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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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研究(4)

第三,承包的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收益继承对继承人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四,林业具有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较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而且林木与林地难以分离等特点,如果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

另外,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期、大量的投入,如果承包人在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可以部分解决农村人地矛盾,对发展农业经济能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还存在偏差:违背农民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害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搞规模经营、人股、“反租倒包”,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等。还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借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强制推行。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土地应当主要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农作物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防止土地兼并,不提倡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方已承包了二十年,那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有关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原承包方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流转登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原承包方转移到受让方,这就涉及到是否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根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受让方自互换、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但为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可以要求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如果不进行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的法律后果。

例如,承包方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之后,甲又将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丙进行了流转登记。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乙不能对抗丙,丙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

1、转包、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部分或者全部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作。转包后,转包人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享有使用土地并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负有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的义务。实践中,也有的转包是无偿的。转包无须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实践中,也有的承包方将其承包地交由他人短期代耕。但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允许互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换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易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3、转让。转让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后,转让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由于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目前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必须严格依照转让条件。即:(1)承包方应当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即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2)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人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对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的,一旦公司破产,农民会失去承包经营的土地,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稳定,对此该法暂没有作出规定。

但农户之间自愿合作,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节土地的其他方式的承包

一、土地的其他方式承包的内涵

所谓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一般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而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则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关于在哪些情况下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如某村有一座荒山,面积很小,按照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够分配,而且有许多农户也不愿意承包荒山,对此,就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承包。

土地的家庭承包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是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点:(1)土地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方也不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家庭或者其他组织等,都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2)家庭承包具有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性质,是一种主要的承包方式,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指“四荒”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3)家庭承包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约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4)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发包方因特殊情形也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是有偿取得,并且不涉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因素,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此外,在承包地的流转和继承问题上,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也有一些不同,本章的有关内容将对这两个问题作具体说明。

二、承包方式、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一)承包方式

1、招标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承包。

招标方式中的发标方与家庭承包中的发包方一般是一致的,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招标方;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招标方。投标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采用招标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优点在于将竞争机制引入承包的过程,招标方通过对投标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综合比较,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为承包方,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更好地开发和利用“四荒”等土地资源,也有利于对承包过程进行监督,使承包活动做到公开、公正,避免暗箱操作。

采用招标方式的,首先由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发出招标信息,对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承包方经营能力的要求等招标条件作出说明,然后由投标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最后由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