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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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那轻那个重?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交通肇事罪重于危险驾驶罪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有驾照的人员和无照驾驶者。

本罪的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所以,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归类进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中。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中的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只能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肇事后果的主观大意,即应当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严重后果,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不按犯罪处理。依照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新增第133条第二款,即“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该罪的主体为两类特殊主体,一是醉酒驾驶者。对于醉酒的标准,一般以现行标准为准,即驾驶者体内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也就是俗称的飙车或非法赛车的行为人。

本罪的认定有一定的分歧,但大多数人认为,本罪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即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有严重的行为后果,但强调必须是达到情节恶劣。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1人重伤以上后果,就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刑罚的意义上讲,显然,交通肇事罪重于危险驾驶罪。但是从另个角度讲,危险驾驶罪重于交通肇事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是过失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后,会有刑罚以外的一系不利后果。如故意犯罪可以构成累犯。在〈刑法〉之外,还会产生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其他公务员;已担任的将会吊销执业资格或者开除公职;入党将受影响,已是党员的将被开除党籍。

因些,从间接后果后看,危险驾驶罪这个表面上轻于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反而更重,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交通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和处理,要考虑到其整体的协调和统一。

于201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