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终南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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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衣制格言

佛制三衣。統於一化。凡曰比丘。皆須遵奉。所謂同一師之氏族。等三聖之形儀者也。通量局量。律有正文。長會廣增。妄情取捨。或愚昧無知。或披文不細。邪風一扇。習熟生常。南山芝苑。雖久正諸。奈何深積弊情。卒難悛革。今先定尺量次明披著。定量則准九十過量三衣戒。披著乃本眾學齊整著衣戒。以此二文為本。却引疏鈔律論明文。詳其進否。自然明白。何勞執諍。初定量者。戒本云。若比丘佛衣等量作。若過者波逸提。是中量者。長佛九搩手。廣六搩手。是名佛衣等量。此戒因六群與佛等作。而為制戒緣起。至論結罪。文約過量。問。此戒過量。約何分齊。若據戒本。乃過佛衣之量。則一丈八尺。無乃太過乎。答。凡佛制戒。兼通像末。時既遷流。身亦漸減。故以佛身。而為准的。故戒疏云。弟子無限。不可定准。世唯一佛。故衣是定。事鈔釋此戒。准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量長廣皆應半也。鈔又云。長姬周尺丈八。廣丈二。常人九尺六尺(戒疏同此)。今須依此。而定持犯。又據事鈔二房戒文。周以十寸為尺。唐尺加周二寸。資持云。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文)世中造衣。無非私用。依前多論。九六為定。問。律有通量。足可任情。何拘尺寸。答。諸戒成犯。各有分齊。不定尺寸。何論此戒之持犯乎。制戒為人。人身不定。故有通量。世昧通意。通之太漫。丈二長會。悞之甚矣。准前多論。佛身丈六。常人折半。佛世之人。而有八尺之軀。末時渺劣。身多減小。佛慈懸鑑。乃制八尺之人。而著九六之衣。約此為量。自下視身長短。稱體而作。乃為通也。故律云。通量者度身而衣。取足而矣。業疏云。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請視取足相稱之語。實為通中之局。又況鈔中。引通文已續云。雖爾亦須揩准。接引十誦等諸部肘量(諸文如下引之)。此顯雖通。還依人量。但言通則不可過於九六。言局則不可定指一文。豈宜不究。一恣貪情。長廣而作。以致過量不齊。犯長等罪。靡所不至乎。資持又准多論九六之數。約身細筭。一尺之身。則衣長邊得一尺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則五尺之身衣。長得五尺六寸二分半。廣得三尺七寸半。六尺之身衣。長六尺七寸三分。廣四尺五寸。如是則雅合取足之旨。深符相稱之文。若此論通無違尺量。佛祖之教。必無差濫。學者麤情。而成妄執。問。且據六尺之人。忽得七尺之衣。所餘二寸七分。而犯過量戒。否。答。如資持云。但取九尺已內。足可相稱。又行宗云。已內皆通。等過不得。准此二文。過九方犯。已內不成。問。設有此者。還成犯否。答。又准資持隨身定量。若有過者。不及九。餘但令說淨。不犯此戒。問。鈔引四分云。安陀會長四肘(約人肘。一肘長一尺八寸)。廣二肘。餘二衣長五肘。廣三肘。十誦上衣長五廣三。下衣長四。廣二肘半。七條在上下之間。僧祇。二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廣三。中下二品。次第減之。多論三衣。長五廣三。若極大者。長六廣三肘半。極小者。長四。廣。二肘半。據上諸文。衣量不定。何拘九六。而為限齊。答。斯皆如來。隨機而設。以致諸文。所出不同。祖師引於通文之後。為顯通中之局。諸文肘量不同。即是局中之通。請看諸文。皆至長五廣三。自下短長不定。正使任身長短。隨用皆得。問。多論極大長六。豈非過限。答。論文先云長五廣三。此是常途之制。次明極大極小。顯非常途。世雖末劫。人有異報。如孔子身長九尺六寸。豈不然耶。有此之人。合此之量。身衣相稱。何為過耶。既言極大者。豈非約人而論。亦不違律取足之義。若非九尺七寸之身。難以濫依多論極大之量。如戒疏云。若定出量。人有長短。不稱威儀。外不生善。內無軌物。故隨身分。不出定量。即用此語。判前諸文。肘量不同。使隨身分。非謂不定出量。便任妄情也。

次。明披著者。如戒本云。齊整著三衣。應當學。此戒正制垂前一角。如象鼻相。名不齊整。而犯吉羅。毗奈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註云(毗奈自註)。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事鈔於此文下。小註云。以垂臂上。名象鼻也。鈔又引十誦云。佛自教比丘。施鞙紐法。前去緣四指施鞙。得去緣八指施紐。應如是作。准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等。業疏云。逼邊緣。四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等。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戒本有象鼻之譏。毗奈不許垂臂。南山本此二文。而乃立言垂訓。苦言衣角在肩。為免垂臂不齊之咎。今人違反。愚可悲哉。至於影在桑榆。常感韋天侍衛。衣制之所未善。律相之所未明。天乃備言。師皆隨錄。名感通傳者是也。蓋此天深誓弘贊毗尼。佛凡制戒。無論輕重。悉在天懷。如袈裟四制。諸律未詳。非此天無以言。非南山無以感。故傳云。元佛初度五人。後及迦葉兄弟。並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此一制也)。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為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飄。以尼師壇鎮之(此二制也)。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袈裟既為可責。有大威靈。豈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此三制也)。於後比丘著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婬女。猶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鈎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遠即到也)。置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上並傳文)。請觀第四達臂置腋之言。則靈芝短會有誠據矣。亦順毗奈不得在臂之制。且免垂角象鼻之愆。豈無益乎。竊觀靈芝諸記。返非救失。皆得其實。豈此衣訓。而非實耶。苟以尺量定之。亦難過臂。如六尺之人。搭六尺七寸之衣。但足周身。將何遶臂。況律令度身。若長拖肘外。何度身之有。又令取足。止許周身而已。臂外餘長。豈為取足。禪教不知。猶為可恕。曾正律徒。何得自昧。汝若考之得實。於心無嫌。何以右角。而藏衣下。斯蓋明知非法。偽設此端。而杜外儀。外儀可杜。獄苦何窮。今更問汝。右角藏於衣下。出何經律。標何祖文。既無典據。何為世範。自陷陷他。實可傷也。縱妄訓遶為達。爭有置腋之語。及不得令垂等文。又如何耶。借使遶臂。何預鉤紐。究施鉤紐之意。正為不容達臂。右角無可綴粘。故以鉤紐收束。請詳。前引諸文。鉤紐並為衣角而設。義甚明矣。勸彼學徒。公心斫究。莫順迷情。問。既有達臂置腋之文。何以疏鈔儀文。並令衣角在肩。答。蓋作疏鈔儀文之時。未聞天示。且據毗奈耶文。而有在肩之訓。垂終雖聞天告。諸文已廣行世。所以不及改正。意使依於傳文也。問。前鉤後紐。今何倒之。答。鉤紐之設。意在束衣。倒亦無在。況是衣外之物。何定拘制。問。長會遶臂。有何過耶。答。一犯過量。二不齊整。三餘者落長。四有不學無知。犯因衣生。是為罪服。結犯歸人。人為獄囚。況用羅絹。體應不如。白及青黃。色成非法。深增貪毒。俱犯憲章。此若可忍。孰不可忍。豈不見。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增。有成犯之法。又云。頃載下流。驕奢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又云。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俱抑貪競之情也。又業疏云。前垂一角。為象鼻相。人不思罪。習以謂法。煩惱我執。無始常習。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諫若流。斯上人也。(疏文)慈訓若此。那不思之。嘉熈辛丑春。日山云。

論分部

(有圖別行)。

分部一門。見戒疏義鈔。其文甚詳。復指廣於宗輪部執文殊問等。諸經論中。逮加披撿。始末可明。但古人章藻。凡五六家。雖並引誠文。不無情計。守一於丙子歲。寄跡滄洲。通究諸典。因示小圖。以備自忘。有不同意。執為諍端。盈文斥逐。繼有黜訛。略與辨明。時有高範。亦順彼情。然善誘抑揚。雖無可不可。恐後學相循。有傷教化。再伸管見。問答釋通。識者幸無誚焉。

問。未審結集。因何分二。

答。據律文中。跋難陀自慶。諸外道起謗。迦葉親聞。而興結集(別文有云。諸天白告上座迦葉。法將頹滅。速興結集)。於是擊犍地於須彌山頂。會徒眾於王舍城中。遴選耆年極果。達教無疑。於畢鉢窟內。結集法藏。餘不在數。別於窟外。自行結集。雖揀人有異。而情見無殊。雖所集不同。而法本無別。故宗輪疏云。內有五百應真。外亦萬餘應果。愽閑三藏之旨。結集七葉之岩。時雖兩處弘宣。然尚混一知見。斯文可准也。

問。集法既分二處。必應人法兩殊。爾後傳弘。應成二派耶。

答。二處各集。文句雖殊。法無異轍。一百年內。時機純利。善達化源。稟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執內外。不滯教詮。所以五師一味。傳通與佛無異。如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佛在滅後百年。尚無乖競等。豈不明耶。既云教主是一。則百年之內。迦葉等五。躡跡任持。為一化教主明矣。又云同奉一律。必應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訛文中所引。部執宗輪。北山錄。文殊問。法華鈔。百法鈔等。皆明百年已來。通奉未分。與今戒疏教本無分之文。顯然符契也。又部執論。乃隋朝真諦翻。隨出疏釋。唐時重譯。名宗輪論。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師指云。三十餘紙。閑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異執論中。育王集會論法成乖等。可見疏鈔及記所明分部。乃通依眾典。惜乎學者。不廣討論。罔知來致。甕雞檐雀。徒自啾啾。

問。迦葉等五。皆窟內之同師。奉僧祇。亦窟內之法。不涉窟外。何為二部通傳。

答。子不曉通傳之意。迷之久矣。迦葉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無不歸焉。僧祇之名。雖屬窟內。無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內。教主是一。人無異見。但遵一佛之法。不分內外之殊。通傳之意。於斯又顯。

若爾。何以戒疏教本無分文中。但說五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後。二部在前。五部既說無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復五部。乃隨機異制。輕重不同。二部但是別集。法實無異。異制尚不乖離。一法豈分彼此。

問。既云百年通奉。初滅各集何為。

答。如前已示。揀眾純雜。而有二處。莫非皆効嗣法之勤。

問。分部各傳。起於何時。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出異執。又義鈔云。佛去世後百年。始分等是也。據宗輪論。百法鈔等文所示。乃因鷄園寺僧。名大天。黠慧巧辨。廣誘徒眾。惡業所使。邪言濫正。大眾斥逐。紛諍不已。便將朋黨。遠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兩朋。法分二部。

若爾。何故疏鈔。以佛初滅。便分二部耶。

答。時雖分部。各傳在後。畢竟部文之異根。於初集文中。且敘根異。不說後分。請究名體權實。雖聞異制。不相是非之語。方見一百年內。二部五部。雖各集法。未各諍分。況是迦葉阿難等。佛親付囑。任持一化之法。則百年之內。無有異徒。又復明矣。

若爾何故。商那田提二師。並化。即應非一徒矣。

答。此雖殊方異化。而無彼此之心。稟一師法。如水乳合。又復此時。資徒分化。非獨此人。請大思之。

問。曇無德五部所出唯出窟內耶。通二部出耶。

答。曉疏鈔教本無分之旨。必應五部通一法出。無足疑矣。或果不從此說。且疏鈔所引傳法藏傳及方等文。懸記滅後。教分五部。

斯還懸記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記窟內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義通五見者。

如何說耶。若爾何以疏云。

若據緣本。其流上座。又云。於上座部。搜括愽要。

又資持云。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採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說唯出窟內耶。

答。迦葉等五。乃窟內之人。雖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門。還以窟內之法。而為其主。故得曇無德等。依於窟內。採集成文。疏推四分緣本。故云於上座等。百年之內。未生異見。此等五師。但各集法。不相是非。雖本窟內之文。而無異外之見。通奉內外。如前已明。

問。五部結集。百年將滿。分派各傳。出於何時。

答。大論分部。須人法兩殊。初集之時。教部雖別。人同一和。後因異派。各傳方為分部。今之五部。結集之後。至四百年來。於十八部中。各因諍競。次第分出也。

問。據下記及古人章文。引宗輪論疏百法鈔等。分二十部。皆有時節緣起。三百年中。於薩婆多部。分出一部。名曇無德。且空有之異。矢石相反。何以曇無德部。出於薩婆多耶。

答。斯乃薩婆多部。先行於世。曇無德部。未有承用。忽於一日。婆多學徒。或議行事。或爭法相。有謂。曇無之是。薩婆之非。遂與朋黨。稟承曇無之法。故云從婆多出也。但是人從彼分故。乃法隨人顯。非如五部。從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彌沙迦葉遺等。例皆如是。有於所學部中。見異爭分者。如雪轉法上等。如百法鈔可見也。

論僧體

且僧體一科。自古為難者。只由三處祖文少異。致使學人。情見未融。今因對破他文。故乃會而釋之。

問。戒疏(三上九紙)云。明僧體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為體。又義鈔云(上二六紙)論云。成實非色非心為體。今律家辨。僧是假名。攬四以成僧。四外無別體。業疏(一上)云。四人假用為僧之體等。如斯三文。何論同異。

答。三文出體。一家建立。何有異耶。戒疏依論。體是非二。記家釋云。即目人假。鈔亦准論。先云非二。復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准上二文。乃以人假。為僧之體。即同業疏云。人假為體。及濟緣云。自推假體。故知僧以假為體等。是則三文。皆無異轍。奈緣人假。有濫非用。如不足數。非堪乘御者是也。故於業疏終窮教內。簡去非用。特顯堪為。故云假用為僧體也。又復對破初師。實法無用。假人有用。故此標顯。

若爾又成異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異。業疏以假為體。體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濟緣云。人假為體。且偏舉耳。既云偏舉。必須兼用。方成僧體。若尋常所論。體乃用家之體。用乃體上之用。則體用義別。今就僧考體。故雙取假用也。

問。依論出體。非二便周。何須言用。

答。論雖出體。律必簡能。約律准論。出體方周。

問。非二與人假。其義如何。

答。諸小乘論。以世間一切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乃攝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種法。此十七法。體皆非二。其間名身一種。即攝人假。是則人假。體即非二。義無別也。

問。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審此假。與人假何異。

答。假體本同。於義有異。言體同者。無非皆是以無立名。為之假名。言義異者。此乃對前色心。體是實有。故指人為假。今四分以五陰法體皆是空。故名為假。

問。假之與用。其體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見。泛論於用。乃是作為。屬於色法。此之言用。乃體上功能。雖則僧以人假為體。要須體相圓淨。具成僧之用。或有事起。稱體為之。故業疏云。必於說戒等法。相順同崇。便能隨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無二。以應僧體。清淨無玷。實通假用等。此謂不來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此論用。亦無自體。還屬非二。若推所起。用從人假起。假從實法起。如業疏云。而用無別體。還以陰本實法為體。是也。

問。對首心念。一二人法。還以假用為體否。

答。據能成業。一人亦僧。假用為體。又復一人。乃能成眾之緣。故業疏云。眾無別體。還攬緣成。故於緣中。分兼眾義等可見也。略辨如此。餘見別文。嘉定八年仲秋。在滄洲圓潔齋出。

雜心論出三有對文分二

初結前標後

已說記無記十二有對今當說。二正出三對分二

初略總示

十二界有對二界說少分(六根六識及心數法並境界對)十界(五根五塵障礙對也)七有對一少分亦然(六識意根為七心及一分心數法並緣對)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二廣簡釋二

初示三對正體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說有對法界少分亦說有對。

次障礙

又十色界說有對。

三緣對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說有對(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總結

問此中說何等有對答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三種有對。

次釋三對名義二

初標列

境界有對障礙有對緣有對。次簡釋三

初境界二

初釋義二

初正敘

境界有對者如經所說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

次結顯

已說境界當知已說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當知。

次簡體二

初正簡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對五外界法界少分是無對。

次引證

如彼經說若視陸則不觀水如此廣說。

次障礙二

初敘義

障礙有對謂各各相對各各處障礙若彼有一則無第二住極微聚故障礙故可分別故緣處所故當知。

次正簡

八無對此中廣說七心界法塵。

三緣對二

初敘義

緣有對者心心法於境界轉應如是言。次簡體二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障礙有對耶。次正簡二

初相因重簡礙界二

初立句總標

應作四句。

次約句正簡

或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七心界及心相應法界或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者五內界或非境界有對亦非障礙有對者法入所攝色無為不相應行。

次正簡緣對體二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緣有對耶。次簡取二

初正取

謂緣有對是境界有對。

次簡除

或境界有對非緣有對五內界。

且夫名有召體之能。體有應名之實。就論尋對。名體無差。文義不濫。言境界者。納六根六識。取境不濫。各有分齊。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雖在所。體實取能。是故前境並在所簡。故文簡云。五外界。法界小分。是無對。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塵中。落謝五塵。及無作色。不相應行。三無為也。若法塵中。心數法。一分自屬此對收論云。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此正示根識取境不濫之義。然取境之功。必須心數。所以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通有照境取境功能。為此對體。疏云五根七心。記云根識論對。並簡除塵境也。

問。疏記不明心數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心。必兼王數。文雖不言。義須齊具。

問。且取境不濫者。前五可爾。意根意識。通緣一切。約何分齊。為之不濫。

答。忽爾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屬根。次念屬識)。功非前五。豈非意家。取境分齊耶。

問。諸師章門。並以六根為能。六識為所。其義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須識。功用是齊。何得強分。況復論中。所對自是塵境。即非以識為所。但境在所簡。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為之一類。以作對體也。

問。取境照境。功能之義。論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論云。若彼有法。此有功能。涉法師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見聞覺知等。照境功能。即說彼法。為此法界。(彼文)此據古人所引。不妨親切。障礙者。即五根五塵。體是實質。形相方所。麤細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礙。論以七句釋義極詳。文云各各相對。疏云能所俱對色。據此以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礙之一義也。正論對體。但取色質拘礙者。為之一類。以應名題。七心心數法并法塵。並在所簡。文極分明。疏云五根五塵。記云根塵論對。並同論文。不須他謂。

問。有以五根為能。五塵為所。義又如何。

答。論疏雖有此義。亦是顯於障礙。不可據此。局論能所。如前已示。緣對者。即七心心數。緣慮籌度。為體。然緣慮之心。必托境起。故論云。心心法於境界轉。心即七心。法即心數。境界即六塵。轉即相續展轉。籌度之義。據此乃塵為所緣。但今所論。唯取體用。五根五塵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緣慮。並在所揀。

問。何以論中。但揀五根。餘不言者。

答。境界已揀。後不重明。況正出體。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見。餘並簡除也。疏云。能緣心。所緣有對者。心即論中七心。及心數法。緣慮籌度。王數功齊。疏不言數。理自可知。但云所緣。不明塵境者。意在揀除。故且克體。以應題目。

問。記文云。能緣是意。所緣即法。即非揀除耶。

答。記作斯示。深有旨哉。恐執文者。謂此緣對體。但思度非托境起。有違論文於境轉義。故特出所緣也。又俱舍云。心法執彼而起。彼於心心等。名為所緣。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證記文所緣即法之語。極為分曉。

問。所緣乃塵境。記文。何云法。

答。召境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為法。又復對境緣慮。境落法塵。疏云。一念色聲。眼耳所得。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者。是也。

問。疏之心字。一總七心。二總王數。記何特異。而云意法。

答。非特異也。雜心第一。自有文云。緣有對者。意識於一切法也。所標意字。據文。似局一界。約義。則通諸心。一通心意。名別體同。二通五識。起必同時。即論云。眼識以意界為依者。

何故不名意識。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以六識體展轉緣生故。意界即六識體。離是無餘等(據標師所引。未知何論)。三通王數。緣慮功齊。業疏云。言思其必是心等。如斯點擸。疏論記文。一無異轍。

問。六識及心數。皆有緣慮之功。如何取別。

答。前五則局。第六乃通。故論云。於色二識。即眼識。意識。共緣色境等(亦據他文所引。未知何論文也)。又復意家根識。通緣一切。現及過未。世出世間。有為無為。色心非色心等法。

問。有以意根。為能對。心數為所對。其義如何。

答。此但莊對偶之巧。而不知義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專於一義。今意根心數。緣慮功齊。何得強分。

問。有云。意根心王為能。六識等數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已破。二者大小經論。諸師章藻。並以意根六識為王。思欲念等為數。彼以六識在數。妄之尤甚。

問。有以七心。為能。六塵為所。如何。

答。一往似順論文。以論有心心法於境界轉之語。再詳亦無可取。何耶。且論取體用齊者。為之對體。塵境體別。論已揀除。何不詳審。

問。文揀對體。唯取用齊。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跨涉前後耶。

答。一者。五根體是色質。故歸障礙。又能生識取境。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數。以照境邊。入於境界。能緣慮邊。又入緣對。五塵唯色。但入障礙。假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上三。故並不入。

問。取境緣慮。深淺如何。

答。若約局論。次念取境。乃屬界對。相續緣慮。即是緣對。若約通論。取境之時。豈無緣慮。緣慮之時。豈無照取。是則。照取緣慮。二心間起。但照取時短。緣慮時長。照取則局。緣慮則通。局則唯在六塵。通則緣一切法。又局則唯對現境。通則通於過未。如此分之。不無深殘。

問。三種皆云有對。其義如何。

答。障礙中對。對即礙義。界緣二對。約境得名。但功取類齊。故境在所揀。是知對字。即類也。非對偶之對也。如前詳敘。豈不明耶。

問。諸師章門。定約能所以論。有何過失。

答。過失乃多。略陳三種。一者暗文。二昧名體。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論疏之文。並不局約能所。雖有所對。各乃揀除。詳如前示。茲得以略。昧名體者。境界據取照不濫。障礙約色質拘塞。緣對取籌慮思度。尅名論體。用體顯名。絲毫不濫。若局能所而論。則心色不分。名體滑混。何以顯假色之體。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對。本非他意。只欲顯無作假色之體。一非障礙實質。二無照取功能。三者不能緣慮。但緣假色。微隱難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義。推窮色心。非二之體。自然見矣。然彼諸師。不得此意。簡易而繁文。徑直而迂曲。徒涉言語之多。終昧假色之體。自迷迷他。知幾年矣。紹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受緣重關

(謂依善戒。為後方便。一重關也。立圓受具。習後受大。兩重關也。特與註決)。

事鈔(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將欲受戒。先標所期。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小乘唯專自利。此云救生。語似利他。然護彼命。意在全己。使無損他。還是自利。但諸行中。護生為要。故先標之)。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堅利。心無節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立志決徹。絕無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為勝。望後為劣。如記可見)。解眾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於茲可見)。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菩薩利他。有深有淺。諸經論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發心所期。戒隨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上品發心。期在白四。納三聚也。後於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妄執者言。今白四受。為後方便。好細詳此文)。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即斷惡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即度生誓也)。令法久住(行已度生護法。此三出家本務。三中度生冣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經。並引多論起慈悲心。專在救攝眾生。後第三羯磨之前。又囑云。心緣救攝眾生。并護佛法。是知度生護法。為僧己任。庶使正法。久住於世。今欲受戒。若不先建此心。何能納法亘周。何能起行彌博。白四雖是小法。發大故即納三聚。此本宗通大之義也)。

又羯磨經(上卷受戒篇正授戒體前)云。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乃至)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依論發增上心。所謂救攝一切眾生等(細詳此文。引論起慈。正為白四受具。是為上品心。而納上品戒。此經立法與鈔一同。鈔敘發心。而列三品。上品一受。直納三聚。此經不列中下。唯明上品。引論起慈。乃菩薩大心。意令即納菩薩大戒。文中即無起慈為後方便之義。世中妄言之人。皆考文之不細也)。

業疏(三下。釋前經文)云。此之戒法。出家本務。素非懷大。定難容納。深有由矣(此文贊美經中。引論起慈。正合機教。教即此宗。義當大乘。鈔中。上品一受。正本此義。凡大乘明行。度生為先。機即假宗。知權不滯小果。直趣菩提。然成佛果。先須度生。據斯機教。建立受儀。所以先令起慈。若不預起慈悲大心。何以納菩薩大戒。正合出家本志。故云深有由矣)。文令境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攝眾生故(此釋經起慈。受具。唯在攝生也)。如善戒經。菩薩戒本七眾所受者。是也(引經證顯比丘受具。即納菩薩大戒。七眾既許受菩薩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薩戒。決無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證之語。世人不曉。妄謂祖師令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為後方便。余將經疏。參合鈔文。從前至後。子細詳考。即無此義。且如鈔中。三品發心。皆為受具。豈上品一受。反為後大方便。又依律立法。為成受具。而發心起慈。反成後大。若謂記中有此義者。然今所立。唯以祖師之文。考定祖師立意。記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輙便依用)。向不緣慈。如何容大。意在後者(此即前素非懷大等。義以正受望發心。故云向也。發心望正受。故云後也)。

問。鈔明三品發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蓋此律義通深淺。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淺之義。可收有門。中品正是本律。空門之義。既達法空。融通無滯。但此門空義。亦通深淺。故記主云。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等。淺屬中品。深歸上品。又復分通之義。亦通深淺。淺收中品。深當上品。是則中品。亦是大義。所以記中。將對相空小菩薩位。義可見也。上品一受。全是大乘。雖屬分通。乃通佛乘。

故鈔問云。此教宗是何乘。而發大乘志耶(此問正決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戒本文云。若有為自身。欲求於佛道。及迴施眾生。共成佛道。據此問答。一證上品是本宗分通義。二證上品全是大乘。

問。鈔及經文。並引多論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為成上品受也。上品三誓。為成三聚。乃大菩薩之發心。必須慈救為先。是故引論令先起慈也。

問。慈悲之文。遍諸大乘。何以獨引多論耶。

答。今立受儀。乃依律部。故引律論。乃顯律中。亦有慈濟受大之義也。

問。多論小教。而云慈悲。未審何意。

答。亦分通義。如濟緣云。施小為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之中。時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彼證此。不妨合轍。

問。資持云。上品心為扶成本宗分通義。是何意耶。

答。本宗分通。雖全是大。不明發心納法之相。故立上品。明發三誓。成三聚戒。顯出分通納法究竟也。

問。據大教中。受菩薩戒。不出二文。梵網頓受。善戒漸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濫作。

答。祖師立法。一推教意。二體佛懷。豈為濫作。然教門之頓漸大小。皆佛權謀。祖師所謂。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且諸佛傳授戒唯一乘。如來出興。亦欲唯以一乘。而為化本。寂場頓受。二乘不被。雖鹿苑施小。而志唯在於大。小智狹劣。且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於小座席。有得大益者。亦佛不思議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遠大。不泥法相。不圖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師詳此教意。豈唯局在別脫。故立上品起慈發心。而納大戒。彼之善戒乃被漸入之機。又與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論漸。對梵網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論頓。對小中漸機得名。故所異也。如濟緣云。假宗知權。不住方便者。是也。

問。前云業疏引善戒七眾受大。而證比丘受具。得納三聚。且彼經七眾所受。自屬方便。今上品受。即納三聚。義與彼別。何得引證。

答。據彼經云。欲受菩薩戒者。先發大乘心。受七眾戒。既標欲受之心。又發大乘之志。雖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薩戒。彼經被漸入之機。故以七眾。而為方便。後秉三聚。方為究竟。今之引證。非彼方便之義。乃取七眾。便得受大。而證今受也。

問。白四言下。既納三聚別脫。篇聚何時而得。

答。既納三聚。何法不收(三聚法相。如前答芿師文可見)。豈有別脫而不具耶。當知菩薩三聚。出家人受。為出家戒。在家人受。為在家戒。梵網通在家出家。二眾所受。善戒唯出家人受。所以業疏引善戒為證。即此意也。但引彼證。非依彼受。如前已決。

問。上品既納三聚。世中何云依善戒為後方便。

答。從古妄傳。蓋失考文。今特引鈔及經疏受緣之文。詳細註釋。欲使學者知祖師所立。非為後受方便。請詳究文。疑必釋矣。

問。受緣大受。是圓義耶非耶。

答。上品雖是大乘。未為圓義。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復鈔經乃業疏前文雖有明大乘義。並非立圓決通之處。唯義立圓。會小即大。唯見業疏出體文中。講學之家。不細考文。凡形言句。並無分別。良可悲歎。

問。受緣上品。若非圓義。何以記中。約圓消釋。

答。祖師建立。義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後方立圓決通。若就文考義。前後自殊。若以後決前。前所立法。無非圓義。記主。既得圓意。不妨以圓釋通。庶使來者。依圓行受。

問。上品大受。納法既周。後更立圓。何益其事。

答。上品雖大。猶屬分通。義雖當大。教終屬小。又上品之。名慈悲之語。並出小論。故須立圓決偏小。教行即一。佛乘顯出。分大究竟圓妙。故濟緣云。為成本宗分通義者。是也。

問。祖師立圓。為通空有。唯圓四分耶。

答。據論立圓。通圓空有立法既唯依四分。所以且據所承。為圓四分也。又復四分教義。兼該深淺所以纔圓四分。便可兼圓於有門也。

問。業疏立圓之後。引律分通文證。鈔中。上品心後。亦引分通文證。未知何意。

答兩文所引。其意自別。鈔中直引其文(文在前引)。乃證上品。即分通義。疏中。先以圓融會云。大小俱心。律儀不異。方云。何況四分。通明佛乘。等。斯謂以圓決小。無小不圓何況四分通明佛乘。以圓決顯。何疑之有。是則鈔疏兩引。義意天殊。

問。依宗立法。尚無後受之疑。況又圓決。宗旨甚明。今時臨受。高座廣談。或謂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樓閣之喻。或謂祖師立圓。開解受小。逗會習後受大學功既淺。說不知源。玷辱宗門。為害不少。請為決明。使開茅塞。

答。詳考圓宗章中。決制法。融境緣。明作法。顯隨行。無非以開顯義。融會教行。開蕩執情。使其依前受儀。圓導圓開。圓受圓持。緣境則。徹三際。亘十方。不離當念。納法則即三誓納三聚。只一唯心。豁開五義。分通揭倒。四重樓閣方見。吾祖教門。若秋蟾當空。了無滯礙矣。

問。或云。一乘。或云三聚其義若何。

答。一乘據體之廣大。三聚約攝法具周。究竟廣愽。故名一。軌持運載。故云乘。三聚之法。一一皆究竟廣愽。一一能軌成運載。於差別中。了無差別。於有相中。相不可得。微妙圓融。絕思絕議。前受緣中。上品之大。雖具斯義。而未彰顯。後圓宗中。決顯受隨。無非唯心。方彰三聚。圓妙之義。文有先後。義有淺深。應須細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