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也注意发挥各州政府的积极性,因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各州和各地企业的健康发展。其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联邦政府利用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来开发全国的科学资源和人才,二是各州政府利用其现有机制来干预R&;D活动,三是鼓励各州做出新的积极的行动等。
联邦政府还不断地改善政策条件,鼓励私人部门对基础研究进行投资,对从事有竞争力的研究和优质教育所需的一些设施进行投资。其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有四项:一是制定适宜的税收政策,二是稳定以科学为基础的法规制度,三是营造有利于技术商业化的全球贸易环境,四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绩效。左图表明工业企业对R&;D的积极性和强度在不断提高,其总额从1980年开始超过了联邦政府。下图表明社会上的风险基金对R&;D的融资额度在不断增长,特别是在90年代之后有大幅度增长。
科技政策目标的定位
通过您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对西方政府在科技政策中的定位的做法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下面您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科技政策中其他的主题。
.我要介绍美国联邦政府科技政策演变的第二个主题,是关于政策目标的定位。其演变特点有两个,一是在目标面的变化上,从单一与社会福利相关,发展到五个子目标;二是在重点目标的变化上,从国防科技优先,发展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并举。
先谈第一个特点。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的R&;D的目的是什么,这就是所谓科技政策的目标定位问题。1940年之前,联邦政府只是做了少量的几件事情,如建立专利制度,成立国家科学院、标准局和国家卫生研究院,其中主要是支持在国家福利事业中利用科学,如发展医学研究。可见当时科技政策的目标仅定位在单一的、笼统的“公共社会福利”上。
1945年,V.布什的报告对美国联邦科技政策的“公共社会福利”目标进一步细分和充实为三大子目标:“国民的卫生健康”“国家安全”和“工业研究”。
到90年代,克林顿政府对美国联邦科技政策的目标明确地定位为五大子目标:有利于“国内经济繁荣,国际经济竞争”、“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民健康和医疗”、“提高公民生活质量”。
显然,这五大子目标涉及到国家中长期利益的核心要素。这就是说,确定国家科技政策目标,完全是以国家的主要利益为出发点。国家利益中的每一个核心要素,都要求科学技术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接下来我再谈第二个特点,即如何处理好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的问题。战后和平时期美国的科学技术政策应侧重惠及经济发展和卫生健康诸领域,但是由于战后冷战的国际形势所致,美国从1945年到1986年科学技术政策仍显示出国防科学技术优先的特点。经验与现实促使美国政府首脑强烈地认识到:美国的国家安全取决于对美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利用及科研的质量。因此联邦政府奉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优先的政策。朝鲜战争及冷战加深了这种认识。1957年,苏联人造地球卫星先于美国上天,洲际导弹也成功发射,这一挑战进一步加深了这种认识。
在二战之后至80年代末的历史时期,美国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经费支持,一半以上是通过国防部的渠道下发的。许多杰出的科学和技术的成功是在国防部资助下由大学做出的。在这个时期,国防科研经费占政府出资科研经费的比例高达53%~85%。关于这一点可从下图(资料来源:美国科学基金会)看出。
美国政府在国防科研经费上的投入,在西方世界中也是首屈一指的。60年代美国在国防科研经费上的投入占整个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全部科研经费投入的33%。
1988年,美国在国防科研经费上的投入为430亿美元,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的其他9个国家在国防科研经费上的投入总和为100亿美元,其中日本为4亿美元,德国为11亿美元,法国为39亿美元,英国为33亿美元,意大利为6亿美元,加拿大为3亿美元,荷兰为1亿美元,瑞典为4亿美元,瑞士为1亿美元。美国在国防科研经费上的投入占整个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在国防科研经费上投入的81%,占其全部科研经费投入的16%。
联邦政府奉行“军用转民用”的技术政策,促使国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影响国家的工业经济活动,在这个时期,从技术的社会功能来看,美国政府将技术分为三类:民用技术、军用技术和两用技术。它们在研究开发的机制上有一定的不同。
联邦政府在这个时期认为,虽然民用技术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由私人企业去负责研究开发,政府不必也不应去干预民营经济,这也就是“政府不干涉民营经济的原则”;但是,一旦国防部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产生,成为军事武器和装备中的新产品或新工艺时,工作在商业界的科学家和工程师获悉后,他们就可以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可进入民用市场的商品。于是这些革新创造就从国防部门“外溢”到商业企业,实现了新技术从军用向民用的转移。由于在世界的别处尚无此技术,因而美国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成为此种新产品的唯一销售者并获得商业利润。这就是二战之后四十年联邦政府奉行的军用转民用的技术政策。
由于强调两用技术,于是在美国就产生了两用企业,如休斯公司,它就是一个制造军用和民用通信卫星的两用企业。两用技术使得国防和商业经济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重叠。这种重叠一直延伸到企业一级。
在这些企业中通过共享或转移联邦实验室的技术,在同一套生产设施和工程人员的条件下既生产军用产品又生产民用产品,得到竞争性的收益和商业回报,从而达到将联邦政府实验室和民用产业结合起来的目的。据统计1988年美国50种最大的国防工业年收入的83豫来自民用。
但是,通过近四十年的实践,联邦政府国防科技优先的研究开发的政策逐渐显现出其负面的效应。首先,国防科技优先必然导致联邦政府在支持民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的力度上大打折扣,简单地认为这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让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去调节。其次,军转民用政策的实施谈何容易。
国防科技优先的研究开发办事方法与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如何应付新国际经济压力的研究开发办事方法,还有所不同。
国防技术专家听从政府“需要”的指挥而不按照市场竞争的需要办事。美国国防部把性能要求放在比工期与成本更重要的位置,其结果之一,是科研在总系统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要比商业企业高5倍。大型国防项目从开始至完成需要十年或更长时间,这比民用工业的情况缓慢得多。国防科技项目的进展趋向于按照一种“管道”模式,即在投资前有一个经费和管理都独立的科研阶段。而民用企业的做法却与此完全不同,它们不断地改进它们的产品,在产品生产的同时开展科研工作,并且逐渐把新技术引入产品之中。
鉴于这种教训,90年代后联邦政府转为实施“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并举”的政策。
.对我国来说,也有一个如何处理好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的问题。所以美国在这个主题上的经验教训,对我们也有借鉴的意义。
关于R&;D项目的布局
美国联邦政府科技政策演变特点的第三个主题,是关于R&;D项目的布局。其演变特点是,从重点学科点上突破,发展到重点学科领域上突破。
先说科学研究的布局问题,其特点是:从重点学科点上突破,到重点学科领域上突破,到全面出击地突破。
1940年前,美国科学只是在几个学科上取得突破,如遗传学、统计物理学等。
从二战到80年代末这个时期,美国联邦政府对科学研究即基础研究支持的项目布局的政策特点则是“学科领域上重点突破”。综合V.布什的《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报告、历届总统及其科学顾问在国会上的若干报告等,这些重点项目的学科分布大体上是:
从一级学科上来看,它们是: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数学、工程科学。
从二级学科上来看,它们是:理论物理学、原子物理学、核物理学、流体力学、电学、固体物理学、地球物理学、空气动力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生理学、解剖学、药物学、病理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人类生态学、数理统计、函数论、数理方程论、算法理论、材料力学、工程力学等等。
到90年代联邦政府相应的政策特点则是:“全面出击,在所有主要的科学前沿领域进行原创性工作,并保持领先地位”。具体来说是:
(1)美国研究者在所有主要的科学前沿领域从事原创工作,并使自己处于世界领先者行列。
(2)一旦国外学者作出具有原创性的新发现,美国研究者能够做出快速反应,重现这些新发现,并在同一起跑线上做出进一步的原创性研究。
之所以要采取这种“全面出击”的做法,1994年W.J.克林顿总统在其《科学与国家利益》中是这样解释的:预言科学究竟会在哪一领域、哪一时刻出现惊人的重大突破,几乎从来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美国科学家必须在所有主要领域的前沿中进行工作,以长期保持和促进我们的竞争地位。这就意味着,美国科学家和工程师将继续在最重要的科学进展中处于显著位置之中。他们必须保持我们科学卓越的传统,在所有重要科学和技术领域以最高质量培养出科学、工程和技术的劳动大军,并创造出这样一种基础,即当关键性发现无论在何地出现时,都能加以利用并加以推进。这个目标将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对基础科学和工程研究进行投资的原则。
这说明,像美国这样早在40年代就在科学上位处世界第一名的国家,在科学研究的项目布局上也不敢贸然采取“全面出击”的政策,直到90年代才采用这样的政策。这反过来说明,我国在科学研究上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策是合理的。
您说的没错。下面我再说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布局问题,其特点是:从重点学科点上突破,到重点学科领域上突破。
1940年之前,美国在技术上的原创性研究开发首先始于私人企业,而且起步较早,几乎与美国经济发展同步。其特点是在若干个点上突破,如,1793年E.惠特尼发明轧棉机;19世纪40年代前后,在木材加工业中发明或改进了锯、刨、制榫、成形、镗孔等全套加工机器;19世纪70年代,爱迪生、贝尔等人在电气工程方面做出重要发明,等等。
1941~1945年,是联邦政府增强技术的原创性研究开发工作的一个转折点,在这一时期开创了美国“政府主导”进行特大规模项目(如原子能技术、计算机技术)
的原创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先河。
1988年是联邦政府增强技术的原创性研究开发工爱迪生发明电灯泡作的一个转折点,它标志着联邦政府将技术原创性研究开发工作的重点全面转向高技术领域。其主要动因有两个:一是由于国内技术平台的长期自主提升和科学原创力的长期积淀,美国已成为世界技术原创的大国和强国;二是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依托技术创新在一些经济指标的绩效上超过美国。在反省之后,为国际经济竞争之需,联邦政府特别是克林顿政府才有此举。1988年后,美国在高技术领域开展的原创性研究开发约有20方面左右,具体的可从政府部门的一些指导性文件中反映出来,1990年商务部在一份有关美国新技术面临来自日本和欧共体国家挑战的报告中,提出了12项新技术;1991年全国关键技术发展小组在递交国会的报告中,提出了政府应予以重点扶植的22项新技术;同年政府重大技术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中,也提出了政府应予以重点扶持的22项新技术;同年全国民间组织竞争力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中,也提出了政府应予以重点扶持的23项新技术。
重点技术的选择原则,是在能对产业经济绩效和国家安全产生重要、持续影响的技术领域,从事原创性的研究开发活动。它们具有如下特性:在近期内能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从长期看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国内有企业能将其产品化和商品化,从战略上看能保持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的竞争优势。
这就是说,直到今天美国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布局上,还不敢提“全面出击”,这种谨慎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这对于美国在技术平台和技术研发能力上相差甚远的中国来说,更应该如此。以上海市为例,现在上海人均GDP已达超过5000美元,相当于美国1935年经济发展的水平;上海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能力最多相当于美国60年代的水平。鉴于这样的情况,加之上海只是一个城市、地区,不能与美国整个国家相题并论,所以上海在制订自己的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布局时,应实事求是,不能贪多、贪大、贪高,在科学领域应以少量学科重点突破为宜,在技术领域应以少量领域重点突破为宜,千万不能全面出击。
R&;D活动的战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