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19867200000025

第25章 改革开放后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变(4)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利用外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次年5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从1979年到1986年期间,全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288.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仅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22.9%。在1983年以前,由于引进外资的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对外宣传的力度不够。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速较为缓慢,局面未能全面打开。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方面,自从1979年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前来我国和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接触、洽商、谈判合营企业的约有几百起。由于双方对彼此的情况需要有个了解熟悉的过程,我国国民经济又正处于调整过程中,有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因此商谈的多,谈成的较少,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截至1980年底,我国已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20个,总投资2.1亿多美元,其中外资1.7亿多美元。合营者主要是港商,还有瑞士、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厂商。此外,已批准举办的合作经营项目300多个,吸收外资约5亿美元。绝大多数是在广东、福建地区,主要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投资。从1979年到1982年,我国合同利用外资金额为205.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24.6亿美元。尽管这一时期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第一,外商直接投资进展缓慢,合资经营企业谈的多,成的少;许多项目谈了两三年还定不下来。不少项目由于在某些问题上顶牛而长期僵持或吹掉。第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法规不完备,许多政策问题不好解决。不少外商认为,向我国投资缺乏法律上的保障,投资环境不够好,怀疑我国政策多变,疑虑较多。第三,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复杂,层次多、环节多、变化多、效率低。外商普遍反映,同中国人办事太难。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项目控制较严,审批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比较有限。例如,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对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直到1983年修改后,才将减免税期限延长。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对外商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致使引进外资的工作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1.个体经济政策日臻完善

在1985年以前,党和政府对个体经济实行了积极扶持的政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个体工商业从业人数的日趋增加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对个体经济单一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已经同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此外,个体经济在其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个体工商户缺斤短两、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等现象较为普遍;对个体经济的管理法规还不完善、不配套,管理体制也不够健全等等。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引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以便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个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一方面继续对个体工商业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并不断加大对个体工商业的支持力度,努力为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了对个体工商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以便确保个体经济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

1987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关于个体经济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规。《条例》在积极扶持个体工商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了对它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歇业都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生产经营场地也应由各地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不得乱设摊点。同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针对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要求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投机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抗税。对于违反规定者,《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的公布,解决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法规不统一的问题,并回答了个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新问题。对于整顿市场秩序,教育广大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勤劳致富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同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业的开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申请登记的项目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并对违法经营者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持假营业执照经营者,“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及投机倒把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处理,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体工商业的规范化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个体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在此前后,各有关部门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通知,整顿市场秩序,加强了对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并对现有的无照商贩立即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物价政策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要求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账,正确核算。严禁偷税漏税,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者,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于1987年10月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同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商贩也应按规定代扣营业税的通知》;1988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布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工商局、农业部又作出了《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这些通知和文件主要根据个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调整信贷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以便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对个体经济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针对个体经济管理中的问题,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要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纠正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5年,我国的个体经济曾出现过一个发展高峰。

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人数平均增长速度为37.5%、45.9%。此后,个体工商业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增长速度明显下降。这一时期,我国城乡个体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向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增长速度趋于平稳。1985年以后,个体经济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增长幅度明显下降,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和人数增长幅度平均为7.4%和9.5%。这主要是因为前几年的个体工商业具有恢复和发展的性质,因而增速较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个体经济几乎被消灭。三中全会以后,它有一个基数小和恢复的过程,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发展速度比较快;另一方面,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政策、经济管理上还有一些缺陷,若干关系尚未理顺,从而使个体经济在同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中,在税收、价格方面,在经营的自主权方面,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其增长速度自然较快。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竞争的条件逐渐趋于平等,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就不可能保持以往的发展速度。此外,个体工商业在经营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诸如货源、原材料、场地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时间。因而,个体经济很难继续保持以往快速增长的态势。

第二,个体工商户由流通型向生产型发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发展,其行业结构随着社会的实际需要而调整。在1985年以前,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的占绝大多数,此后,个体手工业在个体经济中的比重有了较大提高。据统计,到1987年底,个体手工业达180万户、从业人员402万人,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比重由1986年的12.7%和16.9%,分别上升到13.1%和19.5%。而个体科研、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行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与此同时,个体经济开始由内向型向外向型发展,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已不限于本乡本土,开始向外地拓展业务,少数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已经打入国际市场。

第三,城镇个体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快于农村,改变了过去农村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快于城镇的局面。1987年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人数分别比1986年增长16.3%和20.6%,而农村个体工商户则分别增长了12%和15.9%。城镇个体工商业增长速度快于农村。这主要是因为农村个体经济在连续几年大幅度增长之后趋于稳定,而城镇个体经济则大体保持了原有的增长速度。

第四,从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发展。据调查,1987年全国1372.5万个体工商户中,雇工8人以上,约占总数的千分之八。虽然比例不大,但发展较快。从1979年至1986年,个体经济由31万人发展到1211万户、1846万人,注册资金180亿元,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突破。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活跃了市场,繁荣了经济,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而且直接为我国私营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准备了条件。正是在个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借助于党和政府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得以悄然萌生,并逐步壮大了自身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