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各国引进外资都有一个共同目的,即充分利用本国原料,发展出口加工,扩大就业机会,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新加坡在建国初期,为了解决失业问题,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替代进口”生产上,并引导外资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待失业问题解决后,则转向鼓励外资发展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促进电子电器、造船修船业的发展。泰国则将外国投资重点放在以出口为主、劳动密集型工业、原料密集型或替代进口等行业。马来西亚针对自己缺乏技术、管理等知识及出口市场,对制造业,特别是对替代进口或出口商品工业,采取特惠制度。这些国家都力图避免引进的盲目性,把引进外资和技术同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为发展民族经济打下基础。
2.鼓励与限制结合,优惠与控制并重
由于东南亚各国长期受外来资本的控制,因此,它们在对先驱项目、优先发展项目和新兴产业实行优惠制的同时,又极为重视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命脉的垄断和控制,在法律上对投资部门、投资比例,外籍职工就业、投资规模、外资原本和利润的汇出等方面,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印度尼西亚规定,进出口贸易、零售贸易、服务行业以及已能满足国内需要的轻工部门,都禁止外国投资。新加坡规定,公用事业(水、电、气供应)、电信服务业不得向外资开放,外资购买商业银行股权超过20%,必须预先报请新加坡货币局批准。外国投资商在新加坡建立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必须经过货币局向财政部申请许可证。
3.积极利用合营企业形式,发挥引进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作用
东南亚国家广泛利用合营企业形式,作为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印度尼西亚规定,新投资必须采用合营企业形式,不得独资经营。其他各国,如菲律宾、新加坡等也均鼓励举办合营企业。
此外,东南亚国家还以开辟出口加工区等措施,作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工业,扩大国际贸易的重要途径。
新加坡外资管理概述
新加坡政府对外国投资基本政策是鼓励私人企业、发展技术培训、促进投资、促进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因而它在外资的审查监督、外汇管制、税收等方面均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
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除了公共设施、电讯、空运和某些军工企业须由政府掌握外,其他所有行业都可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审批方面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凡工业领域的投资均无需经过审批,但如投资产品为《生产控制法》所特别规定的项目,有关投资则还需申领特别许可证。贸易领域的投资要经贸易工业部下设的贸易局批准,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中的投资需通过新加坡货币管理部门从财政部获得特别许可证。凡经批准或无需经过审批的企业都必须到公司登记局登记,以便管理。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有意获得《经济扩展鼓励法》所规定的各种鼓励措施,则还需向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对有关项目作出评价后,向有关当局提出建议,并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申请者获得相应的鼓励措施。这些鼓励措施主要是税收鼓励和外汇自由流通。
新加坡的税收制度比较简单,主要有所得税、消费税、预扣税、财产税和印花税。对外资企业主要涉及所得税、消费税和预扣税3项。对于所得税,新加坡只对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所得征税,境外收入一律免税,公司所得按40%纳税,此外不征收任何超额利润税、资本税或资本收益税,税后所得在汇往境外时也无需再缴预扣税。但利息在汇往境外时则需缴纳49%的预扣税,如果有关的贷款事先经过了批准,则可免纳或减纳此种预扣税。对在本地生产的石油产品、香烟、糖、酒等要缴纳消费锐。
新加坡对外资的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工业企业进行。这种工业企业是指利用机器设备生产商品或原材料,或对商品或原材料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处理的企业。这些企业可申请以每年33%的比率按直线法对机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此外,以下各类企业亦可享受税收鼓励措施:(1)对经过贸易工业部长批准的先驱工业可免纳5至10年的所得税;(2)对获准从事深海捕鱼或为出口目的而生产获准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就超出某一固定基数的出口利润的90%享受免税待遇;(3)对经贸易工业部长批准的企业在其扩建过程中如果其机器设备费用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可自新增机器设备进入运转之日起5年内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税待遇;(4)国际性贸易公司每年出口额在1000万新加坡元以上的,或每年出口销售额超过2000万新加坡元的转口贸易商,他们均可申请就出口利润额的半数免纳所得税;(5)从事仓储服务的公司和技术工程公司,如果新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超过200万新加坡元,即可享受就出口利润的半数免纳所得税的待遇。
除了税收鼓励外,新加坡还不实行外汇管制,向任何国家和以任何货币进行的支付活动都不受限制,外国投资者的资本与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外。这一点也是新加坡特有的优惠措施。
巴西对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定
巴西奉行积极的吸引外资政策,这种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同时也为了消除在引进外资中产生的诸多不良影响,巴西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这些法律除了对外国投资作了集中规定的《外国资本投资法》外,还在《巴西联邦宪法》:《工业产权法典》、《中央银行法》、《证券委员会法》、《劳动法典》中作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巴西联邦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不得进入由联邦政府专营的石油勘探和钻探部门。但在特殊情况下,在经批准后,外国公司也可以通过与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勘探石油资源。此外,在电讯、电力、州际运输、供水、沿海运输、港口和邮政等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控制的部门,外国投资也很难介入。而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则是外国企业不得介入的。在金融机构内,外国企业只能拥有少数股权,外国银行必须经过中央银行的事先批准才能设立代理机构。
巴西对外国投资的管理相当分散,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想获得工业鼓励和地区性鼓励,其投资则无需经过政府批准。外国投资的注册事项由中央银行负责,技术转让则由全国工业产权学会负责。注册的标准由国家货币管理部门制定,控制资本收回和修订外汇管制政策等事项也由国家货币管理部门负责。此外,证券委员会、巴西银行的外贸部、经济防范执行理事会等机构也负有审查和监督外国投资的责任。在巴西投资,一般涉及公司税、红利税和特许费方面的税收等几个税收事项。公司税一般为35%。红利税,主要是针对巴西人向非巴西居民支付的利润和红利所征收的税,一般为25%至40%,这取决于所支付利润和红利超过注册资本的比例,如3年内平均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2%,则按25%纳税;如超过12%,税率为40%;如超过25%,则按60%纳税。特许费方面的税收,指向外国公司支付特许费和技术援助费时,所要缴纳的税款,其税率为36%。但如果利用巴西本地制造的机器设备,还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巴西为外国投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鼓励措施:
1.地区性鼓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鼓励。对亚马逊地区和东北地区的投资,可分别享受20年和15年的免税期,对上述两个地区的大部分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税,获准项目还可享受50%的税收抵免,此外还有加速折旧的优惠和其他税种的减免优惠。
(2)财政鼓励。凡投资矿产品开采与加工项目,以及巴外合资经营的项目可以获得低息贷款,而且偿还贷款期限也较长。
(3)贸易鼓励。主要表现在对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予以减征。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关税保护待遇。
2.工业鼓励。主要对捕鱼、采矿、旅游和林业这四个行业提供特别的鼓励措施,如在土地利用、雇工、产品销售等方面可享受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优惠待遇。
3.雇员培训鼓励。如果外资企业的培训项目得到了劳动部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应税利润中双倍扣除有关的成本。
4.其他工业鼓励。即如果投资项目能给巴西带来重大的经济利益,它还可享受免纳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加速折旧和政府资助等方面的优惠。
在巴西,外国投资者和本地投资者享受同样的投资保证。根据《外国资本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巴西享受国民待遇。资本和利润的回收,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都有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对外贸易法
英国对进出口商品的管制措施
英国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对进出口商品贸易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
在进口方面,英国采取了政府特别许可制度、配额限制制度、反倾销措施等管制措施。具体表现为:(1)对武器、弹药及放射性原料的进口,需经政府特别许可;(2)对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和地区是实行配额限制,即在一定时期,政府将某些商品进口限制在一定数量上;(3)对纺织品等商品的进口,实行世界范围的配额限制;(4)对向英国实施倾销的国家实行反倾销措施;(5)英国政府通过欧洲经济共同体对某些商品实行反倾销调查,若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商品进口,便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加税或罚款处理;(6)实行卫生检疫限制等非关税贸易壁垒。
在出口方面,英国对外贸易采取的管制措施主要有:(1)对出口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军用或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业品、核产品以及某些稀有金属实行严格的控制,不经政府有关部门或首相的批准,不得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售上述产品,否则,要受法律制裁。(2)对某些可能出现短缺的商品和一些依据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出口的重要的古物或艺术珍品的出口,实行严格限制。
在税收方面,英国采取双轨制度,即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之间实行互免关税制度,执行共同体的共同农业政策,统一农产品的出口价格.以实行农产品、资本、劳动力和商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实现共同体经济一体化的目标。而对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则实行统一关税,建立关税壁垒,排挤外来产品进口。但对于某些暂时短缺的商品或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不生产的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收或减少进口税。
自由贸易与监督管理并重
——德国对外贸易体制特征
德国的对外贸易基本上是以自由竞争贸易为特征的,但同时也注重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1961年5月,德国颁布的《对外经济法》以对外贸易自由原则为出发点,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与外国的商品、劳务、资本、支付和其他经济往来以及本国各经济区域之间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外币和黄金往来,原则上是自由的,政府原则上不加以干预,但当外国采取某种政策措施对德国的整个经济或对某些部门产生有害影响时,当国家的安全和国家在国外的利益受到威胁时,政府也可采取必要的限制和控制。
按照自由对外贸易原则的要求,在外贸政策上,德国把重点放在改善对外贸易的条件、促进国内产品的竞争力上,并根据国际收支和国内发展经济的需要,综合采用各种经济手段,发展对外贸易。首先,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加强同不同发展程度国家之间的联系,实行全面开放,广泛地与世界各国加强贸易往来。自从60年代以来,德国的大部分工业品(除煤、矿物油和取暖用油外)已实行自由贸易,这些产品进口时既不需办批准手续,也不需进口申报单。除了加强同西欧国家的贸易往来外,德国还极力扩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往来,在关税体制上实行多边关税优惠,并且还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投资研究和管理咨询、培训出口企业的专业人员、提供出口产品的技术援助等。同时,德国还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维护良好的国际收支状况。这类手段包括:运用信贷手段对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发放出口信贷、建立国家担保出口贷救制度,利用财政税收手段提供减免税收、发放出口津贴、建立风险基金、利用汇率调节进出口数量等。此外,最具有特色的是德国所建立的一整套完善的对外贸易服务体系。德国的外贸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金融保险机构,一类是咨询机构。外贸金触机构主要包括外贸进出口银行和外贸保险公司。外贸进出口银行主要为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并从事对外贸易结算,从而协助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和销售,并为外贸企业从事技术改造和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供低息的贷款。外贸保险公司则主要承担外贸企业的信贷和商业保险业务。外贸咨询机构主要是为外贸企业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企业制定经营管理策略。德国的外贸咨询机构主要有:(1)根据《专家委员会法》成立的5人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专门为政府的政策进行评价并提供咨询的机构,它每年向政府和社会公布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动分析报告及其政府和企业的对策。(2)联邦外贸信息总署。它隶属于联邦经济部,为政府经济部门制定政策服务,也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商品的价格、国际市场供求、进口国的经济状况与投资环境以及进口技术分析等有关进出口的信息。(3)由政府资助的各经济研究所。目前,德国共有5个这种性质的研究所,它们每年定期地发表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和未来走势的预测,同时也对对外贸易提出建议和方案,它们也承接个别外贸企业的咨询。(4)各行业组织、工会及私人企业的咨询机构。它们分别对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对外贸易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