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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公务员法

法律完善监督严格整饬吏治消除腐败

——瑞典防止官员腐败的措施

瑞典对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政府高级官员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防止其腐败。实践证明,他们的做法是成功的。

(一)重视立法

为保证官员的廉洁,瑞典十分重视对公职人员管理的立法工作,早在1919年瑞典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1982年又制定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在这两项法律的基础上,1987年又制定了反行贿受贿的新法,这项法律既适用于中央及地方的公职人员,也适用于私人企业中的经理、经纪人等,该法规定:(1)任何人索贿、受贿或接受不适当的报酬,都被认为犯有受贿罪,处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情节严重者判处6年以内监禁;(2)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处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所谓不适当的报酬,是指个人所接受的报酬价值在1000克郎以上。这种“适当”不仅要看馈赠物的价值,还要看接受馈赠的是什么人。如办案中的法官、律师、警察就不能接受任何东西。

瑞典不仅有完整的立法,同时执法也很严明。如卫生监督员在为一家饭店办理卫生合格时,向饭店索要5000克郎的报酬,就因索贿罪被判刑1个月;海关人员若被船主或轮渡公司请上船吃饭、喝酒,并买了免税商品,船主犯行贿罪,海关人员犯受贿罪,一并受到处罚;一位环保局官员过生日时,一家农药公司送给他一瓶威士忌酒和一瓶白兰地,因这位官员对有关农药生产的决定可以发挥影响,故而被判决犯有受贿罪。

(二)监督体制完整

瑞典对公务员除了有严格的立法和执法约束外,还有一套完整的监督体制。这种监督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各政党问的相互监督。瑞典进入议会的共有6个政党,其社民党为执政党,其他为在野党。各党之间除在内外政策方面相互制约外,在野党对执政党高级官员是否廉洁奉公历来十分关注,政府高级官员如有不廉洁行为,反对党会大作文章,直接影响执政党的形象和选民的向背。

2.公开监督。瑞典官方机构的活动几乎完全公开,在全部官方文件中,除极少数涉及外交、国防机密者外,其余一律予以公布。任何瑞典公民都可以到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去,要求查阅任何官方文件,国家机构或官员如有违法行为,公民都有权揭发、检举。

3.司法监察专员制度。瑞典的议会和政府均设有司法监察专员,专门负责对官员的舞弊行为进行调查。议会现有监察专员4名,由议会任命,任期4年,其任务是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中的公职人员。任何公民发现公职人员有不法或渎职行为,都可以向监察专员举报。司法监察专员有绝对的独立权,他们有权对所监督的机构进行调查,而不必提出调查的理由。政府的司法监察专员制度始于50年代,现有监察专员30名,由政府任命,其任务主要是监督国家的经济活动,对违法者进行揭露和调查。

4.新闻监督。瑞典所有报刊都可以报道政府、议会的内幕情况。

国家和地方当局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报刊提供内幕消息,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防、外交机密,任何人不得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样的社会舆论环境对消除官方的腐败丑恶现象也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瑞典的这一整套监督机制,对防止腐败,杜绝官员贪污受贿,起到了有力的作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瑞典高级官员中贪污受贿、腐败堕落者极少。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

——公务员应遵守十三项纪律

根据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日本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13项纪律:

(1)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忠实地执行上级命令;

(2)不得和公众一起罢工、怠工,不得有其他争议行为或降低工作效率的怠慢行为;

(3)不得损害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公务员名誉的行为;

(4)不得泄露工作中的机密,退职以后仍应如此;

(5)若在法庭作证时需要公布职务上之秘密,必须经所在机关首长批准,但在人事院进行审理时要求作证,则无须得到批准;

(6)除法律和命令有规定者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7)职员不得为政党或者出于政治目的谋求、接受捐款以及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

(8)不得担任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类似的职务;

(9)不得任选举公职的候选人;

(10)不得兼任营利性私营企业的职务,也不得自办营利企业;

(11)离职两年以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担任与离职前5年所在政府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12)因持有股份或其他原因而在营利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向人事院报告其情况。如果人事院认为该公务员继续和企业保持全部或部分关系不利于担任公职,公务员必须在规定时间断绝与企业的关系,或者辞去公职;

(13)在非营利性机构中兼职,必须得到总理大臣和所在部门首长的批准。

公务员违反上述纪律,要受到警告、降薪、降职、停职、免职等处分。

外国怎样惩戒公务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进行惩戒的种类很多,差别也比较大,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警告、训诫,即对公务员的过失正式提出批评和告诫,提醒当事者及时纠正错误。这是惩戒中比较轻的一类,一般用于不很严重的过失。(2)经济处分,即利用经济手段惩罚公务员的过错,并促其改正,如罚款、扣发工资、停发奖金等。此类处分往往与其他种类的处分并用。(3)职务方面的处分,如调换工作,停止晋升,降低职务,临时解除职务等。这类处分用于比较严重的错误,(4)开除公职,这是行政惩戒中最严厉的手段。受这种处分的公务员,必须是犯有严重的错误,已经丧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

日本对公务员的惩戒分为:警告、降薪、降职、停职、免职等。美国对公务员的惩戒分为:警告、调换工作、记过、减薪、停止晋升、停薪、降级、免职等。法国对公务员的惩戒分为:警告、训诫,取消一次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临时解除职务等。

对公务员进行上述各类惩戒的前提,必须是公务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未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有与国家公务员称号不符的行为,或者犯有其他错误,造成危害。对此,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如阿根廷规定,公务员凡有下列行为者均应受到惩戒:不遵守工作时间;缺勤;擅离职守;不尊重上级、同级、下级;玩忽职守;不遵守公职人员纪律或违反公职人员禁例;犯欺诈罪,有损于公职人员尊严和名声的;道德败坏的;故意不服从命令的;违反刑事法律的,等等。

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与所受惩戒的种类相对应。错误愈严重,惩戒愈严厉。如美国规定,下列情形应受免职处分:不遵守服务规程,破坏文官法规,不服从长官指示或违抗命令,有数欺骗行为,办事不力,有丧失公职人员身份与体面的行为,侵蚀公产,收受贿赂,不偿付债务,用政治手腕活动为自己加薪、晋级、调动,参加政党捐款宣传活动,怂恿国会议员从事非法活动,酗酒闹事,无故缺席或不参加会议,虐待看管的囚犯,有不道德行为,久染疾病等。

官员贪污受贿 “金子监狱”扬名

1988年8月一场震惊意大利整个政界的所谓“金子监狱”的丑闻被新闻界披露后,轰动了意大利全社会。

意大利长期以来犯罪现象层出不穷。面对如此猖獗的犯罪,意大利的监狱已远远满足不了惩治犯罪的需要,政府年年要增加几十亿美元的拨款用于修缮监狱。可是钱花了不少,竣工的监狱却寥寥无几,经费虽然一加再加,但是工程却总是一拖再拖。在修缮的33座监狱之中,因为时常发生贪污丑闻,修修停停,平均每修建一座监狱需要10年时间。有的监狱从开始动工到正式启用竟用了23年的时间。面对这种情况,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据意大利《快报》周刊披露,卷入这场丑闻的的公共工程部长尼科拉齐、前司法部长达里达、前邮电部长的秘书马扎尼等人,他们与那些不法之徒勾结在一起,在光天化日之下,打着合法的幌子,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从而在意大利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造价十分昂贵,而又修建时间特别漫长的“金子监狱”。

据意大利司法部门调查,一个名叫科德米的建筑公司,从1979年到1987年的8年时间里,先后承包了许多个监狱的建筑工程。该公司的老板德米科采取金钱开路的办法,大肆贿赂买通要职官员,他通过公共工程局长加布里埃莱·迪帕尔马,送给公共工程部长尼科拉齐的赃款就有20亿里拉之巨。1978年,意大利司法部决定拨款50亿里拉修复遭到严重破坏的都灵瓦莱特监狱,结果后来拨款猛增至230亿里拉。维罗那监狱计划1972年动工修建,预算造价20亿里拉,由于诸多原因,推迟了10年以后才动工,共花去430亿里拉。普拉托监狱的最后修建费竟比原计划高出16倍。

丑闻披露以后,各类宣传媒介开足马力,大肆报道,有的记者在报道中说,巨额美元被官员们中饱私囊,这些监狱简直是用金子铸成的,“金子监狱”由此而来。

经过两年的调查,对尼科拉齐等人的所犯罪行,俱已清楚。公共工程部局长加布里埃莱·迪帕尔马先后4次从德米科那里得到20亿里拉赃款,终于被抓获归案,德米科也被押上了审判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