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全面的律师基本法律规范
——泰国律师法
泰国现行的律师法是1985年的律师法,它是在1965年律师法及其修正案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一部简明易行、内容全面的律师基本法律规范。全法共89条,分为律师院、会员、理事会、登记和执照、全体大会、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委员会、福利基金、法律援助、刑罚十章和一个过渡条款部分,对律师的工作、登记、纪律、处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是一部颇具特色的律师法。
1.律师院及其组织机构
泰国的律师院是泰国律师职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其任务是:(1)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律实施;(2)监督律师的行为;(3)促进律师院会员的联合和联系;(4)促进和管理律师院会员的福利;(5)促进为公众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和告示。它的权限和职责是: (1)负责律师的登记和颁发执照;(2)完成律师法所规定的几项任务。同时,它还可以获得以下利益:(1)登记费;(2)政府津贴;(3)资产、财产和其他行为;(4)其他人为律师院履行职责捐赠的资产或财产。律师院的院长由泰国司法部长兼任。其组织机构由理事会及其会员组成,并且每年有一次全体大会。
泰国律师法规定,律师都应是律师院的会员,他们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1)向律师院提供关于履行律师院职责、权限和义务的书面意见,可以由50名或更多的会员联合向理事会提出请求,要求慎重考虑有关律师院的职责、权限或义务的特殊问题;(2)提出有关理事会的行政管理,或会员大会期间一般管理的询问; (3)选举或被选为律师院的会长或理事;(4)维护行业的联系,并遵守律师法要求的职业道德准则。律师院的理事会由一名司法部代表,一名泰国律师联合会的代表、会长和其他不超过23名由律师院会员****出来的会员组成。经理事会同意,会长可以指定依本法第14条选出的理事为副会长、秘书长、登记人、财务负责人、福利负责人、公共关系负责人等律师院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会长和选举的理事的任职不得超过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必须由理事会的多数票通过,每个理事均为一票。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理事会会议主席可投第二次票。理事会具有下列权限和义务:(1)根据律师法关于律师院任务的规定管理律师院;(2)指定下属委员会来考虑或实施在律师院职责范围内的活动;(3)发布有关的规则:①接纳和开除会员;②征集和支付款项、费用;③通知重新设置律师事务所;④召集理事会和下属委员会会议;⑤实施任命、监督、维护纪律和终止律师院工作人员职务的职责。律师院的全体大会可以是年会,也可以是特别全体大会。理事会可以在每年的4月份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年会,并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召开特别全体大会。全体大会必须有300名会员参加,大会决议须由过半数票通过,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2.律师的登记和执照
泰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登记和执照的人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具有泰国国籍;(2)在申请之日满20周岁;(3)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或律师院内非正式学位,或在律师院认可的教育机构取得法律上相当于学士学位的证书或律师院内非正式学位的证书,并且是泰国律师联合会会员;(4)品行端正,并未受到不诚实的指责;(5)未受法院终审判决正被监禁;(6)从未因犯罪受过法院终审监禁判决;(7)未受法院终审破产判决;(8)未患易传染给公众和公众厌恶的疾症;(9)未患被确认为导致丧失职业能力的生理或精神疾症;(10)不是有固定收入和职务的政府官员或地方政府官员,但政党的工作人员除外。只要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律师院的理事会应立即登记并颁发执照。如理事会拒绝登记或颁发执照,则应说明拒绝的理由。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律师院长提出申诉,院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执照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但如已按照终身会员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的,其执照的效力可直到持照人死亡时止。
3.律师的职业道德及职业道德委员会
泰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则,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处以警告、决定停业和取消律师资格的处罚。其职业道德原则包括以下准则:(1)在法庭上和对法庭的道德行为;(2)对委托人的道德行为;(3)对律师同行的道德行为;(4)对一般诉讼当事人的道德行为;(5)个人品行;(6)衣着和打扮;(7)对职业道德委员会、理事会或律师院长的指令负责。泰国律师院设有律师职业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律师从事职业的活动情况,并可审理当事人或律师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提出的控告,有权处置案件,驳回控告,实施惩罚。
4.律师福利基金制度
泰国《律师法》用专章规定了律师福利基金制度。该制度规定,处于贫困之中的律师,或者其死后的继承人,可以请求律师院从律师福利基金中给予帮助。律师福利基金的来源包括:(1)律师院的年度拨款; (2)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财产;(3)前两项财产的收益。
5.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泰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院内设有法律援助会,该会具有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和管理法律援助金的开支。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法律顾问和咨询;(2)准备法律文件或契约;(3)为法庭审理指定律师。法律援助金包括:(1)律师院的年度拨款;(2)政府的援助拨款;(3)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财产;(4)前三项财产的收益。
律师必须是律协会员
——瑞典有关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
瑞典的律师都必须是瑞典律师协会的会员,凡非律师协会的会员均不得使用律师的称号,或将其事务所称为律师事务所。人会条件即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是瑞典的国民,而且在国内有住所;
2.必须年满25岁;
3.必须通过为就任法官职务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这种考试叫做法律工作者候选人考试。为了成为法律工作者候选人,必须学完大学法学院所规定的课程,每门课程都须考试及格,主要包括以下各门课程: (1)入门课程; (2)法制史;(3)私法的第一部分(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动产法、保险法、运输法、商法一包括买卖、票据和支票及证券交易等);(4)私法的第二部分(不动产法一包括抵押权、公司法及团体法、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交易限制法);(5)私法的第三部分(亲属法、劳动法);(6)刑法;(7)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8)公法;(9)国际公法;(10)税法;(11)国际私法;(12)法理学。除了上述各门必修课外,还有经济学、经济管理学等选修裸。每一课程的学习一般要两个半月到5个月不等,有的可高达七八个月,学生若学完全部课程需用10至12个学期。经过法律工作者候选人考试及格的就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
4.在参加上述考试及格后,必须从事至少5年的法律实际工作,但其中必须有3年是从事律师的实际业务,即必须自己执行律师业务,但不能使用律师的称号,必须以见习律师的身份在律师事务所或公共律师事务所,或者在作为其前身的法律援助所工作。
5.必须被认为是诚实的人,而且在其他方面也被认为是适合于执行律师业务者。凡在法律实际业务方面表现出判断力低劣或性格脆弱的,即应认为不具备充当律师的条件,而且应当有一定经济能力,不得参与投机事业,必须有自觉地抵制渎职、侵占等不正当行为诱惑的能力,以保证律师不至在经济上有从属于委托人的问题。
6.必须不是无行为能力或破产人。
7.必须没有接受政府、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机关或私营企业的雇佣。因此,大学教师不能兼任律师。
以上各项要求,是从律师应当完全独立地执行业务这个意义上提出的。此外,根据瑞典诉讼程序法及律师协会规则的规定,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律工作者资格的法院职员、检察官或执行官不得充当律师。提出加入律师协会的申请,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在提出申请时应附上证明具备充当律师条件的文件。理事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要求申请在原从事法律实际业务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分会理事会对人会的申请表明意见。如果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该分会理事会提供申请人更多的情况。在拒绝申请人人会时,应在送达申请人的拒绝人会的决定书上附具详细的理由。
界定明确处罚严格
——意大利律师法对律师纪律的规定
颁布于1933年11月27日的《意大利律师和检察官法》的第四章对律师所应遵守的纪律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意大利《律师和检察官法》规定,律师在行使职务时,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其职业地位和道德的行为,要受到纪律诉讼。进行纪律诉讼的权限属于保管律师登记名册的行业委员会和对被诉行为发生地拥有管辖权的行业委员会。对律师的纪律诉讼,可由当事人自行或者应上诉法院或法院的检察署的请求或者根据关系人的申诉而提起。如果律师是行业委员会的成员,对他们的纪律处分权应归国家司法部的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所有。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向它提出的申诉宣告裁决,并对其成员行使纪律处分权。根据《律师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对律师的纪律处分有以下几种:
(1)警告,它是提醒犯错误者注意自己未履行职责,告诫他不要重犯;警告通过行业委员会主席的信函发出。(2)记过,它是正式宣布犯错误人未履行职责,并宣告对他的谴责。(3)暂停行使职务两个月以上,1年以下。(4)从名册上除名。(5)从名册上开除。宣告开除是指律师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和法律界的尊严,它的充要条件是:(1)永远褫夺公职或禁止从事律师职业;(2)因提供伪证,作虚假的鉴定、翻译,诱使证人、鉴定人或译员作虚假的证言、鉴定或翻译,违反职业义务等罪名而被判刑。从名册上除名则是指有(1)被暂时褫夺公职或禁止从事律师职业;(2)因犯有刑法规定的须处以无期徒刑的被收容于司法精神病院;(3)存在不得兼职的情况;(4)律师将自己的住所搬迁到登记地法院管区以外;(5)登记人放弃登记;(6)因犯罪被送往农垦区和劳动场等情况者。这两项处分均由行业委员会在听取被处分者意见后适用。停止从事职业的适用范围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被处于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人员。停止从事职业的处分决定由行业委员会在听取受处分人意见后宣告。
意大利《律师和检察官法》还规定,如果自开除决定作出后经过至少5年,并且在该处理决定产生于刑事判决的情况下受刑人被复权,被开除者可以重新登记。如果律师是因渎职罪、妨害公共管理罪、妨害司法管理罪、损害公共信义罪或侵犯财产罪而被定罪判刑的,期限为6年。在受处分者被处以预防性停业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登记的期限从停业之日起计算。受处分人要求重新登记的,由当地行业委员会对重新登记的申请作出决定,在确认具备各项条件后,委员会即作出注册决定。因某种理由而驳回申请,只有在听取了申请人的辩解后才能予以宣布。委员会应当在自申请提出后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国律师联合形式多样
在法国,作为律师联合的形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1.协作关系。就是某一律师以他的全部或一部分时间帮助其他律师办理业务。充当协作人的律师大都是见习律师,但也有的是经过正式登记的律师。协作人可以有自己的事务所也可以对自己的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协作人对被协作人所委托的事件,有自己的主张时应根据自己的意见进行。但协作人的意见与被协作人的意见有分歧时,协作人在根据自己的主张进行前应通知被协作人。协作人对于违背其良心和信念的委托事件可以拒绝接受。协作人在为被协作人执行业务时,应表明自己的姓名和协作人的身份,同时也应表明被协作人的姓名。作为被协作人的律师,对于协作人为自己所执行的业务应与自己执行的一样负担民事上的责任。
2.事务所的联合。这是一种由数名律师在同一场所设置事务所并共同分担其费用的形式。参加事务所联合的律师,各自有各自的委托人并各自独立地进行工作。其事务所的名称都可使用各自的名字。根据规定,各个律师必须有各自的办公室,但可以设共用的委托人接待室。而且各自接受各自的报酬,不准在各个律师之间进行分配。根据规定,事务所的联合凡定有共同费用和分担比例的契约,必须提交律师协会会长审阅。
3.联合事务所。这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形式。参加联合事务所的律师不丧失各自的个性。每个律师都分别对各自的委托人服务并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但在其内部则是一种互相交换情报和互相介绍委托人的协作关系,而且不允许各自另设个人的事务所,也不可以接受以该联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为诉讼对方的委托案。事务所的所得报酬分别归属于各个成员。在一般情况下,事务所的费用虽然都是由各成员分担,但可以通过契约作出不同的规定。其名称由各个成员的姓名组合而成,并没有法人资格。
4.专业民事法人。这是一种有法人资格,类似于民事公司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在这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里,所有的律师事务都由专业民事法人处理,报酬也由该专业民事法人收领,然后再在组成人员中进行分配。专业民事法人既可以由属于同一律师协会的律师组成,也可以由属于同一上诉法院管辖区内的几个律师协会的律师组成。设立专业民事法人时应在对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登记,其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已经在该律师协会登记的律师。其名称可以由其全体或一部分成员的名字组成。该法人中的各成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执行职务,也不得参加其他的专业民事法人,各成员只能通过其所属的专业民事法人执行职务,其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由专业民事法人和组成人员共同负责。
5.物质设施的共同使用。这种形式是指由数名律师可以共有或共同利用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的法律事务所。在该形式下,数名律师可共同使用事务所或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等设施,但在使用共同的事务所时,各个律师也必须有自己的办公室和接待室。在对外关系上,各个成员只须表明各自的事务所而不必向外部表明存在着共同使用物质设施的情况。凡各成员间签订的这种共同利用事项的契约,必须呈报律师协会的理事会审批,以避免因经济上的原因致使各成员间不平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