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社区资源利用对保护区影响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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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管理影响评估(2)

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并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干涉,但当自然保护区成立后,为了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的完整,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区内资源采取了封闭式管理模式,不仅禁止保护区社区居民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利用自然资源,而且对实验区居民对社区周围的资源利用活动也做了限制。由于缺乏相应的补偿和引导机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禁止和限制居民利用区内资源的同时,并没有为社区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援助,帮助社区寻找替代能源和产业以降低社区森林依赖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因此,在社区森林依赖持续偏高,居民缺乏新的致富渠道,而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的情况下,社区居民不愿主动参与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活动,而且传统“以林为生”思想影响下的社区居民往往置保护区管理制度于不顾,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采集、采伐自然资源,加大了对社区周围自然资源的利用强度,从而影响了保护区有效管理的实现。

首先,社区居民在保护区有效管理活动中的缺位直接增加了保护区有效管理的成本。这是因为,有效管理是建立在管理机构对区内资源存量及其变化态势具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之上的,而这类信息通常需要通过实地考察和长期观察来获得。相对于外来管理人员,在当地长期居住的社区居民更具备搜集这一资料的比较优势。保护区内经济落后,对外交通不便,且区内自然资源极为丰富,如果由外部管理人员单独负责收集区内自然资源的存量信息和变化状况就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与外来管理人员不同,保护区社区居民常年在保护区附近生活并且以林为业,他们可以较少的成本,在平时的劳动和生活中获得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存量和变化信息。不仅如此,在当地长期生活的社区居民熟悉当地条件,他们的主动参与能够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信息搜集和平时的考察、科研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

其次,林缘社区居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了保护区管理所承担的机会成本。保护区的有效管理不仅包括对区内自然资源的封存保管,也包括对这些资源的科学研究与合理开发利用,在这一过程中宣传保护教育,可以让社区居民得以享受到保护区成立所带来的实际收益。从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目前的经营状况来看,当地保护区的管理模式仍然滞留在对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封存保护阶段,远未达到对当地自然资源的科学研究与合理开发,并在利用过程中宣传保护的层次。实地调查资料显示,当地社区的资源利用方式与保护区这样的管理模式选择的形成不无关系。虽然当地早在1967年就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且近些年来又有多项环保项目在当地开展,自然保护思想在当地已得到普及,如在所调查的三个村中,平均有88.33%的居民认为保护环境与自己有关,且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必要的,但由于当地社区的生产、生活对森林依赖度都较高,因此仍有许多村民为了维持生计而不得不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采集、采伐林间经济作物和木材,如在草河坝村和阳尕山村有80%的居民从事林间采集业,这两个村的房屋建材100%来源于社区周边的森林。这样的大规模的资源利用模式对社区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保护区管理机构认为,在社区居民缺乏新的致富渠道和替代能源尚未找到的前提下,贸然引入新的管理模式,开放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只能引起对自然资源的滥用,致使保护机构多年的管理成效毁于一旦。因此,在社区经济还比较落后,社区森林依赖度还很高的情况下,保护区管理机构只能延续传统封闭式管理模式,被迫承担因放弃合理利用区内资源所造成的机会成本。

总之,受林缘社区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及思维方式均具有浓重的“森林依赖”属性。目前保护区林缘社区的“森林依赖”属性与保护区管理机构现行强制性封闭式管理方式间的冲突,是社区居民与保护区管理机构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这些矛盾不仅提高了保护区有效管理的执行成本,而且也使得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不放弃对区内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了保护区有效管理的机会成本。

第三节 资源利用对管理成本的影响

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是国家政府为保护地区生态系统完整所采取的外部干预行为,为了界定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和收益,并指出当地资源利用状况对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的影响,必须设定某一特定“基准线”作为参照。所谓基准线,实际上是界定成本或者收益的一个参照,基准线假设在没有其他干扰因子的条件下,单纯的外部干预,即保护区有效管理对当地社区原始状态产生影响时所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然后再将其他干扰因子纳入考核范围,从而考虑需要研究的影响因子对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和收益的影响。

为了界定保护区有效管理的成本和收益,除了首先要明确保护区有效管理产生了哪些影响外,还要在此基础上区分哪些影响属于成本,哪些影响属于收益。

一、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成本

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和收益的区分,可根据保护区的具体管理目标来划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有效管理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资源配置进行干预的手段,并通过这些管理手段实现其管理目标。下面先讨论在没有社区资源利用的状况下,保护区有效管理活动的成本和收益。

我国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是由国家批准成立,以保护生态完整,维护生物多样性为唯一经营目标的国家机构,这样的经营目标限制了当地社区对于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保护区有效管理的间接成本(C1)应当包括当地社区因保护区建立而被迫放弃使用区内资源所承受的机会成本,即为保护当地生态系统完整,社区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社区居民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保护区有效管理的实施所付出的直接成本(C2)包括:国家为建立自然保护区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制定保护区有效管理制度所付出的制定成本以及为确保有效管理制度执行所付出的监督成本,还有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运作费用,如为掌握保护区内资源存量和其变化态势所付出的调查成本,为监督保护区内外对保护区资源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及消除不利影响所付出的执行成本。

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的收益也可分为直接收益(G1)和间接收益(G2)。保护区有效管理的直接收益(G1)主要是有两方面,首先是指保护区森林资源价值的增加量,这其中包括保护区林木资源、林间经济作物、林间生物资源的价值增量;其次是指保护区建成后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生态完整和生物多样性,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社区的生存环境和投资环境,从而为当地社区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经济收益。森林资源产权客体属于公共资源,其收益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即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仅能改善当地社区当代的生态环境,而且也能为周边地区乃至全国长期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因此,保护区有效管理所带来的间接收益(G2)应包括,自然保护区之外地区因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改善所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以及当前生态环境改善为未来社会所带来的各种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

二、社区资源利用对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的影响

为了考察社区资源利用行为对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的影响,现在将社区资源利用纳入有关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和收益的讨论。

在保护区成立之前,社区居民拥有对当地自然资源的“习惯产权”,当地社区资源自行利用状况非常普遍且明显,此时保护区管理机构只需花费很少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就可以消除大量对保护区资源有不利影响的社区资源利用活动,在保护区资源有效管理方面取得巨额收益。然而随着保护区有效管理活动的加强,社区“森林依赖”有所降低,居民资源利用方式由“显性”转为“隐性”,管理收益降低。若管理机构希望继续降低这些不明显的社区资源利用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必须花费更大的成本,这将导致管理成本的上升。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有效管理目标,保护区管理机构就必须增加制度建设投入和执行投入,但由此带来的收益却是递减的。因此,受保护区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方式转变的影响,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与所得收益之间呈倒数的指数变动关系,这一关系可表示为:

C= a(1/G)α(b>0, α>1)(1)

其中,C为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即C1+C2,G为保护区有效管理的收益,即G1+G2,a为大于0的常数,α大于1。

在保护区成立后,受保护区管理制度的制约,保护区社区居民对于社区资源的“习惯产权”被剥夺,居民资源利用成本(SC)被大幅提升。为减少资源利用成本,社区居民不得不将其“显性森林依赖”转化为“隐性森林依赖”,通过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如在保护区管理人员巡逻期之外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采集野菜和药材。在保护区成立之初,保护区管理机构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就可以制止许多当地居民的非法资源利用行为,取得较高的收益。然而随着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介入,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方式由显性转为隐性,保护区有效管理的边际收益在社区居民资源利用边际成本提高的同时而减少,这一关系可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G= bSCβ(b>0, 0<β<1)(2)

其中,G为有效管理的收益,S、C表示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成本,b为大于0的常数,β大于0小于1。

将(2)式代入(1)式即可得出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与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方式之间的关系:

C = a(1/ bSCβ)α(a>0, b>0, α>1,0<β<1)(3)

即保护区有效管理成本与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成本呈倒数的指数变动关系,即随着有效管理成本的大幅提高,保护区有效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社区居民资源利用方式由以前的显性化和普遍化逐渐转变为隐性化和个别化,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区内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完善和加强保护区管理制度及其执行,通过提高保护区社区居民资源利用的成本来实现其对区内资源的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白水江自然保护区林缘社区具有很高的森林依赖度,在缺乏新的资源利用方式和替代生计的前提下,为了生存和发展,当地居民不得不继续大量使用区内资源。由于利用方式仍局限于一次性不可循环利用,因此不可避免的对区内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破坏。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完整为目的,为了实现有效管理目标,保护区管理部门通过提高居民资源利用成本的方式,减少居民的资源利用活动。但是在保护区社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社区森林依赖度依然较高,且社区缺乏替代产业和替代能源的情况下,社区居民只能继续利用对保护区自然资源,无法实现区内经济的发展和社区森林依赖度的大幅降低。因此,为了减少保护区林缘社区居民的资源利用行为对有效管理的不良影响,必须设法扩大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权限,将当地社区经济发展纳入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当地社区协商处理“保护与发展”这一问题,在提高保护成效的同时为当地社区寻找新的替代产业和替代能源,推动社区经济的发展,降低社区的森林依赖度,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移居至保护区以外地区,最终实现对保护区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