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童养媳生活之悲惨,清人早有认识,民间向有“有男不当壮丁汉,有女不做童养媳”之说,许多风土志、地方志中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如浙江兰溪“虐待养媳及婢妾之风甚盛,凡婆母(兰溪称姑之俗语)及大妇主母残忍者,往往横施毒苦,惨不忍睹”①(《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四,1031页)。江西《万载县志》记载:“姑者或轻视虐使,可慨也。”②(《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民国二十九年铅印本) 广西《贺县志》记载:“以其幼也,舅姑则御之若奴婢,备极苛虐,苦操作,蓬头垢面,不与其子齿。”③(《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然而更令童养媳感到悲苦的是,即使她们长大成人与丈夫“圆房”后,她们的景况也未见得能够改善,由于从小被虐待、受鄙视,童养媳很难受到丈夫的尊重,或者形成对丈夫的仇视,婚后生活不能如意。湖南《安仁县志》记载:“及期既长,婿或不肖、恶疾,女或狠戾、不检,弃信背约,速狱致讼,皆议婚大早之过也。”④(《安仁县志》卷四,《风土志》,同治八年刻本) 广西《贺县志》:“及成年,辄为夫弃,不愿以为妇。间或有女长男幼,以至妇厌其夫,甚至借故归宁,秽声四播,****之风莫此为甚。”⑤(《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因此,经济富足的家庭一般不会为女儿选择童养媳婚姻,而对于那些无钱措办嫁妆的下层家庭而言,将女儿送出童养是出于贫困的无奈选择。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态,童养媳婚姻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首先,童养媳婚姻是一种简便的婚姻形式,男女两家选择此种方式缔结婚姻,首先是出于节省婚嫁花费的目的。在清代婚姻论财、奢靡之风弥漫的社会背景下,童养媳是贫困之家(乃至中产之家)所选择的一种应对之策,“此虽与婚礼未尽合,而事为节俭起见,在娶者不致有愆期之虑,嫁者不患办嫁奁之难,且服其水土,而安其教训,亦礼缘义起也”⑥(《花县志》卷二,《舆地志·风俗》,民国十三年铅印本)。尽管这种对策是出于无奈之举,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女家因嫁妆而带来的经济困境,也是对婚姻论财和奢靡之风,以及传统礼制婚姻的一种冲击。其次,根据地方志的反映,童养媳婚姻还极大地缓解了贫家溺女问题。如《宁远县志》记载:“妆资丰厚,俗以为难,故生女者每出钱与人令抱作妇,谓之‘童养媳妇’,尚无溺女之患。”①(《宁远县志》卷八,《风俗》,光绪二年崇正书院刻本) 就是说,家庭在生育女孩之后,可以出一些钱将其送去未来的夫家童养,这里女家所出的钱很少,且无需为将来的巨额嫁妆忧虑,女孩的性命由此得以保全。再如《德兴县志》记载:“贫无力者,每多抱养,勿计厚奁,薄而可以嫁之,则溺女之风不蕺而自止矣。”②(《德兴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民国八年刻本) 《花县志》记载: “溺女之风,前数十年颇有所闻。近因女子身贵,贫人生女于周岁可免乳哺,后则托媒嫁人为童养媳。在婴儿可保全其性命,而父母亦可得聘金二、三十元,而溺女罕有所闻矣。”③(《花县志》卷二,《舆地志·风俗》,民国十三年铅印本) 如此,则父母只需哺乳女孩至周岁,即可送出童养,养育之费不多且可以得到少量的聘金,不需花费嫁妆就解决了女儿的终身大事。如此,童养媳解决了人们所担忧的“养女难嫁”问题,有效地缓解了社会上的溺杀女婴现象,一些地方以至达到“溺女罕有所闻矣”④(《花县志》卷二,《舆地志·风俗》,民国十三年铅印本) 的良好效果。
四、嫁妆与抢婚
抢婚或抢亲是一种遍及世界各地的婚姻现象,清代一些地方亦有抢婚之俗。徐珂在《清稗类钞》中记载了清代苗族的抢婚:“苗人娶妻,皆用武力得之,其结婚甚早。定婚,杀鸡,男女各食鸡翅。至嫁娶时,两家商议,不能成,新郎怒,邀戚友往攻。各持木棍,以蚝包首,奔至女家,女家拒之,斗甚力,若得胜入门,则言归于好,出酒肉以款之。”⑤(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14页) 除苗族外,蒙、藏等民族也有抢婚的习俗。《绩溪庙子山王氏谱》中记载了当地汉族的抢婚:“男宅不得女宅同意,强将女子抢来者,谓之抢亲。抢亲在担过鞋样之后,多可和平解决,如在未担鞋样以前,则女家必起诉涉讼,舆论亦不直之,均弊俗也。”①(王集成纂修:《绩溪庙子山王氏谱》,民国二十四年(1935)铅印本)《昆新两县续补合志》记载:“乡居不能备礼,则有劫婚之事。婿家侦女有所之,潜备采舆及鼓乐伺于涂,婿先遮女,亲族助之纳于舆。鼓乐而归如亲迎。妇家虽见之不与争,既婚仍欢好如初。旧俗亦有之,今益甚焉。”②(《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卷一,《风俗》,民国十二年刻本) 则汉族地区的抢婚已不是出于民族习惯,而是在“贫不能娶”的前提下发生的一种非常态婚姻形式。当然,这种婚姻方式同样为士大夫所不齿,有人做诗讽刺抢婚云:喧天鼓角仗明神,本是迎亲号抢亲。妾不负郎郎负妾,中途恐有替郎人。③(《吴川县志》卷一,《地舆志·风俗》,光绪十四年刻本)
由于一些地方抢亲时由未婚夫将女子抢来背负奔跑,路途遥远的,中间要更换数名男子才能到达。在“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社会中,由陌生男子背负显然属于大大的非礼之举,此诗正是对此进行嘲讽。
人们在谈及抢婚时,往往将其原因归咎为男家,由于男家贫困无法筹备聘礼而导致抢婚。实际上,女家缺乏嫁妆也是导致抢婚的主要原因。
首先,女家苛索聘礼,多半也是出于贫困。如前文所述,嫁妆往往由聘礼转化而来。婚姻论财的社会风气使得养女之家在厚赠妆奁时向男方重索聘礼、百般苛求,即民间所谓的“抬头嫁女,低头娶妇”,致使男家无力负担,难以明媒正娶,被迫抢婚。如浙江严州,“嫁尚妆资,高者至破产不计。卑者或勒索聘财”④(《中国风土志丛刊》第7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上篇卷三,198页);安徽怀宁县嫁女之家“苛索衣裳、簪珥为女光宠”,“多求聘财为女营私”⑤(《怀宁县志》卷一○,《风俗》,民国七年铅印本);江苏宜兴,“婚礼最为繁琐,费亦至甚巨,小户寒家,多有近而立而犹鳏居者。于是抢亲之事时有所闻。盖婿家贫寒,而女家索财礼过奢(妆奁资至少亦须六七十元),无力应付,不得已而出此野蛮手段也。其抢亲约亲友七八人,逗留女宅,讹词闯进,见女即抢之而去。女家格于俗例,事后亦无可如何也”①(《中国风土志丛刊》第8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三,909页)。正是女家的种种苛索,超出了男家从经济上可以承受的程度,眼看着已经聘定的媳妇娶不进门,一些人家被迫出了抢婚的下策。上海地区的一首竹枝词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形:
女家索聘备妆奁,苛责男家礼不添。逼到抢亲生恶计,百年两姓好成嫌。②(《中国风土志丛刊》第44册,《上海县竹枝词》,28页)
可见,嫁妆成为导致抢婚的原因之一。其次,女家在无力筹办妆奁的情况下,也会提出抢婚。如以下案例: 张阿福,绍兴人,寓于杭。自幼聘王氏女为妻,年三十矣,贫不能娶,女亦年二十有七,其母屡托媒媪趣阿福成婚,媪曰:“彼贫奈何?”母曰:“彼无婚费,我亦无嫁资,无已,其抢亲乎?”媪以告阿福,阿福大喜。乃期于某月日,纠众劫女去。母故招集邻比,至张氏夺女,则合卺已毕,贺室盈门矣。媒媪劝曰:“事已至此,夫复何言! 明日当令其来谢罪也。”母若为悻悻者而归。③(俞樾:《左台仙馆笔记》,80页,济南,齐鲁书社,2004)
这种女家主动要求抢婚的情况显然并不多见,就连此事的记录人俞樾也认为:“此则由女氏招之使抢,亦事之创见者矣。”④(俞樾:《左台仙馆笔记》,第80页,济南,齐鲁书社,2004) 但是,许多“抢婚”的确是在女家知情或者默认的前提下进行的,如《吴川县志》记载:“贫家嫁娶惜费,托为女病,其婿延巫列炬吹角,寅夜至女家,负女以归,名曰‘抢亲’。”①(《吴川县志》卷一,《地舆志·风俗》,光绪十四年刻本) 对于男家无法“备礼”,女家无可奈何,找个借口半推半就,造成一种既成事实、无法挽回的局面。因此,“妇家虽见之不与争”②(《昆新两县续补合志》卷一,《风俗》,民国十二年刻本)。
“抢婚”(也称为“抢亲”或“劫婚”等)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与“强抢妇女”明显不同。有学者将抢婚分为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和没有婚姻契约下的抢婚两种③(参见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冲突考察》,载《史学月刊》,2001(5)),前者为“强娶”,后者则属“强抢妇女”。我们在这里所指的“抢婚”,当然属于前者。“抢婚”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两家已有婚约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在抢婚之前,男女两家已经履行过“六礼”中的部分程序,如“纳采”、“问名”等,如绩溪王氏族谱中所规定的,必须在“担过鞋样”之后④(参见王集成纂:《绩溪庙子山王氏谱》,1935年铅印本)。抢与被抢双方应该为“未婚夫妻”的关系,只是由于贫困男家无法拿出足够的彩礼,或者女家无法拿出足够的嫁妆,被迫采取“抢婚”的形式。此种抢婚,事后女家虽然恼怒,但往往可以和平的方式予以解决,次日杯酒释嫌。清代法律对于此种抢婚行为虽然一律禁止,处罚却很轻,规定:“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者,“主婚人并笞五十”。但是,对于没有婚姻契约下的强抢行为,则处罚非常严厉,清律规定: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主犯处以绞刑,从犯流三千里。⑤(参见****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十,443、450页) 清代法律将抢婚案件中的女方视为受害者和被抢的对象,并没有考虑到女方由于筹备不到嫁妆而主动提出抢婚,以及由男女两家协议进行抢婚的情况。因此,多数有婚姻约定的抢婚行为并不会遭到女家的控诉,而官府也将此视为民俗,不予追究。然而无论何种背景下的抢婚,都不符合传统道德和清代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家庭不顾社会舆论、甘冒触犯刑律之讳,涉险抢婚,这正显示出嫁妆给社会带来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综上可见,嫁妆除对婚姻本身产生影响之外,还引发或加剧了清代的奢靡僭越、溺女、童养媳、抢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崇尚厚奁的大背景之下,这些问题互为因果、互相影响,如奢靡僭越之风导致聘礼、嫁妆的水准一再升高,许多家庭由于无力承受而被迫采取溺杀女婴、送女童养(为儿子抱童养媳)、抢婚等应对方式。其中,大量的溺杀女婴又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男女比例失衡,许多适龄男子无法婚配,这更加重了童养、抢婚的泛滥程度。
附录1 同治帝大婚中皇后妆奁清单
熏貂朝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元狐朝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海龙朝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罗胎凉朝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熏貂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本色貂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海龙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绒冠一顶(随黄绫冠盒)
罗胎凉冠二顶(随珍珠帽珠黄绫冠盒)
万丝凉冠二顶(随珍珠帽珠黄绫冠盒)
内办 如意冠四顶(均随各式镶嵌宝石帽花黄绫冠盒)
内办 珊瑚朝珠成盘
内办 碧玡瑶朝珠成盘
内办 翡翠朝珠成盘
内办 蜜蜡朝珠成盘
内办 金珀朝珠成盘
内办 沉香朝珠成盘
内办 碧玡瑶带钩成件
内办 翡翠带钩成件
内办 白玉带钩成件
内办 白玉带皮带钩成件
内办 赤金累丝镶嵌珠石带钩成件
内办 三镶宝石带钩成件
内办 翡翠各式佩四件
内办 白玉各式佩四件
内办 碧玡瑶各式佩四件
内办 白玉带皮各式佩四件
内办 珍珠手串成盘
内办 翡翠手串成盘
内办 碧玡瑶手串成盘
内办 金珀手串成盘
内办 珊瑚手串成盘
内办 沉香手串成盘
内办 翡翠搬指二件
内办 白玉带皮搬指二件
内办 金珀搬指二件
内办 蜜蜡搬指二件
内办 沉香嵌金万福万寿搬指二件
内办 沉香嵌金双喜双如意搬指二件
内办 翡翠烟壶二件
内办 白玉带皮烟壶二件
内办 金珀烟壶二件
内办 蜜蜡烟壶二件
内办 水晶烟壶二件
内办 巧式玛瑙烟壶二件
内办 赤金累丝镶嵌珠石带环带束四分(各随飘带手巾大小荷包四分)
内办 金表四对(随表辫八件)
内办 玉柄香柄镶嵌珠石小刀火镰四分(各随各色宝石佩)
内办 各色针黹二十分
貂皮端罩成件
元狐端罩成件
缂丝天马皮朝袍成件(貂皮缘)
缂丝银鼠皮朝袍成件(海龙缘)
缂丝棉朝袍成件
缂丝袷朝袍成件
缂丝单朝袍成件
纳纱直径地朝袍成件
明黄江绸托貂皮褂成件
明黄缎托貂皮褂成件
明黄江绸绣金龙十二章貂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绣金龙貂皮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明黄缂丝金龙十二章天马皮袍成件
石青缂丝金龙天马皮褂成件
玉色绉绸袷袄成件
明黄江绸绣金龙十二章狐肷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绣金龙狐肷皮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明黄缂丝金龙十二章洋灰鼠皮袍成件
石青缂丝金龙洋灰鼠皮褂成件
玉色绉绸袷袄成件
明黄江绸绣金龙十二章灰鼠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绣金龙灰鼠皮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明黄缂丝金龙十二章银鼠皮袍成件
石青缂丝金龙银鼠皮褂成件
玉色绉绸袷袄成件
明黄江绸绣金龙十二章棉袍成件
石青江绸绣金龙棉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明黄缂丝金龙十二章袷袍成件
石青缂丝金龙袷褂成件
湖色春绸衫成件
明黄江绸绣金龙十二章单袍成件
石青江绸绣金龙单褂成件
湖色春绸衫成件
明黄绣金龙十二章实地纱袍成件
石青绣金龙实地纱褂成件
湖色春罗衫成件
明黄绣金龙十二章芝麻地纱袍成件
石青绣金龙芝麻地纱褂成件
湖色春纱衫成件
明黄纳金龙十二章直径地纱袍成件
石青纳金龙直径地纱褂成件
湖色春纱衫成件
宝蓝江绸貂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貂皮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绛色江绸天马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天马皮褂成件
玉色绉绸袷袄成件
宝蓝江绸狐肷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狐肷皮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绛色江绸洋灰鼠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洋灰鼠皮褂成件
玉色绉绸袷袄成件
宝蓝江绸灰鼠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灰鼠皮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绛色江绸银鼠皮袍成件
石青江绸银鼠皮褂成件
玉色绉绸袷袄成件
宝蓝江绸棉袍成件
石青江绸棉褂成件
玉色春绸袷袄成件
绛色江绸袷袍成件
石青江绸袷褂成件
湖色春绸衫成件
宝蓝江绸单袍成件
石青江绸单褂成件
湖色春罗衫成件
绛色实地纱袍成件
石青实地纱褂成件
湖色春罗衫成件
宝蓝芝麻地纱袍成件
石青芝麻地纱褂成件
湖色春纱衫成件
绛色直径地纱袍成件
石青直径地纱褂成件
湖色春纱衫成件
宝蓝江绸有袖貂皮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有袖天马皮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有袖狐肷皮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有袖洋灰鼠皮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有袖灰鼠皮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有袖银鼠皮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有袖棉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有袖袷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无袖貂皮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无袖天马皮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无袖狐肷皮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无袖洋灰鼠皮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无袖灰鼠皮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无袖银鼠皮紧身成件
宝蓝江绸无袖棉紧身成件
绛色江绸无袖袷紧身成件
皮绒缎纱领二十条
各色领衣二十件
方靴十双
尖靴十双
各色绫袜二十双
内办 熏貂朝冠一顶(镶嵌珍珠石 随黄绫冠盒)
内办 熏貂朝冠一顶(镶嵌仿珍珠石 随黄绫冠盒)
内办 天鹅绒朝冠一顶(镶嵌珍珠石 随黄绫冠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