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概述
19945100000017

第17章 《古兰经》的经济思想

《古兰经》作为伊斯兰社会的最具权威的百科全书,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经济主张和观点。这些主张和观点,不仅在当时阿拉伯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今天仍对人们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

首先,《古兰经》认为,“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按照伊斯兰教的解释,人都是空着两手来到世上,还要空着两手回到后世。社会上拥有财产的人,只不过是被真主指派的暂时代理人而已。因此,《古兰经》提醒人们,世界上的一切都是来自真主的,拥有财产的人要把他积累的相当部分财产用在真主的正道上,财富只是人生的点缀并不是人生的目的,只有后世的报酬,才是更美好的、更值得追求的:

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

今世的享受,是些微的;后世的报酬,对于敬畏者,是更好的。(4:77)

但是,《古兰经》又与一般的禁欲主义的宗教不同,它既重来世,也重今世,谋的是两世的幸福吉庆。因而,它允许并且肯定人们享有的私有财产: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

你们的财产,本是真主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4:5)

这样,它实际上肯定了人们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为了维护这种所有权,《古兰经》还规定了私人财产的继承权:

我为男女所遗的每一份财产而规定继承人,即父母和至亲,以及你们曾与她们缔结婚约的人,你们应当把这些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交给他们。(4:33)

《古兰经》还从当的社会的情况出发,详细规定了遗产的继承办法: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末,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宋,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末,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么,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4·11-12)

这恐怕是世界上最古老而完备的遗产继承法了。在当时轻视妇女的情况下,《古兰经》仍然肯定了妇女和儿童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是难能可贵的。

《古兰经》肯定了人们所应该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权利,指出财富是人们今世生活的必要条件和真主的考验,同时允许人们适度地消费它、享用它:

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5:5)

信道的人们啊!真主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爱过分的人。(5:87)

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

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7)

同时,《古兰经》鼓励人们用合法的、正当的手段,去营谋则富、获得财富:

没有残疾而安坐家中的信士,与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主道而奋斗的信士,彼此是不相等的。凭自己的财产和生命而奋斗的人,真主使他们超过安坐家中的人一级。(4:95)

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53:39)

因而,《古兰经》反对依靠剥削而生活,主张通过各种谋生手段,如经商、放牧、种植,甚至通过分配战利品来获得生活资料或财富。根据阿拉伯民族传统的经济特点,《古兰经》特地讲了发展商业贸易的问题,鲜明地指出:

真主准许买卖……。(2:275)

为了保证这种商品经济的正常而有秩序、合乎规律地发展,《古兰经》还指出了商业贸易的准则,首先是公平贸易,秤平斗足:

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

并对那种称量不公、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斥责:

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个重大的日子吗?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绝不然,恶人们的记录,将在一本恶行簿中。(83.1-7)

其次是允许借贷,但告诫人们要订有契约,并在订契约时应有证人在场: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一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他。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债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

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2:282)

这种详细的规定,对于促进正当的借贷和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保证。

再就是为了使买卖、借贷双方的利益不致于因一方失败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提出了抵押的方法:

如果你们在旅行中〔借贷〕,而且没有代书的人,那末,可交出抵押品;如果你们中有一人信托另一人,那末,受信托的人,当交出他所受的信托物,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你们不要隐讳见证,谁隐讳见证,谁的心确是有罪的。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的。(2:283)

在世界各大宗教的经典中,唯有《古兰经》对经济问题作了如此充分而详尽的论述,这鲜明地反映了伊斯兰教重视经济、积极入世的态度。

《古兰经》在提倡正当贸易、发展商品经济、通过各种经济活动、获得财富的同时,对那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规律,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指责。

1.反对高利贷。

《古兰经》坚决禁止高利贷、重利盘剥,以免不劳而获、脱离生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

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2:278)

并以犀利的笔调,对那些以高利贷而盘剥的人进行了辛辣地讽刺:

吃重利的人,要象中了魔的人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重利。”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275)

既对高利贷者的丑态进行了形象地描绘,又划清了正当的买卖和高利贷的界线。

2.反对贿赂贪污。

《古兰经》对行贿、受贿和贪污腐败十分憎恶,特别是对那些地位尊贵者更是提出了严厉的警告:

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

甚至提出:

任何先知,都不致于侵蚀公物。谁侵蚀公物,在复活日,谁要把他所侵蚀的公物拿出来。(3:161)因而,从穆罕默德起,生活都是十分廉洁简朴的。

3.反对通过欺诈、偷骗等手段获得别人的财富。

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2:188)

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5:38一39)

《古兰经》特别注意保护弱小者的经济利益,强调不得侵吞孤儿的财产:

你们应当把孤儿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以〔你们的〕恶劣的〔财产〕,换取〔他们的〕佳美的〔财产);也不要把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产,而加入吞蚀。这确是大罪。(4:2)

侵吞孤儿的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4.10)

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古兰经》能提出这一点,已充分说明了伊斯兰教的人道主义的精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古兰经》为了抑富平贵、防止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并且为了保证社会公益事业,接济贫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规定了施舍、赋税和天课的制度。

《占兰经》指出,在富人和有产者的财富中,有贫民应享受的权利:

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

他们的财产中有一个定份,是用于施济乞丐和贫民的。(70:24-25)

因而,《占兰经》强调:

1.有产者要拿出一定的财富舍散给贫民,这不仅有利于穷人,亦有利于自己:

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2:272)

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2:271)

2.规定了有产者须交纳的赋税: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2:267)

你们所获得的战利品,无论是什么。都应当以五分之一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赤贫、旅客。(8:41)

《古兰经》还指出:

你要从他们的财产中征收赈款,你借赈款使他们干净,并使他们纯洁。(9:103)

不仅明确地规定了人们所应交纳的赋税的数额,而且详细地说明了这些赋税的用途,这是有益于社会的。

3.规定了每个穆斯林所要缴纳“天课”的定制。

“天课”又称“济贫税”,是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这一定制的实行,不仅增强了穆斯林之间的宗教意识和凝聚力,而且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为此,《古兰经》号召人们说:

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使者,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悯。(24·56)

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2:277)

这种“天课”依据穆斯林的能力,凡有一定资财者,每年应按规定比例纳课,约为:商品和现金纳四十分之一,农产品纳二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一等。

据统计,《古兰经》中讲到天课的地方,有八十多处,这反映了《古兰经》防止不平衡的畸型经济现象出现的思想。

当然,实行天课和鼓励施舍,并不是养成一些人的依赖性和不劳而获的思想。为此,《古兰经》明确规定了应接受接济的人员:

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9:60)

在此明确指出了可以接受赈款、天课和赋税的八种人,这样,就充分显示了《古兰经》经济理论的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