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代嫁妆研究
2490800000017

第17章 嫁妆与清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

中国传统社会的继承权包括宗祧继承、爵位和官职的继承与袭荫、财产继承等方面。宗祧和官爵的继承是家庭中儿子(许多情况下只是嫡长子)特有的权利,这一点无论从法律还是民间实践的角度而言,都毋庸置疑。财产的继承则不同,在以往的研究中,多数学者认为,财产继承亦为儿子的特权,“诸子均分” 早已成为千年来财产分配和继承的准则,女儿无权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她唯一的权利是在成长时受抚养和出嫁时得到嫁妆”①(美国学者白凯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一书中征引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观点,9页)。近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开始逐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一些学者认为,女性在诸多方面享有财产的继承权利,如在家庭无子的情况下女儿对母家财产的继承、夫故后妻子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等。②(如邢铁:《家产继承史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年》等著作中均有关于此方面的论述) 其中,获取嫁妆是女儿继承母家财产的重要方式。

(第一节 妇女对母家财产的继承权利)

清代法律对于官爵和宗祧的继承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文武官职中可以世袭的,“令嫡长子孙袭荫”;如果嫡长子孙已经过世,或者有罪不能承袭,则“嫡次子孙袭荫”;没有嫡子,“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嫡庶子孙皆无,“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承袭官职时要严格遵守以上次序,否则要受到“杖一百、徒三年”的惩罚。外姓养子无继承权,“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③(****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六,34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宗祧也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子,“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④(****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409页)。法律允许无子之人按照由亲及疏的次序,从辈分相当的族人中选择宗祧继承人。在具体的选择问题上,法律又有所松动,“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即在辈分相当的前提下,人们可以不顾亲疏次序,在辈分相当的族人中选择自己喜欢的人,但决不允许异姓子承继宗祧。①(参见****石、杨育尚:《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409页)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而言,拥有官爵的人毕竟属于少数,而宗祧继承也只能由家庭中的一个儿子承担,因此,相对于官爵和宗祧的继承,财产继承是最为普遍的,也是关系到人群中多数人的继承类型。清代法律在处理财产继承问题时,也显得较为灵活、平等。首先,诸子不论嫡庶,一律均分财产,女儿在特定情况下也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清代法律,“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即使“奸生子”也可以得到相当于婚生子一半数额的家产:“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果家庭没有儿子,则可以选择“应继之人”,即按照昭穆亲疏次序在族内选择的财产继承人,也可按照户主的喜好在族内辈分相当之人中选择财产继承人。在有奸生子的情况下,所选的族内继承人与奸生子均分财产,如果族内无应继之人,允许奸生子“承继全分”。如果奸生子与应继之人皆无,可由“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②(同上书,419页)。如此,清代法律将财产继承分为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婚生子,第二个层次为继子(必须为应继之人,在族中选辈分相当者担任)和奸生子;第三个层次为女儿。就是说,女儿在婚生子、继子、奸生子皆无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母家的财产。

但是,清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只包括了分家和父母去世时子女的财产继承两种情况,对于此外的继承方式并没有涉及,或者不将其视为财产继承。事实上,还存在一些“用无继产之名、有继产之实的间接方式继承的机会”①,譬如女儿出嫁时得到的嫁妆奁产。我们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婚生子、奸生子、继子皆无的情况很少有,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并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得到嫁妆奁产才是女性继承母家财产的主要途径。

一、由嫁妆的构成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利

我们之所以将嫁妆看作妇女对于母家财产的继承,首先是从嫁妆的构成而言,清代各地陪嫁的物品五花八门,无所不有。

各地陪嫁物品的种类非常丰富,衣服类有绸缎布素、单夹皮棉之分,首饰类有金银珠翠之别,家具有箱箧、橱柜、桌椅、凳杌、床榻等,摆设分锡器、铜器、瓷器等,日用品小至被褥毡帐、碗筷、盆桶,大至庄田、店铺、房产无不具备,还有一些地方有着陪送银钱、马牛、奴仆的风俗,甚至有将凶服、棺材全都为女儿筹备妥当的,凡是婚后生活需要的东西,只要女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都会尽力陪送给女儿。如果说,嫁妆中的衣物首饰和日常用品只是母家送给女儿出嫁时的礼物,那么房宅、土地、牛马、奴婢等,无疑是母家分配给女儿的家庭财产。尤其是所谓的“全副”、“全堂”、“全面厅”嫁妆,几乎是为女儿置办起一个家庭所需要的全部用品。以“全面厅”为例,上表所列的台湾《南投县志稿》中记载了当地的“全面厅”,就是除“剪刀”和“菜刀”以外(由于刀为凶器,又有剪断、砍断之含义,因此各地的嫁妆中一般不含此类物品),其他物品则应有尽有,总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新娘自身日需品”,实际为婚后家庭生活所需的一切物品,有新娘自己使用的衣物首饰、梳洗用具、卧房陈设,也有供全家人使用的柜橱桌椅等家具和厨房用具;第二类为家庭资产,如田亩、房宅、奴婢等。陪送土地时又有讲究,“用一量斗内装一块土,即表示其陪嫁的田地永远属于此女,即使此女死亡后仍可属于男方所有,而如果量斗里放一束稻禾,即表示此女陪嫁的田地仅给女有使用权,直到此女死亡后,此田地仍然需归还女方”,这是嫁妆中“田底权”与“田面权”的分别,我们将在稍后进行论述。除土地外,嫁妆中奴婢的多少也直接体现着女家陪送资产的厚薄。奴仆的陪送也有分别,婢女分为“粗”、“细”两种,做粗活的婢女称为“粗娴”,跟随女儿到达夫家后从事外房的各类工作,与夫家的其他婢女并无区别。“粗娴”在陪嫁时亦坐轿,但“轿窗打开”。做细活的婢女称为“幼娴”,她们主要是“在新妇身边供使唤”,从事一些轻便的工作。但是,“粗娴”与“幼娴”最主要分别并不在于工作的粗细,而是“做细活的幼娴得准与此女共一夫”,俗云“幼娴可通房”。即新婿可以将“幼娴”收为妾,使其与新妇共同“侍奉”丈夫,为男家传宗接代。这种情况并非南投所独有,清代许多地方都有将陪房丫头收入房内的习俗,譬如《红楼梦》中王熙凤的陪房丫鬟平儿,即被其夫贾琏收房;而薛蟠也将妻子夏金桂的陪房婢女宝蟾收为妾,则陪房婢女,也就是“幼娴”,还带有古代媵妾制度的某种残余。女家在为女儿准备嫁妆的同时,还要为陪送的婢女筹备一定的妆奁,“粗娴”要置办简单的衣物和日用品,“幼娴”则不仅要有衣物和日用品,还需要专为其置备衣柜等家具,供其婚后使用。

尽管“全面厅”的嫁妆并不多见,因为绝大多数人家并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但是这种陪嫁形式较为明显地反映出女儿对于母家财产的分割,即父母以陪送嫁妆的方式将一部分家产分赠给女儿,“陪奁高者可抵中等人家的家当”①(《武阳镇志》1983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76页。),从这个角度来看,陪送嫁妆与“分家”具有同样的功能———将生活用品和家庭财产分出一部分给女儿,让她在新的家庭中开始生活。

二、从嫁妆与聘礼的关系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利

本书第一章中曾经提到,嫁妆的数量或额度依照家庭贫富和各地风俗而不同,多至千金万两,少则几两,甚至“有若无者”②(《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民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就整个社会而言,奢靡之风盛行,许多地方有“倾产代奁”、“鬻产嫁女”、“嫁一女费过半矣”等有关“奢嫁”的记载①(参见《内邱县志》卷三,《风纪·婚嫁》,道光二十二年刻本;《厦门志》卷一五,《风俗》,道光十九年刻本。《威远县志》,乾隆四十年刻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133页)。那么,陪送给女儿的嫁妆到底占到家庭财产比例的多少?或者说,家庭分配给女儿的财产与分配给儿子的财产相差多少?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详细史料,很难作出精细的估算,但是我们仍可以从一些记载中进行一个大致的比较,嫁妆与聘礼的关系可以作为这个比较的切入口。

如前文所述,嫁妆与聘礼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有时成正比: 若女家陪嫁以千百计,则“男家必多致聘钱”②(《醴陵县志》卷四,《礼俗志》,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若女家不取聘金,则“男家不索厚奁”③(《施南府志》卷一○,《典礼志·风俗》,同治十年刻本);有时成反比:“如家道殷实,聘金不过百元,而妆奁则甚丰厚,往往有逾数百金或数千金者;反之,家愈贫,而聘金逾多,甚有荡其所有仅足谋一妇者,而女家妆奁则除一身更无长物矣”④(《安达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460页),“盖贫家聘礼,只索钱财,不重物品,其妆必少,甚至毫无。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其妆奁反多”⑤(《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民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许多情况下,嫁妆还由聘礼转化而来:“贫家因以为奁,或多索金”⑥(《雩都县志》卷五,《风俗志》,同治十三年刻本)。

决定嫁妆多少最直接的因素是家庭的贫富。贫家由于生活穷困,没有财产可分给女儿,因此多索聘礼,少陪嫁妆;中产之家大抵聘礼与妆奁相当,稍有能力的家庭还要“量力从厚”①(《祁县志》卷四,《风俗》,光绪八年刻本),争取多陪送一些财物(略超过聘礼),以示家庭的体面和对女儿的关爱;富户则妆奁大大超过聘礼,甚至不受聘礼,只陪送妆奁,分财与女。嫁妆和聘礼的对比中体现出这样一条原则:在有产可分的家庭中(那些无产可分的家庭不仅女儿没有妆奁,儿子也没有财产可继承),都要或多或少地以嫁妆的形式分给女儿一些财产。

从功能上讲,嫁妆与聘礼存在很大的差别。聘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使用权和受益者应为女方家庭,女方父母可以将聘礼转化为女儿的陪嫁,也可以利用聘礼作为家庭其他的经济支出;而嫁妆是女方家庭送给女儿女婿的礼物,使用权和受益者为女儿本人或者新婚夫妇,也就是说,对于男家而言,聘礼是家庭纯粹的经济支出,即使女方家庭将聘礼转化为妆奁返回男家———这是清人常常使用的做法,这笔财产也与新婿的父母无关了,他们必须在分家时重新考虑分配给儿子的财产份额,如休宁陈姓的分家阄书中明确指出:“诸子婚娶一切使费多寡不一,父手经用,概置不计。代代皆然,日后不得异言。”①(《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定例》,转引自章有义: 《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313页) 而对于女方家庭而言,嫁妆的费用支出一部分可以与聘礼相抵,另一部分多余的支出正是他们希望分配给女儿的财产份额。这或许可以解释清代许多地方嫁女花费超过娶妇的原因。富裕家庭多轻聘礼而重陪嫁,原因就是儿子在结婚以后还可以通过分家析产的机会继承财产,而女儿继承家庭财产的途径主要在于陪送嫁妆。因此,富家往往借陪嫁之机分财与女,为女儿婚后的生活奠定物质基础,如表中湖南慈利“吉礼之嫁子耗金,又特多于聘妇”;直隶衡水“毕婚后,男家之费什一,女家之费什九”。再如晚清名臣曾国藩,女儿出嫁,寄银二百五十两,儿子娶妇只寄一百两;侄女出嫁寄一百两,侄子娶妇寄五十两,都是出于这个道理。②() 参见《曾国藩全集·家书》,495、787、812、815、1018等页

三、嫁妆与分家

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在“分家”时,女儿没有权利与儿子同等地参与家庭财产分割,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分家的时候,家庭往往会考虑到女儿特定的经济权利,那就是嫁资问题。

首先,在分家时机的选择上,父母一般会选择在多数儿女成婚之后再进行分家①(有关分家的时机问题,参看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23~2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一方面为儿女完婚是父母的责任,男婚女嫁各自成家立业之后,父母认为自己的职责已尽,大家庭应当解体,因此分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子女的婚姻花费问题,如果在子女婚嫁之前分家,那么在分家时还得预留出未婚子女,特别是未出阁的女儿的生活和嫁妆费用。因此,多数家庭都会在为子女完婚之后,或者多数子女已经完婚之后分家。许多分家文书在开始都要对女儿的婚嫁情况予以交代,说明子女都各已婚嫁,于是分家。以徽州的几件分家阄书为例:道光二十五年(1845)休宁胡姓阄书中写有,“所养二女,长姐字程,未嫁而殇,次妹归于苏姓”;光绪元年(1875)歙县程姓阄书,“长女桃弟,次女嬉弟,通已出阁”;道光十五年(1835)徽州潘氏阄书中提到,家中共有“兄弟四人,女弟三人”,“十余年来,男婚女嫁”,父母为子女主持婚嫁的任务都已完成,因此分家;顺治十一年(1654)徽州洪姓阄书中亦写明,共“诞生二子一女”,“女名桂花英娘,适霞溪,婿名汪维墀”,洪家经营布店生意,女婿也参与其中,“二子及婿各创玉山布店,续述吾志”。子女都已各自独立,于是主持分家;黟县王姓在阄书中还特别指出,分家的原因就是由于“婚嫁连年,用度浩繁,以致两典皆替,遗赀殆尽”。王姓在分家前共有180亩以上的土地,应当属于中产之家,而中产之家在婚嫁问题上介于贫富之间的尴尬地位,他们在乎体面,讲究仪节,不愿因嫁妆俭啬而使家庭和女儿蒙羞,因此嫁女费用成为中产之家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在嫁妆的赔累之下,有的家庭由中产之家落入贫困的行列。黟县王家也经历了因婚嫁而典当财产的艰难,大家庭难以维系,决定分家。②(参见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341、348、339、305、325页)

其次,分家时如果仍有尚未出嫁的女儿,家庭一般会在总财产中预留出筹办嫁妆的费用。如光绪《安平县杂记》中记载有当地“家财继袭习惯及各房产业分爨之事”:在分析家产之前,要延请本姓族长或亲友作为“公亲”,将家庭所有资产业契账簿交付公亲,并“查明长辈有几人,应先踏养赡丧费,下辈有男女几人,男未娶妻者应踏娶妻聘费,女未嫁夫者应踏妆奁”。此外,还要预留出一定的银两作“祀业”、“书田”和对主持分家的公亲的“谢仪”等款项,剩余的财产才能诸子均分。①(参见《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二辑,《安平县杂记》,16~17页) 可见,女儿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分家,但是她们应得的份额(嫁妆),已经在分家之前得以提留。下面以光绪十七年(1891)和二十年(1894)台湾王氏的两件分家文书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