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法律能够不断超越和进化的批判力量—西方自然法学说源远流长—古罗马的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伟大阐发者—阿奎那提出最全面的自然法学说:西方中世纪法律图景和社会秩序的经典描述—西方自然法学说的高峰: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对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法治和分权的阐发—当代自然法的以及生长空间。
讲西方的法律,就不能不讲西方的自然法思想。西方自然法从古代希腊时期开始,一直到今天,虽然其间起起落落,但始终经久不绝,成为西方法律文化一个特殊现象。
是吗?不过我觉得西方“自然法”这个词好像有很多涵义,难以把握。
是的,自然法的思想,可以说是源远流长,而且派别众多,难以胜计。若谈到自然法思想的“远”,早在希腊人开始从事哲学思索之前,盲诗人荷马就发觉男女建立生活共同体、父母子女组成家庭等等,乃是出于人性自然之理。诗人赫西欧也发现人与禽兽各有不同的生活之道。重要的是前苏格拉底时期的哲人赫拉克利特首先指出宇宙中存在着一种法则——道,它支配一切。例如生到死、冬夏、晨昏、睡眠与苏醒、战争与和平、饥饿与饱足、富裕与贫穷之轮替或对抗。在两极的力量相抗中,乃有万事万物之生成变动,因此,“冲突”乃万物之父。
那你能否首先讲一下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最初观点?
自然法的最初观点
据台湾学者林立先生的考察,历史上第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法思想是产生于史称“希腊化时代”的斯多亚学派。此一时代起于建立横跨欧、亚、非三洲之大帝国的亚历山大大帝逝世(公元前323年),到罗马帝国完全征服希腊(公元前146年)为止。
此一时期的哲学课题已不再是探讨外在世界的生成变化原则,而是转移到实际的伦理学问题,关心个人灵魂如何在幽冥的乱世中,得到安宁及解脱。斯多亚学派的终极关心,一言以蔽之,就是人如何持身、行动,以获取幸福。该派由一种泛神论的宇宙观出发,肯定宇宙之中有一个永恒不变的“道”“世界理性”“宇宙魂”的存在。此“道”不仅是法则,同时也是构成万物的原质。“道”
生万物,万物只是“道”不同的存在样式。人类之理性乃是此“宇宙理性”之缩影。人之存在亦从属宇宙大自然的规则。人若想要获取幸福,只有透过顺从自然的生活,清心无欲,收心静观天命,不放纵心志驰骋于外。
基于这种泛神论的立场,世间一切人无非皆为同一个“道”所生,人人皆分享同一个“宇宙理性”,因此该派主张人人平等,且人人皆可认识同样的自然法则。再加上亚历山大的大帝国已打破希腊人城邦生活之世界观,普天之下,国界已不存在,人们生活在一个国家,此国度内最高的原则乃是正义与互爱。
在上古时代,奴隶制度盛行之际,连亚里士多德尚且都认同奴隶制度,那么斯多亚学派人类平等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
是的,我们只要看看今日国际法及普遍基本人权的思想,就可知道斯多亚学派对人类的巨大影响与贡献。
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否影响了后来的罗马法?
是的,斯多亚学派的思想后来由西塞罗及辛尼加的大力引介,逐渐深入到罗马文化精神之中。虽然该派泛神论的思想和稍后的基督教超越一神观形同水火,但其平等观却可以和基督教之主张接枝,促使原本以征服外邦者之姿态出现的罗马人在历史过程中经过多重文化的熏陶,终于趋向世界一家的观念。
能具体讲一讲罗马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吗?
古罗马自然法思想最著名的代表应该是西塞罗。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古罗马著名的集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于一身的人物。西塞罗是把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结合在一起的主要代表人物。希腊的自然法构成了西塞罗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他的主要著作有《论共和国》《法律篇》和《官吏篇》。他的政治法律思想,对西欧中世纪的思想家们影响极大。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决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而正当的理性就是法,共享法的人也必共享正义。他同时认为“恶法非法”,即现行法律如与正义相矛盾的话,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它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自然是正义的本源,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由这一自然法的观念出发,西塞罗认为“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他宣称,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难怪罗马法具有如此巨大的成就,其整个法律体系充满着理性的光辉,原来和希腊传统下的自然法有关。
是的。罗马法可以说就是自然法的制度体现。
那接下来的欧洲中世纪是一个黑暗的时代,是愚昧和蒙昧的代名词,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应该销声匿迹了吧?
神学自然法学说
不对,自然法思想是西方绵延不绝的传统,中世纪自然法思想仍然成就斐然。不过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和罗马时期判然有别。下面我们就来讲讲中世纪的自然法。
有什么样的区别?
罗马时期强调个人主义,中世纪强调共同体的利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除了是基督教理论的一种表现,更多地是承继了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其典型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
你能进一步讲讲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吗?对中世纪,我们国内一般人了解不多,对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可能存在许多误解。
阿奎那不是宗教神学家吗?他的自然法思想是否和上帝有关?
是的,阿奎那主张法的多样性和以上帝为最高立法者的世界秩序。
怎么讲?
这首先涉及阿奎那对法律的分类。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之所以被认为是至中世纪为止,西方自然法最系统的表述和最高成就,主要是因为阿奎那的法的分类理论。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什么是永恒法?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神是整个宇宙的统治者,它支配着整个宇宙,是整个宇宙的最高主宰,整个宇宙由上帝的理性支配,“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那什么是自然法和人法呢?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的法律,是永恒法在理性动物——人类身上的体现。阿奎那认为,一切事物都受神意的支配,因而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都参与了永恒法。“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出色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主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人法是为了使一般的、不确定的自然法原则变得更确定而根据人的理性制定的法律,“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什么是神法?既然有了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为何还要有神法?
神法是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所做的补充。
之所以如此,阿奎那认为主要有四个理由:因为人注定要追求一种永恒的福祉,而这是人类的天赋所不能达到的;人类的判断不可靠,不同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因此为了使人确定无疑地知道他应该做什么,就要接受神所制定的法律;人法不能指挥和规定内心的动作,而人的最终目的是要过一种德性的生活,因而必须要有神法补充其不足;最后人法不可能惩罚所有的恶,因此需要可以防止各种恶的神法。
阿奎那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有什么深意吗?我觉得只不过是西方各种法律分类之一种,也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嘛。
不对,阿奎那对法的分类,体现了他对法的多样性的认识,这些不同的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法的体系,这个体系也就是阿奎那心目中的世界秩序的图景。永恒法是最高的,是上帝的意志,是一切事物的最终主宰;自然法是理性的人对永恒法的参与,而人法是自然法的具体化,自然法和人法最终都受永恒法的支配;正如人法对自然法的作用一样,神法也是对人的理性不足的补充,其目的仍然是服从最终的神意。所以上帝是世界秩序的最终立法者,上帝用永恒法统治宇宙万物,从永恒法产生自然法,从自然法产生人法,这样一个等级秩序是阿奎那心目中至尊的观念。
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还有什么重要的贡献呢?
阿奎那的自然法学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实现共同的幸福。他说:“法律无非是达到共同幸福的理性秩序,它由对共同体负有照料责任的人制定并公布。”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具有鲜明的目的论倾向,这种目的论不仅表现在他对法律的本质的论述,而且表现在他关于法律的适用上。
能否具体阐发一下?
好的。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共同的善,这里的善,又可称为共同的幸福。他说:“法律必须关涉与幸福的关系。而且,既然每一部分与其整体的关系同不完整的东西与完整的东西的关系一样,既然一个人是那称为社会的完整整体的一部分,因此法就必须以整个社会的幸福为其真正的目标。”个人的利益不应该成为立法者立法的出发点,即使这种个人利益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与所有的人的利益相一致也不应该。因此,法律必须服务于共同的幸福,也就是说法律必须服务于作为完美共同体或政治团体成员的所有人的利益。
这种共同的幸福怎么实现呢?
这种共同的幸福只有通过政治社会才能达到。
共同幸福只有通过政治社会才能达到,这是和阿奎那关于人的本质和政治社会方面的看法相联系的。阿奎那说:“人天然是个社会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淤阿奎那认为,人类的幸福只有通过政治社会才能达到,这是因为:人类生来不具备动物身体上的自然优势,因此为了生存,人类必须根据自身不同的特长和天赋,进行劳动分工,彼此配合来完成不同的任务,而这种分工配合,就必须要由法律来统一和安排。人类需要政治社会,除了上述生物性的原因之外,还是为了满足人类特有的理智和精神的需要,人类需要寻求知识、文化和信仰的教化,而这些幸福只有通过政治社会才能实现,或者说这些幸福只能是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幸福。
阿奎那是否认为只要有永恒法和自然法就可以了?
这个问题很重要,阿奎那虽然是神学家,但是他仍然继承了西方法治的传统,重视实在的人法的作用。
他是怎么在上帝的法律和世俗的法律之间架接桥梁的呢?
他认为,在政治社会中实现人类的共同幸福既需要自然法也需要人法。他首先讲到了自然法的局限性。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应用于人类行为的特殊情事时就会表现出它的一般性和非明确性的特性。所以, 第一,从自然法中引出决定的实践理性并不总是有效的,因此当我们从自然法中推出更具体的规则的时候,一般性的规则就要被修正以适应例外的情境。“至于说到作为这类一般原理的结论的较为个别的事例,则自然法只有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才仍然是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的,无论作为一种正当性还是作为一种知识而言,都是如此。因此在个别情况下,自然法可以容许例外。”例如,自然法认为使用暴力是不正义的,但是这个规则在自我防卫和正义战争的情况下就有例外,暴力在此就是正义的。第二,当我们把自然法的一般规则应用到具体的案例时,自然法内容的精确涵义往往被误解,错误难以避免,即使由好人来解释也是如此。第三,虽然根据自然的理性,自然法的要求被所有的人知晓,但是理性往往被激情和坏的习惯战胜而堕落。“因为在某些人身上,理性为情欲或某种天生的恶习所败坏”,因此虽然遵从理性是我们的本性,但是有时候我们会被与理性相反的一时的念头引向邪恶。
既然自然法有局限,那么实在法的人法有何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