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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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医学科研道德 (5)

尸体解剖是医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基础。恩格斯说过:"没有解剖学就没有医学。"正是尸体解剖推动了近代医学和现代医学的发展。尸体解剖是临床诊疗、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临床医务工作者和医学科研人员弄清一些复杂、疑难和意外死亡疾病的原因、发病机理,提高诊断、治疗和科研水平,促进医学人才培养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尸体解剖还可以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为侦破案件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尸体解剖具有的医学意义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践踏"尸体,也需要遵循相应的道德规范。

一、尸体解剖道德的历史和现状

在医学发展的历史中,深受东西方社会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影响,尸体解剖的道德问题,在人类文明史上争论了2 000多年,尸体解剖的发展也经历了相当曲折的历史过程。

(一)西方尸体解剖伦理的发展和现状

中世纪欧洲,由于教会的统治和禁令,人体解剖有违《圣经》教义,被视为不道德,被严厉禁止。人们只凭借直观和臆测来解释一些病理生理现象,其中不可避免地夹杂有许多错误的成分。在文艺复兴运动中,资产阶级提倡科学和理性,反对神学和迷信,崇尚科学和实践,主张人的自我解放并提出了"我是人,人的一切我都应当了解"的口号。从此,一些医学家冲破教会的禁令,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了对人体的解剖和研究,医学也逐步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16世纪医学家维萨里,不畏宗教神学的压力,在做了大量尸体解剖的基础上,于1543年写了《人体构造》一书,以不容置疑的事实驳斥了《圣经》中关于上帝用亚当肋骨创造了夏娃的传说,而且还纠正了古罗马医生盖伦在医学理论上的200多处错误,使人体解剖的研究工作被人们所肯定,维萨里也成为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奠基人。18世纪意大利的病理学家莫尔干尼,经过多年的尸体解剖,使人体解剖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确定了疾病原因与机体器官病变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建立起了病理解剖学。

在现代,一些医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尸解率曾经达到40%~50%,有的高达85%,甚至接近100%(如我国香港),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尸体解剖率却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美国尸体解剖率1964年为41%,到了90年代中期只有5%;日本医疗机构尸检率1977年约为38%,到了1995年下降至14%。据专家分析,国外尸体解剖率下降的原因有四大方面:第一,尸体解剖能够获取新知识的机会已经大为减少,影像诊断技术使获取疾病信息的能力增强、时间提前,开展尸体解剖的必要性大为降低;第二,国外许多医院评定标准中未包括尸体解剖率;第三,医疗界普遍对诉讼问题抱有恐惧心理,尸体解剖有可能发现某些医疗过失而引发诉讼;第四,文化和心理因素使病理学工作者不喜欢做尸体解剖。

(二)我国的尸体解剖伦理演变和现状

我国的传统医学虽然博大精深,但尸体解剖工作受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发展十分缓慢。我国古代传统道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认为损坏人体的任何部位都是不孝之举。若亲人遗体被解剖、损毁,被认为是大逆不道,是大"不孝"。由于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长期统治和影响,人们对尸体解剖讳莫如深,在社会生活中被禁止。据《南史·顾凯之传》中记载:一妇女因遵丈夫遗嘱,解剖其遗体,结果以伤夫五脏"不道"的罪名被判处徒刑,其子不能劝阻,以"不孝"之罪被判死刑。因此,我国虽早在2 000多年前的医书中就有关于人体解剖的位置的粗略描述,但直至清代王清任才改变了这种状况。王清任反对陈旧、神秘的伦理道德观念,克服种种艰辛,在坟山弃尸身上解剖、探求,完成了著名的《医林改制》,在解剖学及其他的一些医学理论上,作出了重大的具有创见性的贡献。在我国古代,人体解剖一直没有能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为祖国医学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

直到上世纪初,随着西方医学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对尸体解剖的需求日益增加,在医学界的不断努力下,终于在1912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尸体解剖法》及《尸体解剖实施细则》,对推动我们国家医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受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较深,尸体解剖中仍有很大阻力,死亡病理解剖率很低。20世纪50年代时为10%~30%,"文化大革命"期间下降到10%以下,这严重影响着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众多医学家的不懈努力下,陈旧的道德观念逐渐破除,解剖"死人"最终是为了救"活人",出于医学目的的尸体解剖被接受,而且,许多医学界的前辈、各界人士为此也作出了榜样,自愿在死后将遗体捐献给医学机构进行研究,赢得了社会的敬重和赞誉。原北京医科大学名誉校长胡传魁教授就自愿捐献遗体作为学生的实习标本,国家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等同志生前均表示逝世后自愿捐献遗体,为国人树立了楷模,激励了许多人下决心在死后捐献遗体,影响极为深远。今天,对尸体敬若神明的传统思想正在改变,医学和法学目的上的尸体解剖,正逐步得到普通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尸体解剖的类型和作用

尸体解剖在人类同疾病抗争的历史长河中留下过辉煌的一页,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将来,尸体解剖仍会以它朴实无华和扎实基础的科学特性,特别是在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临床病理解剖

尸体解剖有利于验证临床诊断,总结医疗经验,可使医生不断积累临床经验,提高诊疗水平。在临床中,尸体解剖有利于排除假象,查明暴死或猝死的死因,明辨诊断是非,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正确的诊治率,也有助于减少或解除医患之间的矛盾。资料表明,即使现代在诊断方法和设备日益先进的条件下,临床诊断仍有大约25%不完全准确甚至误诊。某些新疾病的发现、其发病原因及机制的探讨都需依赖于尸体解剖。被称为"超级癌症"的艾滋病的病理变化就是通过尸检才逐渐认识的。用呼吸机正压控制呼吸作为治疗SARS的重要手段,也是依赖于尸体解剖发现病人的肺有"硬化"即纤维化的病理表现而采取的。尸检可以了解疾病谱,认清其动态变化趋势,从而为疾病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解剖学科学研究

首先,医学史上就是通过尸体解剖,我们才获得了关于正常人体形态结构的知识和系统理论,这为病理学、影像诊断学、外科学等其他临床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保证了医学科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其次,由于人类个体发育和细微结构的多样性,能为解剖学者和临床医生提供关于正常人体结构的丰富而生动的资料,如内脏反位、肠系膜上动脉压迫十二指肠综合症等多样性甚至变异结构的解剖学研究,这对医学科学研究和临床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即使在高科技手段主宰临床诊疗过程的当代,各种新技术特别是介入性、有创性技术的临床应用,任何新的外科手术方式和路径的建立,乃至中医经络腧穴的现代研究,都需要以解剖学理论和专题性应用解剖实践为基础。由此可见,尸体解剖的研究是医学科学发展的动力。

(三)医学教学实验

医学教学实验的尸体解剖是医学生认识、掌握人体形态结构知识的直接而可靠的方法,是医学院校最重要的专业必修课之一。通过尸体标本观察和解剖操作能全面、系统、直观地学习并理解人体结构,是把医学生掌握的书本知识转变为技能和经验的必要途径。尸体解剖所获得的病变标本则是进行病理教学的重要实物教材。

(四)法医学解剖

法医学尸体解剖是以法医为主进行的,其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服务。法医学尸体解剖有助于确定死亡原因、判定致死方式、推定死亡时间、认定致伤物体、进行个人识别等,从而为需查明死亡原因的民事案件提供技术鉴定和责任划分,或为刑事案例的侦破创造条件,从而给司法量刑或调解民事纠纷(如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三、尸体解剖的道德要求

现在,尸体解剖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涉及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等众多领域的学科--人体解剖学,这不仅体现了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也体现了社会文明和道德水平的提高。随着医学科学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尸体解剖的需求量也愈来愈大,要想达到顺利推动尸体解剖的目的,必须协调好研究者与死亡病人和家属之间的关系。由于受社会文化、心理、宗教、政治、经济等因素制约,各地区人们在理解、认同尸体解剖的程度上存在差异,要让人们自愿将本人或亲属遗体用于尸体解剖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只有树立科学和全新的伦理观念,才能推动尸体解剖和医学科学及医学人才培养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为此,尸体解剖必须遵循以下道德要求。

(一)获得死者生前同意和家属支持

目前,未经死者生前的同意或者死后家属的同意,又未曾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擅自解剖尸体甚至摘取器官,被普遍认为这是不符合道德的。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家属之间的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甚至导致死者家属寻求法律手段解决,增加社会问题。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利用尸体取得所需的某些器官已经成为人体器官移植体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一些西方国家采用征购、出售、交换等方式,一直为人们所争论,怎样缓解当前器官供体供不应求的矛盾,已成为全世界迫切面临的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依赖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

(二)目的正当,手段合法

尸体解剖必须用于医学目的或法律目的,必须是为了解剖学发展和医学教学需要,或为弄清死亡原因和法医鉴定;或为器官移植等医疗目的;或为搞清药物的作用机理和治疗的疗效。否则,都是不符合道德的。

尸体解剖一般都要得到死者生前的同意或者死者亲属的许可。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只要是为了查清死者的病因,判断诊断治疗的谬误,以便今后吸取教训,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经过特定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即使死者生前和家属表示不同意,也可以进行尸解。例如: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从伦理学的观点看,这是社会长远的和全局利益的需要,是合乎道德的。此时,有关的医疗卫生部门对死者家属,应该妥善、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服性告知工作。

(三)维护尊严,操作规范

无论是捐献还是出售尸体,均意味着是病人生前或死后与家属共同为医学科学研究作出的贡献。无论是动用和解剖尸体的研究人员或鉴定人员,还是医学生,都要对遗体加以尊重和爱护。因为,死者也有自己的权利,遗体也有相应的尊严。在很多时候,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蕴含在它当下的活动中,而且显现于它停止活动之后所留下的回忆和纪念中。死去的人虽然无法再拥有什么、感受什么;但是他们曾经有过的一切仍然留在活人的世界中,甚至为后者带来挥之不去的精神内涵。在某种意义上,死者像活着的人一样,能够给现实世界贡献价值,因而应具有尊严,也享有身体的某些权利。如果擅自毁坏了一个遗体的存在意义,剥夺了它的价值,就亵渎了死者和家属及亲友的尊严,这样的行为就可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因此,即便因为患者的生前同意获得了解剖其尸体的权利,也要尊重死者生前或死后家属的正当意愿,尊重遗体。在进行解剖前,应先向尸体默哀;在尸体解剖过程中,要保持认真严肃的态度,不得嬉笑,不得轻慢,不能践踏尸体;操作动作要轻柔,解剖的部位、切口及程序应规范,这既是医学生从事尸体解剖的道德要求,也是培养良好道德作风的要求,同时也是一个医学研究者和医务工作者职业操守的体现。

思考题

1.试述医学科研道德的意义。

2.医学科研工作应遵循哪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

3.人体实验应遵循哪些道德要求?

4.尸体解剖有哪些道德要求?

案例

某科研小组,为中、重度哮喘病人给不同剂量的速尿雾化吸入治疗进行单盲人体实验。自愿参加的受试者在实验前停用平喘药一天,除有明显低氧血症的患者给予30%氧气吸入外,均不加用其他药物。治疗组给不同浓度速尿生理盐水溶液雾化吸入20分钟,对照组仅给生理盐水雾吸入,观察4小时。结果治疗组85%有效;对照组除1例起效和1例无变化外,82%的受试者肺功能较前恶化。

请对此进行伦理分析,这个人体实验符合医学道德原则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