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民事诉讼概述
(一)医事诉讼概述
诉讼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判和裁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实现的活动。因此,诉讼不仅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常见途径,而且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手段。医事争议也可以用诉讼方法来处理。
1.医事诉讼的概念。
医事诉讼一般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因发生医事法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2.医事诉讼的特征。
(1)医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专门的规范性活动。
(2)医事诉讼的内容和对象,主要是解决医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有关医事权利和义务争议问题,确认医事法律责任和是否构成医事犯罪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3)医事诉讼是保证医事法实现的具体程序活动,是一种过程。
(4)医事诉讼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予以审理。
(5)医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依照法定程序申明各自的主张,提出相应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做出实体裁判的活动。
3.医事诉讼的种类。
医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性质不同,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内容不同,所应适用的实体法、采取的法律制裁和处理方法以及进行诉讼的方式和程序也不同。据此,医事诉讼分为三类:
(1)医事行政诉讼。这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即卫生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争议的诉讼。
(2)医事民事诉讼。这是解决平等的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与医事相关的民事权利、意趣争议的诉讼。
(3)医事刑事诉讼。这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医事犯罪,依法对犯罪人予以刑事惩罚的诉讼活动。
(二)医事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
1.医事民事诉讼的概念。
医事民事诉讼是指平等的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了医事活动及医事法调整范围相关的民事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解决医事争议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医事民事诉讼的特点。
医事民事诉讼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后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争议最终得到解决。这是与其他民事诉讼相一致的。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医事民事诉讼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医事民事诉讼与医事行政诉讼相比,不是纵向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即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而是横向的、平等的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医事争议产生的诉讼,在医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由于医事法律关系较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因而,解决医事民事争议较之解决一般民事争议具有更大的复杂性,而不宜简单化。
(2)医事民事诉讼不是一般的民事活动和一般的民事权益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而是医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医事活动以及与医事法调整范围相关的民事纠纷。如医疗、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监督、监测等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公民生命健康权,药品、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病防治、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这是与其他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
(三)医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规定和研究医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是医事诉讼本质要求的直接体现,对医事诉讼具有普遍规范意义,是连接抽象本质与具体规则的桥梁。
医事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人民法院调解;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辩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原则。
医事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医事法调整范围和医事活动紧密相关的民事纠纷。必然涉及医事法特别规定和诸多医药卫生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因此,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科学性。医事民事诉讼(也包括各类医事诉讼),必须遵循医学科学原理,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有关的医学、卫生技术问题,切忌简单从事,违背科学。
2.专业性。在医事诉讼中对待医学专业问题应通过专门技术鉴定解决,不能由非专业人员认定,鉴定应当坚持法定机构鉴定为准,不能由个别鉴定人独立鉴定。
3.特殊性。医事民事诉讼应遵循医事法特别规定,注意医事纠纷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用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套用处理医事民事案件。
医事民事诉讼上述基本原则(包括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的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中一些原则的实现,也要求有关原则的实现;其中一些原则遭到破坏,必然影响有关原则的贯彻执行。因此,各项原则之间起着相互保证的作用。只有全面贯彻执行医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医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医事民事诉讼的管辖
医事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医事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这里介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区、县级法院)管辖一审医事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可对本辖区的管辖分工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医事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正在劳教或监禁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中约定的法院管辖;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医事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医事民事诉讼的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相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发生与医事相关的民事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约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因与诉讼标的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医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①保障进行诉讼的权利,如起诉、委托、申请回避等。②直接维护权益的权利,如搜集证据、进行辩论、查阅庭审资料等。③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请求和解、自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④借以实现民事权益的权利,如申请强制执行。
2.医事民事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医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医事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医事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医事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医事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原告和被告是最基本的诉讼主体,都是为保护自己的医事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在医事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
在医事民事诉讼中,在确定原告、被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发生较多的侵权诉讼中,一般都是由受害人做原告,诉请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比如受害人提出过高的索赔要求,事实上损害了原侵权行为人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受害人又不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作为原告对受害人起诉,请求法院判明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消除争议。二是在连环侵权诉讼中,受害人起诉加害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以与原告存在直接的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做被告即应以与原告最相邻近,且被认为直接对原告负有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做被告。三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致人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谁是被告?如果该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应以法人为被告;如果该工作人员是在工作时间实施了超出其职务范围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的,应以该工作人员为被告。法人雇佣的临时工、非法人团体(即“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在工作时间致人损害,引起诉讼的,参照前述原则处理。
3.共同诉讼人与集团诉讼。
(1)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法律上又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成为共同诉讼。
(2)集团诉讼。集团诉讼是指由于相同情况的、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人临时组织的集合体作为诉讼主体,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这种诉讼的特点是:至少一方当事人是10人以上;集团内每个人的标的是相同的;必须由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中全体成员发生效力;判决对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
很多医事民事案件,可以引起集团诉讼。例如:①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致相当范围内的人群受到损害时。②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造成大范围人群健康损害或利益损害时。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或有关医事法规,造成污染或者对群体对象违法实施“防疫”、“免疫”,损害群体利益时。④生产、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医疗器材,或器材技术质量指标不过关,造成群体利益损害时,也可以引起集团诉讼。
4.代理人。在医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两名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行当事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权利。
二、医事民事诉讼的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情的根据。医事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医事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凡是能够证明医事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医事民事诉讼证据。其意义:第一,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反驳以及提起反诉,都应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第二,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民事案件的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以及民事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争执焦点等。这些事实都是在起诉前发生的,审判人员不可亲自见到。因此,审判人员只有依法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才能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第三,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民事诉讼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都想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解决纠纷,因此,要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证据来加以证明。
(二)医事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和重要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的最本质特征。司法人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忠于事实真相。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争执时,原告的请求权利是否合乎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的答辩有无客观依据,双方的争执谁是谁非,对谁应依法保护,对谁应依法制裁,等等,都要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定。我们知道,客观事实必然会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留下痕迹和现象,这些痕迹和现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上,也可能由文字或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某种视听资料等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留下什么痕迹和现象,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在审判实践中,为了处理某一案件,审判人员会遇到许多证据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就应加以采证;一切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都应加以摈弃。运用审查属实的证据,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若是将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的客观事实当作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加以利用,就会引出错误结论。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因为有的事实比较简单,容易辨别清楚;有的事实错综复杂,一时难以认定。所以,就必须通过法庭辩论,质证和科学鉴定,进行周密的审查核实,找出与案件有联系的证据,排除无关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一切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反之,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