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我国,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刑事和解是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人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地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凉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子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当前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子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具体地说,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和价值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是在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和加害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最大限度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是恢复性司法程序,刑事和解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大家知道,当前的中国还是以农村为主体的社会,而广大的农村是一个亲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世世代代相处,“一朝官司,十年冤仇”,为一些事情让一个人坐牢,往往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会结下新的冤仇,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前,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当通过立法给子确认,让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记于20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