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近代十一位国学大师讲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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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张荫麟、吕思勉、金毓黻讲宋史(5)

仁宗在位四十二年,无子,以从侄继,是为英宗。英宗在位四年,其子继,是为神宗。

神宗即位时才二十岁(以足岁计还未满十九岁)。他做皇子时,谦恭好学,优礼宾师,很得士林的称誉。他是感觉异常敏锐的人。他即位之初,和朝臣谈到太宗的死状,至于堕泪。他立志要兴振中国,收复燕云的失地,湔雪祖宗的耻辱。以稚年临御,承积弱之后,而发奋图强,在这一点上,他和汉武帝正相符同(他即位时比武帝长三四岁)。他一生的事业也似乎隐隐以武帝为榜样。但他的福命不如武帝:武帝寿六十九,他寿仅三十八。他所处的时代也和武帝所处的大不相同。武帝初年,当长期休息之后,公家的财力绰裕盈溢;而神宗即位时,不独府库虚竭,国计也濒于入不敷出了。武帝承景帝深文酷法、繁刑严诛的余风,其时主威赫铄,法为国是,令出必行;而宋太祖“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的家法,和真仁两朝过度的宽柔,寖假造成政治上一种变态的离心力;以敌视当权为勇敢,以反对法令为高超,以言事得罪为无上的光荣。政府每有什么出乎故常的施为,必遭受四方八面寻瑕抵隙的攻击,直至它被打消为止。范仲淹的改革就在这样的空气里失败的。英宗朝因为追尊皇帝本生父的名号的小小问题(即所谓“濮议”,英宗本生父原为濮王),笔舌的战争就闹得天翻地覆。到神宗即位时这种政治上变态的离心力久已积重难返了。再者汉初去春秋战国“军事中心”的时代不久,尚武之风未泯,右文之政未兴,故将才易求,斗士易得,图强易效。宋初惩五季军人恣横之弊,一意崇文抑武,三衙实际的长官爵不过四品至六品,唐朝的武举制度也废而不行,军为世贱,士耻言兵,结果良将勇士,两皆寥落,神宗朝重大的战役,多委之宦者李宪,其时军事人才的缺乏可想见了。

神宗做皇子时,对王安石久已心仪神往。他即位时,安石方以前知制诰的资格,闲住在金陵。他正月即位,闰三月便命安石知江宁府,九月便命安石为翰林学士;其后三年间,安石遂历参知政事而至宰相。这王安石是江南西路临川县人。其父历知韶州及江宁府道判。他少年时代的优裕顺适和范仲淹恰成对照。据说他的“眼睛如龙”,读书过目不忘。他二十四岁便登进士第,本取第一,因赋卷中语犯忌讳改置第四。可是他一生从没有和人谈及这件得意的失意事。他的诗文在文学史上都属第一流,并且为当代文宗欧阳修深所心折。欧初识他时,赠他的诗有“翰林风月三千首,吏部文章二百年”之句,直以李白、韩愈相拟。他不独以文名,德行、政事也无不为侪辈所推服。他官知制诰时,他的夫人给他买了一个妾,那是当时达官应有的事,安石见了她,就问:“那里来的女子?”答道:“夫人叫我来侍候舍人的。”问她的来历:原来她的丈夫是一个军校,因运米损失,家产入官,还不够赔,便把她卖掉,得价九十万钱。安石立即命人把她的丈夫找来,让他们复为夫妇。他官知制诰后,居母丧,年已四十余,却尽极哀毁,在厅堂里以槁枯席地,坐卧其上。有一天,某知府给他送一封信,那差人看了他的样子,只当他是一个老仆,叫他递入内宅。他在槁席上拿了信就拆。那差人嚷骂道:“舍人的信,院子也拆得的么?”左右告诉差人那就是舍人!他于书卷外,一切嗜欲都异常淡薄,对衣食住都漠不关心。后来毁他的人便说他“囚首垢面而谈诗书”。他于荣禄也未曾表现过一点兴趣。宋朝的“养馆职”(“三馆”是国家的图书馆和史馆)是朝廷储才待用的机关,地位极清高,也是仕宦上进必由之路。照例进士名列前茅的,初仕任满后可以请求考试馆职。他却不去请求。再经两任(三年一任)外官之后,大臣荐他去考试馆职,他也不赴。再历一任外官之后,朝廷直接授他馆职,他也不就。再经一任外官之后,朝廷又授他以更高的馆职,他于屡辞之后,才勉强俯就。但他不是没有办事的才能。他在政治上的好处后来的史家极力埋没,但我们于他早年的政绩还可以找得一例:他知鄞县任满后,县人就给建立生祠。这样一个德行、文章、政事的全人,他在仕途愈懒于进取,朝野的有心人愈盼望进取。当他给仁宗上《万言书》的时候,他久已声满天下。可是到了他由江宁知府,而翰林学士,而参知政事,而宰相,一直猛跳的时候;到了天爵和人爵极备于他一身的时候;先进和后进的同僚,包括那正人君子的领袖司马光,都不免对他侧目而视了。

我们读史有时可于异中见同。汉武帝初年,财政和军备都没有问题,所以他的事业的第一步就是开边;到了后来因兵事的耗费,财政不足,才施行新经济政策。神宗即位时的情形正正相反。所以他的事业的第一步是经济、军事,以至教育上种种建设和改革;后来这些兴革有了相当成效,才着手开边。两人事业的程序是“易地则皆然”的。

神宗在王安石的辅导下所行的新法,现在择其重要的,分经济、军事、教育三类,每类依颁行的次序述之如下。

1.经济

(甲)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颁布)其法:各地方政府,每年两次举行放款,听人民自由请贷(第一等户每次所贷不得过钱十五贯,以下递减),半年为期,取息二分。这种贷款叫作“青苗钱”,因每年第一次散放是在苗青的时候。此法初行时,官吏邀功,每强迫富人称贷,这叫作抑配,后立法严禁。二分的利息,现在看来,似乎不轻,但在当时,因为通货稀少,民间的利息很高,以五分为常,甚至有一年倍本的。此法固然是政府的生财之道,也是感觉青黄不接之苦的农民的一大福音。以重利盘剥为业的豪强对此法的痛恨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司马光所代表的一班士大夫对此法之原则上的反对是比较不容易理解的。

(乙)农田利害条约(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这法令原文的节略如下:

凡有能知土地所宜种植之法,及修复陂湖河港,或元无陂塘、圩垾、堤堰、沟洫,而可以创修,或水利可及众,而为人所擅有,或田去河港不远,为地界所隔,可以均济流通者。县有废田旷土,可纠合兴修。大川沟渎,浅塞荒秽,合行浚导。及坡塘堰埭,可以取水灌溉,若废坏可兴治者。各述所见,编为图籍,上之有司。其土田迫大川,数经水害;或地势汙下,雨潦所钟;要在修筑圩垾、堤防之类,以障水涝;或疏导沟洫、畎浍,以泄积水。县不能办,州为遣官。事关数州,具奏取旨。民修水利,许贷常平钱谷给用。

这法令的实效是:截至熙宁九年止,全国兴修的水利田共三十六万余项。但反对党在这事实下注下一句道:“民给役劳扰。”

(丙)募役法(熙宁三年十二月颁布)其法要点:是令本来有徭役义务的人民,输钱代替,这叫作“免役钱”;官户(即仕宦之家)、寺观、女户等等,本来没有徭役义务的也令出“助役钱”,其数比免役钱减半。免役和助役钱的征收率,按各地方政府雇役的需要和资产的等级(分五等)而定;于免役和助役钱的本项外,加征二分,叫作免役或助役宽剩钱,此款原定以备凶荒之用,后来解归国库。募役法对平民是有史以来一大解放,惟官户不免因之蒙受一点小小的损失,其遭受士大夫的反对是势有必至的。

募役法为安石经济政策中最先急的项目。安石曾对神宗说(熙宁四年二月):“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未暇理财而先举事,则事难济。臣固尝论天下事如弈棋,以下子先后当否为胜负,又论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此臣所以汲汲于差役之法也。”

(丁)市易法(熙宁五年三月颁布)此即汉武帝时的平准法的扩大。平准法只行于京师,市易法则推行于京师以外。隶属于京师市易务的分支交易务,设置于下列各处:杭州,黔川(今四川彭水县),成都,广州,郓州(山东东平县西北)。反对党反对此法的理由是:“与商贾争利。”

2.军事

(甲)保甲法此法实即旧有乡兵制的改良和扩大,其实行有四个重要的步骤。第一步(熙宁三年十二月):编民户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保有保长,大保有大保长,都保有都保正和副都保正,各选本组织内财勇为众所服的主户(地主或自耕农)人丁充当;家有两丁以上的,选一人为保丁,两丁以外的余丁亦选其壮勇充保丁;每大保每夜轮派五人警盗,同保有犯强盗、杀人、放火等等重罪而知情不举的坐罪,保内有容留强盗三人以上过三日以上者,其邻舍虽不知情亦坐罪。此法先行于畿内,以次推及全国。第二步(熙宁四年):奖励畿内保丁习武,每年于农隙分地举行会试,试骑步射法,上等的当授官职,以次至四等予赏有差。第三步(熙宁五年):许畿内主户保丁“上番”(即赴各县巡检司服巡警之役),十日一换;月给口粮和薪菜钱。第四步(元丰二年至四年):予保甲长及保丁以严格的武艺训练,先以禁军的教头教大保长,三年艺成,乃以大保长为教头,教保丁。此法先行于畿内,次及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到了熙宁四年,这三路共有受训完毕的保丁约七十万人。第四步的开始施行已在王安石去位后三年。

与保甲法约略同时实行的是募兵的裁减,但所裁减的,厢兵居多(其数不详),禁兵较少。计禁军总数在英宗末年为六十六万余,在熙宁间为五十六万余,在元丰间为六十一万余。

在安石的军事计划中,保甲法原是恢复府兵制以代替募兵制的准备。在施行保甲法第一步之前,安石已与神宗讲论府兵之制,打算以渐复行之。关于此事,安石在所撰《熙宁奏对日录》中曾有记载,此书已佚(此书百二十卷为我国历史文件中稀有之宝,佚去太可惜,幸大部分已为李焘采入《续通鉴长编》中,但经删改,本来面目已失,惟宋人陈瓘《四明尊尧集》引五十余则,可于此见其内容一斑),兹据朱熹所引,摘录如下:

余……为上言募兵之害,终不可经久。佥以为如此。

余曰:今养兵虽多,及用则患少,以民与兵为两故也。又五代祸乱之虞,终不能去;以此等皆本无赖奸猾之人故也。

上因问府兵之制曰:何处言府兵最备?

余曰:李邺侯传言之详备。

上曰: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否?

余曰:今上番供役,则以衣粮给之,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未有租庸调法,亦可为也。但义勇不须刺手背。刺手背何补于制御之实?今既以良民为之,当以礼义奖养。刺手背但使其不乐,而实无补也。又择其乡闾豪杰为之将校,量加奖拔,则人自悦服。今募兵为宿卫,乃有积官至刺史防团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之。陛下审择近臣,使皆有政事之材,则他时可令分将此等军。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可及此辈?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大计也。

上良以为然。

随后安石即奏上记载唐府兵法最详的邺侯家传。此奏原稿曾为朱熹所藏。朱熹说:“(予)独爱其纸尾三行,语气凌厉,笔势低昂,尚有以见其跨越古今、翰旋宇宙之意。疑此非小故也。”又说:“抑公此纸,词气激烈,笔势低昂,高视一时,下陋千古,而版本文集所载,乃更为卑顺容悦之意,是必自疑其亢力已甚,而抑损之,其虑深矣。然论其实似不若此纸之云,发于邂逅感触之初,尤足以见其胸怀本趣之为快也。夫以荆公之得神祖,可谓千载之一时矣,顾乃低徊若此,而犹未免有郁郁之怀。君臣之际,功名之会,呜呼难哉!”

神宗到底认府兵制为不可复行,故安石罢政后,不再谈及,其旨似以保甲为防守的辅助力,至战斗的主力仍任募兵。

(乙)保马法(熙宁五年,元丰七年。)此与汉武帝时之“马复令”(许人民养官马以减免徭役)相近,其法:于畿内及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许人民领官马自养,或领官钱买马自养,每户不过两匹;养官马支架,公家给以钱帛,并免除其捐税的一部分(后来畿内不给钱帛),同时养户自然得使用所养官马。属三等以上的养户十家为一保,属四等以下的养户十家为一社;一保之内,马有死者,十家共偿其值;一社之内,马有死者,十家共偿其值之半。后来又令京东、京西两路保甲户一律养马,而免除其教阅及此外若干保甲的职责。

(丙)更戍法的废除(熙宁七年至元丰四年。)更戍法本以防止兵为将有,但结果“兵不知将,将不知兵,临事应变,精神散漫,指挥不灵”;禁军之不振,这是其原因之一。神宗和安石有鉴于此,逐渐于各路的军略要地取消更戍法,而设置固定的驻防禁军,由固定的主将,就地训练。这种驻防军的设置,当时称为“重将”。“将”是当时军队新编制中的一种单位,一将约有三千人上下,仿佛现在的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