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部分组成,其中城市和部分农村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公有政策,使得土地物权的立法出现了好多问题,也因此创新出了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同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显现出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地阻碍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了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向土地私有化迈出了试探性的一步,已显示出了初步的效果。
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一个方向,将来我国的土地将是国有、私有和集体所有并存的状态。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好处在于:一是实行土地私有,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的效用,农民有权自己处置土地,有利于土地的真正流转,这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需要。二是实行土地私有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现有的集体所有与个体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前题的,农民一旦离开集体是没有任何利益可言的,土地私有化后,任何时候都是农民自己所有,除非自己转让,这样农村的土地真正成了农民的土地。三是实行土地私有,就能消除城乡二元体系,真正走城乡一体化道路,特别是有利于农民离开土地,土地集约经营,农民进城,走城市化道路。四是实行土地私有,将有利于规范当前的许多征地拆迁问题,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避免政府将一亩地一万元征后转手后就成十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的做法,必将避免这种掠夺式征地。五是实行土地私有,从法律的角度讲使法律关系变得相对简单,使我国的《物权法》与世界的差距变小,共性增强,更符合物权法理,使得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条款更利于落实。六是将土地还给农民,这是在还历史的账。大家回忆历史,我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后,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了农民,实行的是土地私人所有,当时还办了土地证,而我们后来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却是走后来的错误路线,特别是五八年的人民公社化的特定时期形成的,因此说一定意义上讲这是还历史的旧账。
当然农村土地私有化不必一刀切,更不能急,要有一个过程。由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有些土地已经不便于私有化了,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保持很少量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者给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期间。形成土地的国有、私有和集体所有并存的局面。所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有个很大的顾虑,就是怕中国会因此出现巴西那样的贫民窟,这个问题要靠政府的社会保障来解决,客观上讲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已有能力应对和解决这样的问题,农民离开土地是一件好事,是走城市化道路的必然,不是坏事,更不必祀人忧天。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一个方向!
记于201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