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罗马的一位历史教师,后来成为敌国的间谍,他不幸被一次反间谍行动暗杀了。在垂死之际;他用粉笔在床头留下了“||||”的记号,为此,警方调查了三名嫌疑份子。
首先调查3号的当铺老板,他却辩解:“若指明是我的话,不是多画了一条线吗?”4号的钟表店职员则辩解,“若是指我的话,还不如写4或Ⅳ来得快呀?选”5号的店家也说:“若是指我的话,在他断气之前,倒不如写V来得快些。”
每个人都否认自己有嫌疑,那么,这三人之中,何者是真正凶手呢?
聪明的你也细想想吧?
答案:
4号的钟表店职员。因为“||||”这种记号是14世纪时特有的,因为法国的查理五世,下令不准用Ⅳ,他认为这含有侮辱的意思,从此Ⅳ必须写成||||。精通历史的被害者,是为了留下确实线索,才做这样的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