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学行政处分。它是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卫生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对其内部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的公务人员的制裁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对医药卫生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反医学法行为的制裁。前一制裁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条例》,后一制裁的依据主要是相关的医学法规定。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虽然都属于行政责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要不同是:其一、适用对象和性质不同,虽然二者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属内部行为,但处罚适用于相对人违反某种特的医学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外部行为;其二,科处的机关不同,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和执行,处罚由执法机构决定和执行;其三,科处的形式不同;其四,法律救济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从属机关内部申诉途经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医学民事责任
1.医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医学民事责任是指医学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医学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医学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是:
(1)医学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医学法律规范(主要是违反医学民事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违反医学法律规范(医学民事义务)是承担医学民事责任的前提,而医学民事责任是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2)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即医学民事责任是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形式的责任。例如,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单位依法必须承担患者相应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家属抚恤金等赔偿,这就是财产责任。当然医学民事责任也包括某些非财产责任,如医务人员未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病人隐私,使病人名誉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财产责任。
(3)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的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一种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害人与受害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财产责任中的赔偿费用,还是非财产责任中的赔礼道歉,都是民事违法行为者对被侵害人所承担的一种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在平等主体中也要贯彻等价原则,赔偿主要以实际损失来确定补偿,即以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弥补为目的,因此赔偿具有补偿性质。它不同于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其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所承担的一种责任,也不同于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的一种责任。这后两种责任主要不是财产责任,即使有财产责任,也主要不是补偿性质而是惩罚性质(如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
(4)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往往是与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发生的。
(5)违反医学法的民事责任,往往具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性质。这是医学违法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医学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常常具有多重性质。从违法行为人的角度看,同一个医学违法行为,常常既违反了合同,即违反了约定义务,也引起了侵权责任,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同时违反双重义务,即同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债权和人体健康,既可引起合同(违约)责任,也可引起侵权责任,即产生责任竞合;从受害人角度来看,一个医学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合同又侵犯了民事权利,将产生请求权的竞合。从有关司法精神来看,允许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例如: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就同时包含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前者主要是基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失职行为;而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则是医患之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应有的谨慎程度和合理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而造成医疗事故,即违反了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多适用侵权责任,这是因合同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故受害人一方也往往以侵权来起诉。
2.医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医学侵权民事责任除行为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存在。②必须有违反医学法律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④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将在过错责任原则及医学纠纷处理中分别阐述)。
3.医学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10种。其中适用于医学民事责任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尤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弥补受害人因医学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包括给受害者造成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
4.医学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这是指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人,由于有不可归责的事由,法律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可以免除医学民事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医学民事责任。如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均属医疗意外,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2)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如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或其他过错,使患者遭受损害的,则应当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只要确实存在险情,而行为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对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抢救,即属这类情况。
(三)医学刑事责任
1.医学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医学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医学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医学刑事责任必须以医学刑事犯罪为前提,刑事责任是由犯罪所引申出的法律制裁,其依据是犯罪行为。②医学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具有特定程度范围和衡量责任大小的法定尺度。③刑事责任具有不可转移性,即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行为人承担,不得株连其他人。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可以转移、变化的。④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最严厉性,它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某些权益如财产权、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来实现的,其原因在于犯罪行为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违法行为。
违反医学法的刑事责任,与违反医学法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是:①引起刑事责任的原因,是比一般医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②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法律予以追究,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无权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的后果是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刑罚。
2.医学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我国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设定的犯罪。医学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的有关条款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分别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渎职罪”三大类犯罪,对医药卫生方面的犯罪加以规定,共规定了20余条违反医学法的新罪名,完善了医学违法的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刑法对医药卫生方面犯罪的惩罚,对公民生命健康权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是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