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美国当代语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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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结束语

语言与文化休戚相关。语言不仅是文化的重要部分,承载着文化,而且是文化中唯一具有生命的有机部分,将人类文明代代传承。历史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现存的自然语言都是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深深地打上了社会和政治的烙印。历史的发展和地域的变迁使人类语言演变成无数本质相同,形式各异的语言,承载着各自不同的文明。作为一种历史积淀的文化模式,语言中充满了人为干预的结果以及社会历史事件的痕迹;同时它每时每刻都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之下继续发展变化。因而,语言不是“自在自立”的,而是一个寄生在社会系统中的信息和符号系统。因此,“发展变化”以及“对社会的依附”成就了语言的基本特性。不同的语言反映和表达不同文化的特征,成为不同民族的认同方式。语言的失缺致使文化的失却,文化的失缺最终会导致民族的灭亡。

美国的民族复杂程度不亚于印度,他们赞美印度是“语言博物馆”,可是对本国的同类现象从不加以渲染。因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概念的重点并不是在“众国”(states)而是在“合众”(united),通俗地讲美国作为一个国家不仅不鼓励而且是尽量减少和弱化本国的民族多样性的发展。因此,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但在语言上高度统一的国家。美国自建国以来,其语言教育,尤其是针对移民的语言教育发展一直以来诠释的都是“同一面旗帜、同一种语言和同一个国家”的理念,其语言立法总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国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和针对性有所不同,或者强调对移民语言的同化、或强调对土著语言的教化、或者鼓励双语教育。无论是对北美大陆的土著居民还是对移民,美国社会关于语言的态度在表面上看来存在差异,但美国对英语的态度和政策却是始终是保持一致的,可以说,以欧洲文化中的“单语至上论”和“语言尊卑论”为理论基础的单语主义一脉相承,欧洲文化的价值体系和传统观念在大框架下指导者语言立法的调整和改变。追求“语言一致”和“文化同质”是美国开国元勋们一贯的理想和信条。保护和强化英语进而实现“美国语言的一致性”是贯穿着美利坚合众国整个历史的一贯理想和追求,也是美国语言立法和政策的准则。美国对内对外的语言立法无不体现了维护英语的中心地位,强调美国英语的优越性,积极促进英语文化的传播的立场。

由此可见,发轫于清教徒的宗教信仰,根植于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形成于美利坚民族的特殊性,以盎格鲁-撒克逊的文明趋同主义为核心的美国文化直接支配了美国政府对语言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依托了长久以来,尤其是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的美国官方语言立法的主导倾向。具体地说,秉承上帝赋予的“使命”,美国一直把自己当做世界的楷模,当领土扩张已无可能、经济扩张遭到抵制时,美国力图加强其语言文化的渗透并强调英语的普世性(universality)和可输出性(export ability)。在具体行动上其表现张弛有度。横向上,积极通过立法将英语确定为美国的官方语言,最终导致了31个州、40多个地方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纵向上,通过声势浩大的反双语教育立法运动来强化“英语语言一致”的终极目标,使美国语言教育重返唯英语教育的轨道,运动最终导致了美国废除了长达30多年的《双语教育法》。尽管双语教育立法贯穿于整个20世纪,但是实际上它是带有浓厚的“过渡性”色彩的措施,它的最终意图是使受教育者逐步过渡到主流语言,尽快地融入到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其实质依然是“单语主义”和“单元文化”,巩固和维护“一致性”的民族认同。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土著语言法案》也只不过是“亡羊补牢”的安抚性政策。9·11 之后,美国通过立法加强全民外语语言能力,旨在在新的历史和时代的契机下实现语言立法的双刃剑的功能:一方面提升国家自身的安全防御和保障;另一方面凭借外语的阶梯来实现全球化的“英语统一”。可见,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英语是国家的官方语言,英语虽然没有官方语言的“名”,但确确实实有官方语言的“实”,所以英语是美国名副其实的官方语言。任何国家的语言立法无疑都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出发,其结果必然损害一部分人地利益,这是难以避免的。语言立法是为了解决语言矛盾而产生的,同时却产生了新的语言矛盾。任何工具都可以用于善或者恶,去建设或者去破坏。所以就语言立法而言,就是提高某一种或几种语言的地位。无论如何,在这个高度交际化的世界,不论是有意的还是偶然的,为某一种语言获得的“善”必然会引起对其他语言的破坏或损害。以唯英语运动为导向的美国语言立法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主流文化群体的权益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损害着非主流文化群体自身的民族认同和语言权利享用。

语言立法,作为一种文化手段,具有十分明显的政治文化意图和国家政策导向,它不可能也从来没有过“科学中性”。作为一国语言政策中的显性环节,其目的在于规定官方语言和标准语及其使用,规定各民族语言的关系,确保公民的语言权利,减少或防止语言矛盾与冲突,规定语言规范的原则、促进语言健康有序的发展。一个民族的语言意识是该民族对本族语言的基本态度,反映在国家层面上便是这一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的支撑和基础。美国因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建国历史和政治制度而使其语言政策带有浓厚的文化烙印,离开美国的政治文化背景来研究美国的语言立法就难以把握其立法脉络的内涵和深层动机,也就无法解释“文化”自变量对“语言立法”因变量产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审视一国特别是大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必须联系该国的政治传统、价值观念,尤其是民族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否则就会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作为一项以交互性、交叉性和动态性为内涵的整合型研究,美国的语言立法被放在后现代主义的文化理论框架内进行研究,从而剥掉了它“科学中性”的外衣。研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证明以下观点:即后现代主义文化更加强调语言政策的文化功能和语言文化的多样性,语言政策和立法在后现代主义的框架内不再是一个单变量的过程了,而是一个与具体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多变量过程,这之间非语言变量的作用往往大于语言变量。因此,对于多民族的国家而言,一个民族主导的语言意识不仅决定了语言立法的倾向,关系到民族语言的兴衰甚至存亡、少数族裔语言权利的享用和剥夺,甚至会激化民族矛盾并引发民族的冲突从而会破坏一国的安定团结。因此,一个民族要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内部各民族的语言均衡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以一种主流语言来压制和泯灭其他非主流语言的行为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