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二年,里民首垦田一亩二分,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银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六丝二忽三纤七沙六尘四埃七秒六漠(归化)。
雍正十三年,里民首垦田一顷一十三亩四分九厘六毫六丝五忽七微(归二亩七分七厘九毫六丝五忽,连一顷一十亩七分一厘七毫)。应于本年起科银五两六钱五分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五微八纤四沙八尘七埃八秒二漠(归一钱五分九厘四毫七丝六忽三微五沙七埃七秒二漠,连五两四钱九分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二微七纤九沙八尘一秒)。
雍正九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官民田、地六亩一分七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九沙四尘二埃三秒四漠(上三亩四分七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九沙四尘二埃三秒四漠,永二亩七分)。应于乾隆元年起科银三钱三分二厘四毫七丝七忽四微九纤九沙七尘八埃一秒(上一钱五分一厘七毫五忽九微八纤四沙六尘五埃四秒,永一钱八分七毫七丝一忽五微一纤五沙一尘二埃七秒)。
乾隆元年,里民首垦田二亩八分二厘九毫三丝七忽五微,应于本年起科银二钱一分四厘三毫六丝九忽九微七纤六沙三尘七埃九秒三漠(连城)。
雍正六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地、山二亩二分四厘四毫八丝七忽五微,应征于乾隆二年起科银五分二厘九毫二丝六微三纤六沙一尘二秒八漠(上杭)。
雍正十一年,里民报垦额外溢出田四亩二分六厘二毫,应于乾隆三年起科银一钱三分九厘三毫八丝二忽一微四纤二沙五尘二埃九秒(清流)。
雍正十三年,劝垦额外溢出田共一十二顷九十三亩九分六厘三毫四忽五微五纤四沙九尘四埃(长一顷五亩五分四厘,宁一十八亩一分八厘九毫六丝九忽,清七十三亩三分三厘九毫,归五十一亩九分七厘七毫二忽三微,连五顷九十亩二分八厘二毫,上一顷二十二亩三厘四毫六丝三忽二微五纤四沙九尘四埃,武二十七亩三厘八毫七丝,永三顷五亩五分七厘二毫)。应于乾隆五年起科银共四十九两二钱九分五厘三毫八微五纤九沙六尘四埃七秒四漠(长二两七钱五分三毫六丝一忽四微一纤三沙二尘八埃六秒,宁九钱五分六厘八毫五丝三忽二微七纤二沙一尘六埃一秒九漠,清二两二钱八分三厘四毫七丝四忽五微四纤二沙七秒三漠,归二两七钱八分一厘八毫九丝八忽五微七纤九沙九尘二埃二秒一漠,连二十九两二钱九分三厘二丝一忽五微七纤二沙八尘三埃六秒六漠,上二两八钱七分六厘四丝五忽六微一纤七沙一尘三埃三秒六漠,武九钱八分四厘五丝四忽二微五纤一沙七尘三埃三秒九漠,永七两三钱六分九厘五毫九丝一忽六微一纤五尘六埃六秒)。
雍正十三年,劝垦额外溢出地共五顷五十三亩八分五厘七毫四丝七忽一微(长二顷四十二亩四分三厘一毫,归一十七亩七分七厘五毫四丝七忽一微,永三顷六分五厘一毫)。应于乾隆九年起科银一十一两二钱三分一厘四毫四丝一忽三纤四沙七尘一埃八秒一漠(长六两三钱一分七厘七毫二丝六忽六微二纤二沙九尘三埃二秒九漠,归五钱七分六厘七毫二丝一忽五微一纤五沙四尘四埃五秒二漠,永四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九丝二忽八微九纤六沙三尘四埃)。
乾隆十三年,里民首垦地五亩五分,应于乾隆十三年起科银一钱二分九厘六毫三丝一忽六微二纤七尘九埃四秒五漠(上杭)。
以上报垦首垦田、地共二十二顷八十八亩五分八厘三丝三忽三秘三纤四沙一尘九埃六秒九漠。
以上升科银共八十五两一钱五分九厘八毫六丝七微三纤六沙五尘四埃六秒一漠。
康熙六十年,升科本色米五斗六升六合八勺七抄八圭四粟七粒七黍(长汀)。
雍正元年,升科本色米四斗六升二合七勺五撮三圭七粟九粒五黍(上杭)。
雍正七年,升科本色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五抄五撮一粟四粒二黍(长一升三合二勺九抄一撮一圭四粟九粒九黍,武七斗五升二合四勺六抄三撮八圭六粟四粒三黍)。
雍正九年,升科本色米五合二勺八抄四撮三圭八粟七粒(长汀)。
雍正十年,升科本色米二斗三升二合六勺三抄六撮(长汀)。
雍正十一年,升科本色米九合一勺八抄七圭五粟七粒一黍(上杭)。
乾隆元年,升科本色米三升三合八勺八抄九撮四圭八粟三粒四黍(上杭)。
乾隆二年,升科本色米二升八合六勺八抄三圭二粟二粒五黍(上杭)。
乾隆五年,升科本色米五石一升三合四勺七抄八撮五圭八粟五粒二黍九稷(长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八勺九抄九撮九圭七粟九稷,上一石五斗五升八合六勺七抄二撮四圭五黍,武五斗九升九合九勺六撮二圭一粟四粒七黍)。
乾隆十三年,升科本色米七升二勺五抄三撮八圭一粟七粒二黍。
以上共升科本色米七石一斗八升八合七勺三抄四撮五圭九粟三粒八黍九稷。
雍正七年,开报田、地溢额升科银一百二两九钱八分二厘三毫七丝六忽三纤二沙一尘(系永定削免项下截扣,留为绅衿优免之项,并无溢额田、地。雍正六年奉文,饬查溢额银米,前令裘树荣详报归公,改作溢额归入起运,一并起解。经前令程芳、周缉敬两次出具并无田、地,即结存案)。
以上官民田、地、山实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五顷六亩四分五厘二毫五丝一忽三微四纤五沙四尘七埃三秒一漠。
以上实征银一十万三千九百二十两五钱七分八厘三毫六丝七忽二微八纤一尘六埃二秒八漠。
以上实征本色米一万四千六百四十六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九抄三撮五圭四粟六粒五黍八稷二糠。
外匠班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内除雍正十三年奉文匠班银两,子辰申丑巳酉寅午戌卯未亥十二年,并加闰,共银一千四百三十四两,自十三年为始,分作十二两匀入田粮内征解,递年应征银两,照属县现征钱粮,科算匀征)。长汀年征银一十四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六毫四丝三忽一微四纤八沙一埃一秒五漠)。宁化年征银一十九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一厘五丝六忽三微三纤五沙三尘三漠)。清流年征银三十四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四厘一毫一丝九忽七微八纤七沙八尘九埃四秒八漠)。归化县年征银一十一两(每粮一两匀征银七毫三丝五忽六微九纤七沙二尘二埃五秒二漠)。连城年征银一十二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一厘一毫八丝六忽四微六沙五尘四埃八秒三漠)。上杭年征银二十二两(每粮一两匀征银一厘七毫二丝九忽三微七纤九沙一尘七埃二漠)。武平年征银三两五钱(每粮一两匀征银四毫二丝五忽一微七纤五沙三埃四秒四漠)。永定年征银二两(每粮一两匀征银二毫三丝七微二纤五沙三尘九埃三秒八漠)。
外附征
杂项租税银共五千六百七十六两三钱九分八厘八毫四丝四忽七微九纤七沙六尘三埃九秒一漠(内除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长汀缺额无征樽节纸赎银一十二两;又于乾隆三年奉文,上杭原额河税改归商税,银三千二十二两三钱六分一厘五毫二丝;又乾隆九年归化县被水坍陷,原升科米并续新垦及樽节纸赎缺额豁免无征,共银一十七两三钱二分一厘三毫二丝四忽)。
实征银二千六百二十四两七钱一分六厘七微九纤七沙六尘三埃九秒一漠(遇有闰年加征银一两八钱六分二厘八毫五丝)。内:
寺租,共银一千七百六十八两九分九厘二毫九丝七忽九微九纤七沙六尘三埃九秒一漠(长四百三十九两二钱七分,宁三百三十两三钱一分九厘,清一百二十五两五分一厘二毫,归一百七十七两一钱六分四厘八毫二丝六微八纤,连三百二两一钱一分五厘六毫八丝八纤九沙六尘八埃一秒,上八十四两五钱二分五厘,武三百八两八钱七分二厘五毫九丝七忽二微二纤七沙九尘五埃八秒一漠,永七钱八分一厘)。
酒税,共银二十二两三钱五分三厘八毫(长二两四钱,有闰之年加二钱;清四两八钱,有闰之年加四钱;连二两,有闰之年加一钱六分六厘七毫;上一十二两,有闰之年加一两;永一两一钱五分三厘八毫,有闰之年加九分六厘一毫五丝)。
修仓全裁充饷,共银五十五两六钱五厘七毫(长四十一两五钱二分一厘八毫,武一十四两八分三厘九毫)。
没官田租银一百八十两二钱六分五厘(武平)。
山地租银二两一钱二分五厘(清流)。
桥田租税银一十八两八钱(连城)。
炉税银三十两(连城)。
褒忠祠店租银一十两八分(上杭)。
樽节纸赎银共六十二两(府一十四两,宁一十二两,清一十两,连一十两,上一十二两,武一十两,永八两)。
原续增升科充饷,共银二十二两四分四厘一毫一丝九忽八微(长一十一两七钱四分八厘六毫,宁五钱五分五毫三丝二忽,上四两三钱八分三厘三毫八丝,武二两九钱二分八厘四丝,永二两四钱三分三厘五毫六丝七忽八微)。
续增新垦,共银四百五十三两三钱四分三厘八丝三忽(长二十九两一钱八分八厘九毫三丝九忽,宁三十两四钱四分二厘五毫一丝三忽八微,清二十四两九钱一分一厘,连一百四十一两九钱六分一厘八毫六忽四微,上三十六两三钱四分一厘四毫一丝九忽二微,武四两七钱五分四厘九毫,永一百八十五两七钱四分一厘九毫四忽六微)。
雍正七年开报寺租项下零星尾积溢银二两三钱三分四厘(宁化)。
乾隆八年奉文加征寺租银二十三两五钱六分四毫六丝九忽一微八纤八沙一埃六秒七漠(连城)。
寺租之征,起于明嘉靖四十三年。因军兴多故,巡抚谭纶议就寺在僧存之田,以十分为率,四分给僧焚修(每亩输粮差银八分),六分入官充饷(每亩输正赋银八分,加输充饷租银一钱二分,一赋一租共岁输银二钱),光为寺租四六之法。隆庆二年,巡抚涂泽民议将六分入官僧田,照租估亩,亩征银二钱或至四钱。嗣后僧徒告累,增减不一(万历十六年以前奉文减免四分之二,每亩止征银六分,后又量增二分,共征饷银八分)。至万历二十三年,户部据抚臣题覆,僧田每亩定征饷银一钱二分。二十五年,巡抚金学曾议饷,惟二千亩以内者,准依四分焚修例,其多溢以外,每亩征饷银一钱二分。本朝一切因明万历四十八年之旧,四六之征如故。乾隆元年,巡抚卢焯奏称,民间有一田二赋之徭,请将官收租谷归僧,令僧纳粮,免向寺佃追租,部议寺租全归僧收,每亩征粮二钱。连邑招福、同关、北川三寺,寺田每亩原征不及二钱,故照例画一征收,加征入额。
削免额银四千五百五十九两六钱七分六厘二毫四丝(长三百四十三两五钱三分六厘,宁四百五十九两二分七厘三毫,清八百六十八两七分六厘八毫,归五百三十五两四钱三分二厘三毫,连五百一十三两四钱四分七厘,上七百八十四两六钱一分四厘七毫二丝,武二百八十六两七钱七厘四毫,永七百六十八两八钱三分四厘七毫二丝)。
匀贴颜料不敷正价银五百七十六两五钱八分二厘五毫二丝一忽二微五纤(长二百三十二两八钱五分六厘八毫九丝二忽三微一纤二沙五尘,宁八十二两九钱二分九厘四毫七丝四忽,清八十二两九钱二分九厘四毫七丝四忽,归五十四两一钱七分一厘九毫一丝八忽四微四纤三沙七尘五埃,连四十二两九钱六分一厘七毫四丝六忽二微五纤,上五十七两三钱九分九厘七丝三忽八微五纤六沙七尘五埃,武三十九两五钱三分八厘八毫三丝七忽六微六纤八沙二尘五埃,永三十七两九钱二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八微七纤五沙)。
附征汀军厅原征汀州卫
原额屯田七十三顷一十七亩八分四厘七毫,编征本色折价折色米一千三百一十六石,共征银六百三十五两九钱七分二厘五毫三丝(内除乾隆元年改归江西信丰县屯田五十九顷七十一亩四分五厘二毫六丝四忽,共征银五百二两四钱五分五厘六毫;又割归建安、建阳、崇安三县征解田共八十二亩七厘五毫四丝七忽一微六纤九沙八尘一埃一秒,共征银八两七钱)。实存屯田一十二顷六十四亩三分一厘八毫八丝八忽八微三纤一尘八埃八秒五漠。实征银一百二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九毫三丝(内宁化征银七十六两八钱六厘九毫三丝,清流征银九两一分,上杭征银三十九两)。
武平所
原额屯田地九顷七十一亩七分二厘,内折色田一顷六十一亩七分二厘(每亩科米二斗八升四合四勺四抄二撮二圭四粟五粒八黍;原编折色米四十六石,每石征银六钱五分二厘五毫三纤四沙七尘八埃二秒六漠)。共征银三十两一分五厘一忽六微。
本色田八顷一十亩(每亩征本色米二斗),共征本色米一百六十二石(乾隆元年奉文将银米均改归江西会昌县征解)。
起运府属额征地丁正附等银共一十三万五千九百一十七两一钱二分九厘八毫七丝七忽六纤五沙六尘四埃五秒六漠(内:府一十四两,长二万八千七百六十两五钱二分八厘八丝四忽六微八纤五沙五尘一埃七秒一漠,宁二万三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六分七厘九毫一丝九忽六微七纤九沙一尘八埃五漠,清一万一千一百六十三两八分八厘七毫三丝九忽七微四纤二尘二秒五漠,归一万八千五百二十三两三钱八分五厘一毫一忽九微一纤二尘三埃三秒一漠,连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六两四钱八分七厘八毫九丝九忽八微七纤五沙四尘九埃五秒三漠,上一万六千八百八两一钱二分六厘四毫五丝五微六纤五沙一尘六埃七秒二漠,武一万一千九十二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三丝九忽四微六纤五沙六尘一埃一秒四漠,永一万一千八百七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八毫四丝一忽一微四纤四沙二尘三埃八秒五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