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政治理论专题讲座
22148400000003

第3章 物质世界的本质、发展的一般规律及人的实践活动

从整体上把握人与世界的关系,这是哲学的基本任务。而要把握人与世界的关系,首先就要探讨世界的本质,探讨自然、社会、人类是在什么基础上统一起来的。这是哲学世界观的基础。承认世界的物质性,承认物质世界在时间、空间中依其固有的规律运动,这是正确解决哲学基本问题、坚持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基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前提,是明确世界的物质性与人类活动的能动性的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的根本要求。

一、物质世界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

人类从自然界分化出来并产生人类意识以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归结起来无非是两大类现象: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人类的一切活动归纳起来无非是两大类活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世界上的这两大类现象和人类的这两大类活动,都不能不涉及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这两者的关系问题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不能回避的最基本问题,同时也就必然成为哲学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

恩格斯总结和概括了哲学发展特别是近代哲学发展的历史事实,并吸取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有关思想,第一次明确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3页,人民出版社,1995)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精神和自然界,究竟谁是世界的本原,即物质和精神何者是第一性、何者是第二性的问题;其二,“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是怎样的?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5页,人民出版社,1995,)即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是解决其他一切哲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唯物主义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物质,主张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意识是物质的产物;唯心主义把世界的本原归结为精神,主张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物质是意识的产物。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可以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可知论认为世界是可以被认识的;不可知论认为世界是不能被人所认识或不能被完全认识的。

物质范畴是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石。从古到今,唯物主义对物质概念的理解,经历了从朴素到科学、从片面到比较全面地认识过程。旧唯物主义哲学(包括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和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虽然在人类对物质的认识史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它终究为对世界的物质性、对物质范畴作出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以往唯物主义关于物质范畴的合理思想,在总结自然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对物质范畴从哲学上做出最高概括,形成了科学的物质观。早在19世纪80年代,恩格斯在总结当时哲学和自然科学发展成果的时候就指出:“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43页,人民出版社,1995)明确指出了哲学物质概念与自然科学关于具体的物质形态和物质结构的概念之间共性与个性的关系。20世纪初,列宁对物质概念作了全面的科学的规定:“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第8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列宁是从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上来把握物质的。物质范畴是对物质世界多样性和统一性所作的最高的哲学概括。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它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

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像。意识从其起源来看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作为一种反映形式,它的形成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由一切物质所具有的反应特性到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再到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最终发展为人类的意识。意识不仅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而且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社会实践特别是劳动在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劳动为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需要和可能,在人们的劳动和交往中形成的语言促进了意识的发展。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像,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意识是物质的产物,但又不是物质本身,意识是特殊的物质——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意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2页,人民出版社,1995)这表明,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并反作用于物质。

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具有丰富而深刻的理论意义。

第一,坚持了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原则,坚持了唯物主义一元论,同唯心主义一元论和二元论划清了界限。从与意识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去把握物质、规定物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世界本质的观点的根本特点。列宁对物质做出了最本质的规定,指明了物质对于意识的独立性、根源性,意识对于物质的依赖性、派生性。

第二,坚持了能动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有力地批判了不可知论。物质这一客观存在是可以认识的对象。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人类还有很多事物未被人类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可认识。世界上只存在尚未认识的东西,不存在不可认识的东西。未知世界与已知世界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的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和认识将会不断扩展和深化。

第三,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主张客观实在性是一切物质的共性,既肯定了哲学物质范畴同自然科学物质结构理论的联系,又把它们区别开来,从而克服了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缺陷。从个性中看到共性,从相对中找到绝对,从暂时中发现永恒,这是马克思主义物质观体现的唯物辩证法。

第四,体现了唯物主义自然观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统一,为彻底的唯物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揭示了自然和社会的物质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说明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的唯物主义原则,实现了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

2、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世界的统一性问题,是回答世界上的万事万物有没有统一性,即有没有共同的本质或本原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不仅自然界是物质的,人类社会也具有物质性,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

世界是物质的,而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运动是标志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物质和运动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物质是运动着的物质,脱离运动的物质是不存在的,设想不运动的物质,将导致形而上学。另一方面,物质是一切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实在基础和承担者,世界上没有离开物质的运动,任何形式的运动,都有它的物质主体,设想无物质的运动,将导致唯心主义。

物质世界的运动是绝对的,而物质在运动过程中又有某种暂时的静止,静止是相对的。静止是物质运动在一定条件下的稳定状态,包括空间位置和根本性质暂时未变这样两种运动的特殊状态。运动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变动性、无条件性,静止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稳定性、有条件性。运动和静止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动中有静、静中有动”。无条件的绝对运动和有条件的相对静止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只有把握了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才能正确理解物质世界及其运动形式的多样性,才能理解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可能性。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物质运动与时间和空间的不可分割证明了时间和空间的客观性。时间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特点是一维性,即一去不复返;空间是指物质运动的广延性、伸张性,特点是三维性。物质运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没有离开物质运动的“纯粹”时间和空间,也没有离开时间和空间的物质运动。具体物质形态的时空是有限的,而整个物质世界的时空是无限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绝对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特性是相对的。

从根本上说,世界上除了运动的物质,什么也没有。一切事物、现象的共同本质和本原是物质,意识或精神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

人类社会是否具有物质性,这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长期没有得到正确的解决。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唯物主义都是“半截子”唯物主义。它们在自然观上是唯物主义,一到社会历史领域,就陷入了唯心主义。因为旧唯物主义不理解人的实践活动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不理解物质生产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历史过程看成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因而得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错误结论。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实践的客观实在性,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确解决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从而使得社会历史现象得到了唯物主义的解释。

社会的物质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实践是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实践,首先是物质生产实践,是人以自身的活动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仅同自然界发生联系,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必然要结成一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相互制约,共生于物质生产实践中。实践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实践者头脑中作为目的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而这个目的又决定人们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可见,人与其意识的关系也生成于实践活动中。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三重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构成了基本的社会关系,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实践以浓缩的形式包含着全部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发源地。

第二,实践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人们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自身,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即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在整个社会生活过程中,物质生产实践具有基础和决定作用。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第三,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社会发展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过程。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物质生产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造社会的实践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变迁和进步。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斗争构成了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说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意识现象,归根到底,都是物质的表现形态、物质的属性和存在形式,世界上的一切发展、变化和过程都是物质运动的具体表现,其原因在于物质世界自身。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及其意识在内的整个世界,其真正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物质是世界的本原,社会运动也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理论意义在于,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就建立在这个原理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系列原理和原则都是以此为根据和前提的,从而成为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它是反对二元论、多元论、唯心主义一元论以及宗教神学世界观的有力武器。否定了这一原理,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个大厦。

这个原理的实践意义在于它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立足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世界是按其固有规律在时空中永恒运动的统一的物质世界,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和任何条件下从事任何工作,都要按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坚定不移地从物质世界及其运动规律出发,也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从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中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切从实际出发是唯物主义一元论的根本要求。

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是党的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的生动体现。“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规律性;“求”就是探求和研究。实事求是,就是要求我们尊重客观现实,尊重客观规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

二、物质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

唯物辩证法有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和形式。

在由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其实质和核心。这是因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这些规律和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矛盾分析法。

1、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又叫矛盾规律。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存在是物质世界的自然法则,是物质世界的本性,是客观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的辩证的矛盾。

斗争性和同一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一切对立面都是相互差异、相互排斥、相互反对、相互斗争的,这是普遍的、共同的,否则就不成其为矛盾。任何事物都是作为矛盾而存在的,整个世界都是作为矛盾而存在的,因此,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但斗争的具体形式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可变的,随条件的变化而转移。矛盾斗争的具体内容及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要把矛盾的斗争性和矛盾斗争的具体形式混淆起来。如果把矛盾的斗争性仅仅归结为某一种具体的斗争形式,那就会随着矛盾斗争的形式的改变看作是矛盾斗争性的消失,从而也就否认了矛盾。同时,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斗争形式也不同,对于多种多样的斗争形式,可以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首先,同一性离不开斗争性。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具体的同一,总是包含着差别、对立的同一,二者的同一是以双方的差异、对立为基础的,如果二者没有差别和对立,完全一致的,也就谈不上二者的同一,谈同一也就没有意义了。其次,斗争性也离不开同一性。矛盾的斗争性是以双方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如果对立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没有同一性,就构不成一个矛盾统一体,斗争也就无从展开,所以,同一性为斗争性提供了“寓所”,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正是由于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分析矛盾和处理矛盾时,必须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从同一中把握斗争,从斗争中把握同一,既不能离开同一讲斗争,也不能离开斗争讲同一。如果割裂了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联结,片面扩大同一性,否定斗争性,必然犯右的错误,片面扩大斗争性,否定同一性,必然“左”的错误,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我们党历史上所犯的一系列“左”的和右的错误,归根结底就在于割裂了二者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矛盾双方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第二,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矛盾一方的某些因素为另一方吸取和利用,也是事物发展的普遍现象。这是因为矛盾双方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共同因素,同时,矛盾每一方自身组成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矛盾,也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所利用。第三,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事物之所以能够转化,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具有相互贯通的关系。事物的发展方向、趋势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规律地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所谓“自己的对立面”,就是本来和自己相互依存的对立面,就是自身包含的否定因素。离开了矛盾双方的具体同一性,我们就无从确立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第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竞长争高,此消彼长,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第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力量。矛盾的相互排斥、否定促成旧的矛盾统一体破裂和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从而使旧事物发展为新事物。

矛盾的斗争性和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结合共同发生作用的。但在不同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从哲学上讲,和谐包含着矛盾双方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思想,强调平衡、协调、合作,体现包容万物、兼收并蓄的博大精神。但和谐并非否认矛盾,也不意味着矛盾双方的绝对同一。“和而不同,同则不继”,和谐也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多种因素的差异,发挥各种要素的效能,优势互补,推动事物的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矛盾的范畴不仅反映了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而且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内在机制。正是由于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的发展。所以,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认识事物的矛盾,还必须进一步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特别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道理,是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如果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任何领域的任何事物都存在着矛盾,在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述。事物不存在无矛盾的状态,当然,事物的矛盾有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这个逐步展开的过程一般呈现出四种状态,即差异、对立、对抗和转化。差异是矛盾的萌芽状态,即潜在状态,对立、对抗是矛盾的成熟状态,即显在状态,转化是矛盾的斗争性得到彻底贯彻的过程,是旧的矛盾统一体瓦解和新的矛盾统一体形成的过程,也是对立统一的。

矛盾是客观普遍存在的,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各个矛盾以及每个矛盾的不同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所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是指具体地分析事物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每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都是不相同的,这些特殊的矛盾构成了这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丰富多彩,正是由于它们各有其特殊的矛盾。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要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发现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殊原因,以便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这种特殊性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来,它是人们区分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的根据。

这里要区分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这对概念。所谓基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决定该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非基本矛盾就是不一定贯彻事物发展的始终,也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基本矛盾,非基本矛盾也影响和反作用于基本矛盾,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并使之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来。

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的事物都是由诸多矛盾构成的系统,都包含着自身特殊的矛盾,从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从纵向讲,一个系统的矛盾的展开和逐步解决都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阶段。过程和阶段有长有短,但都有其特殊矛盾。而且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只有如实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去解决矛盾。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割裂了二者的辩证关系,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就表现为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教条主义就是只要共性,不要个性,把理论当作教条,用理论裁减现实,使活生生的社会实际适应抽象的理论,反对从实际出发;经验主义就是只要个性,不要共性,用局部的个别的狭隘经验来代替或否认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是我们反对形而上学、反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2、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或形态。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都采取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和形式。事物由于自己内部的矛盾运动,表现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事物发展由量变到质变,量变中有部分质变,量变和部分质变引起根本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的基本内容。

质是决定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己,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就在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也正是由于各种事物都具有自身的特定的质的规定性,因而世界上的事物相互区别,呈现出五彩缤纷、千差万别的生动景象。

质和事物是密不可分、直接同一的关系。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其二是说,质有总是一定的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是不存在的。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即说明了事物的确定性,又说明了质是事物所固有的,具有客观性。

事物的质是通过其属性表现出来的。各种属性的总和,就构成了一定事物的全部的质。而属性则是事物与其他事物发生相互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质,是质的外部表现。因此,在确定一事物的质时,必须全面地考虑到它的各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其多方面的属性。

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说明事物的质也是多方面的,人们总是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客观要求,去侧重把握事物质的某些方面。例如,人既有社会的质和社会的属性,又具有生理的质和自然的属性,社会科学则必须研究人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属性,这是根本的;而在生理学和医学中,人的社会属性则降到了次要的地位,人的生理、病理过程则成为研究的中心。对于事物多方面的质,既不能只看一面而忽视另一面,更不能把事物根本的质和非根本的质、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混淆起来,这样才不至于本末导致,才能正确区分事物,认识事物。

认识事物的质具有重要的意义。认识事物的质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只有把握了事物质的规定性,才能正确区别事物,划清不同事物的界限。

量是事物存在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体积的大小、东西的轻重、运动速度的快慢、颜色的深浅、分子中原子的多少和排列次序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

量总是一定事物的量,离开一定事物的纯粹的量在现实中也是不存在的。事物量的规定性也是多方面的。人们总是根据实际需要去考察事物这方面或那方面的量,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去考察事物一切方面的量。在一定范围内,量与事物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增减不会影响质的规定性。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认识事物的量,可以加深对事物质的认识,可以使认识深化和精确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状态的性质,叫定性研究;而对事物进行数量的分析,则是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

事物的量和质是统一的,量和质的统一在事物的度中得到体现。度是反映事物质和量统一的哲学范畴,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是保持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量的界限。事物存在的度作为质和量的统一,首先就意味着有量之质和有质之量,单纯的质或单纯的量都无法规定事物。度就是尺度、限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也就是事物保持自己存在的量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以内,量的变化不会改变事物的性质;量变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能打破事物的存在,使事物变为他物。

认识、把握事物的度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只有了解了事物的度,才能掌握质和量的统一,从而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个正确的准则。人们在一切实践活动中,都要掌握适度的原则,通常所说的注意分寸,掌握火候、划清界限和过犹不及等等,讲的都是这个道理。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一种连续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是一种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飞跃。区别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看其是否超出度的范围。量变是在原有度的范围以内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渐进,所以,它表现为事物发展过程的连续性、渐进性。质变是超出原有度的范围的变化,是对度的突破,所以,它表现为事物发展过程中渐进性的中断和飞跃。

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和绝对变动性、渐进性和飞跃的统一。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可简要地概括为: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又转化为新的量变。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是: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第三,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量变和质变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量变引起质变,在新质的基础上,事物又开始新的量变,如此交替循环,形成事物质量互变的规律性。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

形而上学割裂量变和质变辩证关系,往往采取两种极端相反的形式。

其一是,只承认质变,否认量变,否认质变必须有量变做必要的准备,把事物的质变看成是突然发生的。在革命战争中,“左”倾冒险主义者否认革命需要积蓄力量的准备过程,因而不愿做艰苦细致的革命工作,幻想在一个早晨取得革命胜利,把希望寄托在偶然侥幸的事件上,这是否认质变需要量变做准备的一种表现。

其二是,只承认量变,否认质变,用量变代替质变。政治生活中的右倾机会主义、改良主义者只要量变,反对质变,用点滴的进化、改良来代替、取消对旧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这些观点都否认了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质量互变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复杂性,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量变和质变形式的多样性。量变的基本形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事物的构成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事物数量的增减会引起质变,事物的构成成分在排列组合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也会引起质变。

质变的基本形式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爆发式飞跃;另一种是非爆发式飞跃。爆发式飞跃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对抗的质变形式,它是在量变的积累达到最高点以后,新事物与旧事物发生激烈的外部冲突,新事物迅速地摧毁和战胜旧事物而实现的根本质变。非爆发式飞跃是解决矛盾的非对抗性的质变形式,其特点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化,不是通过激烈的外部冲突,而是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衰亡而实现的。

第二,量变和质变的相互渗透。一方面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它包括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两种情况。阶段性部分质变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变化不均一性或不平衡性的一种表现。只要事物的本质属性未变,事物总体上仍然处于量变过程;但由于非本质属性发生了重大变化,事物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这就是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阶段性部分质变。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是事物的内部各个部分发展的不平衡性或不均一性的一种表现。只要全局的根本属性未变,只是某一些局部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这就属于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另一方面,质变过程中有量变,即在质变过程中存在着量的扩张,新质要素在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在事物的质变开始时,新质并不是同时在事物的全体上出现,而是在旧质的范围内首先突破一点或几点,然后在数量上迅速扩张,直到占领全盘而完成质变过程,这种新质在数量上迅速扩张的情形,就是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

质变中量的扩张与量变是不同的。它是事物处于显著变动状态时的速度、规模、程度的变化,其中每一个进步都产生新质,是质变时表现飞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量的标志。

通常情况下的量变则是事物处在于相对静止时的速度、规模、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并不产生新质。它也不同于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因为部分质变是事物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发生的,而新质的量的扩张是在根本质变过程中发生的,新质的量的扩张速度直接影响着质变过程的长短,没有质变过程中量的扩张,就不能最终完成根本质变。

3、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作为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这一规律表明:由事物内部矛盾所引起的事物的发展,总是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一个循环接着一个循环,一个周期接着一个周期,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推动着事物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双方构成的,但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从事物的存在规定性来看,其中一方必然是维持事物自身存在、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一方,而另一方则是与现存事物性质相反,促使现存事物灭亡和转化的方面。前者为事物的肯定方面或肯定因素,后者为事物的否定方面或否定因素。任何事物都是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统一体。当肯定方面占主导地位时,事物保持它原有的性质和自身的存在,处于相对稳定的量变状态;当否定方面取得支配地位时,事物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实现旧质向新质的飞跃。

肯定和否定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肯定和否定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是事物内部所具有的两种互相对立的因素、趋势。但是,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肯定中总是包含着否定的因素,正是因为肯定中包含着否定的因素,事物才能发展,才有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所以,在唯物辩证法看来,否定是事物发展中积极的方面。为此,马克思讲过这样一段名言:“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它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他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2页,人民出版社,1995)辩证法的这种否定性就是其的批判性和革命性的本质所在。

否定中也总是包含着肯定的因素。如果否定中不包含肯定的因素,否定就是摧毁一切,消灭一切、抛弃一切,那么否定过后,一切事物就不存在了,事物就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和基础了,整个世界就成了纯粹的虚无的世界了。总之,肯定总是包含着否定,不同时具备否定性的纯粹的肯定是不存在的,同样,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不同时具备肯定性的纯粹的否定也是不存在的。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辩证否定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事物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这种质变只有经过否定才能实现。

第二,辩证的否定是联系的环节。事物是通过自身孕育的否定因素来否定自己,这个否定因素是吸取了事物自己发展中的一切有益的营养而生长的,当它作为新事物起来否定旧事物时,实际上是从“母腹”中汲取养料,带着新的成分和因素脱胎而出的。新事物总是带有旧事物的某些痕迹,总与它脱胎而出的事物有这样或那样的相似之处。所以,这种否定不仅无法割断与旧事物的联系,而且恰恰体现着新旧事物之间的历史联系。正因为新旧事物之间通过否定这个环节联系起来,才有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

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就是扬弃。扬弃就是对旧事物既克服又保留:克服体现了发展过程的非连续性;保留体现了发展过程的连续性。事物经过辩证否定而实现的发展过程,都是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辩证的否定是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是: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只有经过否定,旧事物才能向新事物转变。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第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辨证的否定观与形而上学的否定观是根本对立的。形而上学孤立地、绝对地看待肯定和否定,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进行思维。它的公式是:肯定就是绝对的肯定,就是肯定一切,否定就是绝对的否定,就是否定一切,“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决不允许拖泥带水、含糊其词、犹豫不决。这种态度,看似非常痛快,实质上只是一种主观随意,用这种观点指导实践,只能带来损失和失败。

辨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是一个有规律的过程,并不是经过一次否定就可以完成的。这个有规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周期性的过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个环节、两次否定”的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实质上是指由“三个环节、两次否定”构成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呈现出事物发展的周期性和回归性。

任何现存事物的内部,都包含有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两个方面,当其中的肯定因素处于支配地位时,事物就维持自身的存在,保持自身的性质,一旦其中的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事物由肯定阶段发展到否定阶段,旧事物就转化为新事物,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第一次否定。新事物又包含有新的肯定因素和新的否定因素,原先在旧事物中的否定因素已经转化为新事物中的肯定因素,当新的否定因素战胜肯定因素时,就使事物又一次发生质变,即由否定阶段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经过三个环节、两次否定,就形成了一个周期。否定之否定,即新的肯定,它即是前一个周期的终点,又是下一个周期的起点。当一个周期完成时,也就是否定之否定阶段,会重复出现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仿佛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具有回归性,好像是画了一个圈。但是,这个圈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圈,不是真的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是在更高阶段上重新达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也就是在新的基础上的回复和更高阶段上的发展,这时所形成的事物是同旧事物不同的更高级的新事物。

从这里我们看出,事物由辩证的否定所引起的发展,并不是由一系列无限的机械的否定所组成,不是由甲变乙,由乙变丁,由丁变丙——————离开原来的出发点越来越远,同原来出发点的事物越来越不相干。而是经过两次辩证否定产生的事物,好像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事物的发展过程就像画圈一样,一个圆圈接着一个圆圈。

事物的发展为什么会具有周期性、回归性?

首先,从事物发展的内容来看,事物经过一次否定,尽管保存了被否定事物的积极因素,矛盾得到了初步的解决,但是从事物发展的总的进程来看,从肯定阶段到否定阶段,毕竟是两个极端,作为对立的双方,二者都包含着一定的片面性,只有经过再一次的否定,既否定之否定,才能够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既保留了它们各自的积极因素,又克服了它们各自的片面性,达到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对立统一,使事物在自我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很显然,如果单有事物内部矛盾的一次解决、一次质变,既一次否定,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个极端,还不能充分地展示事物自我运动的生动内容,还不能呈现出某一特定事物的完整过程。事物通过自身否定而实现自我发展的运动,是“回到处发点”的运动,是肯定和否定达到对立面统一的运动。只有把握了“回到处发点”否定之否定,把握了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才能把握一个事物自身发展的全过程的深刻内容。

其次,从形式上看,任何现象,发展到底,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作为中间环节的否定,即和第一阶段(肯定阶段)相对立,又和第三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相对立,它作为前后两个阶段共同对立面这一事实,说明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具有某些共同性。

事物的发展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在更高阶段上达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从内容上看,是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自我运动;从表现形态上看,则是呈现出圆圈式,一个圆圈接着一个圆圈的画,一串圆圈,酷似一个螺旋,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事物发展的螺旋式或波浪式。事物发展的这种螺旋式或波浪式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上升性、前进性是螺旋式发展的根本特征,是事物发展不可逆转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趋势。在由辩证的否定所组成的发展链条中,每一环节、每一次否定,都是一次扬弃,舍弃了以前发展阶段中过时的、消极的东西,保留和发扬了其中积极的成果,并产生出了新的东西。所以,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辩证的否定,都把事物推向更高的发展水平或阶段,这就决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事物发展的方向。

第二,周期回归会性是螺旋式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事物的发展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就表现为一个周期。否定之否定阶段,既是前一个周期的终点,有是下一个周期的起点。在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即否定之否定阶段,所产生的事物,就会重复肯定阶段事物的一些特征、特性,好现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这就是事物发展周期回归性。

否定之否定阶段对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的重复,决不是简单的循环。因为它仅仅是在某些特征、特性方面的重复,而不是全部特征、特性的回复。它只是仿佛、好像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但并不是真的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它是在新的基础上的回复和更高阶段上的综合。因此,事物发展的周期性的回复性,并不排斥事物发展、前进、上升的总的趋势。这种周期的回归性也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事物的发展的具体道路,即事物是沿着曲折的道路发展的。

总之,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的方向、总的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又是曲折的、迂回的,即曲折前进性。所谓事物发展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是指事物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的前进性和曲折性、上升性和回归性的对立统一。

把握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事物的发展是螺旋式或波浪式发展的过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当认清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总趋势,坚持前进,反对倒退;同时又要客观地对待发展中的问题,充分估计到事物发展中的困难。既要看到一定的曲折是正常现象,又要时刻注意把握前进的方向,尽量少走弯路。

第二,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要反对循环论和直线论。循环论片面夸大曲折性、回复性的一面,从根本上取消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直线论忽视或否认事物发展的曲折性,把前进的道路看成是笔直的。从思想方法上看,直线论只能陷入脱离实际的空想。

第三,坚持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就要坚定人们为人类美好事业而奋斗的信心。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是人类历史上空前伟大的事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曲折,但它的发展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代表人类前进的方向,最终必然取得胜利。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物质世界发展的普遍规律。自然界是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例如物理运动中的排斥—吸引—排斥、形成—破灭—形成、平衡—不平衡—平衡,化学运动中的化合—分解—化合,生物运动中的遗传—变异—遗传,种子—植株—新的种子等等,都表现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社会现象也是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例如“原始公有制—私有制—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原始统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割—二者在新的基础上的统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将欲取之,必先予之”、“为了前进而后退”、“团结—批评—团结”、“发展—巩固—发展”、“进攻—防御—进攻”等也都体现出了否定之否定的道理。人类知识和思维的发展过程也是如此,例如哲学思想的发展,经历了朴素的辩证法、形而上学和科学的辩证法三个发展阶段,科学的辩证法是对形而上学的否定,在形式上也是对朴素辩证法的复归。人们对光的本质的认识,开始时提出了微粒说,成功地揭示了光的一些现象,但不能解释光的延伸性和干涉现象,后来波动说否定了微粒说,但波动说又解释不了光电效应,直到爱因斯坦提出光量子说,把光看成是一种具有粒子性和波动性两种属性的物质,达到了否定之否定,才圆满地解释了光的各种现象。

我们坚持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普遍性,并不是要把他当作呆板的模式、形式主义地到处乱套,而是要把这一规律作为科学的认识方法,研究事物的特殊否定方式和具体发展形态,否则一点用处也没有。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但具体形式又是特殊的。

第一、不同性质的事物有不同的否定方式。例如,生命有机体的否定方式就不同于无机界的否定方式,人类社会的否定方式又不同于生命有机体的否定方式,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方式又不同于资本主义对封建主义社会的否定等等。

第二、事物发展的曲折性是复杂多样的。事物的发展总是沿着曲折的道路前进的,但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复杂性,事物发展的曲折性也是复杂的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前进中的“回复”“回归”。它们是事物前进的、上升的组成部分,体现着前进性和上升性,是事物前进和上升的道路和形式。另一类是前进中的“倒退”“逆转”“退化”“偏离”。这一类同前进中的“回复”“回归”是根本不同的,就它们本身而言,并不是前进和上升的组成部分,而是事物在自身发展的否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的条件和偶然性因素,而表现出来的特殊情况。例如,植物被风吹断,昆虫被人踩死,社会中旧事物的暂时复辟等等,都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另一种形式的否定、另一种形式的“中断”。这种特殊的否定,虽然不属于辩证的否定,但在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都是常见的现象,是具有规律性的现象。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矛盾和矛盾斗争的极端复杂化,社会发展暂时地、局部地偏离前进和上升的总的趋势,出现倒退的现象,也是不足为奇的。正如列宁所讲的那样:“把世界历史设想成一帆风顺地向前发展,不会有时向后作巨大的跳跃,那时不辨证的、不科学的,理论上是不正确的。”(《列宁全集》第28卷,第6页,人民出版社,1990)

三、人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

1、实践的本质及其特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吸取了哲学史上关于实践概念的合理因素,正确地阐明了实践的本质及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创立了科学的实践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马克思在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阐明了实践是感性的、对象性的物质活动,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强调哲学的重要使命在于指导实践改造世界,“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实践是人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性活动,这个命题有两层含意,其一是说实践是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它是以人为主体,以客观事物为对象的现实活动,实践把人的目的、理想、知识、能力等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客观实在,创造出一个属人的对象世界。其二是说实践具有物质的、客观的、感性的性质和形式。它不同于人以观念的形式把握客体的活动,如认识、理论的方式。在这种区别中,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征。所谓直接现实性,指实践是人把自己作为物质力量并运用物质手段同物质对象发生实际的相互作用,这种“感性的”活动同感性的对象一样具有客观实在性。

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物质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

首先,实践是物质性的活动,具有直接现实性。构成实践活动的诸要素,即实践的主体、实践的对象和实践的手段,都是可感知的客观实在;实践的结果引起了客观世界的某种变化,给人们提供现实的成果,也是外在于人们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实践的水平、广度、深度和发展过程,都受着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客观规律的支配。所以,实践是同主观认识活动相区别的感性物质活动。

其次,实践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体现了自觉的能动性。人具有理性思维,所从事的是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的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世界的活动,只有这种人的自觉的、能动的活动才具有真正的实践的意义。

最后,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活动,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特点。实践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地进行的,任何个人活动都不能离开社会的联系。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总是社会的人,即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实践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历史性,因为实践的内容、性质、范围、水平都是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都是随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2、实践的结构、功能和基本形式

实践由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和实践手段三个方面构成。

实践主体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具有实践能力的人。实践主体是实践构成要素中唯一能动的要素。它是实践活动的发动者,实践活动过程的承担者,也是实践结果的享用者。

实践主体有四个主要特征: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和实践性。自然界的长期发展产生了人的肉体组织和器官,既人的自然肌体,它具有生命力和自然力,同时人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必须不断地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才能维持自身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主体的自然性。主体的社会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是社会性的存在物,或者说是社会性的动物。人是在劳动中形成的,而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活动,人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从事实践活动的。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这是人区别于一般自然存在物、一般动物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人是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的,但自然界并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要,人能够发挥能动性来改造自然环境,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是人特有的实践性。动物却不具有这种实践性,动物只能依靠自身的本能消极被动地适应自然界,动物的活动只是一种本能的活动。

作为主体的人具有多重属性,如自然性、社会性、意识性、实践性等,各种属性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其中最本质的是社会性和实践性,它制约并决定着其他属性,也是人能够从事实践活动与认识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实践客体是指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进入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领域,并同主体发生联系的那部分客观事物。它主要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人类客体。

客体具有多种属性,其主要属性有客观性、对象性和历史性。客体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客观事物要想成为客体,首先必须纳入主体实践活动范围,同主体发生了联系,成为实践和认识对象,否则,就不可能成为客体。客观事物要想成为客体,还要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实践发展水平的制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客体的范围必将不断扩大,物质世界是可能的客体总和。

实践手段是社会主体在探索或改造现实世界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它包括物质型工具和智能型工具两大类。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实践手段三个方面综合作用而构成现实的实践活动。实践工具的革命性变革,往往引起实践方式的重大变化。

人们的实践活动,从内容上看,既改造了客体也改造了主体;既创造了客体价值也提高了主体素质,促进人的发展。这是因为,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双向的互动过程。它不仅指向外部对象世界,而且同时内在地指向主体自身。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无论是客体还是主体都得到了改造,发生了变化。每一实践的结果都不单是劳动对象的变化,而且包含劳动主体——人本身的变化。通常,人们把实践规定为主体改造客体的活动,这只是实践的一方面。如果仅仅如此,人类的生产水平和自身的发展水平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提高的呢?显然,无变化的主体,只能生产无变化的客体,而主体只有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创造出具有新水平的客体。主体和客体是在实践活动中不断地协调发展的。总之,人们的实践活动,从内容上看,不是一个单向的运动,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即实践活动是通过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而实现的。

主体对象化是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即主体客体化。客体非对象化是指客体从对象的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即客体主体化。

主体客体化的功能有二:

其一,实践具有创造了客体价值的功能。价值的本意就是物对人的有用性,物能满足人的需要,所以,价值不是具体的物,而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离开了人的需要,就谈不上价值,物是价值的承担者。自然界不会自动的满足人的需要,人必须通过实践活动,对之加以改造,使物的自在形式变成为我的形式,使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满足人的需要,世界上一切有价值的成果,都是实践活动的结果,都是由人的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客体价值不是纯粹的自然物本身,而是体现并凝聚在对象中的社会关系。

其二,形成了人类社会特有的遗传方式,造成人的本质力量的体外积累,使得人的本质力量以物化的形式得以积累、传承和发展,从而人类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成果不会因个体的消失而消失。秦始皇兵马俑,为什么是国宝,就在于它是我们的祖先、先人本质力量的物化,承传着中华民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果,代表着我们的文明史。

客体主体化使实践具有优化主体的功能。人通过客体主体化这种形式占有、吸收对象,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人的本质力量,从而不断提高主体的能力,使主体以新的更高的水平去改造客体。

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两个方面,二者互为前提,互为媒介,推动着人类的实践不断发展,这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内容。总之,实践活动具有改造客体和改造主体的两大功能。实践是一种能动而现实的改造客体世界的活动,也是主体能动地自我改造、自我创造的活动。

人对物质世界的实践把握,是一个能动创造的动态过程,是自然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的过程。实践不仅造就了社会依存的自然基础,而且缔造了人类社会历史。

人是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的,自然界却无法自发满足人的需要。人类要根据自己的本性、需要和能力,通过劳动来创造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条件。这些自然条件就构成人类及其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实践活动是以社会的形式存在的。人类在与大自然作斗争中,不得不以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由于劳动的发展,使群体联系日益密切、广泛,逐渐变成了人类的社会联系。人类在改造自然创造自身赖以存在的自然基础的同时,也就创造了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及实践各要素的分化,是社会各个领域分化的源泉和前提。

实践是世界二重化的基础和前提。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在自在世界的基础上构建了属人的世界,从而使世界二重化为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自在世界和人类世界又有内在联系。二者统一于实践。人类世界以自在世界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同时人类世界又通过实践活动反过来积极影响自在世界、影响天然自然,并不断地改变自在世界的界限。

在这个过程中,天然自然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转化为人化自然,人化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改造过的自然,但毕竟还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整个大自然的运动过程之中,受整个大自然运动规律的制约。其结果是,在当代,随着人化自然的迅速拓展,一方面拓展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满足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生态失衡、“全球危机”问题。从表面上看,生态失衡、“全球危机”是自然系统内部平衡关系的严重破缺,实质上是人与世界关系的严重失衡,是由于人的不当的实践活动造成的,它是以“天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祸”。恩格斯早就提出了自然界“对人的报复”以及“人类同自然界的和解”问题。为此马克思强调,应当合理地调节人和自然的关系,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任何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

在现实的社会中,具有双重功能的实践活动通常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生产实践、处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社会活动实践和科学实验。

生产实践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生产实践之所以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因为它是人类向自然界索取物质和能量以解决衣食住行等生存问题的唯一途径。它是推动人类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实践也是人类认识活动的最基本源泉。

社会活动实践是处理社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改造社会的活动。生产实践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发展的,因此维持和巩固那些适合生产力发展和人自身发展的社会关系,调整或根本变革那些不适合生产力和人自身发展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了人类的一项基本的实践活动。在阶级社会中处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

在社会主义社会,处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实践主要表现为改革。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说到底就是改革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使之更有利于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所以说,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处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实践是在生产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反过来又给生产实践以巨大的影响。

科学实验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分化和形成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实践形式。它是同近代科学的产生相联系的。科学实验在社会实践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大生产中,其作用举足轻重。

生产实践、处理和变革社会关系的社会活动实践以及科学实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践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不限于以上三种形式。遍布社会各个领域的非基本社会实践及其种种行业分工,都是社会实践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受制于基本社会实践但又对后者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赵龙玉新乡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