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中法的种类很多,除上述治法、教法、刑法等之外,邦之大事皆有专法。《大宰》郑注引郑司农云,“官职主祭祀、朝觐、会同、宾客者,则皆自有其法度”,《小宰》职云,“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所以,孙诒让认为郑司农所举,还应加上军旅、田役、丧荒,甚是。七事的礼数、规格、程式都有严格规定,通谓之“法”。如宰夫的治朝之法,司会的九贡之法、九赋之法、九功之法、九式之法,大司徒的地法,小司徒的比法,载师的任土之法,大司马的战法,司勋的六乡赏地之法,量人的建国之法,士师的国之五禁之法,司刑的五刑之法,司盟的盟载之法,等等。这类官法由爵秩较高的官员所掌,并由他们授予下属官员,孙诒让《周礼正义·大宰》云,“一官秉之,以授众官,使各以法共治之”,这就是授法。
为了保证法令条文的正确,避免在授受过程中抄错、讹传,因此,法令均由专门官员抄写。《春官·御史》云,“凡治者受法令焉”,郑注,“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孙诒让《周礼正义》云:“法令,谓应行之条律。其文繁多,故为书写授所司,使受而行之也。”《秦律》中也有类似的做法,“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可见,秦时各官府所遵用的法律,也由各县的都官负责抄写。法令是由中央制定的,下级机构必须原文照录,不得有丝毫走样。
《周礼》中的授法,极为郑重,地官记之较详。如《大司徒》云,正月之吉,“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乡大夫》云,“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大司徒颁教法,乡大夫受之,退而又授予其乡之吏,可见六乡之吏均如此层层向下授法。再如。《小司徒》云,“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乡大夫以下各级官员均按比法登六畜、众寡等,可见比法亦层层下授。《夏官》中也有授法的记载,如《司兵》云,“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郑注,“从司马之法,令师旅卒两人数所用多少也”,可见,授兵的数量多少也有定法,必须由司马授之。由此可以推知,司甲、司戈盾、司弓矢等官也必定有司马所授之法。其他与军事有关的官员,也必须从司马处受法,如《县师》云,,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郑注,“受法于司马者,知所当征众寡”。《周礼》为行文简捷,往往不面面俱到,而于互文中寻绎见义,此又一例。
此外,还有许多更具体的“法”,如典妇功所掌之妇式之法,是关乎女工用财数量的法则;司弓矢所掌之六弓四弩八矢之法,是关于弓弩矢曲直长短之数的法则;土方氏的土圭之法,则是测日影的法则,等等。这是从事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官员必须熟记的法则体。
“法”是百官行事的依据,又是课验其善否的标准。为了能够“一断于法”,《周礼》的法极其详密、具体,这是《周礼》治官思想的一大特色。
(第三节 联事与制衡
严格的定分固然可以明确百官的职责,但是也容易产生两种弊端,一是各部门职而不通,彼此暌隔。“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坠)”,彼此之间缺乏会通,必然要影响某些活动的进行;二是每官独司一职,容易舞弊,尤其是一些身居要害部门的官员,要欺上瞒下,甚至矫命窃符,亦非难事。这些问题,先秦政治家都未曾解决过,为此,《周礼》的作者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提出,官联”的概念相应对。官联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小宰》职云:
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二曰宾客之联事,三曰丧荒之联事,四曰军旅之联事,五曰田役之联事,六曰敛弛之联事。
六者均为大事,故《大宰》郑注引郑司农云:“官联谓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联读为连,古书连作联。联谓连事通职,相佐助也。”大事需要会同众官联合处理,此即所谓“官联”。孙诒让《周礼正义·大宰》认为官联有异官之联事与同官之联事之别。异官之联事,如大祭祀,天官大宰赞玉币,地官司徒奉牛牲,春官宗伯视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夏官司马羞鱼牲、奉马牲,秋官司寇奉明水火等,此为六官之长相与为联事。又如,春官之典祀,征役于秋官之司隶;地官之鼓人,诏鼓于夏官之太仆;秋官之掌戮,参与天官甸师之杀;秋官之蛮隶,执夏官校人之役;地官之乡师,考辟于司空;地官之稍人,听政于夏官之司马,等等;均为异属官员共举一事。同官之联事,如凶荒施惠,同属地官的遗人、乡师、司救、委人等相与为联事:遗人主掌粟米之积,委人主掌薪刍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之积,司救掌以王命施惠,乡师掌其乡之施惠。又如天官之阍人与宫人同掌王宫之扫除,阍人掌五门之庭扫除之事,宫人则掌王路寝之内扫除之事。
《周礼》中,事无大小,皆有联事。《小宰》职云“凡小事皆有联”,曾钊云,“凡非祭祀、朝觐、会同、军旅、田役、丧荒之事,皆谓之小事”。因此,《周礼》的官联,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现象,上下左右皆有之,甚至一官分别与数官联事,如天官宰夫在正朝位时,与夏官司士、射人为官联;掌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飨牵与其陈数时,又与秋官大行人、掌客为官联;而掌百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时,则又与天官司会,夏官司士、职方氏,秋官司民为官联;掌治法以考百官府之治,则又与司会、天府为官联;三公六卿之丧,则又与职丧相联事。再如天官玉府,掌良货贿之藏,与内府为官联;大丧供含玉,与春官典瑞为官联;复衣裳,又与春官司服为官联;供角枕、角柶,则又与天官掌皮、地官廛人为官联;合诸侯共珠盘玉敦,则与秋官司盟、夏官戎右为官联。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官联的作用有二,一是作为对官常的补充。孙诒让说,,官常主分,与官联主合,义正相反”,若只强调定分,势必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而辅之以官联,则能使六官互相贯通,融成一体。二是能制衡百官。一事由数官共举,往往可以相互牵制,防止舞弊,下面试举数例。
《周礼》中涉及人口查计的官员很多,或主调查,或主记录,或主庋藏记录,或主钩考,不一而足。潘光旦先生认为《周礼》中有两套查计制度:
第一套是地官乡遂系统的查计,第二套是秋官系统的查计。查计情况造册呈报,并且分别由天官司书与春官天府掌正本,大宰和天官司会、春官内史掌副本。所有这些官员都相为联事,但在同时,主天下之大计,司书则掌计会之簿书,职内主入,职岁主出,官府均不能从中取巧。瑞节是使者身份的凭信,事关重大,因此由春官典瑞、地官掌又显然有着互相制约的目的,否则就不需要用两套人马来做同一件事。潘光旦先生说,“两套查计工作是老老实实的两套,并且是故意的不相为谋的,为的是深怕地官的一套不免于妄滥,而必须有秋官的另一套作为查计的主体,作为按覆的张本”,这样,任何一套的书官员都不能从中作弊,官员个人要营私,就更是难乎其难了。
在财务管理中,互相制约的现象同样很明显。司会为计官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司书则掌计会之簿书,职内主入,职岁主出,官府之币余之财则由职币掌管,五者相为掣肘,缺一不可。《职岁》云,“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王与冢宰若有赐予之用,由职岁掌管财出之数,但所需之财又由职币供,职岁管账,职币管钱,均不能从中取巧。
瑞节是使者身份的凭信,事关重大,因此由春官典瑞、地官掌节、秋官小行人共同管理。典瑞授使者瑞节,然后掌节辨之,确认无误后,再以英荡与传辅之,而两官所授,均须合于小行人所颁达的法式。三方交验均合,方可通行。从文献看,直至战国时代尚无此种制度。当时通行的虎符之制,右半在王,左半在将,两者相合即可,故信陵君窃魏王之符,即可调动晋鄙的军队;秦长信侯作乱,假造秦王与太后之玺,即得以征发县卒与卫卒等;都没有《周礼》这样复杂的程序。据《掌节》文,节又有玉节、角节、虎节、人节、龙节之分。楚为泽国,如其说,则当用龙形之节,然1957年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有车节、舟节两套(均残),都是铜质竹节形,每套由五枚同样弧度的铜节合成一个竹筒形,上书文字,可见是单独使用的,无需刻有文字的,英荡”配合使用,凡此均不与《周礼》合,《周礼》所说,纯为想象之制。
《周礼》对官员的制衡法,是一种高超的驭官之术。法家的法与术,往往不易区分,混言之,法可该术;析言之,则法者所以治民、术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者。韩非将两者糅而为一,法中即有术。《周礼》治官之法,处处浸透着这种“治治民之人者”的“术”。叶时赞
“六联”云:“有同寅协恭,而无叛官离次;有联事合治,而无分朋植党。成周之官所以内外相统,小大相催,而无旷官者,六联为有助焉。”他把六联当做西周官制来颂扬当然不对,但对其功用却说第四章《得很明晰。
(第四节 官成,官计与考课
国君对官员的考核,至战国时方形成制度,称为“上计”。方法是官员将一年应完成的各种数字(如赋税数等)写在木券上,交给国君,国君剖之为二,君臣各执其半,年终再合券,以之作为考核依据,成绩不佳者收玺免官。西门豹初治邺,不事左右,就曾被收玺。从文献看,对官员的考核,都在年终进行,《荀子》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又如《商君书》云:“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管子》中也有月计的记载,“是故岁一言者君也,时省者相也,月稽者官也”。“三月一复,六月一计,十二月一著”、《管子》非成于一人一时,这些记载是否当时之实录,难下断语。总的说来,战国的考课制度尚在初始阶段,合券责官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周礼》在总结这些做法的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更为周密的考课制度。
对百官的考核由大宰总负责,小宰佐贰。六官正贰按法定时间命令属官呈报治绩。所谓法定时间,是指旬末、月末和岁末。《宰夫》职云:“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官员每隔十天要做一次工作小结,称为日成;每月又有一月情况的小结,称为月要;年底则有全年情况的总结,称为岁会。孙诒让说:“通言之,成、要、会通曰计,而会为岁计,校成、要为大,故云大计。”日成、月要、岁会,即日计、月计、岁计,司书又作日成、月成、岁成,其义相同。
日计由各官当官之长负责,月计则需向小宰呈报,《小宰》云,“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时。《大宰》云,“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小宰则“赞冢宰受岁会”。《大宰》贾疏云,“百官致其治政功状,与冢宰听断其所致之功状文书,而诏告于王”,即听岁而考吏治得失。此外,每隔三年还有一次大计,《大宰》云;“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要”,要即月要。岁终为考课百官之,
考课的依据和标准,是大宰八法中的官成和官计。《大宰》云,“五曰官成,以经邦治”,郑注引郑司农云,“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孙诒让《周礼正义》云,“郑所谓成事品式,即谓凡官事之有文,籍可稽校、案验者,”官员所掌之职事完毕后,大宰、小宰要根据其文籍簿书,考其品数法式。文籍簿书有八类,即《小宰》之官府八成:
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