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科学院提出的问题是:人类意志的自由,能从自我意识得到证明吗?
这是一个重要、严肃而困难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它同中世纪和近代全部哲学的一个主要问题有关系。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当然要作详细的探讨,对此问题中出现的那些主要概念,当然也要加以分析。
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会发现这一概念是一个消极的概念。通过这一概念,我们想到的只是一切障碍的消除;而在这一切障碍表现力量的时候,它们必然是积极的。自由的概念,相应于这一切障碍可能具有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完全不同的类型:自然的自由、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自然的自由。就是各种物质障碍的不存在。由此我们可说:自由的天空,自由的眺望,自由的空气,自由的田野,自由的场所,自由的热,自由的电,河流不再受水闸的阻挡而自由流动,等等。连自由的居所、自由的膳食、自由的印刷、不付邮资的信件,都表明令人讨厌的条件的不存在,这些条件作为享受的障碍物,总是和居所、膳食等东西相伴随。但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词,其特征是,动物的运动是源于它们的意志,是随心所欲的,只有在没有物质障碍才能称之为自由。由于这种障碍可能差别甚大,而受阻碍的又总是意志,因此,为简便起见,人们总是从积极方面来理解自由的概念,并因而总是指那一切只是受其意志推动的或只是遵循其意志而行动的东西。从根本上来讲,不论概念发生什么变化,内容都没有变。就自然意义上的概念而言,动物和人只有在既没有束缚又没有监狱、也不麻痹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没有自然的、物质的障碍妨碍它们的运动以及它们的运动是循着自己的意志的时候,才能说它们是自由的。
这种自然意义上的自由概念,特别是在作为动物的宾词时,是原始的、直接的,因而是最经常的。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概念是毋庸置疑的,是无需讨论的,而其现实性也始终能从经验中得到证实。动物只是按照其意志在行动,在此意义上也就是自由的,无需考虑会有什么东西能影响它的意志本身。在这种原始、直接因而是普遍意义上的自由的概念只同阻碍它行动的自然障碍的消除有关。因此人们可以说:空气中的鸟是自由的,森林中的野兽是自由的,自然的人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人才是幸福的。人们说一个民族也是自由的,其含义是:这个民族是按照它自己制定的法律来治理的,只有这样,它才始终遵循自己的意志。由此,政治的自由也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自由。
但只要我们离开了这种自然的自由,并考察另两种自由时,我们就和这一概念的普通意义无关,而同这其哲学意义发生关系了。这会带来许多困难,它分裂为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自由,即智力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
智力的自由也就是亚里士多德说的,就思维而言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我在这里提到这种自由,只是为了划分概念的完整性。在这之前,我将对它所使用的概念进行论述,最后只需对它简略论述一下就可以了。但在划分自由的三种类型时,由于它和自然的自由贴近,就必须把它放在自然的自由之后。
道德的自由实际上就是自由的意志决定皇家科学院的问题指的也是这一种自由。
这一概念在一方面要依附于自然的自由,这就说明它的形成为什么必然要比自然的自由晚得多。自然的自由只和物质的障碍有关,物质的障碍一旦不存在,它就马上出现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并没有受到物质的阻碍,而是由于单纯的动机,例如威胁、许诺、危险等而受阻碍,于是,人们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样的一个人是不是还是自由的?或者真有一个强烈的反动机就像某种自然的障碍一样,阻止了他按本人的意志行事,并使这种行动成为不可能?对于健全的理智来说,答案不难得到。没有一个动机能像自然障碍那样起作用。因为,自然障碍总可以轻而易举地完全压倒人的体力。而动机从来也不能依靠自身成为不可克服的,从来也不会具有一种绝对的力量,而总可能被一个更强大的反动机所平衡。只要存在着这样一个反动机,被个人情况所规定的个人就有可能被这样一个反动机决定。正像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甚至连所有最强大的动机,即维持生命可能会被别的动机平衡。例如,自杀和为了他人、为了主义、为了某种利益而牺牲自由的生命。做老虎凳上最厉害的痛苦也可以被纯粹的思想所克服,那就是想到不那么做生命就完结了。因此动机并不具有任何纯客观的或绝对的强制性,然而却可以具有一种主观的或相对的强制性,即对于参与的人具有一种主观的或相对的强制性,问题是: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吗?自由的概念,迄今为止人们只把它和能够相联系起来而加以考虑的自由的概念,在这里却和想要相联系起来,并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想要本身可能是自由的吗?如果有人问:意志自身是自由的吗?就有人可能会问:意志是否遵循自身?根据自由的经验的概念,这就叫做:“如果我能做我想要的,我就是自由的。”由于这个“我想要的”,自由就已经被决定了。由于我们问的是想要本身的自由,因此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你也能想要你所想要的!”这表明,似乎想要还依附着另一个藏在它身后的想要。现在假设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于是马上就会产生第二个问题:“你也能想要你想(要)想要的?”如此问下去以至无穷,只要我们始终想的是一个依附于前一个想要的或深藏着的想要的想要,我们企图沿着这条思路最终达到一个必须把它看作是决不依附于别的想要的想要的努力则是徒劳的。如果我们想要这样一个想要,我们既可以把第一个想要,也可以把后面随便哪一个拿来,但这样一来,就又回到了那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上去了,即“你能想要吗?”对这一问题的单纯的肯定答复,是否就决定了想要的自由了?这正是人们想要知道的,但却并没有得到解答。因此,原始的、经验的,从行动中得来的自由的概念就拒绝和意志的概念有什么直接的联系。为了能够把自由的概念应用于意志,人们必须将它改造一番,理解得抽象一些。只要人们把自由的概念想作是所有的必然性的不存在,就可以了。这时,自由的概念就保持了我在本文开头所说的那种消极的性质。因此,现在首先要讨论必然性这一概念,并把它作为赋与那个消极的概念以意义的积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