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现实主义的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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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现实主义创作原则的特点(1)

一、现实主义特点在探求中被肯定

作为方法的现实主义,也就是创作原则的现实主义,是从许许多多非常相近的文艺创作经验中抽取出来的对于艺术与现实关系的基本实践原则,它不是一个时代一个作家的原则,而是长期历史中许多作家实际在反复实践的原则。实践这一原则的作家,不论是不自觉的、半自觉的或完全自觉的,他们在处理艺术中的现实对象时,都有在实践成果上的艺术原则的相同点。这种相同点的形成,有的是来自于对传统的承袭,出现了原则上的接近;有的是形成了明确的艺术反映现实生活的创作原则。到了近代艺术史上这是很突出的。如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说:“自有戏剧以来,它的目的始终是反映自然,显示善恶的本来面目,给它的时代看一看它自己演变发展的模型。”西班牙的剧作家维加引古罗马的散文家西赛罗的话,说喜剧是“风俗的镜子,真理的活生生的现象”。莫里哀的《太太学堂的批评》,通过余拉妮的话,说舞台上演的种种画面都“是一面公众的镜子”。18世纪英国小说家菲尔丁在《约瑟夫·安德路斯》卷三第一章序论中说:“我所写的几乎全是我眼见的……我写这样一个可怜虫,并不是要使一小撮凡夫俗子见了就认出他是他们认识的某某熟人,而是给千万个藏在密室里的人照一面镜子,使他们能够端详一下自己的丑态,好努力克服。”法国的启蒙主义作家博马舍说,“戏剧是人类社会中所发生的事情的忠实图画”。歌德说:“我主张的要从客观世界出发”,“要面向现实世界”。法国的勒萨日说他写小说,“只求描写人生,贴合真相……跟我们法国人的习俗合拍”。巴尔托克在《〈人间喜剧〉前言》中说:“法国社会将要作历史家,我只能当它的书记,编制恶习和德行的清单、搜集情欲的主要事实、刻画性格、选择社会上主要事件、结合几个性质相同的性格的特点,糅成典型人物,这样我也许可以写出许多历史家忘记了写的那部历史,这就是风俗史。”这些主张都说明,他们对于自己的创作实践有一致的理解,即客观真实地再现现实,这也是他们对实践成果的一个最高的追求。

现实主义的创作原则是成就于文艺反映现实生活的艺术创作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存在于形象体系当中。

就艺术家所面对的客观对象来说,不论是哪种原则的艺术家,都是离不开现实事物的,而创作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反映这个现实。但不同原则的作家、艺术家,对于现实有不同对待方法。由于创作原则是艺术家关于文艺与现实关系的思想一种实践性的体现,不同思想指导的实践,即体现出不同的原则。像莎士比亚那样把艺术看作是生活本来面目的反映,他不仅要选择实际生活来加以描写,在现实主义题材上具有真实性,同时在形象表现上也必然要力求符合客观现实。为了使形象表现与客观现实相一致,坚持现实主义原则的作家,例如福楼拜,他特别坚持两条:第一只写客观的生活,“艺术家不该在他的作品里面露面,就像上帝不该在自然里露面一样”;第二摄取广泛普遍的事物,不追求神奇玄妙,“我总是强迫自己深入事物的灵魂,停止在最广泛的普遍上,而且特意回避偶然性和戏剧性。不要妖怪,不要英雄!”(1875年12月致乔治·桑)

而与此不同的浪漫主义作家则由理想出发,虽写现实,但却是为了把现实提高到理想,反映的对象并不着重在现实。

席勒说:“在文明的状态中,由于人的天性这种和谐的竞争只不过是一个观念,诗人的任务就必然是把现实提高到理想,或者是表现理想。”或“附丽于理想”,“作为向往的对象而附丽”。

英国的雪莱说诗人“是镜子,反映未来向现在所投射的巨影”。

法国的浪漫主义作家乔治·桑为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曾与福楼拜发生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作家到底应如何表现现实。乔治·桑想要用浪漫主义来规范福楼拜的现实主义,而福楼拜尽管不承认自己是“众口一致”所叫的“现实主义”,但他信奉的艺术反映现实的客观真实的原则却不想改变。

乔治·桑说福楼拜写的是“伤人心的东西”,她自己写的是“安慰人心的东西”。“你让你的读者分外忧愁。我呀,我真想减轻他们的不幸。我不能忘记我本人克服绝望是我的意志和一种新的了解方式的成就。”(致福楼拜,1875年12月18、19日)乔治·桑说“我愿意看见善良的胜利”,与其相反,倒是罪恶经常得以胜利。乔治·桑的这种以意愿代替生活真实的写作原则,是浪漫的,福楼拜对此看得十分清楚,以之与自己的原则对比,对她说:“我不是有意写些伤人心的东西,相信我吧,不过我不能换掉我的眼睛!”“你由先见,原理,理想出发”;“我呀,可怜的东西,胶着在地面上,好像穿的鞋是铅底”,“我不能另来一个我的气质,或者另外来一套不是根据我的气质发展起来的美学”。(致乔治·桑,1876年2月16日)这种分歧是创作原则的根本不同所致。

从文学的发展历程来看,作为现实主义的创作原则,最基本的标志是什么呢?我们从许多艺术家的实际创作和他们强调的理论重点中看到,就是真实地描写现实。不论反映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人的内心世界,都应该做到。而现实主义的实践发展程度,在这些问题上反映得非常清楚。恩格斯在1885年写给敏·考茨基的信中把这个特点作了一次明确的概括:“对现实关系的真实描写。”我认为这可以视为现实主义原则的基本点。在这个基本点中,有三个各自侧重的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加以注意。这就是对象的现实性,态度的客观性,描写的真实性。

二、现实主义表现对象的现实性

现实主义的真实体现为表现对象的现实性,所以现实主义的表现对象,是与浪漫主义的原则“宁肯弃现实而取幻想与梦想”;“艺术并非检视已存在现实,而是追求理想的真实”,正相对比,有明显的区别。

现实主义的方法,就所反映的内容来说,是现实的,它以再现现实的基本特征为追求目标,它必须明确自己的选择对象。这个对象内容可以是很丰富的,但方法本身又限制它表现的题材要着眼于现实生活,因此这个丰富性只是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因为使用这种方法的作者,是为现实而艺术,写现实的艺术形象,这种美学原则决定,作者要反映生活的本来的样子,而不是反映想望中应有的样子,我们可以把这个特点明确为描写对象的现实性。

对象的现实性,首先体现为生活事实的必然性和可信性,即亚里斯多德在《诗学》中指出的“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可能发生的事”。

亚里斯多德在《诗学》中把艺术的摹仿对象分为三类:“过去有的或现在有的事,传说中的或人们相信的事,应当有的事。”其实这里包括有实际发生、可能发生和不可能发生这三种。无疑的,现实主义原则侧重选择实际发生的事和可能发生的事,几乎不选择不可能发生的事。

亚里斯多德在当时从希腊作家的创作中看到了这种不同描写原则的萌芽。他在指出一些不当的描写,如写“马的两只右腿同时并进”,“不知母鹿无角而画出角来”之后,说:“如果有人指责诗人所描写的事物不符实际,也许可以这样反驳:‘这些事物是按它们应当有的样子描写的’,正像索福克勒斯所说,他按照人‘应有的样子来描写’,欧里庇得斯按照‘本来的样子来描写’。”应该说,欧里庇得斯并不是严格的现实主义作家,但他的作品不少都是以现实生活作题材,神也是人化的形象,与普通人相去不远,这都是文学史上的首创。后来的长期的文学史上的现实主义作家,都有这样的特点。有的即使在选材上有宗教神话的来源,如达·芬奇、米开朗基罗和拉斐尔的画,但也是通过宗教传说和“神”表现真真实实的人。例如他们都画过“圣母”,这是《圣经》中的非凡的偶像,但是在他们笔下却变成了真正的人,因为创造形象的模特,都是从世俗生活中选取的,有的是花园中的剪枝姑娘,有的是市民家庭中的年轻母亲。这种形象就反映的对象来说,终归是现实的,更不用说渗透到形象中的思想感情的人文主义特点了。因此,他们的绘画形象外表上的非现实性,并没有掩盖得了对象的现实性的内容实质。若判断这种形象的创作方法,还得说它实际上是现实主义的。普列汉诺夫说:“拉斐尔的圣母像是世俗的理想战胜基督教和修道院的理想的最特殊的艺术表现之一。”这里的世俗性正是现实主义的表现对象的特点。

对象的现实性,在创作中又表现为所反映的生活历史的具体真实性,人物与情节面貌具有生活的日常性。

欧洲的许多作家与理论家在分析现实主义的原则时,都看出了这个特点。乔治·桑说巴尔扎克描绘的人是“如你们眼见的”。别林斯基说莎士比亚、司各脱等人的作品,“它不再造生活,而是把生活复制、再现,像凸面玻璃一样,在一种观点之下把生活的复杂多彩的现象反映出来,从这些现象里面汲取那构成丰满的、生气勃勃的、统一的图画时所必须的种种东西。”《论俄国中篇小说和果戈理君的中篇小说》。高尔基说:“从客观现实的总体中抽出它的基本意义并用形象体现出来——这样我们就有了现实主义。”

与这种侧重表现现实对象的现实主义不同的是浪漫主义对于观念的侧重表现。我们都知道恩格斯评论拉萨尔的《济金根》所说的一句名言:“我们不应该为了观念的东西而忘掉现实主义的东西。”所谓“现实主义的东西”,具体所指乃是16世纪20年代的“五光十色的平民社会”,以及贵族国民运动本身的“本来的面目”。这些,拉萨尔剧本都几乎没有提供出来,有的却是他自己说的把个人作为“普遍精神”的“化身”,以表现所谓“最内在世界历史意义的思想和思想冲突”,并以此作为悲剧冲突的基础。拉萨尔的创作原则,在艺术方法上是属于唯心主义的浪漫主义的。恩格斯指出他为了观念的东西而忘掉了现实主义,正是准确点出了这种浪漫主义的表现对象的特点。这种以观念为对象的特点在艺术实践中越表现得突出,离现实就越远,而如果观念本身又缺乏正确性,那作品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

我们看到不少浪漫主义的作品,作者虽然是有感于现实情景而发生了某种特有的观念,但他写作却多从这个观念出发,并给观念以形象体现,人物往往是真、善、美和假、恶、丑的化身;观念化,就不免特别单一、极端,与生活真实对象距离很大。如雨果的《巴黎圣母院》和《九三年》中的许多人物,都有这个特点。席勒把类似这种情况在结论上概括为“近代诗人都是通过观念的媒介来打动我们。”形象不是生活和思想感情的对象化,而成了单纯的“观念的媒介”,这是浪漫主义创作原则的显著特点之一。

歌德不同意这样的实践原则。他说:“我主张诗应采取从客观世界出发的原则,认为只有这种方法才可取。但是席勒却用完全主观的方法去写作,认为只有他那种方法才是正确的。为了针对我来为他自己辩护,席勒写了一篇论文,题为《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歌德认为创作不应该从观念出发,以及用形象只表现观念,主张应通过艺术再现反映到内心的现实具体印象。他看到“丰富多采、变化多端”的生活,是“观念这样一条细绳”贯串不起来的。所以他自己的创作方式“并不是企图体现某种抽象的东西。我把一些印象接受到内心里,而这些印象是感性的、生动的、可喜可爱的、丰富多采的,正如我的活跃的想象力所提供给我的那样。作为诗人,我所要做的事不过是用艺术方式把这些观照和印象融会贯通起来,加以润色,然后用生动的描绘把它们提供给听众或观众,使他们接受的印象和我自己原先所接受的相同。”这里所说的使听众和观众从艺术得到和作者所得到的关于对事物的观照和印象相同,其根本条件在于作者的观照和印象必须是客观对象的真实的反映;如果从观念出发,只把观念艺术化,而因为观念不是物象,无可参验,作者就无法让读者和观众有与自己相同的对事物的感性印象,所以就不会有这种一致的印象了。

三、现实主义主体态度的客观性

创作主体对于形象表现在态度上的客观性,是说创作主体能使艺术的反映最大限度地与客观对象相一致。这种客观性是现实主义原则的中心,它与浪漫主义侧重表现作者主观的理想,是有明显的原则的不同的。这个以强调表现客观为宗旨的作家群,特别注意在艺术表现过程中抑制自己的主观情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用作家的主观意愿去代替生活的客观面貌。不仅福楼拜在给乔治·桑的信中主张作者不应该在艺术中暴露出自己,莫泊桑也是这样主张的,他说他自己除了他所实际认识的事物之外,是不设想任何其他东西的,“惟一客观的只有存在和生活;而我们作为艺术家,是应该学会了解它们,再现它们。如果我们不能给予正确的同时又是高度艺术的描绘,那就是说,我们没有足够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