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邓小平理论的伟大创新(公务员培训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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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8)

有的领导干部长期习惯于搞家长制和一言堂,处理问题常常以言代法,个人说了算,法律成了一纸空文。如果说一个单位出了问题,决不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是没有人执行。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在一些地方还被执行得“很严”,在一些领导者和执行人员眼里,凡是要求别人的特别是涉及到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等,决不放过。是否按法律法规执行是一回事,凡是要求老百姓做的,要求别人做的,执行都很严,凡是约束自己的,按法律办事就仅仅挂在嘴上、停留在纸上。

现在,人民群众对公检法机关的意见非常大,纯洁司法队伍已成了当务之急。从全国人大的信访情况来看,人大办公厅信访局每年大概收到各地群众的来信来访约6万余件。从内容上看,反映问题的第一位的是农民负担过重,第二位的就是公检法方面的问题,反映公安机关的执法违法现象的最多。有的来信称“反贪局成了贪污局”、“腐败反腐败,越反越腐败”。所以,有效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认真克服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变化了,“法”也跟着改变的现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开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在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的战略任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国人民努力实践邓小平民主法制的思想,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一)领导带头,全民学法,依法治理工作多方面展开

在我国,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是一项任务艰巨、意义深远的浩大工程。从1994年12月9日到1997年5月,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连续5次听取法制建设讲座,内容包括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及关贸总协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等。中央领导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给历时10载、正在进入“三五普法”阶段的全民普法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各级领导干部纷纷以各种形式学习法律,全国城乡掀起了新一轮学法热潮。十四大以来,在公民中开展的普法教育使7亿多人接受了法律常识教育,有了千百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的群众,各种学法用法的“新闻”应运而生。据报道,深圳市南山区1996年4月到9月,对全区公检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党政及人大机关的1000余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三次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下岗培训。它向人们昭示了一个全新的观念:当官必须先学法。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O个省(区、市)、138个地级市、1553个县(市、区)、50%左右的农村、工厂、企业以及96个行业、系统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一个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各层次依法治理纵横结合的依法治理网络初步形成。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我们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选举制度,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实行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让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扩大了人民民主。在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步骤:从1978年到1997年7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10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50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仅1993年3月到1997年7月,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审理法律草案123件,已通过111件,其中,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占了很大的比重,它们的颁布和实施,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我国,除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规定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侵害,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即使对于受到司法追究的人和服刑罪犯,也注重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民商的、刑事的、诉讼程序的、经济的、行政的重要法律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十四大以来,我们依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方利益而违反法律的现象。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1992年到1996年,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83万件、民事案件1305万件、经济案件571万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措施的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1991年到1997年5月,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839年,审结19685件。为进一步保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依法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这些措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对法律的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1993年以来,对30多部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有的连续检查了二三次。仅1997年,就由8位副委员长负责,组织了21个执法检查组,检查了农业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和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实施情况。42个省次进行了自查,24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了汇报。广东省近几年,有10万多人次的各级人大代表对8000多个(次)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进行了民主评议。通过评议监督,共纠正司法机关错办案件230多宗,查处违法、违纪执法人员78名,免去不称职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5名。同时,根据群众的伸诉和控告,使800多宗错案得以纠正,570多名执法人员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几年来,政法部门坚持“严打”方针,通过集中统一的行动和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为严厉打击贪污等犯罪活动,人民检查机关成功地侦破了一批在全国震动大、影响大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据统计,1993年到1996年,我国检查机关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2.36万件;其中大案、要案14万件,百万元以上大案1700件;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案件6900余件,司局级干部犯罪要案390件,省部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8件。办案中挽回经济损失139.6亿元。这些案件的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严打”的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加强了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了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全国近100万个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纠纷600多万件,北京、河北等地开展的“护城河工程”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法律服务业长足发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进展

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工作,也得到相应发展。从1993年到1997年,全国律师已从4万多人发展到10.2万人,律师事务所,从3600多家发展到8200多家。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和健全,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此外,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家庭律师也都有了很大发展,服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为填补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空白,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1994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为贫者、弱者、残者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已有广东、湖南等8个省和重庆、郑州等20多个大中城市以及几十个地、市、县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广大群众称赞法律援助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利在人民群众、功在党和政府”的事业。

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