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十分丰富。在当今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遵守国际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不仅需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同时还应加紧研究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在农产品品种保护、农业生产技术保护、农业科技著作权保护、农业商业秘密权保护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其意义重大。
(一)研究制定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对农业具有战略意义。
我国具有自然、种质和生物遗传等农业资源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这一方面的保护,可以更好地构筑国家农业资源的保护壁垒,使我国农业资源不至于流失。
(二)研究制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促进了农业科研投入多元化,促进了农业科技发展。
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可以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是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持续创新的根本保证。
(三)研究制定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可以撑起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伞。
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农业产品在参与国际竞争中,能够独立、公正、权威,最大限度地避免“误审”,在国际舞台上争取和保护国家利益。
(四)研究制定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主要农作物水平已跻身世界前列。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就可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知识产权壁垒和扩大农产品出口,也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服务“三农”。
因此,恰当地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好农业科研单位、农民的发明创造,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市场活动和竞争的先决条件;如何运用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也是广大农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农民必须了解和掌握的问题。
二、我国农业产品品种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品种保护条例》,凡是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经人工栽培开发后培育的新品种均可申请品种权。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无性繁殖植物,如桃、李、杏、柑橘、荔枝、苹果、用材林树种、观赏花卉树种和桑、茶等经济树种;另一类是有性繁殖植物,主要有粮、棉、油、花卉、瓜、菜和牧草等新品种及其新种质。申请品种权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其一,申请保护的新品种要具备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该条明确了两个前提:一是要经过人工培育的植物,非栽培品种不能申请;二是“四性”必须同时具备。
一般认为。在品种的特异性上,申请保护的新品种在性状上至少要有1~2个不同于先前的同类品种;在一致性上主要是指品种内外性状上要有一致性,而且商业上也要给予承认,如成分的含量等;在稳定性上要求表现出来的所有品种性状,在特定繁育周期内保持稳定。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就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利用杂交一代优势的杂交种就因此而不能申请品种权,但创造的杂交新亲本则可申请品种权。
其二,申请保护的品种必须明确权属关系。《条例》规定,品种权属有单位所有和个人所有之分,如同专利法规所规定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其依据为是否是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育种任务,或者利用单位育种设备、场地及其他条件。是,品种权则归单位所有;否,品种权则归个人所有。权属问题在申请品种权之前必须划分清楚,不然会遗患无穷。其三,受保护品种利用的问题。一是获权后的新品种要依法转让,使其尽快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有重大社会效益的新品种如不转让实施,发挥应有的效益,政府将会依法强制实施;二是育种单位要经常利用新品种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包括用作种质选育新品系,还有农民年复一年的自繁自留用种,这两种做法均不被视为侵权行为。
申请品种权的过程如同申请专利权,必须按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涉及申请所需的材料和费用等许多细节问题,申请者最好聘请代理人帮助申请。
三、我国农业生产技术保护
(一)动植物育种新方法权的保护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当中,植物新品种是:重要保护对象之一,但对此我国专利法已有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而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新方法只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以通过申请程序获得专利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动植物育种技术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如生物技术、辐射和人工诱变技术等。如果科技人员在该领域发明了新的育种方法就可及时申请专利权,以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杂交种不实施保护,但发明的杂交种制种新方法,如杂交水稻、杂交油菜等的制种新方法是可以申请专利权的,保护的主体虽是方法,但其法律效应延伸到了杂交亲本和组合的保护,故也就达到了保护发明者应有权益的目的。
(二)微生物菌种权的保护
微生物菌种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是农业科研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方面的发明创造是受专利法保护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可以申请专利权。国家专利局委托菌种保藏单位有两处,即: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和普通微生物中心。申请保护微生物菌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认为未经保藏,进而不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