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构建和谐社区: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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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国外社区简介(5)

1.市长职责

市长,也是社区议会主席,由社区议会选举产生。市长是法定的城市化社区政府的首脑,负责准备和主持社区议会会议。作为社区议会主席、市长是政治领袖,也是行政首脑,他是社区政府中的关键人物。社区议会还要选举1-2个副主席,任副市长,协助社区议会主席、市长做好社区议会和行政工作。

2.社区议会职责

社区议会职责是站在全局高度对社区发展作出全盘的战略性规划,使社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制订决策时达到平衡和协调。社区议会还必须促成社区的政治机构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社区议会除了制定社区全盘决策外,也负责处理一些特殊事务。社区政府财政预算是社区议会组织社区活动的基石。正是通过财政预算,社区议会得以行使其分配公共基金的权利。社区议会的最高权利包括征税、决定社区支出和制定一年一度的财政预决算。

社区议会有充分的自治权,决定组织什么样的行政机构来进行社区管理。有权决定管理机构的组建、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如何行使权力。

社区议会面向社区全体居民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召开,要预先向社区居民公告。社区听证会的程序和决策是完全透明和公开的,每个社区居民都有机会参与问题讨论。但是,有些机密的事情,社区会议还是要保密的,只能在议员层面召开,不可以“畅门入场”。

3.社区委员会职责

丹麦《地方政府法案》规定每个社区都应该成立财政委员会和若干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共同代表社区议会处理社区政府事务。每个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社区议会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决定成立什么委员会,以及如何划分他们之间的责任。但也有些例外,如社区社会保障委员会成立得由上级批准,财政委员会职能和权限由法律规定。

社区委员会的结构,决定了必须执行社区议会的决议,并在某一个专门领域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4.居民理事会职责

北欧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治制度,无论谁来执政掌权,社区真正管理者是全体社区居民。社区政府作为北欧国家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是北欧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北欧的民主性。一方面,社区政府由民主选举产生,直接对社区居民负责,每一个社区政府,就是一个民主机构;另一方面,社区政府是公共管理机构中与每个老百姓最为贴近的一级政府,绝大多数公共服务都是由社区直接向老百姓提供的。社区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对社区中的重要事务发表意见,参与社区大小事情的决策。

在社区中,居民老百姓通过三种形式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政:一是参加社区选举,给自己信得过的候选人投上一票;二是在社区公开讨论会上发表个人的意见、建议;三是成立各式各样的社团、协会、居民理事会,对社区决策、管理直接参与和监督。

原则上,居民理事会,在社区政府开办的服务性机构全都可以成立,是社区议会制民主补充和延伸,通过被服务者“自己的协会”使居民有机会对以社区议会为中心的社区政府提供的所有服务直接参与监督和管理。

三、社区经费

社区要使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就必须有自己的经济来源。

没有经济来源的社区活动,是无源之水,难以持久。北欧国家的社区经济在整体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社区政府的工资预算、资金支出、机构运行支出等都是国家整体经济规划中的重要参数,是国民经济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

丹麦:社区政府创造的生产价值占国民经济的33%;社区政府税收占国家总税收的30%以上;社区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占公共支出的55%左右(对社区投入之大、之多,可想而知)。

瑞典:社区税收占国家总税收的30%以上,社区支出占国家生产总值的20%以上,占公共总支出的40%左右。

挪威:社区税收占国家总税收的20%左右,社区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20%,社区支出占国家总支出的30%以上。

1.社区财政来源

北欧社区财政来源,一是所得税、财产税和社区收缴的各种行政费用。社区政府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社区内征收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从根本上说,社区政府要依赖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权力来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通过征税,社区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政策和社区服务水平。社区政府大约1/4的收入是靠自己的经营和服务获取的。由于各社区制定的税率不同,所获得的收入也各不相同。丹麦,2002年税率最低的社区是霍尔姆斯兰,为16.5%,税率最高的社区是措恩弗兹,为23.7%;二二是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拨款,包括固定拨款和专项拨款。专项拨款用于社区实施自己优先列支的项目,根据社区政府的实际支出,国家还会给予其一定补偿。以丹麦为例:

丹麦社区政府的收入约40%来源于中央政府财政拨款,42%来源于社区税收。2003年丹麦财政收入预算:服务收入23.4%;还款收入12.10%;其他补贴:03%;补助、包括增值税6.4%;税收57.8%。

以挪威奥斯陆为例:社区政府税收占53.3%;社区政府各部门收入占26.4%;中央政府财政补助占17.5%;中央政府专项拨款占11.7%;货币贬值与利息占2.1%。

2.社区财政支出

北欧社区财政支出,也可归纳为两部分,一是社区政府人员工资、机构运行等必要支出。丹麦社区政府全日制雇员约317000人,其中约12%受雇于行政部门,其他88%的雇员在社区政府开设的各种疗养院、日照中心、学校和公共服务部门里工作,所需付出行政管理费,占总开支的16%左右。二是为完成社区各项工作任务的投入。社区财政的支出是由社区的任务决定的。社区的职责是以提供社会服务和福利保障为主,资金投入就必不可少了。

丹麦社区政府通常将支出58%用于社会福利和健康保障。

2002年丹麦社区支出预算:道路环境6.7%;大中小学校19.5%(在校生费用全免);用于吃饭、娱乐休闲、公共信息8.8%;儿童日问照顾18.7%;老年人照顾21.1%;行政管理16.3%;其他服务9.5%。

2002年挪威奥斯陆市财政决算,总支出237.79亿挪威克朗:社区拨款109.21亿挪威克朗;老年关照费14.34亿挪威克朗;健康与儿童福利9.62亿挪威克朗;教育与文化事务57.06亿挪威克朗;商业发展和城市规划3.98亿挪威克朗;交通与环境事务28.13亿挪威克朗;其它15.44亿挪威克朗。

3.社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调合作

社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协调合作,主要是通过预算合作和均衡制度实现的。预算合作,每年社区政府的国库都要经手数额巨大的资金,也必须由中央政府和议会进行宏观调控,使之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起来,融为一体。社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合作主要表现在双方共同制定财政预算,虽不是法律规定程序,却是传统作法。预算合作达成协议代表全国社区共同利益,协议内容包括对社区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如社区税收过高,可协议劝说降低税率等做法。但协议既有对社区法律性约束,也可防止中央政府利用职权立法对社区进行直接干预。协议是一种很高层次的民主协凋。均衡制度对各个情况不相同的社区起到平衡的作用,目的是对所有地方政府给予平等的财政基础。根据这一制度,各社区政府可以确立不同的税收水平,提供不同档次服务,均衡制度建立在各社区不同的税收政策和具体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税收的额度是按照人均支出需要统计的,这种统计是在人口统计学和失业及住房标准等社会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统计的目的,是将大量资金准确公平地在各地方政府之间加以合理分配。均衡制度含有调整社区政府专项拨款的条款。根据这些条款,若社区政府因实施新宪法而造成财政开支增大,国家可利用专项拨款给予社区政府财政补贴;相反,若因实施新宪法,而节省了财政支出,国家亦可收回财政补贴。具体运作程序,都由社区政府与中央政府部门之间协商谈判达成共识解决。

社区无“大事”,群众利益无“小事”。北欧人认为,社区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事,用我们中国话说,社区没有什么路线、政策制定,决定的都是婆婆妈妈的小事,都是居民切身利益的小事。

就单个问题说来,社区确无大事,但许多小事聚集起来,就可能成为大事,就某一件小事,上升到国家高度,也就可能是“大事”。如1994年,丹麦一位政客刚登上国家议员宝座的时候,一位丹麦公民发现这张熟悉的面孔,这位当选为国家议员者竟是他家邻居,不但没能感到高兴,反而勾起一股无名怒火。原来在几年前,他一个残疾、智力缺陷的傻儿子,干了一件使新任议员不快的事,议员就找上门来指责他管教无方,教子不严,弄得他十分难堪。看着在克里斯钦堡春风得意的议员,他不由拍案而起,一个对残疾人没有爱心的人,怎能担负起治理国家的重任,怎能保护残疾公民的合法权益呢?于是,他把这件事透露给新闻媒体,顿时舆论哗然。丹麦民族是最容不得有人欺负弱势群体的。这么一来,这位新任议员立马声名扫地,不得不灰溜溜地辞职回家。

这么一件小事,却使一位刚刚创造事业辉煌的政坛新星,遭遇到了他人生中的“滑铁卢”战役的惨败。究其原因,就是他的行为违背了北欧社区生活一个基本的理念:“人与人之间必须有爱心,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此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必须把政府官员始终置于民众监督之下,只能做好事,不能做损人利已的事,热爱人民的人才有资格领导人民。只有取得爱民资格,才有资格教育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