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怎样确定商品房保修期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以下具体规定:
一般条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6)买了变质食品时怎样投诉
《产品质量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调整产品质量的一般法律,它调整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所有产品。《食品卫生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用于调整食品这一特定产品卫生质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同属于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前者是调整产品质量的一般法,后者是调整产品质量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食品这一特殊产品的卫生质量方面,《食品卫生法》应优先于《产品质量法》适用,即法律上有优先适用权。卫生行政部门和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依照《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这就是“职权法定,各司其职”。
因此,买了变质食品,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57)患者就医怎样运用医疗保障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因病就医时,从挂号领取挂号单时起,患者同医院的合同关系便告成立,患者即拥有了特定的医疗权利,享有从该医院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
(58)患者就医怎样运用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不停止情况下的生存权和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是要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情况下,也要按医疗原则,尽一切可能救治。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还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健康权。
(59)患者就医怎样运用身体权
患者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亲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60)患者就医怎样运用受尊重权
医师在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就是说,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性别、职业、病种、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61)患者就医怎样运用病情知情同意权
病情知情同意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治愈后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
——患者有权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各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62)患者就医怎样运用诉讼补偿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而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有获取赔偿损失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63)在旅行中怎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外出旅游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有权知悉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情况,包括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的档次、范围、参观游览的线路、景点、日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团费所包含的服务内容要心中有数。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包括交通、线路、景点、购物、地接社等一切有关的信息。如果对旅行社所提供的日程、线路、景点、服务档次及价格等不满意,旅游者有权拒绝签约,旅游者支付团费后,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等服务,有权拒绝参加计划行程以外的项目,是否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支付小费等都是旅游者的自主行为。
旅行社有违约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旅游者即可以得到赔偿;协商不成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旅游者也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4)在旅行中怎样保护人身和货物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客购买了车票后即和承运人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即享有依约乘运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65)在旅行中怎样正确退票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66)在旅行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怎样请求赔偿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旅客在遇到上述损害后,应当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承运人拒绝赔偿,旅客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承运人赔偿。
(67)交房日期怎样确定
关于交房日的确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一般认为,应以开发商向购房者出示有关文件原件之日作为实际交房日。合同约定的收房日到实际交房日之间的时间应算作开发商的违约期,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向开发商索赔。
但也有关条例认为,应把购房者收取钥匙的时间作为收房日,因为交付商品房钥匙是开发商的主给付义务,交付相关的文件是开发商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延迟,并不影响给付义务的履行。这种做法已经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68)房屋交付使用后因故退房的学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检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9)办理交收房手续应该注意的要点
——书面通知。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书面通知购房者(即《入住通知书》),在指定日期到开发商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及应持证件、所交税费等。
——验收。购房者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仔细验收,房屋的水(市政)、电(市政)、气、有线电视系统、供暖系统及电话设备是否开通或具备开通条件以及房屋的装修附件是否和购房合同约定一致等等。
——签字。验收合格,即可在《房屋交接验收单》(或物业交付检验单)上签字接收,一旦签字开发商则完成了交付房屋的义务。
——明确责任。发现与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中予以注明,并明确开发商修复、更换时间及违约责任,此时购房者可以暂缓接收房屋,等开发商修复后经再次交接验收,直至合格。
若开发商延期交房,应明确约定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办法及时间。
收房时的隐患往往是签约时埋下的。所以建议购房者签订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以避免交收房时产生纠纷。
(70)外出打工前的准备工作
——吃苦受累的准备。外出打工不是旅游、做客,工作往往很累、很苦,而吃、住的条件又很差。城里人对打工者的钦佩和同情,就是目睹了打工者能忍受着一般城里人难以忍受的苦与累。
——挨骂受气的准备。打工者受到老板的训斥和辱骂,心情很压抑的,生气窝火是常事。这样的工作氛围,打工者必须事先有所思想准备,否则,打工者是无法忍受的。
——谨防上当受骗。比如,雇佣农民时制订“试用期”条款,一“试用”就是3~6个月,“试用期”不付工钱或少付工钱,没等“试用期”满便以“不称职”为借口,把农民辞退。结果,农民给老板白干了3~6个月。又如老板收打工者的“抵押金”,还没干活就先交几千元的“抵押金”,没等农民干几天,老板便以“不称职”把农民炒掉,“抵押金”却不归还。诸如此类的骗局,打工者必须认清,谨防上当。
——学会积极的自卫。打工者可以直接向老板据理力争,也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还可以找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找新闻媒体和上法庭打官司。要相信这些人是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
——学习有关法律。打工者首先要懂法。这样,打工者就应有选择地学习劳动法、经济合同法、刑法等,记住其内容。
——安排好家庭。如果只是丈夫一人外出打工,把妻子和孩子留在农村家中时,丈夫走前一定要安排好家中的生活,使妻子在家中生活无忧。同时对家庭居住的安全也要预加防范,如院门严实,房门牢固,防盗、防奸。另外,也要安排自己亲属经常看望妻子,帮妻子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困难。
(71)打工必须遵守的原则
——不参与色情活动。
——不参与赌博活动。
——不参与造假活动。
——不参与帮派武斗。
——不参与诈骗活动。
——不充当雇用杀手。
(72)打工必须签劳动合同
究其民工与企业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首先在于当前劳务市场,民工供大于求;其二就是民工们不知道上岗时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当然也就不会提出这种要求了。有的民工懂得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害怕企业会因此炒掉自己,不向企业提出签合同。
为了从根本上保护打工者的切身利益,国家劳动法中要求打工者与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打工者应做到:
——坚持签约。劳动合同是保障打工者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法律文件,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打工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以保障。因此,打工者必须坚持与企业签订合同。
——认真签约。有些打工者对劳动合同不认真,当企业与自己签约时,或粗粗地扫一眼,或简单地翻一翻,甚至看都不看地签字了事,这是极不负责的,对自己极为不利。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走走形式,而是为获得自身权益的保障,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履行合同。既然是合同,就要对签约的双方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肃地履行合同,作为打工者,则应按合同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公司(厂、店、工号)规章制度;如若不想在这个企业干了,应按合同中规定,提前1个月或2个月通知企业。其实,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履行合同,则是一种职业道德的表现。
——违约上告。当发现老板违约时,打工者应先找老板讲理,要求企业认真兑现合同,停止侵犯民工的合法权益。如老板不肯接受打工者的正当要求,打工者便可拿着劳动合同去找劳动部门申诉,由劳动部门出面与企业交涉,维护打工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企业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