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业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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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农业技术推广法研究(1)

第一节农业科技、教育及其法律规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除继续依靠政策来调动农民积极性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战略。党的十四大指出要“坚持依靠科技、教育兴农”,党的十五大也指出要“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节水农业”。《农业法》对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作了专章规定。

一、农业科技的概念和特点

(一)农业科学技术

农业科学技术包括农业科学与农业技术两个方面。

农业科学是指建立在农业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并具有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农业领域各种事物的本质特征、必然联系或运动规律的理论认识和知识体系。农业科学是探索农业领域中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经验总结,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属于应用科学。农业科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多学科相互交错、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一门综合科学,它包括农业基础科学、农业环境科学、农业技术科学、基础科学及高新科技在农业上的应用科学、农业经济管理科学等。

农业技术是各种科学原理经过实践、积累、总结发展而成的操作方法、技能和技巧,是把各种科学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中的方法和技能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二)农业科学技术的特点

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农业科学技术呈现出以下特点:

1.环境的艰苦性。农业科技工作的主要场所是幅员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无论是物质生活条件还是精神生活条件都要差得多。并且,农业科技活动太多需要在室外进行,因而风里来、雨里去是经常之事,同时自然条件的变化无常经常会限制农业科研活动的进行,甚至会使眼前的成果瞬间全部丧失,这就更加增添了农业科技工作的艰苦性。另外,我国城乡目前还普遍存在着重工轻农的思想意识,三大差别尚未消失,这些也从思想观念上增加了农业科技工作的艰巨性。

2.对象的复杂性。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现代农业科学的研究对象已远远超过了以往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其研究对象不仅仅是生物的有机体,而是以活的生物为中心的复杂的综合体,是生物与环境、生物与人的有机统一。其中既包括自然界的物理运动规律、化学运动规律、生物运动规律以及生态发展规律,也包括社会的经济规律和工程技术规律;既包括农业生物内部复杂的生理生化关系、农业生物之间的竞争和互助关系、农业生物与生活环境的关系,也包括农业生产与人的关系、农业生物与工程技术的关系,等等。因此,现代农业科技工作的对象是十分复杂的,重大的研究课题往往具有广博性、多结构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即便是一项普通技术的推广使用,也要求科技人员具备相当的业务素质。

3.长周期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的周期长,出成果的时间长。一项研究的完成和研究成果的获得,往往需要多年才能完成。这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如种植业,要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年甚至几十年。如袁隆平的杂交水稻花了16年;从德国人哈勃兰特提出“植物细胞全能性”的假说,到中国人第一个培养出甘蔗叶植株和水稻花粉植株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尽管现代科技已使人们能够采取“人工环境”或环境选择,如温室育秧等,但这并不能改变作物生长的规律和农业科学技术的长周期性的特点。

4.主体的广泛性。现代科技在农业上的广泛应用,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科技日益显现出综合化、整体化和社会化的趋势,从而使得农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的组织形式更加集体化。现代农业科技工作,如果仅仅靠农业科技工作者个人是无法取得成果的,必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参加和配合。一项科研工作,往往表现为一项群众性工程。

特别需要重视的是,由于农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科技人员比较分散,而且专业众多,不易集中,这就更需要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才能,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群策群力,排难攻关。

5.项目的相关性。农业科技具有广泛多样的分工,这种分工是生产和科技发展的结果,每一项具体的工作都是整个农业科技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各项具体工作之间又是密切联系、互相制约的。

农业科研工作的这种分工和联系的关系决定了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必须是多学科、多技术的综合运用,因而每一项具体农业科技工作在影响上都具有强烈的综合相关性。如,育种工作者培育出一个新品种,它一旦应用于生产,就必然要求相应的栽培技术、植保技术、农机技术以至食品加工技术等方面作相应的变化。反之,生产条件的改善,也必然会影响育种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业教育

农业教育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农业教育是指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农业科技人员的一项社会活动,是一种潜在的科技能力和潜在的社会生产力。它可以是农业科技知识的再生产,也是农业科技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再提高。广义的农业教育是指对广大农村实施的义务教育、农业职业教育,以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

农业教育若按不同的培养对象、教学目的和任务,分为农业科学的普通教育、农业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推广;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最终要靠加强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农民的素质,就是要贯彻落实“科教兴农”方针。当前,农业科技水平和技术推广的状况,农村义务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情况,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还不能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坚持农业科技与教育工作、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三、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法律规定

对农业科技与教育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农业法》、《科技进步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法》等法律中。

(一)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规定

1.制定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我国是农业大国,传统的落后的生产方式,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造就了我国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普遍贫乏。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提高和城乡居民温饱问题的解决,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从追求农产品产量最大化向调整结构、提高效率和增加收入转变,必然要求农业科技、农业教育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进行一次新的农业科技教育革命。为此,我国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对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作出统一、全面规划,提高农业科技、农业教育要素的利用率,充分调动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机构布局科学、学科设置合理、队伍精干、管理有序的农业科技、农业教育体制,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经费。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科教兴农成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和基础。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因此《农业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幅度。同时还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农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我国是一个有9亿农民(相当多是文盲、半文盲)的农业大国,同时又是发展中国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又要着眼于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这一规定明确了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的投入首先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

3.多渠道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我国农业科技、农业教育比较落后,发展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光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国家应当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民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同时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科技进步法》、《民办教育法》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增加科技、教育的投入也作了规定。这样就从法律上不仅是鼓励对社会力量向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的投入,而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体制的理顺,必然会建立起一个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的、持续稳定增长的农业科技、教育投入机制。

(二)保护农业方面知识产权,加强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规定

1.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此部分内容将在附录中介绍。

2.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国家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科技基础研究是指要在前人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开发新的科学领域、研究课题和探索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进行的探索性的科学研究。基础研究的成果将扩大科学的领域,提高应用研究的科学水平,对于物质技术基础建设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具有科学依据,指导生产实践,提高劳动生产率。科技应用研究着重研究如何把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理论知识物化为生产技术、工程技术、工艺流程的原理和方法,使自然科学知识同社会生产力衔接起来。因此应用科学研究的成果,主要表现在设计和研制出新的技术、工具、工艺、材料、产品上面,这些成果可以直接进入实际生产过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邓小平同志提出,“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因此,必须从体制、机制、法律、政策等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把科技实力变成现实的第一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产业化,即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我国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特别是对农业而言,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作了具体规定,对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就是要加强农业生产一线的科技工作,强化农业科技中介服务功能,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集团,在国际高新技术领域占有一定的地位。通过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等形式,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国家要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4.组织科技攻关,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选择国民经济中重大和关键技术领域,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协调作用,统筹规划,集中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科技攻关,取得突破,这是我国科研工作的一项重要方针和优良传统。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实现重大突破,除坚持自主开发外,还必须通过农业科技、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建立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相互促进的新机制。农业技术引进工作要科学规划,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学习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进一步扩大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鼓励和引导留学人员、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