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九年,“官吏有罪者,答以上悉谪之凤阳,至万数”,其中绝大多数是犯赃官吏。而对罪行严重的,则处以挑筋、挑膝盖、剁指、断手、刖足、刷洗、称杆、抽肠、黥刺、蜚、劓、阉割、锡蛇游、斩趾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条首、凌迟、发配广西拿象、全家抄没发配远方为奴、株连九族等等非刑。户部尚书赵勉夫妻贪污,事发后夫妻二人同时被杀。工部侍郎韩铎上任不到半年,伙同本部官员先后卖放工匠二千五百五十名,得钱一万三千三百五十贯,克扣工匠伙食三千贯,盗卖芦柴二万八千捆,得钱一万四千贯,盗卖木炭八十万斤,私分入己,事发被杀。
同历代封建专制制度的通病一样,明代贪污受贿的官员腐败案并不少见。如:大名府开州通判刘汝霖,追索该州官吏代犯人藏匿的赃款,逼令各乡村百姓代为赔纳,被判枭首;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及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母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容安等收逃兵贿赂,使令他人代充军役,案发后两县官吏尽行典刑;福建东流江口河泊所官陈克素勾结同业户人,侵吞鱼课一万贯,又勾结东流、建德两县官吏王文质等,敛钞数万,被杀身死;进士张子恭、王朴奉命到昆山查勘水灾,接受昆山教谕漆居恭、酋径巡检姚诚宴请,收受缎匹、衣服等物及钞币一千三百贯,将他们的二万二千六百亩已成熟田地谎报为受灾农田,朱元璋查知后,命锦衣卫给他们送去兵刃、绳索,勒令自尽。当时官贪污到银六十两以上者,均处以枭首示众、剥皮楦草之刑。行刑多在各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左首供祭祀的土地庙举行,因而当时土地庙得名为皮场庙。贪官被押至土地庙,枭首挂在旗杆上示众,再剥下尸身的皮,塞上稻草,做成皮人,摆在公座之右,以警戒后任。
在洪武年间,除了一些小型的惩贪案外,还有几次大规模的对贪官污吏的集中清洗,其中以空印案和郭醒案最为著名,声势也最为浩大,两案连坐被杀人数也最为惊人,累积共达七八万人。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八年。当时规定各布政司和府、州、县每年都必须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的收支帐目,县报府,府报布政司,布政司报户部,层层上报,经户部审核,数字与各布政司收支款项总和的数字相符,各布政司数字则需与所辖各府上报数字总和相符,才能结账。有分毫出入,整册驳回,重新填造。布政司和府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重造表册要加盖原衙门印信,来回跑一趟得花几个月甚至一年时间,就会错过报账日期。为了节省时间,各地计吏都随身带上已加盖官印的空白表册,以备表册被驳回时重新填造。这种空白表册,盖的是骑缝印,除了供报账之用,并无其他用途,因此谁也不认为这里面会有什么问题。各地计吏年年都这么办,已成惯例。部官也知道这种情形,因而也并不以为意,没有向朱元璋反映这种情况。到了洪武八年,被朱元璋知悉,他疑心部官与天下布政司勾结,伙同起来骗他,于是大发雷霆,道:“如此作弊瞒我,此盖部官言私,所以布政司敢将空印纸填写,尚书与布政司官尽诛之。”于是发生了一场明代官场的空前灾难,“系郡国守相以下数千百人人狱,刻以死罪”。户部尚书周萧及各地衙门长官全部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通同舞弊、侵盗官粮。朱元璋下令将他们逮捕审讯,牵连到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王德等。于是赵瑁等主犯被判弃市,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被处死,追回赃粮七百万石。犯人的供词不仅牵连了许多六部高官,而且也牵连到各布政司无数官吏,朱元璋概不轻恕,一日入狱被杀者竟达数万余人。御制《大法》中宣布郭桓等人罪状时说:“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心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石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管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粮。”此案规模极广,盗粮极多,牵连至巨,一时被杀者数万人,遍及天下各布政司、府州县及中央六部官员,引起明初官场极度恐慌,各地官僚地主为保性命,倒打一耙,纷纷攻击告发审案官员,并怨朝廷,说朝廷用法太严,罪人玉石不分,一时全国哗然。为了防止矛盾扩大,朱元璋一面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罪状,一面将原审法官右审判吴庸等人牵出做了替罪羊,处以破刑,以平众怨。郭桓案至此终于告一段落。朱元璋同时下诏:“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好抚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着。”
明初整肃吏治的斗争前后延续二三十年之久,打击面极广,甚至一些皇亲国戚,若是贪赃枉法,也在劫难逃。为了达成吏治清明的政局,朱元璋六亲不认。开国功臣华云龙、朱亮祖便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死于整肃吏治的斗争中。
6.法治为本,依法行事
从根本上讲,封建帝王专制下的国家政权,是以人治为主的。但是,在人治的基础上,封建法制也确实存在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殊性别是在贤君圣主的时代,封建法制往往成为治理国家的最主要工具。明太祖朱元璋作为一名有作为的开国之君,当然地把法治放到了统治国家、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位置之上,并且自己带头依法办事,这对封建帝王来说,是非常难能可贵。
朱元璋对法制极为重视。这大约源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维护明朝统治的需要,他已从实践中认识到,从参加反元大起义到削平群雄,成为一代大明王朝的开创者,是由于他有适应一路发展的法令并得以贯彻执行;第二是元朝灭亡的教训,法制不立,纪纲废弛,从义军蜂起到土崩瓦解。洪武四年(1371)六月二十九日,在奉天门,洪武帝与吏部尚书詹同谈论帝王为治之道,詹同建议可以唐虞三代为效法的榜样。洪武帝则说:“三代而上,治本于心,三代而下,治本乎法。本于心者,道德仁义,其用为无穷;由乎法者,权谋术数,盖有时而穷。然为治者,违乎道德仁义,必入于权谋术数,甚矣,择术不可不慎也。”在洪武帝看来,明朝必以法制为统治的根本,权谋术数尤不可避免,惟应引起注意的,一不违背仁义道德,二“择术”慎之又慎。至于元朝因法制败坏而遭到灭亡,洪武帝也常以为戒。建国前夕,他对中书省诸臣说:“元朝出于沙漠,惟任一己之私,不明先王之道,所以在官司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但欲私其族类,羁縻其民而矣,非公天下爱民图治之心也。况奸吏从而蒙蔽之,舞文弄法,朝廷之上贿赂公行,苟且之政,因循岁月,上下同风,不以为怪。末年以来其弊尤甚,以致社稷倾危,而卒莫之救。卿等宜以为戒。”
积极创制大明法律
洪武帝在建立明朝之前就开始着手制定法律了。较早可以从至正二十四年(1364)说起,所谓“平武昌,即议律令”。当时正消灭陈友谅,被李善长、徐达等拥立为吴王,建置百官,一个新的王朝初具规模,立法也提到了议事日程。正月十五日,这位吴王对李善长、徐达等说:“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今将相大臣辅相于我,当鉴其失,宜协心为治,以成功业,毋苟且因循,取充位而已。”生动地反映了其呼吁立法的急切要求。
调动和组织大批官员制定法律则始于吴元年(1367)。这年十月,命中书省定律令,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并右司郎中徐本、治书侍御史文原吉、范显等20余人为议律官。原来洪武帝以唐、宋皆有成律断狱,惟元朝不仿古制,取一时所行之事为条格,官吏很容易藏奸作弊。自平定武昌以来,开始议定律令,至此台谏既立,各道按察司将要赴郡县巡历,“欲颁成法,俾内外遵守”,所以才做了这样安排。
洪武帝还常在西楼,召见议律官和儒臣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讲论律义,以求至当。他对起居注熊鼎说:“吾适观群臣所定律令,有未安者,吾特以一己意见决之,而众则以为然,鲜有执论。盖刑法重事也,苟失其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何以垂法后世。”熊鼎回答说:“主上参于群议,断以睿见,诚为允当,请俟书成,更与廷臣看详,而后颁之。”洪武帝表示同意熊鼎的意见。在洪武帝的关注和积极参与之下,吴元年十二月二日,《律令》一书编成了。洪武帝真的与廷臣再次进行了一番审阅,“去烦就简”,改动最多的是“重从轻者”。定下来的结果,总共有令145条,其中吏令20,户令24,礼令17,兵令11,刑令71,工令2。律则以《唐律》为标准,适当进行了增减,最后所定,共计律285条,其中吏律18,户律63,礼律14,兵律32,刑律150,工律8。洪武帝下令将这次议定的《律令》刊布中外。对李善长等制定《律令》的诸大臣各给了赏赐。
遵令守法不是少数人的事,要万民皆知。洪武帝以《律令》初行,惟恐小民一时不能尽知其意,以致身陷囹圄。便对大理卿周祯等说:“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意。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前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直解其义,颁之郡县,使民家谕户晓。”
十二月十六日,按照洪武帝让法律家谕户晓的意旨,又编成了解释律令的《律令直解》一书。呈上以后,洪武帝看了,最高兴的就是可以防止贪官污吏舞法弄弊,使人人知法。他说:“前代所行《通制条格》之书,非不繁密,但资官吏弄法,民间知者绝少。是聋瞽天下之民,使之不觉犯法也。今吾以《律令直解》遍行,人人通晓,则犯法自少矣。”
明朝建国后,洪武帝继续对既有的《律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洪武元年八月,考虑《律令》尚有轻重失当之处,命儒臣4人,同刑部官讲《唐律》,每日写20条进呈,选择其中可用者保留下来,发现有的轻重失宜,则亲自进行增删,“务求至当”。每成一篇,必缮写进呈,洪武帝则命提示于两庑之壁上,亲自加以裁定。直到翰林学士宋濂写《表》进呈,才由洪武帝命令颁行。从此就有了著名于世的《大明律》。
洪武帝制定的《大明律》,经过了数十年的酝酿、创制修订,最后定型。洪武帝亲自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明朝律令,特别是《大明律》,为我国封建社会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典,与《唐律》同样享有盛名。是承前启后的法典代表,影响所及不仅当代和其后的清朝,甚而远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
有法必依,明刑慎罚
朱元璋有法必依的一个最好的例子发生在皇帝即位以前。当时刚刚攻占婺州(今浙江金华),下令禁酿酒,大将军胡大海之子犯了酒禁。朱元璋大怒,欲惩治,而大海正领兵征越(今绍兴),都事王恺请勿杀,以安大海心。洪武帝坚定地说:“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亲手刃之。
如果说建国前的洪武帝,杀胡大海之子,在一定程度上是用重典树立其威信,那么建国后他更注意维持法律的尊严了。《明史》上说:“帝初即位,惩宽纵,用法太严,奉行者重足立。律令既具,吏士始知循守。”洪武帝既看到有法与无法的区别,也意识到,法律才是维护统治的根本。他对执法的台宪官员们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所以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凡揭纪纲法度以示百司,犹射者之有正鹄也。百司庶职,操弓矢以学射者,于台宪乎取法,故审己不可以不慎。”刚刚登上皇帝宝座不到一个月,洪武帝就对大臣们说,他想到天下大事,每日都不自安,特别指出“至于刑法,尤所关心”。同时强调“此非一人所能独理,卿等皆须究心,庶几民无宽抑,刑狱清省。”
洪武帝即位后,为实现有法必依的方针,采取的措施是:
(1)使人民有冤得伸
为此下令在皇宫的午门外设置了登闻鼓,每天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有冤者,可直接击鼓喊冤,然后由官府依法处理,而不允许私自解决。
(2)警告人民避免犯法
即除使法律作为教材外,还根据洪武帝之令,先决定在内外府州县及其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把境内人民触犯刑律者的罪过及姓名写在上面,张榜公布,使人有所警戒,后来改为一般过失不写,“以开良民自新之路”。还有一项措施是,利用举行乡饮酒礼之机,宣传法令。
(3)洪武帝亲自审案
洪武二年六月,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捕190余人至京师,其中很多人喊冤枉,治书侍御史文原吉等上奏了此事。洪武帝命召数人亲自审问“悉得其情”,便责备谢恕等作为耳目之官,“不能为民伸冤理枉,反陷民于无辜,朝廷耳目将何赖耶!”于是全部释放了那些冤枉的人,处分了谢恕,表奖了文原吉等。
(4)提倡“明刑慎罚”
强调“明刑慎罚”,即把犯罪事实弄清楚,处罚时要慎重。洪武元年十月,有人诬告富人谋反,结果查无实据,使洪武帝极为生气。下令“自今告谋反不实,反坐。著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