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争议的概念
在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必然要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从而相互之间发生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当这些社会、经济关系中一方的权利遭到侵害和损害时,权利方则会要求侵害方给予赔偿,当双方的认识和意见不一致时,则会发生纠纷,同时寻求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因此,任何纠纷都是由于当事人对同一关系(事实)在认识和处理上有分歧和争议而产生。如果在认识上先不一致后来达成一致不会产生纠纷,如果在事实认识上认识一致而在处理结果上不能达成一致,也会产生纠纷。医事纠纷也同样如此。
医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在医事服务和医事行政管理中,或因服务行为发生不良后果及其原因,或因医事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是否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认识和事实认定或处理上产生矛盾分歧,其中一方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而引起的争议。其主要表现包括:①在医疗保健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后果和医疗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②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健康相关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假冒伪劣产品,是否造成了人体损害和应承担赔偿责任。③在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活动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计划免疫及疾病诊治和销售各种生物制品等是否合格产品,是否造成了人体损害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卫生检测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相对管理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权益。④在医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医事争议的分类
根据执业主体的工作性质、职业、职责范围和发生事实等的不同,医事争议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就是医患之间的纠纷。许多学者认为医疗纠纷依其发生原因的不同,又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医疗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医疗事故纠纷,是医事纠纷中最为常见、多发,所占比重最大,并为社会所广泛关注的一类医事纠纷。
1.医源性纠纷。
医源性纠纷,顾名思义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等引起的医疗争议。在医疗实践中,医疗纠纷常常发生在以下一些方面。
(1)诊断方面发生的误诊、漏诊引起的纠纷。
准确的医疗诊断是正确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在临床上,医务人员正确的诊断来自于患者及其家属积极正确的配合和医务人员对患者认真、详细、全面的检查分析。如果医生不负责任,忙于应付,马虎从事,或者病人及其家属的误导,或者临床检查结果错误的诱导,那就难免发生错诊、误诊和漏诊,从而势必发生错误的治疗,造成损害,引发医疗纠纷。
在临床诊断方面应注意门诊诊断、住院诊断以及病理诊断的不同层次和结果的差异性。
门诊病人多,时间短,病史和查体不可能详尽,各种临床检查数据不可能齐全,特别是对疾病发展的观察不可能详尽,故应允许有一定的误差。如果不允许这种误差存在,概视为过错而加以处罚,是违反科学的,会将人们的思想观念引入误区,建立一种不正确的价值评判观念。但如果经过较长时间的住院观察、检查仍未明确诊断,造成死亡、残疾等损害结果的,予以分清性质,做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是应该的。病理诊断分为活检病理诊断和死亡尸体解剖后提取组织进行全面的组织学检查。尸检后的病理组织学检查诊断是最高层次也是最后的诊断,其诊断的准确性较高。因此,准确的诊断是疾病治愈的基础,临床上应特别重视疾病的诊断。
(2)用药方面的过失纠纷。
用药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进行治疗的重要或主要手段,然而因使用药物的过失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的事例较为常见,主要有:①用药原则的过失。②用药剂量的过失。③错用药物的过失。④药物过敏引起的过失,等等。
(3)护理方面的过失纠纷。
较常见的是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交接班不清,巡视病人时粗心大意,对危重病人观察不仔细,错发药、错打针,不按制度做过敏实验等造成损害后果引起的纠纷。
(4)手术方面的过失纠纷。
外科手术是对伤病员进行治疗的重要手段,短期内见效快,但外科手术过失造成的医疗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外科手术造成医疗过错的原因较多,如体内异物存留;解剖定位错误而误将正常组织、器官切除;术中误伤主要神经干或大血管以及相邻器官;在诊断不明或“打开看”的思想指导下盲目手术;在择期手术时未排除手术禁忌症(糖尿病、严重心肺疾病等)以及手术准备不充分造成损害后果的,等等。
(5)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
如血型不合引起溶血;污染血引起全面感染;输血器械的污染引起感染;输入非法渠道采集的血液及血制品,造成损害后果;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如甲肝、乙肝、丙肝、艾滋病病源等引起纠纷。
(6)麻醉引起的医疗纠纷。
如误将酒精、福尔马林消毒剂当麻醉药注入患者体内;麻醉药误注入血管引起中毒;麻醉药量过大,麻醉过深,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硬膜外麻醉造成全脊麻致患者植物人状态等引发纠纷。
(7)化验失误引起的纠纷。
化验报告是临床医生对患者病情观察、诊断和采取治疗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病情变化、转归的客观指数,是判断病情是否治愈的重要标准。但因化验报告失误引起的纠纷并不鲜见,如误填报告单造成不良后果的;化学试剂不符合标准,化验结果不准确造成纠纷的。
(8)病理报告失误引起纠纷。
这主要是指虚假的病理报告或病理报告不准确引起的纠纷。有报道病理医生与巨额投保人共谋保险骗赔,故意将投保人的正常组织毁灭,换成癌症病人的组织,出具病理报告被识破,引起医疗纠纷和刑事诉讼。
(9)医疗产品质量引起纠纷。
较常见的骨科用内固定螺帽、钢板断裂,未达治疗目的,造成损害后果等。
(10)产科分娩引起的纠纷。
近年来,产科分娩引起产妇死亡或新生儿死亡以及残疾的纠纷较为多见。
(11)医院管理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
如医院后勤管理混乱,职工擅离职守使手术室断(停)电,病人死于手术台或延误抢救造成损害的;违反“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无钱不治病,使急性危重病人死于门诊(急诊)等。
(12)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起纠纷。
(13)因未尽告知义务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医院在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活动中,患者或家属对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预防享有知情权,但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或严重不负责任而未尽告知义务,出现损害后果而发生纠纷。
2.非医源性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是指除医源性纠纷以外的医患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患者所患疾病认识不清,期望值过高或维权意识增强所引起;或者因医方疏于教育,医护人员医疗服务态度不好,对患者缺乏人文关怀,或者医务人员间缺乏团队精神,对医疗护理问题的不同看法或解释不分场合,不顾影响地在患者及其家属中予以公开而引起纠纷;也常有因病人无故拖欠医疗费,甚至因患者及其家属故意骗赔引起纠纷等等。
3.其他医疗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