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的作用如何,学者见解不一。在台湾《行政程序法》制定后,台湾学者对其在实务运作上的引导作用归纳如下:
首先,如果从人民观点出发,提升人民作为行政程序形式上与行政机关平等的当事人,以确保人民随时可预知其权利与义务的所在,增进人民权利保障的密度,并因此强化人性尊严与人民基本权的受尊重的要求。换言之,台湾《行政程序法》对人民权利保护而言,是藉由将人民与行政机关不确定的上下位阶关系使其明确化的方式,来确保人民的权利。而行政机关基于本法制定的精神与目的,所有的程序作为是应当有利于人民并且是对人民友善的。也就是法中规定人民参与的可能性,且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对人民有影响的行为都可透过法律来救济,并配合行政诉讼与诉愿法的修正而更完善。最重要的是,使以往单方面的行政高权观点逐渐地倾向于承认人民为相对人平等地位的观念,公行政机关必须认识到,其公行政任务的完成还需要依赖相对人民的合作。
《行政程序法》具有基本权保护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向来人民主观公权利的保障大部分是指实体法上的人民主观公法上的权利,却较忽略了程序法层面的人民主观公权利的保障,也就是所谓程序上的人民基本权的保障,例如资讯公开请求权与资讯的自决权,所以《行政程序法》不仅保障实体法上主观公权利,还包含了程序上的主观公权利。当然,这或许伴随着若干疑虑,也就是越保障人民的程序规定,则行政过程也越加冗长,这恐怕将造成法的不安定性,同时也降低行政效率。但是,无法兼顾适法性与人民权利保护的行政效率的追求,本身就失去其存在的目的,毋宁人民可取得相关资讯后,使得行政机关跟人民双方都能够在相同的资讯情形下,相互的了解、相互的交换意见、相互的来进行协商,这种情形下有助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比较正确、合法、合乎人民所希望,进而加速了行政机关作成决定的效率。因此对人民的资讯公开、资讯请求权的强化与资讯自决权的强化,不啻为一种基本权程序保障的具体化。
其次,如果从行政机关观点出发,实现公开透明行政程序,增加人民对行政过程与决定公开性的信赖,减轻行政机关独自负责的重担,也有助于统一纷杂的行政运作,并期望能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再度强化依法行政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作成决定前多重地,由自我或由人民检视行政决定作成地正确性。对行政法院及诉愿审议机关而言,则是减轻其负担,因为多一层次的事前审查,必定减少后来违法决定形成的比例,并且如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条规定,经过听证程序作成的行政处分,相对人如有不服得径行提起撤销诉讼,无须再践行诉愿程序;又提起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原告在起诉前只需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条规定,申请原处分经过确认其无效,而未受允准,也不必再经由诉愿程序。也在实质上减轻了诉愿审议机关的负担。
最后,就行政法学界而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使依法行政从实体扩展到程序一体适用的法典化的成果,也使未来公法学界可以据此成文法典出发,继续发展行政法学,使其更细致化,并逐步检讨实务适用上的法规缺失,而修正其内容,以期能真正将基本权秩序的精神落实于具体行政实务中。
虽然台湾《行政程序法》把行政过程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一并规定在该法当中,但是从行政法学的体系上来看,分开论述可能更易被内地的广大读者所接受和理解,因此关于实体方面我们放在了“行政行为”一章中加以论述。关于本法中的期日和期间以及费用问题的规定,限于篇幅,暂不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