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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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范畴 (2)

从病人权利提出的背景看,病人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20世纪市场经济社会下的产物,是医学伦理学中所涉及的医患关系的最核心的问题,临床医疗中出现的许多争议都是围绕病人权利这一主题而展开的。病人权利的提出还有一些复杂的、具体的医疗与社会背景,如公众和病人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人们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的逐步紧张;因侵犯病人权利而造成病人身心伤害的情况日益增多等等。病人的权利在诊疗过程中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医务人员对病人权利的认识、尊重,患者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文化背景等因素。

结合我国的国情,病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医疗权。当生命受到疾病威胁时,人人都有继续生存的愿望和得到医疗的权利。人人享受医疗的权利,不仅是几千年来医疗实践形成的人道主义传统,而且被现代社会的法律所规定。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任何医务人员、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病人的合理要求和正当权利,背离了这一点,就是背离了社会主义医德原则,也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律。我国政府"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就是保障平等医疗权得以充分实现的有力措施。

另外,人类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任何病人享受医疗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古代医德"普同一等"的思想清楚地告诉人们,要公正、平等对待所有病人,包括战俘、罪犯等都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利。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对待病人的态度,绝不能因职务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对待,对待一切病人,都应在现有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平等对待所有病人,这是每一个医务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之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物质条件还不够丰富,不可避免地存在地区之间、人群之间医疗条件上的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享受的医疗权利的不平等,我们绝不能把医疗资源缺乏所造成的医疗条件上的差别理解为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利的不平等。

(2)疾病认知权。对自身疾病的认知是病人参与医疗、病人自主权实施的基本前提。疾病认知权是指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有关信息了解和认知的权利,这些信息包括病人所患疾病的性质、病因、不同的治疗方案、治疗所需的时间以及费用和预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文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生在不损害病人利益和不影响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的信息。

(3)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权利,它是患者自主权的最重要的体现。知情同意权包含了知情和同意两部分内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知情,主要是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向患者提供与患者疾病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帮助患者真正理解这些信息;同意,意味着治疗、检查必须获得患者的准许,甚至所有在患者身上进行的医疗措施,都须得到患者的同意。知情的信息包括:疾病的状况、建议治疗程序的性质和可能伴随的危险、成功的可能性、如不采取治疗的后果,其他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限制,以及医护人员的背景、治疗费用、饮食限制、监管要求等等。当然,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的决定有充分理解力的患者。

(4)隐私保护权。隐私保护权是指病人的隐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由于医生的职业特点和病人出于治病的需要,使得医务人员在为病人实施医疗服务时可以了解病人的某些隐私。医生了解病人的隐私,只是为了对病情作出正确的诊断,方便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及时解除病人的痛苦,早日恢复病人的健康。因此,病人把包括隐私在内的病情告诉医生后,有权要求对其隐私以及有关的医疗信息保密,医生必须充分尊重病人,对其隐私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文规定的"医师义务"中的第3款"保护患者的隐私",以及"罚则"中第37条第9款"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都确认了病人享有隐私权。但如果病人的疾病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其隐私不受保护。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对病人隐私权、保密权的保护,对于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

(5)监督批评权。医疗权利的平等是人们长期以来争取的目标,我们承认病人有医疗权,享受平等的医疗权利、参与医疗的权利。为了这些权利的真正实现,病人理应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力。对于各种妨碍医疗权利实现的错误行为,对于自己生命受到疾病的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或草率治疗时,病人有权提出批评或谴责。医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态度。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妨碍平等医疗权利实现的行为,如对病人不负责任地推脱,不积极抢救治疗,乱收费,伪劣药品及过度医疗等行为在一些医院里屡有出现,对这些妨碍病人平等医疗权利实现的行为,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当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控告或批评。

(6)责任减免权。疾病会影响人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降低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如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宜高空作业或从事强体力劳动。所以,人一旦生病以后,就有暂时或长期免除相应的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权利。这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此,全社会应当给予认同。只有尊重病人,减免其正常人的社会责任后,病人才能安心治疗和休养,早日恢复健康,为重新投入社会工作创造条件。

(7)诉讼赔偿权。患者及其家属若有足够理由认为病人的医疗权利得不到尊重或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而损害了病人正当权益时,有权对医生的诊治及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向法律部门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因医务人员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2.医务人员的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也有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维护和保证病人医疗权利的实现,促进病人的身心健康。医务人员的权利应当得到病人乃至全社会的尊重,这不仅可以提高医学职业的声誉,也可以调动和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履行医德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在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医生的权利主要有两个方面。

(1)自主诊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医生的诊治权是法律所赋予的,也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心理、生理、社会因素所致疾病的表现,下达为了明确诊断而必须实施的各种医学检查、操作等内容的医嘱。医师通过询问病史、身体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医技检查后,有权根据全部资料进行诊断。

医生的诊治权具有三个显著特点:①自主性。医生在行使自己诊断治疗权时,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制,是完全自主的,是出于维护病人的健康和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目的服务的。②权威性。医生的职业行为受医学性质决定,体现出严肃、谨慎和科学特征,具有职业权威性,病人将疾病的诊治甚至生命委托给医生,医生必须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地运用医学科学理论、知识和技能,积极解除病人疾苦,恢复健康。③特殊性。为了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为了诊断治疗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关于病人的疾病相关情况,同时,还有宣告病人的死亡权、对病人的隔离权等。这种权利是其他任何职业所不具有的,其权利的特殊性,是受法律保护的。

(2)特殊干涉权。特殊干涉权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对病人的某些权利加以干涉,或行为加以限制的权利。特殊干涉权又叫"父权主义"。特殊干涉权是以维护病人和社会的利益为目的的,离开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有违病人和社会利益都是不可取的。

特殊干涉权只有当患者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才能行使。

特殊干涉权具体适用于下列范围:①拒绝诊治问题。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这种拒绝首先必须是病人理智的决定,同时必须得到有经验医生的认可。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以否定病人的这一权利要求。如精神病、自杀未遂等患者拒绝治疗时甚至患者想要或正在自杀时,医生可强迫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②讲实情的问题。病人有对疾病认知的权利,病人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以及预后等,医生应尽说明的义务。但如果病人了解自己疾病的诊断及预后可能会影响治疗过程或治疗效果,甚至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医生不得不对病人隐瞒病情真相,而不考虑病人对疾病特定认知要求是必须和正当的。③人体实验问题。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虽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实验过程中出现高度危险时,为保护患者利益必须终止试验。

(3)受到人格尊重和获取自身合理利益的权利。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医务人员为人类身心健康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应该受到病人和全社会的尊重,这是全体医务人员的共同心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说明,患者以至于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医务人员及其专业活动。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医务人员自身合理的利益,如工作、学习、生活有受保护的权利,有获取正当的劳动报酬的权利,有获得进修、考察、深造的权利,有对预防保健、环境保护、心理卫生等方面问题提出建议和参与实施的权利等。

(二)医德义务

医德义务指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人、他人、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以及病人所负的道德责任。它是道德义务在医疗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医德基本原则和规范对医务人员的道德要求。医生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因此,医生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无论何时,都应当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摆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无论何时,抢救患者都是至高无上的命令。

1.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是一种职业行为的义务,从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具有的五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从医学伦理学角度医务人员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