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超越:董克仁杂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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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小议“考核”

我这个很少写东西引经据典的人,但这次例外,查了一下关于“考核”的来源和定义,结果有两方面的解释:一是考查核实。汉·王符《潜夫论·实贡》:“是故选贤贡士,必考覈其清素,据实而言。”《三国志·魏志·卫臻传》:“考核降者,果守将诈所作也。”宋·欧阳修《勉刘申》诗:“有司精考覈,中第为公卿。”《清史稿·选举志一》:“学政考覈教官,按其文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瞿秋白《赤都心史》二十:“农工检察人民委员会,委派整理职员予以考核的时候,这位女教师不得不受审判。”二是研究考证。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音辞》:“共以帝王都邑,参校方俗,考覈古今,为之折衷。”《旧五代史·晋书·马重绩传》:“诏下司天监赵仁琦、张文皓等考覈得失。”《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先生,你这话又欠考核了。古人所谓五荤者,葱、韭、芫荽之类,怎么不戒?”郭绍虞《〈宋诗话辑佚〉序》:“《本事诗》一类之书,其内容尽管考核有据,然而仅备茶馀酒后的消遣。”

我也再没有查我国的考核始于何时兴于何时?但就目前来说,考核已经充满了各行各业,但凡正规管理的单位或工作,一般都要考核,有的是对个人的考核,有的是对单位的考核,还有的是对某项工作的考核等等,五花八门,不胜枚举,考核成了时尚,考核成了领导者管理和评价下级的最有力的手段,甚至一考定乾坤,因此大家都不论是上给还是下级一年从始到终眼睛盯考核标准和目标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的确绝大多数考核,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总体上是促进了各方面的工作,提高了工作绩效,较客观的评价了工作成果。但是考核也暴露出了这样那样的好多问题。比如:一是考核标准不科学,存在矛盾和问题。一个不好的标准不可能给予一个好的结果,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二是考核人员素质不高,不能按标准把握。再好的考核办法要靠考核人员去落实,人靠不住,那这个事情也就难保;三是弄虚作假,应付考核。这种结果是不把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千方百计地应付考核,只在考核考出好成绩,管他工作干得怎么样,甚至于当先进,受表彰;四是不能正确的运用考核结果,符合领导的意图就用,不符合的就不用,有的找个理由,有的连个理由都不用找,当初的话到头来不算数,搞坏了领导的形象,搞坏了单位或行业的形象;五是由于考核的标准设计不合理,不仅不能客观的反映工作情况,更可怕的是搞偏了工作方向,误导工作造成工作的被动和失误。考核工作是一个指挥捧,往往这个指挥捧指向那里,工作就做到那里,搞偏工作的目标和方向,甚至于搞出好多笑话来;六是对于一些难以常规考核的东西也进行考核,结果是考不出个结果来,或者说考出一个很荒诞的结果来。比如去年高检院制定了检察业务考核的办法,对省以下检察机关进行考核,这个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全面促进检察业务工作。但到年终的考核结果一出来,大家大吃一惊,传闻高检领导想把考核的结果数字运用到今年三月的人大报告上去,但一看这个数字才知道不能用,不敢用。本人认为作为全国的检察机关只作一些政策法律的引导工作是合适的,对检察机关的有些作进行设定考核有时不仅不能促进工作,相反还会搞出些洋相来,比如说各级考核是有一项指标就是公诉的准确率为百分之百,同时规定了不起诉率,一件证据不太扎实的案件,正常有可能做不起诉处理,但由于有不起诉率的限制,就会做出起诉决定,这样下来就有可能造成如下和几个问题:首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得不到落实;其次是有可能造成错案;再次是可能被法院判决无罪等。而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评价标准是法院的判决,也就是你的公诉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就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案。或者说经抗诉后未改判的还认为是错案,如果公诉案件的准确率为百公之百的话,那个我们的抗诉案件的来源又在哪里?考核还规定每个单位必须有抗诉案件,否则还是要扣分的,这样就会让人难办。又如人民法院的考核,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二审的改判率,就规定二审或再审改判要考核扣分,审判人员为了使自己办的案件少扣分一方面会认真办案,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就是事前去和上级院进行请示沟通和交流,使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客观上变成了一审终审制,破坏了我们的诉讼制度。因此,本人认为对于司法机关的考核要慎重科学,因为他们不是经济部门,大量的工作是无法量化的,好多工作是要靠司法官自由判断和处理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把握,建议最高司法机关不要对下面进行量化考核,确保司法官员按照司法工作的规律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办案,保证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个案的公正!

于201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