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概念
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国家环境保护及卫生行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所属机构系统,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与监督,达到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管理活动。
(二)环境卫生管理原则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政策,规范操作,计划管理,确保重点;掌握实情,当好参谋;监督监测,持之以恒,横向协作,搞好关系;加强宣传,提高素质。
(三)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及职责范围
1.环境卫生管理系统。该系统含行政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者互相联系,有机结合构成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系,从上到下可分为四个层次,担负着所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卫生防疫处(局);各市、地卫生局防疫科;各区、县(市)防疫站监督科(卫生科)。其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是全国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卫生防疫站是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或授权在辖区内行使监督、监测业务管理工作。
2.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主要有以下11项:①监督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调查流行病,掌握污染情况,控制公害病的发生;②对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工程进行预防性环境卫生监督;③对空气、水质、土壤、噪音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④对城乡居民饮用水进行卫生管理,防止水源性疾病传播;⑤对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和生物进行卫生监测;⑥对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进行卫生监督;⑦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卫生监测;⑧对公共场所和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⑨收集资源,进行单项污染数据评价和环境质量综合评估;⑩对新合成的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价和管理;(11)结合实践,不断探索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新办法。
二、环境卫生监督
环境卫生监督是由国家法律或上级委托授权的监督单位,对行政相对方执行和应用国家环境卫生法和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整个活动过程。
环境卫生监督可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其监督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与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城乡居民饮用水卫生监督;医院污水污物处理卫生监督;调查和处理违反环境卫生法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