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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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农业产业法研究(3)

3、品种管理

(1)品种管理的原则。每个品种都有各自不同的丰产性、抗逆性、商品性(包括内在和外观品质)和适应生产应用的区域性,品种的优劣是与现有使用品种比较,及相应的适宜地区和生产条件而言。育成的新品种和从国外、境外引进的新品种,在应用于种植生产和作为商品种子生产经营之前,是否由国家种子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各国依据各自的国情而有不同的规定,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不审批,由种子生产经营者自行宣传推广,农户自己选用,这种办法需要供方对品种负责,能承担经济损失,用方有自我保护能力;二是登记公布,登记发布可以提高品种的知名度和信誉力,但不经登记的品种也准予在市场上销售;三是强制性管理,新品种必须经过审查批准,才准予生产经营。

我国当前还处于种子走向商品化,种子生产经营走向产业化的时期,农户生产规模小,素质较低,难凭自己鉴别选用品种。为加速育种成果的鉴定推广使用,避免盲目引用品种和不良材料的扩散,应实行强制性的审批制度,任何农作物新品种,必须经过鉴定、评价、批准公布,才准予推广应用和生产经营。否则,任意推广使用,将会给农业生产和农户造成重大损失,例如1995年汝城种子事件,主要是品种跨出适宜地区种植的结果。再如北方的铁秆麦、咸阳大穗麦、河南的巨丰大豆等坑农害农案件,擅自宣传、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给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惨痛教训应该铭记。

通过品种审批制度,对新品种进行综合评价。对有应用价值的准予生产经营,其中应用价值大、社会效益高的品种,国家还要支持扶助,加快推广应用;同时确定新品种的应用范围,防止在不适宜地区和条件下种植;另外监督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品种的真实性,防止亲本的变异和种性的退化。

(2)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在实行新品种审定的国家,审定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机构,管理试验、复验、负责审查批准,或是以不同形式听取专家对新品种的评价意见,作为审批的参考;另一种是由行业管理单位代行审批职能,如委托给种子协会等民间组织进行审查批准。

我国的新品种审定,参考其他类似产品的管理办法,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由行政管理人员与专家参加相结合的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讨论表决形式对新品种进行评议审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品种审定委员应以从事品种管理、品种试验鉴定、生产经营的科技人员为主体,这些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认真、公正的工作态度,并实行定期更换。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应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品种审定,两级分别设置品种审定委员会。省级审定通过本行政辖区内可以推广应用的品种。为协调好两级审定的关系,需制定全国统一的审定程序、试验评定办法、综合评价内容、审定标准,做到适度一致。国家审定的品种,需纳人国家级试验,并经过省级品种管理机构的推荐,把初步认为最有苗头的好品种,尽先进入国家级试验。

由于各种作物品种都有不同的生态区,与行政区划不相一致,而且一个省的范围内也有小的生态区,实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试验、审定办法,应对生态区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如在同一生态区内,临近省市已经审定的品种,可以引用试验鉴定和审定结果,缩减试验鉴定程序和年限。省内具有独特生态区,应划定范围,建立省级审定的分支机构,进行试验鉴定,提出初审意见,再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审定。蔬菜、瓜类具有商品性适宜地区的特点,应由大中城市建立审定的分支机构进行试验鉴定,提出初审意见,再由省级统一审定。

(3)新品种的试验、鉴定、评价。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试验鉴定结果,品种试验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品种审定的先决条件。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必须建立完善的试验程度和评价方法。育种比较试验,初步确定有应用苗头的才能进入品种试验程度。对于种植一年生、两年生的农作物品种,应进行一年预备试验,两年区域试验,两年生产试验。预备试验是把各育种单位新选育和各单位引进的新品种、新组合进行观察试验,主要观察成熟期、主要性状,确定是否进入区域试验;区域试验是把同类型品种在生产和管理水平大体相同的范围内分布若干点对其丰产性、抗逆性、早熟性,以及其他经济性状进行试验,从而鉴定其应用价值及最适宜应用区域。生产试验是把区域试验中表现优良的品系或组合,在其最适宜区域内的当地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下进行较大面积的试验,以进一步鉴定其应用价值。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都要进行两年,是为了减少年度气候条件差异所带来的试验误差,提高鉴定的准确性。

品种试验鉴定的内容,应在以丰产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产品商品性、经济效益,以及投入产出估算等项目,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试验品种的编组应在以生产水平为主的基础上,力求对栽培技术的要求相近。对由于株型差异要求密度不同、生育期不同形成的产量差异,应在试验方法和调查分析上作合理的调整,以充分体现品种的特性。

对试验方法应有统一的规定,由品种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由于作物种类多、品种多,试验的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重要性、工作量,分层次承担。有的由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技术事业性单位承担,有的由育种或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为保证国家级、省级品种试验的正常进行,应规定建立两级固定的试验基地,配备先进的试验设施及试验手段。

在品种进入试验程序的同时,应由品种审定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单位进行品种的抗性鉴定和品质分析,提出鉴定和分析报告。品种试验程序应由主持单位把试验鉴定结果,结合抗性鉴定,品质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有应用价值、符合审定要求的优良品种,提出可提请审定的建议,然后把材料送交品种管理机构,经审核后通知各申请品种试验的单位,并分送各品种审定委员。

(4)品种审定申报程序。符合审定条件的新品种、新组合,由育种或引种单位向品种审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品种审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者,受理审定。同时规定申报、管理、审定的时间限制,审定后,由品种审定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审定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审定未通过的,如申报单位有异议,可以提出理由和材料,提请复议一次。

(5)审定标准。应根据产品生产、市场需要、经济效益等,分不同作物品种制定标准,并应以现有使用品种作基础,相互比较,综合评定。

审定通过的品种必须有应用价值,审定的尺度可适当放宽,在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使通过审定品种可在应用中继续受到检验,避免埋没好品种。

(6)国外引进品种的管理。任何单位把国外的品种引进国内,想进入市场和推广应用,都要与国内品种一样,纳入试验审定程序,通过品种审定。

(7)品种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的品种,应规定由良种推广单位和有生产经营权的单位在适宜范围示范推广,加快新品种推广速度,使育种成果发挥社会效益。同时还应规定,由品种管理机构负责调查了解各品种的应用情况,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感染病、虫害,丧失应用价值的品种,应提请品种审定委员审议,决议停止使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对公告淘汰的品种,不准再生产、经营、使用。

4、种子生产管理

(1)种子生产管理的原则。商品种子的生产过程,包括田间生产和产后加工两个阶段。田间生产有亲本保纯、原种繁殖、各子生产等环节,产后加工有精选、分级、包衣、包装等环节。

由于种子是田间植物体的世代繁殖,受气候条件、生产条件、操作技术影响较大,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质量问题,都无法补救。种子又是处于植株的隐蔽状态,同作物的一些品种间的种子,难以直观鉴别。因此,在生产全过程中,稍有疏漏,都会造成生物混杂、机械混杂或种性退化。这就决定了种子生产必须从源头的亲本、原种抓起,实行全过程的严格管理,才能保证种子质量,在农业生产中发挥增产作用。从长远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市场竞争中,种子生产经营者必然注重种子生产、种子质量,行政管理只要抓最后的种子质量监督,即可管住全局。但从现实看,我国种子产业处于初级阶段,种子的田间生产还主要是组织农民承担,但是,他们质量意识差,技术水平低,繁种过程中的管理不严、操作不当,这是众多种子质量事故的主要根源。针对当前种子生产的重要性、复杂性,必须抓源头,依法管理,推动种子产业的发展。由于目前田间生产主要组织农民承担,产后加工由种子经营部门承担,因此,要分别作出规定。

(2)田间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利于对种子生产的监督,有利于种子生产数量的调控和指导,有利于各级政府对种植业生产的布局和调整。

许可证由谁申报领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由种子经营者领取,种子经营者对农民预约繁种,订立预约繁种合同,凭合同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证,凭证生产,对产品和质量负责。二是由种子田间生产者领取,田问生产者接受经营者的预约合同后,到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证,凭证生产,对数量和质量负责。比较二者利弊,以后者较好,可以加重直接生产者的责任感,提高直接生产者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便于种子管理部门的管理、审查、监督以及培训农民。

由于目前农民生产规模很小,一块繁种地包含众多农户,种子经营者预约繁种难以直接针对每个农民,必然要依托乡、村行政组织或是管理型、经营型的集体组织,其方式是可由其负责人代表签约、领证,承担管理和经济责任,这种方法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

对从事种子生产者,要规定具备的条件,包括相应的土地、设施、隔离等条件和技术人员(包括良繁技术和检验技术人员)。

承担生产的品种必须是审定通过的品种。外省种子经营者预约繁殖本省未经审定的品种,或为国外生产未经审定的品种,应严格管理,由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门审查,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育种单位预约繁殖供试验用的未经审定品种,应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划定地块,生产出的种子必须全部交给预约繁殖单位,不准留用。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品种不当给生产者造成损失,也为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引导扶持建设种子专业化生产基地。各种作物种子生产都有各自适宜的生产地区,在适宜地区发展种子生产,建立专业生产基地,对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增产都起重要作用。因此立法中应规定各级政府支持和推动利用生态和生产优势,建立种子专业化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增加先进繁种设施和技术手段,培养技术人才,提高农民素质,从而提高我国种子产业的繁种水平。

国有和各级原、良种场和国营农场的种植业应以繁种为主,成为我国繁种业的骨干基地,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建设和设施上给予扶持,政策上给予优惠,引导和促进其发展。

(4)种子生产技术管理。种子是植物繁殖技术的产品,在现阶段为改变种子混杂退化现象,提高我国种子质量水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种子生产必须建立以“三圃、三田制”为主体的良种繁育程序,限定使用代数;按技术规程管理和操作,进行生育期质量检验;实行逐田验收制度,繁种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即停止使用;规定各级繁种田都要建立田问档案,并限定田间档案保存年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生产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田间检查和查阅田间档案。

在种子交售时,必须向预约繁种单位出示生产许可证、田间档案和提交质量检验证书。

(5)种子加工。种子加工是提高种子质量,增加科技含量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种子业当前的薄弱环节。应通过立法对种子加工单位的场地、环境、设备、管理、人员等,实行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考核认证制度,合格者发给证书;同时规定加工单位必须执行发布的精选、分级、包衣、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建立加工流程和加工档案并限定保存年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加工环节根据发展情况,制定标准和必须实行的日期。

种子包装是种子在市场流通中的商品形式,在我国种子法规中都有详细和具体要求。我国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情况,按作物种类,对规格、标识等内容发布标准,要求包装物上必须标明品种名称、产地、生产经营单位等。国外进口种子包装上应有中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