员及巡查委员对鸦片烟毒查禁尽心尽力,“能自行拿获究办,免其议处”。如有“得规故纵者,仍照旧例革职”。对失察文武官员,将根据失察而导致鸦片流入的多少予以相应的处分。凡百斤以上者,“该管文员罚俸一年”;千斤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五千斤以上者,“降一级调用”。

第六,严禁种植罂粟和煎熬鸦片烟。针对国内种植罂粟逐步蔓延的情况,道光十年(1830年)发布上谕,命内阁通令各地,严禁种植罂粟和煎熬鸦片烟。对种卖煎熬鸦片烟者,比照兴贩鸦片烟之例,为首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并将所种烟苗拔毁,田地人官。至此,清政府在反毒禁烟立法方面形成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完整立法体系。

值得肯定的是,道光帝对鸦片烟毒所造成的危害的认识较前代略高一筹,在禁烟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要比其前代的禁令更为森严和周密。道光时期是清朝前期反毒禁烟最严厉的时期。然而,大量材料表明,道光时的一系列禁令及措施并没有能遏止住鸦片流毒,相反,鸦片走私情况越来越严重。究其原因,一是外国鸦片烟贩与国内不法之徒采用了更为隐秘的手法走私鸦片。二是清廷各级官员尤其是各海口文武官员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明哲保身,缺乏禁烟的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严重践踏了各种禁烟法令。更为严重的是清廷一些官员尤其是各海口文武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从鸦片走私中获取好处,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但鸦片禁而不止的根本原因,是从18世纪70年代,英属东印度公司实行鸦片专卖政策,欲以鸦片为武器,达到垄断中国市场的侵略目的。1778年第一位印度总督哈斯丁斯正式制订对华鸦片政策,从此以后以英国为首的外国侵略者不顾清政府的禁令,向中国大规模的走私鸦片,企图利用鸦片打开中国的大门,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而面对这样一个变化了的世界环境,面对毒品,清政府上上下下却只是以茫然无知和贪污受贿来应对。从清政府本身检讨起来,在禁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清朝的禁烟历史虽逾百年,但禁烟政策缺乏连贯性,禁烟法令时断时续,甚至一方面颁布禁令,另一方面又作为合法商品让其纳税进关。另外,清政府在制定禁烟政策时,长期以来只是把着眼点放在禁止国内种卖吸食方面,对禁止鸦片的输入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更为重要的是,清政府对鸦片的输入及吸食、种卖,只是屡颁禁令而缺乏切实的检查落实措施。这样,就使得禁烟成为只是皇帝的禁烟,而没有能成为上下一致的行动。鉴于上述原因,清政府的禁烟长期以来只不过是官样文章而已。相反,禁烟令一旦被视为具文,鸦片毒害就变得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