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学思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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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从国际法谈两岸关系(1)

从国际法谈两岸关系

诸骥平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各国之间利益协调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人类社会之所以到今天有国际法的规则,各个国家都承认有国际法规则,主要是产生于国际社会的需要,在我们处理任何国际事务的时候,首先要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然后再充分考虑到国际法背后的国际政治和国家实力的问题。

两岸关系,也即中国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这主要牵涉到中国对台湾的主权问题。

一、从国家构成及国际法理论分析台湾与中国不可分离

(一)先占是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依据

其实,台湾自古都是属于中国的。这可以分别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两方面来分析。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所谓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从历史上看,国家领土的变更可以有五种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按照传统国际法,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的占领。

“台独”分子有个理论:“台湾从一开始就是无主地,并不是中国的领土”,1945年日本战败后接收台湾政权的国民政府也属于外来政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先占作为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一种重要方式,曾为许多国家所使用,也曾为殖民政策服务。占有或控制真正的无主地或被他国放弃的土地,仍然是合法的,尤其是许多国家的领土最初往往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的。因此,承认先占的法律效果对于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我国证明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论据。至于为殖民政策服务的先占,理所当然地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因为它又包含了侵略这一层含义。

先占的先决条件是证明其为无主地,也就是移民对移居地的开发,实际上是抢占土著居民的土地。大量的史书和文献记载了中国居民早期开发台湾地区的情景,更证明台湾自古以来与祖国大陆密不可分。公元前500年左右,相传由孔子编选的《尚书》中已有对台湾的记载,并为后来的《台湾府志》所肯定。之后的许多中国典籍中也多次出现了对台湾的记述。其中,战国时成书的《禹贡》提到“岛夷”,即台湾。汉代的《汉书》和以后的《后汉书》所提到的“东鱼是”、“夷洲”都是指台湾。三国时期吴国人沈莹的《临海水土志》是世界上对此记述最早的文字,详细记载了台湾(时称“夷洲”)住民的生产和生活情况。公元三世纪和七世纪,三国孙吴政权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后派万人去台。17世纪之后,中国居民在台湾地区的开拓规模越来越大。到17世纪末,大陆赴台开拓者已超过十万人。至公元1893年,更达到了254万余人。他们带去大陆先进的生产方式,大大加速了台湾地区整体开发的进程。这一史实雄辩地说明,在中国人进入台湾岛前,其的确为无主地,但这之后则为中国各族人民所开拓,所定居。

此外,中国是否最早发现台湾并对其实行“有效”占领也是先占的本质特征之一。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12世纪中叶,宋朝中央政府就已在台湾地区建立了行政机构,并派兵驻守澎湖,开始对台湾地区实施有效管辖。特别是自元朝以后,台湾与澎湖同大陆的经济往来更为密切,元朝政府在澎湖设置了“巡检司”。 1661年,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在台湾重新建制,对其进行全面治理。1662年(康熙元年),清朝政府在台湾地区设置了“承天府”。康熙二十三年,清朝政府加强了对台湾地区的治理,扩增了行政机构,不仅设置了“分巡台厦兵备道”及“台湾府”,而且在其下还设置了“台湾”(今台南)、“凤山”(今高雄)、“诸罗”(今嘉义)三县,隶属福建管辖。1721年,清政府改分巡台厦兵备道为分巡台厦道,设置巡视台湾监察御史。两年后增设“彰化县”和“淡水厅”。 1727年(雍正五年),清朝政府复改“分巡台厦道”为“分巡台湾道”(后又改为“分巡台湾兵备道”),增“澎湖厅”,定“台湾”为官方统一的名称。光绪元年,清朝政府为了进一步治理台湾地区,再增设“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兰”三个县和“基隆厅”。10年后,清朝政府正式将台湾地区划分为单一行省,行政区扩为三府一州,领 11县5厅。由此可以看出,在历史上中国政府很早就开始管辖台湾了,而且是国际法中合法的先占。虽然后来由于《马关条约》签订,台湾于1895年被日本占领,但1945年日本投降后,根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又重新回到了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 国际上应当一致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属于中国的领土。 如果因为台湾在一段时间(1895-1945年)内脱离中国就否认中国对它的主权,或者认为台湾应当独立而不是归还中国,那是对历史的无知。台湾的主权无疑是属于中国的。

(二)政府继承及国际承认与台湾的“法律地位”

既然上文已经认证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那么中央政府对台湾就拥有完全的主权。“台独”分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分一秒都没有统治过台湾,因此对台湾没有主权。”这是谬论。中国政府并不依占领取得对台湾的主权,因为占领并非国家对某块领土拥有主权的必要手段,而是依政府继承而取得对台湾的主权。人民政府对国民政府的继承是政府继承而不是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是指前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政府的法律行为。国际法中的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是显然不同的。第一,发生的原因不同。后者是由于国际人格的消灭或国家领土变更引起,前者是由于社会革命或武装政变发生的。第二,主体不同。后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前者是有同一国际法主体存在的情况下新政府取代旧政府。第三,客体不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前者的客体是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在台湾问题上所发生的是内部而非外部的变化,即一个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从国际法的角度说,这属于政府继承的实例。

从宋代到清代光绪年间,中国政府一直对台湾行使主权。1885年,清朝政府正式划台湾为单一行省。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战败的清政府被迫签订了《马关条约》,把台湾割让给日本。但是,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这一切不平等条约。并且,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据此,日本割占台湾,应属无效占领。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对日宣战布告》,明确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中国将“收复台湾、澎湖、东北四省土地”,《马关条约》自属废止之。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中、英、美三国签署后有苏联参加签署的《波茨坦公告》都明确规定,日本应将窃取于中国的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10月,台湾重归中国版图,置于中国主权之下。此后迄今,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过。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革命取得伟大胜利,推翻了中华民国政府的反动统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华民国政府行使中国主权的历史至此终结。虽然台湾当局继续使用“中华民国政府”这一名称,但该名称已经失去其表示中国合法政府的意义了。所谓政府继承,就是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中华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前后,包括台、澎、金马在内的中国领土未发生任何变化, 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中华民国的消灭并不改变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国际人格,这一国际人格还是如1949年以前那样包括大陆和台、澎、金马等地区。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原“中华民国”在法律上的延续,是原“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者,中国还是原来的中国。至于中国的国家名称由中华民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也仅仅表明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对外关系的代表发生了更替。事实上,正如中国在1912年以前以“大清帝国”为国名,而在1912年之后将国名改为“中华民国”一样,中国在1949年之后又将国名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论“大清帝国”、“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代表了建立在包括中国大陆、台、澎、金马和港、澳等地构成的统一领土之上的统一的国家。根据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在政府继承的场合,新政府理所当然地继承旧政府行使国家主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了原中华民国政府作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对外代表中国的资格,原来作为中国中央政府的“中华民国政府”在法律上不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地继承了原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行使的包括对台湾省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合法继承了国民政府并行使国家主权的同时,也应当取得国际上的承认。在国际法中,国家的主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它不是国际法赋予的,但受国际法拘束。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于国际社会中,要进行国家交往,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对其主权的承认也是非常重要的。所谓承认,就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的事实已被联合国接受,中国在联合国中的代表权问题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都已得到公正、彻底的解决。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六十多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1964年中法建交,1972年中日建交,1979年中美建交。这三个国家以及所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均承认或尊重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与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过程中,一律以该外国断绝与所谓“中华民国”外交关系作为前提条件。事实上,除少数国家外,包括现代主要大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均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同时,与所谓“中华民国”断绝了外交关系,并且均声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