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现象的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公民学概念体现公民学科的思想方式和思想方法,反映思想家们对公民生活的理性思考。它是思想的成果,也是认识的工具,不仅可以作为判断评价一定时期公民生活状况的依据,而且一定程度上反映公民学的价值取向。公民学概念是不断演变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例如“契约论”,霍布斯主张公民让渡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其契约论趋向于专制,而洛克则主张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组成国家,其理论趋向于自由。再如“功利”,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利原则,而罗尔斯则主张追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幸福”,其功利原则更具有普世性。“自由”也是这样,文艺复兴时期,人们追求的自由侧重于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注重人性的复归;启蒙运动时期,自由则直接指向现存的制度,建立新的政权,从专制的制度中解放出来。借鉴西方公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立足中国现实生活,我们在本章中主要谈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和平等等概念。
一、公平的概念
公平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古希腊时期,公平与公正、正义是不相分的。柏拉图认为,公平就是社会各阶层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强调公平是“给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梭伦则把公平视为不偏不倚、均匀合理。公平在人类较早的政治学、伦理学等范围内得到较为全面的诠释。在中世纪,公平概念与宗教紧密联系在一起,宗教伦理学认为公平就在于肉体归顺于灵魂,灵魂归顺于上帝,并主张从上帝那里寻求公平的来源。到了近现代,公平与自由、平等联系起来,理论涉及社会多个领域,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准则和个人权利。
(一)公平与平等
公平与平等是一对近义词,但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平与平等语义不同。根据商务印书馆1998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理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而所谓合情合理,是指“合乎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可见,公平有不偏不倚、合理之义。平等则含有无差别、同等、均等之义。在汉语中,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泛指地位相等。第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公平注重判断评价相比较的事物双方规则的合理性、标准的客观性、方式的恰当性,规则、标准和方式是否合理,往往通过相比较的公民主体的最后感觉表现出来,因此,公平倾向于主观,在乎相比较的公民主体双方表现出的感觉。平等则不同,是一种客观结果,表现出相比较的公民主体双方具有同等的地位、权利、收入等,倾向于结果客观的表达。第三,两者的原始功能不同。平等是一种事实判断,在不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时只是对一种状态的描述,本身不含有任何的评价功能。公平则不然,它与善一样,本身即是价值判断,发挥着赞扬、褒奖等的一般形容词的评价功能。第四,两者的价值实现层次不同。公平价值的实现是最基本的;平等则是公平的理想境界,是更高意义上的公平。“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以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平等则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强调,不平等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搬运工和哲学家之间的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的差别要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而分工和私有制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工指的是活动本身,私有制是指活动的产品。这就是说,真正实现平等只有在消灭阶级和旧的分工之后,“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并不是对公平和平等作专门区别,然而,我们知道公平和平等不是一回事,公平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相对公平,人们评价同一社会制度是否公平时,总是相对于某一特定尺度而论。也就是说,人们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时,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并且公平的实现也具有极大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其价值是基本的,是达到平等的基础,平等是公平的必然结果。
(二)公平与公正
公平与公正虽仅有一字只差,两者却代表了不同的含义。第一,公平与公正的语义不同。根据前文词典中对公平的解释,公平侧重于“平”,强调不偏不倚、合情合理的比较。公正,根据《辞源》解释,是指“不偏私,正直”,它的重点在“正”上,强调的不是“比较”,而是“立场”,且这种立场要正当。第二,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公平强调实然,在现实性上强于公正,具有丰富的现实内容,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中。例如,政治生活中,公民具有公平的参与机会;经济生活中,公民获取均等的收入;就业中,公民具有开放的机会等。所有这些都着眼于现实,具有客观合理的原则和标准,虽然既有价值性亦有工具性,但更强调工具性,可操作性强。公正则强调应然,带有明显的价值理想性,并且侧重社会具有正当的价值取向。2004年12月1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组织研究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认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其中的“公正”就是囊括了最大多数人幸福的社会发展走向,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可行性理想,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实现的,需要一个过程。第三,两者的外延不同。公平与公正有相交的集合也有不同的外延,公平的不一定是公正的,而公正的必定是公平的,公正的外延大于公平的外延,公正是公平的前瞻价值表现。
(三)公平与正义
公平与正义是一对相近的概念,然而两者存在着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平和正义的出发点不同。公平以“分配”为出发点,关注分配规则和社会体制的优化。据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记载,在梭伦生活的时期,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人民奋起反抗贵族,各派长期保持着互相对抗的情形,直到后来人们共同选择梭伦作为调停人和执政官,把政府委托于他,情况才有所好转。梭伦变革的内容之一就是适度改革所有制,合理分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避免过度两极分化。当前,我国实行的收入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目的在于着力解决好由于利益分配不公而引起的社会公平问题。正义则以“规则”为出发点,围绕“规则”展现于人的德性追求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之中、人与社会的共发展之中以及国与国平等互惠的交往之中。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把正义作为“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的最高追求,就是“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按比例“各取所值”。第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意义上说,公平主要适用于与分配有关的领域,包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权力地位和职务等的分配、收入的分配和精神利益的分配(比如企业对员工所付出的精神奖励与否)等,关注公民主体对所获取利益的主观感受。而正义则不同,它不仅适用于评价公民个人的德行,而且还作为判断社会制度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其适用范围广于公平。第三,两者的层次不同。公平处于较低层次,而正义则处于较高层次,历来就有神圣、崇高与尊严的意思,体现真、善、美的全部内涵。如赫拉克利特认为永恒燃烧的活火是世界的始基,一切事物都不能超越它,“太阳不越出它的限度;否则那些爱林尼神——正义之神的女使——就会把它找出来”。可见,正义等同于神。亚里士多德又把正义与“至善”并驾齐驱,使正义成为最高层次的道德理想和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公平较正义而言,则具有较多的工具性和操作性,蕴涵于正义之中,体现着正义。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基础上处理现实分配关系和比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标准和原则,通过主体内在需要与外在满足是否适度而产生的主观感受表现出来。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公平的内涵
(一)条件公平
所谓条件公平,是指公共权力机构尽可能为每一位公民、尤其是未受过良好教育和拥有较少社会资源的弱势公民提供生存、发展的条件。条件公平是公民主体产生公平感,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
不公平现象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如收入分配不公,而且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则表现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排斥现象。往往因为贫富悬殊导致贫困人口无法进入富裕人群,稍微具有一点档次的宾馆、影院和公共场所何曾见过农民工的身影?经济、社会领域某些规章或规定导致弱势与贫困人口无法进入某些社会空间。例如,金融系统对贷款人担保或抵押的限定以及近几年出台的限制小额存款的限定,将贫困人口排除在金融服务范围之外。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公民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就业机会、就业能力的不同,也意味着劳动收入的不同。中外大量的事实都证明,受教育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一般来说发展的机遇就越多,工资收入和生活质量也就越高。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已为解决教育不公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把优先发展教育提到了人才强国、民族振兴的高度,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解决教育不公平的问题还需要做大量艰巨而具体的工作,国家和地方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确保公民在进入社会竞争领域之前有一个公平的起点,至少在受教育程度方面。
(二)机会公平
关于机会公平,应包括机会开放和尺度相同两个方面。
所谓机会开放,就是指“在一切社会活动中,任何机会都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有追求、获得并利用某种机会以实现自己某一目的的可能性,至于具体的公民个人是否追求这一机会或能否获得这一机会,则依赖公民个人的选择、能力和其他条件,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绝不能以公民个人的出身、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等作为附加条件去阻碍公民个人自由地参与选择。
所谓尺度相同,就是“严格按照同一尺度来衡量所有参加或要求参加某项社会活动的人,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来给一部分人以优惠而对另一部分人以歧视或排斥”。
机会开放与尺度相同是机会公平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是相统一的、缺一不可的。机会开放肯定了每一位公民都有追求某一机会的平等权利,但并不代表任何公民都能获得他所追求的机会。某项活动要想确定最佳人选,则需要动用“尺度”这个工具。这一尺度是客观的、明确的、统一的,虽然社会中特殊情况存在,为了确定人选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绝不能以存在特殊情况为借口而放弃这一尺度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对所有对象应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否则,机会公平将失去基本的保障。
(三)结果公平
有人认为结果公平与待遇平等、收入平等、财富平等、分配平等是同义的,然而实际上这些概念是有区别的。结果公平是相对于机会公平而言的,是指公民参与活动后所取得的结果上的公平性。它不仅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描述,参与活动的公民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且表现为一种动态的比较,参与活动的公民得到与其贡献相适应的结果。包括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所谓横向比较是指参与活动的公民主体之间对自我所获取结果的比较。纵向比较是指参与活动的公民主体以一种历史发展的眼光比较自己不同时期所获取的结果。
结果公平符合“应得原则”。所谓应得原则是指一个人所获得的结果要与其贡献相适应,贡献越大,其所得越多,反之亦然。也就是说,结果公平不等于结果平均,要体现一定的差异性,但同时要防止结果两极分化。为防止两极分化,需要社会的“损有余,补不足”政策即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公平,避免剥夺公民享受成果的权利,尤其是享受基本健康、教育、消费水平的权利。
三、公平的特性
(一)相对性
世界上不存在永恒的、绝对的公平,公平是相对的。首先,公平没有绝对永恒的统一标准,不同的领域公平有不同的尺度,并且尺度一般不能相互换用。比如,经济领域中以等价交换原则作为公平的尺度,政治生活中则以贡献大小作为公平的依据。如果把等价交换原则应用于政治生活中,将可能会出现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再次,公平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基础,总是受到具体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纯粹的公平只能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一般来说,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追求的公平只能是大致的公平、相对的公平。
(二)自我性
公平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处理是否公平要通过参与活动的公民主体的主观感受表现出来。对于同一种处理结果,有的公民主体认为符合自己的需要,是公平的,有的公民主体则认为与自己的需要不相适应,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具有自我性,与公民主体的内在需要、欲望、利益有关,是主体内在需要与外在满足相宜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不同的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对此有深刻的论述:“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是唯一的‘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然而,公平的自我性并不是无原则的,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标准之上。
(三)历史性
公平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观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有不同的实际内容,人们对公平也有不同的认识。奴隶制度下的公平观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我们看来,奴隶制是不公平的,然而,“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观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以按劳分配为内容,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对于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是进步的,我们认为是公平的,然而相对于共产主义的公平观,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公平以按需分配为内容,相比之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是历史的,是因时因地而异的。我们在认识公平时,一定要把公平置于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基点之上,切忌悬于空想。
四、追寻公平
自古以来,公平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被看做是一直追寻公平的过程。
追寻公平实际上是在追求人类的幸福。一个公平的社会可以提高公民的幸福感觉,在这种社会中,公民可以得到满足自身需要的结果,享受到最基本的健康、受教育、参与等方面的权利,心理上就会得到相对的满足,社会幸福指数就高。相反,不公平的社会中,公民之间分配性冲突加剧,可能造成穷人和富人之间严重的对立,这样的社会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没有幸福可言。
追寻公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各个领域公平的合理实现将成为衡量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标准之一。因此,公民具备了追寻公平的正确理念,在实践中以此为指导,人人追求公平而又维护公平,就会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
当然,一个公平社会的建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关注民生,关怀弱势群体,解决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与民生、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公平要以民生为重点,以发展为途径,以维护人民利益为目标。
最近几年,我国已从各个领域采取措施实现公平。教育方面,西部地区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并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投入,确保家庭经济贫困的孩子受教育的权益。社会保障方面,实行农村低保,让农民享受国家发展的福利。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2007年底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就业方面,通过劳动立法,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住房方面,经济适用房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益等。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将从更广泛领域做出努力。公平是历史的、具体的,我们不仅要实现现实的公平,而且将要追寻更高意义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