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我们假定这一阶级每年所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也不能因此便断言他们的劳动对社会的真实收入没有增加。比如,一个工匠在收割后的6个月里做了价值10镑的工作,虽然他在同一时间内消费了价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但他却实实在在给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增加了10镑的价值。在他消费6个月收入即价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时,他又生产了一个等价值的产品,使他自己或别人能购买相等的6个月收入。所以,这6个月时间所消费及所生产的价值,不等于10镑,而等于20镑。诚然,无论在什么时候,只存在着这10镑的价值,但若这价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不为这工匠所消费,而为一士兵或一家仆所消费,那么在6个月终,还存在的那一部分年产物的价值,就比这工匠劳动的场合要少10镑的价值了。所以,即使他所生产的价值,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超过他所消费的价值,但无论在什么时候,市场上货物实际存在的价值,都赖有他的生产,能比没有他生产的场合大。
第四,农场主及农村劳动者如果不节俭,也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这和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是一样的。
任何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只能由两种方法来增加:(一)改进社会上实际雇佣的有用劳动的生产力;(二)增加社会上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量。
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改进首先取决于劳动者能力的改进,其次来源于其工作所用的机械的改进。因为工匠及制造业工人的劳动,能比农业家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实行更细密的分工,使每个工人的操作更为单纯,所以就工匠及制造业工人说,这两种改进都能达到高得多的程度。因此,在这方面,耕作者阶级并不比工匠及制造者阶级处于优越地位。
实际用于任何一个社会的有用的劳动量的增加必须完全依靠雇佣它的资金的增加,而这个资金的增加又必须完全与管理和支配这个资金的个别人从收入中节省出来的数额相等。如果商人、工匠和制造业者像这个体系所设想的,比所有者和耕作者天然地更倾向于节俭和储蓄的话,那么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更加可能扩大用于他们社会的有用劳动量,从而增加社会的实际收入。
第五,即使每个国家居民的收入真的像这一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完全由他们的劳动所能获得生活资料的数量构成,那么一个商业和制造业的国家的收入在其他事物相等的条件下,也必定比农业国家的收入大很多。一个国家每年通过商业和制造业能从国外进口比其自身土地在他们实际耕作的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更多的生活资料。
尽管这一学说有许多缺点,但在政治经济学这个题目下发表的诸多著作中,它或许是最接近真理的。因此,它值得每个愿意认真研究这门十分重要的科学原理的人去深刻思考。尽管把投在土地上的劳动看做唯一的生产性劳动的观念未免过于偏颇,但认为国民财富不是由不可消费的货币财富构成,而是由社会劳动每年再生产的可消费的货物构成,而且把完全自由说成是能使这个年度再生产尽可能最大的唯一的措施,就体现出这一学说是非常公正而自由的了。
近代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学重视制造业及对外贸易,而不重视农业。但另外一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学则遵循了一个不同的原则,即对农业比对制造业和外贸更加优惠。比如中国、埃及和印度,都特别重视农业。
其实,任何国家的商业最大、最重要的部门,都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进行的贸易。城市居民的生产材料和生活资料皆来自于农村的原生产物,他们用其中一部分制成制造品返送回农村,作为其获得原材料及生活资料的代价。两者之间的贸易,最终总是以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与一定数量的制造品交换。后者越贵,前者就越便宜。任何国家关于提高制造品价格的企图就是降低土地原生产物价格的企图,从而阻碍农业的发展。此外,任何国家关于减少工匠和制造业者人数的企图,也必然会缩小土地原生产物的市场,从而进一步挫伤农业的发展。
因此,这种为了增进农业而主张对制造业及对外贸易加以限制的学说,其结果往往与目的背道而驰,并间接妨害了农业的发展。就这一点而言,也许他们比商业体系还更加矛盾。重商主义虽然鼓励制造业和对外贸易而不鼓励农业,但它使社会资本的一部分从支持较有利益的产业,转向支持较少利益的产业,其实际效果最终还是鼓励了它所要促进的产业。相反,重农主义的学说则妨害了它们所要保护的产业。
由此可见,任何鼓励或限制的学说都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而这些鼓励或限制的制度被完全废除之后,一个明白而简单的天然的自由的体系才会自行建立起来。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只要不违反正义的法律,就完全有自由用自己的方法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用劳动及资本和他人或其他阶级进行公平竞争。根据这种天然的自由的体系,国家三个简单易懂的职责需要履行:(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每个成员,使之免受社会上其成员的侵害或压迫,即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它们是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绝不可能建立和维护的。
国家要履行这些职责,必然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这个费用又必须由一定的收入来支持。所以,在下一卷,我将竭力阐明:(一)什么是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哪些应该由社会内特殊成员承担;(二)向全社会征税的一般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利弊;(三)什么原因使得几乎所有现代政府都拿出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抵押或举债,以及这些债务对国家实际财富和对社会的土地各劳动的年产量有什么影响?所以,下一卷我将分作三章来进行论述。
卷五国家的财政问题
国家支出的费用
国防费
保护社会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是一个国家的首要职责。而国家要想完成这一职责,就必须借助军事力量。不过,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的军事费用,因社会状态和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在最原始的狩猎社会状态下,每个人都既是战士又是猎人。这时,既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人们或为保护社会,或为社会复仇而去打仗,在和平时期则通过自身劳动维持生活。
在比较进步的游牧社会,情况也大抵相同。在这种社会里,每个人都既是游收者,也是战士。他们逐草而居,没有固定的住所,通常在帐篷中生活。他们民族在平时就过惯了流浪的生活,一旦打起仗来,每个人都很容易变为战士。在战争时期,他们也把老人、妇女和儿童带到战场。如果己方战胜了,敌方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他们的战利品,而一旦战败,自己的牲畜乃至妇女儿童全都归敌人所有,连大部分没有战死的战士,也不得不服从征服者。其余的人则通常被驱散或逃往荒野。
在更加进步的农业社会,即在没有对外贸易且除了供自己消费的一点粗糙的日用品外没有其他制造业的状态下,人们也容易变成战士。这些以农业为生的人大都在户外劳动,风吹日晒的生活锻炼了他们,使他们能承受战争的艰苦。并且,他们的工作有些也与战争行为相似,比如挖沟、构筑围墙等。因此,只要战时稍加训练,他们便可以上阵打仗,这样君主或国家的花费相对就少些。不过,即使在最低级的农业社会,人们也要求有固定的住所,而一旦放弃住所,就意味着蒙受巨大损失。
在一个更高级的社会状态下,两种不同的原因使在战场上打仗的人自己养活自己完全成为不可能。这两个原因就是制造业的发展和战争技术的改进。
如果战事在播种后开始在收割前结束,农民参加战斗并不会影响其收成,因为大自然本身会完成大部分有待完成的工作。但是,当工匠、铁匠、木匠或纺织工离开他的工房去参加战斗时,他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枯竭了。因此,当他走上战场保家卫国时,就必须由国家供养。
另外,当战争技术逐渐发展成一种错综复杂的科学,而战争结局也不再像过去由短期小规模的战斗所决定时,就必须由国家来负担战士的生活了,至少在他们服役期间应该如此。因为,不管这些战士在和平时期从事何种职业,如此漫长且昂贵的服役对于他们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自然要比原始社会小得多。由于维持兵士的费用,完全由那些非兵士的劳动者承担。除此之外,这些人还要按照各自身份,维持他们自身乃至他们的行政司法官吏的生活费用。因此,兵士的数目就不能超过这些劳动者除了维持他们自身及国家官吏生活费用外所能维持的限度。在古希腊的小农业国家里,有1/4或1/5的人是战士,而在近代文明各国,一般兵士的人数不会超过全体居民的1%,因此国家负担不会重到危及经济发展。
游牧民有很多空余时间,农业在原始状态下,农民也有一些空闲,至于手艺工人或制造业者则完全没有一点空闲。第一种人把大部分时花在军事训练上都没有关系,第二种人把一部分时间花费在那上面也不会蒙受大损失,但第三种人的情况却大不同,他浪费一小时便会有一小时的损失。于是,为自身的利益,他自然会完全漠视这种训练。并且,随着制造业的进步,必然会引起农耕上的种种改良,使得农民和城市的工人一样没有空闲。于是,农民自然而然地和市民一样忽视军事训练,大多数人都养成了不好战的习性。然而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财富却又不免引起邻国的侵略。所以,国家必须采取新的公共防卫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似乎要为公共防卫做准备,似乎只能采取两种方法:(一)可以采取非常严格的政策,强制实行军事训练,强迫适龄的所有公民或其中一部分服兵役;(二)可以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成为一个特殊的职业。
如果国家采取前一方法,则其军事力量就是所谓的民兵;第二种则是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备军主要的工作,国家供给的军饷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来源。至于民兵的军事训练则只是临时性的,其日常生活来源还得依靠他们谋生的职业。
民兵到目前为止有好几种。有的国家只对民兵施以军事训练,却不编队,如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而有的国家不仅对民兵实行训练,还编成了团队,比如英国和瑞典。
在火器发明之前,军队的优良在于每个战士在武器使用上的熟练程度与高度技巧。火器发明以后,人们认为使用武器所必要的一切技能,完全可以通过集体训练获得,而决定近代军队战斗命运的,实际上是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可是,民兵不论用什么方法训练,总是远远比不上纪律良好的常备军。
由于只有拥有一支有严格规章制度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家才能抵御外侮,所以只有拥有常备军一个野蛮的国家才能突然变得文明。常备军可以凭借其不可抗拒的力量,把国家的法律推行到最僻远的地方,各国可以通过它维持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
随着社会越来越文明,国家的军事费用也必然会变得越来越大。原来在平时战时都无须花费国家费用的军事力量,在进步的过程中最初还只是战时需要国家维持其生活,到了后来连平时也要国家来负担了。
火器的发明,给战争技术带来了巨大变化,进一步增大了一个国家的军事费用。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长矛弓箭相比,短枪是更贵的武器,与弩炮石炮相比,大炮臼炮也是更贵的武器。在古代战争中,掷出去或射出去的矛和箭都可以重新捡起来,并且也值不了几个钱。现代战争所耗费的火药一瞬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而费用却十分可观。由于现代的大炮比古代的大炮威力大得多,所以设防的费用也高得多。现代许多不同的原因都使得社会的防卫费用要比从前大得多。总之,近代有许多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然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在现代战争中,往往是那些最有能力负担火器的巨大费用的国家占优势,从而使富裕文明的国家比贫穷野蛮的国家更占优势。在古代,富裕文明的国家发现自己无法抵御贫穷和野蛮的国家。在现代,贫穷野蛮的国家则发现自己难以抵御富裕文明的国家。火器,一个表面看起来如此有害的发明,却对文明的永久持续和扩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经费
国家的第二个职责就是尽量保护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侮和压迫,即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机构。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国家履行此种职责的费用也不相同。
在狩猎民族中,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两三日的劳动价值,所以没有设置行政长官或司法机构的必要。由于没有财产,人们互相毁伤的顶多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行凶者得不到任何好处。但损坏财产就不同了,行凶者得到的好处往往恰好是受害人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