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公民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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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政治品格

政治品格就是公民在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品行、道德和作风等基本政治素质的综合体现,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政治品格。同时,人们又总是通过塑造鲜明的政治品格来强化和笃行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公民有公民的政治品格,政府也有政府的政治品格,只是人们往往通过评价公务员的政治品格来观察政府的政治品格,这有一定根据,但个人的品格终归不能代替组织结构整体的品质。

政治品格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公共性是指站在社会的立场来处理社会和经济问题,政治品格的公共性是指公民显示自己高尚的政治品格是从整体出发,站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立场上。公益性主要是指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追求公众的利益。政治品格的公益性就是指公民在显示自己政治品格的同时,追求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公共利益。

高尚的政治品格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强烈的归属感

(一)国家观念

公民是相对于国家来说的,如果没有国家,公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家园。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受到所属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只有国家繁荣统一,稳定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利益。这要求公民要有正确的国家观念。

国家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国家意识,是否拥有正确的国家观念是公民是否具有高尚政治品格的主要标准之一,具体是指“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即对一切行为的选择都必须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观念表现为强烈的祖国意识,它的重要体现就是爱国主义,也就是忠诚于自己的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发展。一个公民如果有了正确的国家观念,就会将祖国利益放置于其他利益之上,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甚至会抛弃掉其他利益。这样的例证,在中华民族爱国史上举不胜举。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爱国必须明确是爱社会主义祖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祖国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体现着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体现着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这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都得到充分证明。

国家的统一是国家至高无上的利益之一,维护祖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我国宪法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之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崇高职责和神圣使命。国家的繁荣昌盛是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不受侵犯的物质基础,所以公民应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国家观念有时以民族意识表达出来,国家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意识,而是更博大、更崇高的民族意识。例如,中华民族经历数千年沧桑,在分分合合中始终把握着“合”的方向,就是国家观念在起作用。所以,看一个民族是否发展成熟,最主要的就是要看这个民族的国家观念是否已根深蒂固地确立起来。

(二)民族意识

世界上的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就属于某个民族,一个人的民族属性有时候先于公民身份而获得,甚至没有公民身份的人却必然属于某个民族。所以一个公民必须具有一定的民族意识,才可能成为合格的公民。民族意识是指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形成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责任感,这在中华民族意识中体现为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而当一个民族在受到外族侵犯时,民族意识往往通过民族主义这种特殊的情绪和态度反映出来,所以当中华民族遭受到来自其他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时,我们的民族意识就会转化为反抗外来压迫、争取民族独立与解放的民族主义情绪。

向往和平和统一的精神,最终使我们56个民族共同组成了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公民不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知道自己是中华民族的一员,中华民族是我们的共同来源;都要维护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团结,只有56个民族和睦相处,才能推动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

坚持执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其地位和权利一律平等,这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民族平等意识使中华民族在国内形成了56个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国际上,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民族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相处、友好合作、携手共进。中华民族素来就有注重团结的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各民族人民之间相互融合,和睦相处,同舟共济,共同进步,孕育、培养和形成了一种崇高而朴实的民族团结意识。正是这种民族团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繁荣发展至今。提高民族团结意识,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繁荣、昌盛的根本保证。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它的实现又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民族团结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又是民族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实现真正民族平等的根本途径,因此,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是相辅相成的。所以,作为中国公民要提高民族平等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唯一的具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的民族。自公元前三千多年前的三皇五帝之说起,中华民族经历了五千多年辉煌的历史,其中虽然也经历了大大小小很多的战争,但是我们中华民族向来都有同“根”的意识,这在世界各民族中是独一无二的。作为中华民族的单个成员,无论他们走到哪里,无论生活怎样变迁,都在心中装着祖国,都会记着自己发源于中华民族,都会寻找自己的本源或称之为“根”的祖先。正是这种强烈的民族意识升华成的民族感情,才使中华民族成为世界上内聚性最强的民族。

(三)群体精神

受人类社会性决定,公民一生中相当多的时候生活在一定的群体当中,这就要求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群体精神。群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特定目标所组成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一个整体。群体内的成员具有共同的信念和群体意识,有某些社会的、文化的或心理的相同倾向,按照一定方式集合起来,相互依存。

群体在人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有公民都需要获得生活资料以维持自身的生存,这个过程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环境,需要与他人打交道,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群体关系,例如工厂、学校、家庭、协会、社团等。正式群体能够完成组织任务、满足成员的心里需求、协调人群关系、影响和改变个人的观念和行为;非正式群体也对组织及其成员的发展起到促进或阻碍作用。内聚强、效率高的群体成员之间具有良好的沟通,大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群体成员共同参与制定政策,行动积极性高,办事认真、快捷,乐于接受组织目标,完成任务出色,成员的精神状态良好,充满了自信心和自尊心。这些特征与群体精神的要求取向一致。

群体精神就是群体成员为了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自觉地、主动地遵循一定的规则,与其他成员合作,积极完成任务的精神。公民作为群体的成员,只有遵循群体的规则,弘扬群体精神,才能更好地实现群体利益。

二、自觉的责任感

(一)正确享有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有助于公民正确地享有权利和积极地履行义务。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尽自己的义务。

其实,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是守法的表现,公民做到守法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信仰。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所谓法律信仰,就是公民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积极守法,才能使守法由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内含价值的认同,从而才会严格依照法律正确地享有权利,积极地履行义务。这样也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当公民认同和依归法律,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那么公民就达到了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有了法律信仰。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当我国公民达到这一境界的时候,依法享有和维护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就是普遍自觉的行为了。

(二)提升公共意识

公共意识在古希腊的城邦时期的公民中就已存在,当时,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是城邦的主人,享有政治权利,能够通过公民大会参与城邦的统治,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围、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公民内部政治生活活跃发达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古希腊的公民还有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这些公共事务培养了他们的公共意识。

公共生活的不断拓展,为公民公共意识的培育和提升提供了环境,奠定了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公共生活中,越来越关心公共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公共意识是人们为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在社会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公共事务的态度、看法及价值观念的总和,是人们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共同的生存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公共意识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公共意识是不断地学习和亲身体验的结果,所以提升公共意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地进行。“公共场所严禁吸烟”、“严禁乱扔垃圾”、“严禁践踏草坪”等,这些告示与“先下后上,文明乘车”的规定需要我们深刻反思。试想一下,如果每个公民都有很好的公共意识,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有关方面还会多此一举吗?没有政府的管理很难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但光有监督和管理是不够的,需要每个公民都自觉提升自己的公共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越发展,人们之间的公共交往越频繁,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就成为公民的内在需要。提升公民的公共意识,就是要求公民在参与社会事务和政治活动中要有公德、公心,有主人意识,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我国公民的公共意识提升应与和谐社会、民主法制、政治文明的建设相契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都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国家文化软实力不断提升,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这些就为公共意识的生长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中国正在走向世界,这为我国公共意识的成长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公民的公共意识将会有一个新的面貌。

三、时代的使命感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客观上要求我们要站在时代的高度,具有世界胸怀,树立“共生”、“共存”的观念。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的交往打破了狭隘的地域、民族等的界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变得即时、迅捷、频繁,彼此间的依存度也更为增强。另一方面,人们置身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之下,面临人类共同的危机和挑战,这必须依靠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才能加以解决。例如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要从我做起,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与全世界的人们一起行动起来,为保护我们共同家园,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和资源危机而通力合作。

(一)世界公民

世界公民是在世界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以国际的眼光看待公民的世界属性。它倡导的是在国际交往当中,遵守具有国际意义的法律制度、行为准则和文化传统,以超出自己民族、国家、种族的眼界思考问题,即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对人的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世界公民既是一种历史传统,更是一种发展趋势。

世界公民问题是人们在世界范围内,为人类的共同幸福而开展的活动。也可以说,它是各种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斗争的一种体现;它所追求的是人类共同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是把个别的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斗争,和普遍的人权斗争相结合的一种产物;是由国际性的权利体系支配的一种力量,在世界范围内与公民的自主权利对抗互动的结果。例如跨国人权问题、跨国贸易问题等,各国有其自身的权利体系,而这些权利体系另外又生成了由公民自主支配的权利体系,也就是说,世界公民生成了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权利体系。这种权利体系有可能是一个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等,还可能是依据公约或宣言认定和确认的权利机构。实际上,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单个国家维护一国的权利存在着困难。在国际交往中,一个人的权利,也不仅仅体现在祖国范围内,还会体现在他国或多国范围内。因此,需要在世界的范围内结成一个广泛的关系,制定并遵守国际准则,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公民的利益。总之,世界公民是一个超越本国现实生活和法制管辖的社会事物,是在世界范围内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利益。

由于世界经济的国际化、交往的国际化,公民的身份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一种分离状态。世界公民体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是权利本身的分离。公民的权利是由一国法律规定的。例如,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本国内得到认可,享受国家的教育资源。但对于出国留学的公民来讲,也可享受别国和国际上的教育资源。他的权利存在着这样一种转换:劳动成果在这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享受公民权利,交换条件有可能是优异的学习成绩,也有可能是国与国之间对等的交流计划,等等。政府的调控权转换成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其次是责任与权利的分离。跨国公民享受着一国的公共福利,如交通、医疗、通讯等,但是并没有参与所在国家的建设,并没有担负起建设所在国家的责任。这就呈现出责任与权利的一种分离。再次是身份与权利分离。一国公民,无论其在本国享有的权利有多大,地位有多高,在其他国家他也不具备特殊身份,不能享受在本国内与自己身份同等的权利。这种分解的结果形成了一种世界文化氛围中的接纳。被接纳之后就需要融入这种文化氛围,适应这种文化氛围。

公民身份的内涵是丰富的,在世界范围内,它包括物质的、政治的、文化的、经济的、人格的、精神的多元化的确认。我们要尊重各国不同的风俗文化,并且依据国际通行的各种成文法和习惯法来处理世界公民问题。例如,和平与发展问题、自由和平等问题,以及国际化进程中出现的人权问题、冲突问题、恐怖问题和能源问题等。

(二)人类的发展和全面解放

从公民个体素质的发展来看,公民社会的发展体现了人类的全面发展,使人类越出了自我的限制,是人类从经济、政治的解放走向人真正的全面解放的新标志。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追求的是人的政治解放,马克思主义则追求人类的全面解放。政治解放往往是用革命的手段来实现,而人类的全面解放和发展不仅仅是通过革命能实现的,还需要人类整体素质的提高。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提出,丰富了人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情感主义、人本主义和人道主义内涵。

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在争取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进行着探索,为实现人类的解放而不懈努力。但是,只有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创立后,人类解放的真正含义才以科学的形态表达出来。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史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由自发到自觉的历史过程。但是,一直到现代,人类还没有完全从物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当然也没有组织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中国也不例外。在商品和市场经济时代,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还是被掩盖于商品和市场的关系之下。只要人类不能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人类就不可能真正获得解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有很多人忽视或否定商品、市场的历史作用,企图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这当然是脱离实际的。现在持这种观点的人已经不多了。但是,把商品和市场看做是人类社会一种永恒的法则,也是不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总趋势的。否则,我们人类要永远生活在物的统治之下了。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商品和市场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强化物对人的统治作用,适应了特定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我国在相当长的社会历史时期,也不能超越商品和市场经济阶段,所以还要利用商品和市场的历史积极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所必需的社会生产力,但并不是说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是永恒的。人类今天已经开始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它的发展趋势显示了人类在征服自然、合理地调节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自然置于人类共同控制之下的巨大潜能。人类最终将能逐步接近或达到消除物对人的统治状态。到那时,人类就向实现人自身的解放迈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