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公民学的发展史本质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史。公民学是对公民生活的总结、提炼和概括,是对公民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理想表述和美好设想,起着传承思想、开启民智的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民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时期,并于公元前3世纪形成相对完整的思想体系,而中国近代以前并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公民学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兴趣和关注。本书主要就公民概念的历史演进、公民学的基础理论及概念、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站在现实的角度,从公民学的立场出发,对公民素质、公民意识、公民教育问题进行阐释。
一、公民学的研究意义
公民学是研究有关公民问题的学说,主要探讨公民政治生活状况,以期优化政治生存环境,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研究公民学不仅要关注“人”的问题,而且还要注重研究政治结构、政治制度等相关内容。鉴于此,公民学的研究成果对于提升公民素质、加强公民意识和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
(一)为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历史经验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就越发展”,“民主的核心和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学通过对两千余年公民政治生活历史的思考研究,积淀下许多有益的思想,诸如正义、平等、自由、民主等经典思想,将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历史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二)为培育好公民提供价值依据
当前,我们需要培养明权尽责的好公民。公民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责任的主体。在法律层面上,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政治层面上,公民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资格是由法律确定下来的。公民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法律地位,才能明确所享有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有公正的社会制度,而且需要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公民是社会政治活动的主体,具有良好品德的公民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先进群体。倡导良好德行始终是公民学关注的重要课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世界融为一体,公民生活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向超乎国界之外的世界公民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明权尽责的好公民还应具备相应的世界眼光和世界情怀,从整体着眼,以大局为重,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并以宽容、博爱的胸襟面对世界,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
二、公民学研究的必要性
中国需要公民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济总量跃上新的台阶,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和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不仅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受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制度结构设置以及公民素养等方面亟待改进和提高。例如,公民的理性、责任心、公共精神、权利意识缺乏,公民社会组织不发达,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由于地域、历史、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因素影响,中国与西方在诸多方面都有差异,不同的思维方式、思维特征、思维风格、语言习惯等,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隔阂,成为经济交流、政治交流、文化交流的障碍。这就需要我们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掌握世界通用语言,了解国际规则、国际法规,提高沟通技巧,打破中西隔阂,努力融入世界。例如,人权问题一直是中西方争论的焦点。尽管各个国家、民族、阶级、派别和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习俗、价值取向及相应的历史和现实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但是,凡有人群的地方,必有人权存在。一直以来,中国政府一贯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从本国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群体人权。从1991年11月1日我国政府第一次发表人权白皮书即《中国的人权状况》以来,到目前为止,先后共二十余次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我国人权保护和人权改善的一系列文件,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了普遍赞赏。再如,中国经过艰苦的谈判,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使中国的经济与多边贸易规则接轨。但这只是取得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资格,并不是实际利益的获得,一些经济大国利用世贸条款打压中国,给我国经济发展制造障碍,因此,中国经济利益的获取还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去维护。
总之,公民学研究的公正、平等、契约、民主、法治等内容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不仅可以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而且可以促使中国融入世界,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
三、公民学的研究目的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培养方向和目标,公民学是塑造公民的学科,其宗旨在于提高公民的思想境界,规范公民的行为,为社会培养好公民。由于历史时代不同,统治者的阶级属性不同,各个时代、不同国家对好公民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好公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城邦时代。公民积极参与城邦事务,英勇善战,维护城邦的整体利益,就是好公民。到古罗马时期,公民要自觉承担起对国家的责任,尤其是向国家纳税的经济责任。中世纪,神学凌驾于一切之上。此时,公民被要求做虔诚的“天国耶路撒冷的公民”,以对上帝的信仰为第一要义。到了近代,特别是在进入宪政社会以后,许多国家致力于培养有责任的公民,并对这一目标做出了明文规定。例如,进入20世纪之后,英国明确提出培养好公民。美国提出培养负责任的公民,澳大利亚提出培养高尚的公民,法国提出公民资格教育、确定培养合格公民的目标,德国提出了培养具有爱国心和高尚人格的公民,等等。可见,随着历史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好公民的标准也发生着变化。但是,好公民的总体指向是一致的,即尚智、重德和求善。具体而言是指:公民要知晓理义,明理守道,为善至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正在逐步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在不断向前发展,中国公民学说也获得蓬勃发展的机遇。公民学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社会的发展为公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与平台,公民学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和支持。联系现实,我国社会主义公民学要培养的好公民要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即珍惜权利、敬重法律、崇尚德行。
(一)珍惜权利
公民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公民权利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公民是权利的主体,这是保证公民个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前提。公民要学会珍惜权利,须经三个层次,即权利认知、权利维护、权利行使和主张。权利认知是基础,公民只有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法定权利,才能谈上维护和行使权利。但如果公民仅知道自己有何权利而不去行使和捍卫这些权利,实际上将不自觉地放弃、丧失掉这些权利。同时,如果公民在维护和行使自身权利时,无视或不尊重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的权利,民主政治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公民的个人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公民须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此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神圣的,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出卖,不能被收买。只有这样,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才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得赔偿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休息权、伤老病残有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等。同时,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权利来之不易,应该受到充分的珍惜和维护。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公民在参加换届选举之时,要珍惜自己的权利,珍惜自己的神圣一票。这是因为,选举权是广大选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之一。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以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也要珍惜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受广大选民的监督。
人人争取权利、珍惜权利、维护权利,权利意识明确坚定,法治国家方可逐日完善。
(二)敬重法律
公民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积极参与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确立。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必然要关心和参与社会事务,参与民主法治建设,通过法律实现自身的权利要求。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公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监督法律以及创制法律。同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也是一个敬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政府,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要步入法治化轨道,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法律制度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信仰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有被公民所认可并信任、服从时,才有可能内化为他们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外部守法行为与内心守法信念的协调一致。
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儒家思想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统治阶级和社会群体。对于统治阶级而言,“法律始终在王权之下发挥其御用的工具性价值,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制定法律、掌控法律而又时常超越法律。当法律不能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时,法律就会被修改。对于社会群体而言,在利益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主要以儒家伦理观、义利观等为主要的解决手段,而非诉诸法律。总之,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没有得到国家的充分肯定与社会的广泛认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没有参与创制法律的机会,人民的基本权利被统治阶级的法律剥夺。人民在日常生活中远离法律、畏惧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
在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公民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要学法、知法、懂法,明确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作为,法禁不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还要积极参与法律的执行,见证法律实施的过程,亲身体验法律,使法律知识渗透到自己的意识与行为当中。此外,公民还要积极监督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公正司法和执法。
公民拥有法律创制权。参与立法是公民表达利益、确认权利的重要的手段。“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当代,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日益重视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并要求政府从法律上予以确认。立法是公民表达自身愿望和要求的重要途径。
(三)崇尚德行
德行是人内在的“德”与外在的“行”之间的统一。德行要落实到行动中来,融入、贯彻、渗透于人的日常行为中去才有实际意义。从古至今,德性、德行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和研究的对象。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就提出了“德性即知识”的著名道德命题。德谟克利特和柏拉图都认为,德性就是一种“智慧”。为了证明这个观点,柏拉图从灵魂开始研究人的德性,逐一论证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等具体概念,再经理念论的阐发,最终提出了“善的理念”这一总体概念。他认为善是“知识和认识中的真理的原因。真理和知识都是美的,但善的理念比这两者更美”。亚里士多德更明确提出,人的德性就是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他认为,德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者自身。人的意志是主动选择、主动坚持的能力,行为善还是行为恶,最根本地取决于行为者自身的选择和实践。我国东汉经学家郑玄在注释《周礼》“敏德,以为行本”一条时说:“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需要各种政治、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公民道德、社会伦理的有效支撑。作为一名现代公民,要具有爱国心、正义感,具备理性、公正等与民主政治内在价值相契合的精神与德行,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努力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四、公民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进步,中国公民学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契机。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公民学的建构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展中国公民学,培养和树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政治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等,有利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建设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公民学研究总体上可以从国家正义、政府公正、政党无私、公民尽责四个方面展开。
(一)国家正义
公正或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国家正义是相对个人正义(个人应尽的政治义务)而言的,国家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认为,国家正义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实现正义的伦理标准;二是国家在治理社会中如何治理才能符合这个标准。国家正义的实现首先必须依据道德标准作为参照,而标准即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同时,国家正义需要一个合适的政体作为正义的程序保障,而影响国家正义实现的政治价值有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据此,国家正义涉及社会正义、制度正义等相关问题。国家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关键,是构成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正义是国家正义实现的手段和途径。
(1)社会正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渗透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可以这样说,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以来,就有了社会正义问题。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和秩序。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理解为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从本质上看,社会正义所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核心是对社会关系调节的均衡要求,也就是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付出与索取之间以及各自的作用与地位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彼此对等,以达到社会生活的公正有序。
(2)制度正义。
制度设置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一个政治的动物,人是一个社会的动物,人还有社会性的一面,没有合理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个人的生命和基本权利也无从谈起。”良好的社会制度,能从根本上长久地保证人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所谓制度正义,是指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即社会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正当合理。制度正义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善”,即亚里士多德讲的“公共福利”。制度正义涉及制度本身的正义和制度运行的正义两个方面。只有制度的设置和运行均是正义的,才能体现人民主权的精神,实现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力受人民监督的思想,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最大可能地造福于人民,使人民成为幸福的主体。
国家正义是人类几千年来追求的永恒主题。国家正义包含诸如权利、平等、自由、民主等具体的政治价值,是政治的首要价值和总体规范。政府是实现国家正义的强大力量。国家正义不仅应成为整个国家和政府的价值目标和原则,具体落实到各项制度、政策和法律中,而且应当落实到国家和政府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只有这样,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利益冲突和矛盾才会消解缓和,人民生活才会安定有序,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政府公正
政府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和谐与否的关键。政府通常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广义来说,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统称为政府,是对整个国家进行组织管理,并直接实施国家在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和文化教育等一切内政外交重大政策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权力来源于公民依法让渡的权利,政府权力要依法行使,并接受公民监督,维护公民的共同利益,造福公民。由于政府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控制着社会资源的分配,规定着社会运行的程序,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行使公共权力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政府与公正二者联系非常紧密。政府本身必须首先是公正的,才具备存在的合法性。
政府公正,就是社会要求政府在构建社会制度时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在运用社会公共权力分配社会权利与义务时能做到公平、合理、无偏私。政府公正是对政府本身与政府行为提出公正的伦理要求,包含政府德性公正与行为公正。政府德性即对制度和公务人员的德性要求,是对政府内在的伦理诉求,具体是指对政府的组织结构、制度形式及政府组织中个人正直品质素养的伦理要求。同时,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府公正不仅仅体现在德性公正上,而且还体现在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上。一定意义上,政府的德性公正决定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公正的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是政府要做到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这就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要坚持真理,出自公心,主持公道,以正直之心来看待和处理问题,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政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政府只有将公正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才能将为公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内化为自己的“天职”,公职人员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整个社会才能形成公正的良好风气。
(三)政党无私
政党是代表某一阶级、阶层、集团或民族利益的政治组织,是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进行阶级斗争和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工具。政党对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集团或民族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和堡垒核心作用。执政党则是掌握或领导国家政权的政治党派。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以人类认识世界的最新和最高成果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奋斗目标。
政党是公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这就要求它必须是公正无私的。一个民族没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作支撑,就会丧失凝聚力,就难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政党没有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作支撑,就会弱化战斗力,就难以兴旺发达。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无私政党。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必然,同时也是国情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维护中国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凭借其丰富的执政经验和驾驭全局的能力,统筹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保证政权稳定的需要。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因此,保证政权稳定对中国的发展意义非同寻常。只有保持政权的稳定,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才能使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和奋斗目标,在长时间里得以一以贯之地实行;才能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或不应有的政治内耗,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一切资源、力量和智慧,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是把亿万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建设美好未来的需要。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情况复杂的大国,如果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没有一个能把全国各族人民凝聚起来共同奋斗的崇高目标,国家就会分崩离析,就不可能不断实现发展和进步。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是中国共产党把广大人民团结起来,使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实现共同利益、共同事业、共同理想和中国更美好的未来,同心同德地共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奋斗,中国彻底改变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生产力迅猛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日益扩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执政党,首先必须掌握先进的理论,引领社会思潮,引导公民思想。其次,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再次,还要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在新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权力不滥用、不变质、不丧失,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才会充满希望。
(四)公民尽责
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社会成员应该履行的社会义务;二是指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的实施承担的后果。义务是履行责任的一种形式,责任是自觉意识到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之中,必然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责任常与角色联系在一起,一个人扮演的角色越多,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任何一位公民,都承担着多种责任。从责任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可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等。从责任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家庭责任、集体责任、社会责任、民族责任等。在现代社会,公民作为具有明确认知和理智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对他应该而又能够做到的事情和自主选择的行为负责。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其公民身份相适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善的义务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具体而言,公民责任是指公民要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监督公共权力运行,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每个社会成员只有履行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公民。公民具备了较高的道德素质、科技素质以及理性思维能力,并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就会加快,政治文明才会得到进一步发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授予,当政治权力机构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价值的情况下,公民有“不服从”的权利。约翰·罗尔斯提出公民不服从的三个条件:第一,当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违反公正、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原则时,才有可能产生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第二,在合法的手段已经用尽而又无济于事时,才有可能产生公民不服从的行为;第三,当实施这一行为不会导致对法律和宪法的破坏,不产生对所有人而言不幸的后果时,才可以实行。这三个条件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不服从”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就意味着他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公共生活中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的责任。公民尽责,就能自觉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权利和责任,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对他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也日益加深,中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政府要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努力参与营造有利于世界和平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公民学研究需要借鉴的思想资源
研究现实问题,构建中国的公民学,需要借鉴中西方一些优秀的思想成就,促进公民学理论的发展和传播。从远古至今,思想家们对人类社会的认识及由此形成的思想成就大致可归为三类:自然观、社会观、人生观。这些观念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自然、社会、人生的不同认识,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中西方在这些观念上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均有其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学习。
(一)自然观
就自然观而言,人类无疑遵循着共同的规律,但是,中西自然观客观上是存在差异的。所谓自然观,是指人类在数千年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对自然的本质及其与人的关系的认识。同时,这种认识作为一种观念对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又构成了重大影响,成为人们认识自身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参照。在西方,人们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系统不可缺少的一个主导要素。同时,他们也强调人们要积极地干预自然。例如,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主张以上帝这种人格化的神秘力量主宰自然界。康德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达尔文、斯宾塞等人提出“自然选择、适者生存”的原则等,这些都是人干预自然的思想体现。中国古代的自然观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自然与人一样是有“精神”的,主张“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知天、应天、制天。例如,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他认为人、地、天都统一于“道”,而“道”又是自然的,人应当顺应自然,不可肆意作为。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比道家积极得多,其自然观虽也以天为本,却不否认人的独立存在,主张积极有为,以求天人和谐。北宋张载提出“乾坤父母,民胞物与”的思想,朱熹认为,“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答黄道夫书》)。王阳明认为:“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传习录》)这些思想的产生,是因为我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低下的生产力状况致使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具有绝对影响,自然与人是处于一个和谐的统一体之中,人们对自然有很强依赖性。于是,人们便产生这样的心理:自然与人是和谐一体的,自然满足人的要求,赐予人们生活资料,人也应该顺应自然的变化,顺天而化。此外,自然还遵循其内在的秩序进行着有规律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是可以为人所感知、预知的。基于此,人凭借自己的智慧、能力,在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可以改造和利用自然。
总体而言,中西方的自然观有很多方面是相通的,都认识到了人与自然的区别,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改造、利用自然。不同之处在于:西方自然观认为,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有如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因此,就引发了主体如何认识客体,人类如何征服异于自身的自然的问题。自然只不过是人类征服和改造的对象,而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是无限的。而中国古代的自然观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一致。
(二)社会观
历史表明,在人类发展中,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观,用来反映、观察、判断和指导社会的发展。社会观规范、指导个人以及社会的发展,是人们识别是非的认识工具。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形成的社会观也不尽相同。社会观的形成和变化,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方式及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
西方的社会观内涵丰富,表现为公正、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及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公正”这一概念,古希腊时期,公正与德性紧密相连。苏格拉底明确指出,公正是一种美德,是美德的一部分。柏拉图将德性分为四类,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并将前三大德性分别赋予了理想国中的统治者(即立法者和监护者)、军人(即国家的保护者或辅助者)以及生产者(即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柏拉图认为,除正义外,前三类德性是与上述三类人的天赋本性相适应的。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将公正局限于此,而是对之做出深入的探究,他指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正因为如此,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令人惊讶,正如谚语所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它之所以为最完全的德性,乃由于它实行的是完全的德性。它之所以是完全的德性,是由于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到了中世纪,宗教神学家们把公正融入到宗教神学理论体系,公正思想更多地体现出神学色彩。代表人物有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18、19世纪,随着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生,边沁和穆勒进一步发展了公正理论,他们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公正原则。没有功利,就谈不上公正。之后,经康德、罗尔斯、麦金太尔等人不断地补充和修正,公正理论逐渐丰富和完善起来。同理,平等、自由、民主等其他社会观思想,在西方也是源远流长,脉络清晰,延播今日,仍使我们颇受启发。
中西社会观差别较大。与西方相比,长时期处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氛围的中国,明、清之前的社会观思想并不丰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观是在近代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才逐渐产生的。传统中国文化是“家”与“孝悌”的文化,“家”和“天下”是中国人关注的两极,社会是“大家”,有“家天下”、“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天下”(社会)大至无边,“家”小到个人。而“孝”又推导出“忠”、“仁”、“义”的思想。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观以及忠孝一体的思想决定了中国倡导“忠”、“孝”及群体和谐、集体主义的价值倾向。例如:“在家者孝于亲”,“在朝者忠于君”。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同时强调个体包含于整体之中,整体利益是个体追求的目标。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家”、“国”、“天下”的和谐,追求整体利益。但是,“国家”是君王之家,“天下”是帝王之天下,没有人民的公共财产,没有社会公共经济,没有公共生活,没有公共政治场合,没有公共制度,没有公共事务,没有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讲究差序格局的,等级制度森严,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其固定的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可以说,中国古代明、清以前的社会观更多地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理解的,社会学意义踪迹难寻。中国古代对于社会意识、政治形态、政治制度以及政权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不及西方,臣民的私人领域从属于帝王的私人领域,“家”、“孝”、“忠”等观念,贯穿中国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在人们头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人生观
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即关于人生的价值、目的、意义、道路等观点的总和。受诸多因素影响,中西人生观存在着较大差异,值得我们探讨。以下将从人生态度、人生价值观以及人生理想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人生态度上,中国传统人生观一向主张积极进取,“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虽然,有时也主张消极无为,但总体上,积极进取的思想是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受儒家中庸之道的影响,人生态度倾向于安分守己、温和渐进、顺其自然,主张在稳中求发展。西方倡扬平等、自由、民主。
在人生价值观上,中国推崇“士可杀不可辱”、“不为五斗米折腰”、“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人生价值准则,崇敬贤者,“亲君子,远小人”,追求道德高尚的理想人格。“重义轻利”的思想则引导出重“奉献”而非“索取”的价值观,提倡人们为国家、民族、人民做出贡献。西方注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权利意识浓厚。正如著名的《独立宣言》宣称的,所有人生来平等,上帝赋予他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此外,西方崇尚智慧,提倡做智者。例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想了一个理想国家,在这种国度里,统治者既不是单纯的政治家,也不是不问实际政治的哲学家,而是集政治权力和哲学思考于一身的哲学王。相比较而言,中国则崇尚贤者,注重品德的修养。“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大学》)
在人生理想上,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个体情感、欲望的满足,要与社会的理性要求相统一,历来倡导“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主张个人前途要与国家兴衰紧密联系起来,强调个体与群体、社会之间的统一性。个人的意志要服从国家的意志,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个人理想要与祖国的需要相统一。西方则侧重于自我,把人看做是具有理智、情感和意识的独立体,强调个人潜力的发挥、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及个人利益的追求,个人权利、个人利益不容侵犯。
中西人生观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传统中国文化对人进行抽象的理解,个人的个性几乎完全消失在帝王权力构成的整体权威之中,人在社会中不是以一个独立的人格出现的。因此,中国人生观最突出的一点是提倡整体精神,倡导“天下为公”,把国家、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人们应为国家、民族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为实现美好的“大同世界”而奋斗。西方人生观注重个人,看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总之,构建中国的公民学,建设现代化的国家,不仅要发掘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还要认真学习、借鉴西方有益的思想,为我所用。同时,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学发展之路。
六、中国公民学的构建
当前,经济全球化对世界政治、经济产生重大影响。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全球化将对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中国要想进一步发展和强大起来,就必须用国际视野来观察和分析世界,从世界的大背景、大环境中寻求准确定位,依据国际形势的基本态势、基本特征以及发展趋势来把握自身发展命运,制定自身发展战略,以理解、尊重、宽容的心态去看待、处理问题,维护本民族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参与国际事务,勇于担当国际道义,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一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始终在承担着自己应尽的国际责任。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就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扩大同世界各国的交流和合作,永远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
公民学研究为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与沟通提供了平台。研究公民学,构建中国的公民学,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助于中国了解世界、融入世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学,不仅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优秀成分,而且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同时,公民学需要在实践中发展,需要立足于现实,研究实际问题,了解公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公民的利益诉求、公民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未来社会的发展和走向等,以科学的理论成果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