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哲学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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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目的(4)

然而,如果我们要对幸福做出明确的定义,则又会陷入定义快乐时一样的困境。每个人对幸福都有自己的观点,但公认的是,虽然它不像快乐那么强烈,如同平静的荧光时不时地变成跳跃的火焰,但它比快乐更持久、更灿烂、更温暖。然而,除了这个公认的因素外,寻找幸福和寻求快乐一样有许许多多的途径。大部分关于幸福的定义都有一个使人不安的特点,它们都认为,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不能控制的外界条件,尤其是物质的丰富程度。不可否认,穷人也可以拥有幸福,然而,穷人也比任何人都能更深刻地意识到,如果自己能够富有一些的话就能比现在幸福得多。充足的财力、舒适的环境、意气相投的朋友、体面的工作,都是幸福的必要前提;此外,亚里士多德根据当时的观点又加上了高贵的出身、贤惠的妻子、孝顺的孩子,甚至还加上了姣好的面容,他说:“因为长相非常丑陋、出身卑贱、孑然独居或者无儿无女的人,大抵是不会觉得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活动,这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一种单一的状态或特质,无法成为人类的最高目的,因为一个人即使睡着了,也依然可以处于某种状态或具有某种特质,例如美德,一个善良的人不管是醒着还是睡着,都同样善良。幸福不是拥有这样的特质,而是积极地运用某种官能。而对于人类来说,这种官能必须是人类所特有的,它将人类的生命与低等生物无作为的存在或欲求性的存在区分开来。这种独一无二的官能就是理智,它的运用就是人类特有的幸福。因此,亚里士多德断定,人类最大的幸福藏在理性思考中。然而,这恐怕绝不是一个受欢迎的观点,这仅仅是对于一个人人都以为自己是专家的问题的一己之见。

8.功利主义

一种行为如果能够产生最大量的快乐,无论这种快乐是什么性质,它就是正确的、好的,这是早期的功利主义;一种行为如果能带来最高等级的快乐,那它就是正确的、好的,这是后期的功利主义。

以上这些问题似乎将给所谓的功利主义学说带来致命的后果,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功利主义实际的吸引力远远大于其理论价值。边沁和更早的米尔的功利主义被称为量化阶段,它与经济和政治的理论与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简而言之,当时的功利主义认为,个人或国家应该做出正确的行为,而正确的行为是指,能够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幸福和最少的痛苦的行为。关于这个“最大幸福”原则,存在一个由理智的行为和崇高的理想构成的完整系统,这使功利主义同时在伦理学领域和社会改革领域备受欢迎。

然而,只要对其进行仔细审视,就会发现其中的各种不足:它没有对幸福和快乐进行区分。事实上,它所指的幸福就是痛苦的反面,因此就是快乐,这样,最大幸福原则就变成了最大快乐原则。如果忽略快乐的多变性、主观性和虚幻性,这些都是在我们试图把快乐当作最主要目的时遇到的困难,那这就只是用词上的差别。然而,对于功利主义,存在一个东西能够让人们求得一定的数量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个东西就是快乐。因为对于一个以其带来的快乐和避开的痛苦量的比例来衡量一种行为正确性的理论来说,衡量快乐的可能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世界上必须到处都是和包裹一样重重轻轻的、成包成包的快乐和痛苦,用以分派给那些与主体行为有关的人。此外,在某种行为发生之前,它所有的结果都必须可预见到,不管是快乐的或是痛苦的,或是二者都有,我们必须计算对每个与之相关的人造成的快乐和痛苦的总量,以及相应的这些量在进行加减运算后的结果。即使抛开这种计算必然带来的拖延会导致我们失去所有行动的机会这个问题,我们面前依然有两个难题:我们如何能够计算一项行为的所有后果?将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快乐和痛苦都纳入计算的范围之内,这样,就算是最为微小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我们又该如何衡量呢?然而,在行动前确实有必要完整地计算后果,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皇帝威廉在入侵比利时前必须判断其后果。在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之前,他必须预计这种行为的结果。同样,对于这种对快乐的计算,快乐必须在类别上相同,它们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数量;事实上,说图钉和诗歌一样美好显然是非常冒失的,所以问题就在这儿,我们怎么知道两种快乐的量相等呢?图钉带来的快乐和诗歌带来的快乐,在数量上如何进行比较呢?除非快乐是一种确定的东西,这两种东西带来的快乐才可以在数量上进行比较,否则,这种计算就是针对两个不同种类的项。

为了弥补精确量化快乐这一观点的不足,约翰·史都华·米尔在他的学说中引入了两种不同快乐之间质的差别的概念。他认为,图钉的好不及诗歌,更贴切一点说:“做一个愤愤不平的人,好过做一头自满自足的猪;宁愿做一个不快乐的苏格拉底,也好过做一个快乐的傻子。如果说猪和傻子有不同的意见,则是因为他们只能从自己的立场看问题。”即使米尔后半句明确声明,“人类和苏格拉底则能够理解双方的立场”,然而,事实是人类和苏格拉底也只能从自身立场考虑这个问题。哪一方都无法体会对方的快乐,并且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双方都同样不能体会对方的快乐。米尔这个看似可信的功利主义观点,事实上彻底颠覆了整个功利主义理论;现在,我们不但要考虑是否一种快乐在数量上多于另一种,还要考虑多少较低等级的快乐才等于多少较高等级的快乐。如果说前面我们对快乐的计算已经很困难,那现在的问题就根本无法解决了。

此外,我们要记住的一点是,功利主义是一种道德理论,道德理论要解释的是为什么一些事情叫作善,一些事情叫作恶。一种行为如果能够产生最大量的快乐,无论这种快乐是什么性质,它就是正确的、好的,这是早期的功利主义;一种行为如果能带来最高等级的快乐,那它就是正确的、好的,这是后期的功利主义,这两点是一切功利主义的根本原理。因此,创造快乐就是人类行为的目的,快乐就是善。然而,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所有问题之外,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虽然快乐或许是人类大部分行为的重要特征,但它似乎跟道德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它根本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基础。快乐与道德,快乐与善,绝不是同义词,它们更像是属于人类生活和经历中两个完全不同的层面。后期的功利主义引入对较高等级和较低等级快乐的区分,表明人们已经部分认识到了这个事实。然而,区分较高等级和较低等级快乐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如果功利主义是一种健全合理的理论,最高级的就是产生最大量的快乐,所以,较高等级的快乐和较低等级的快乐,就只能意指产生更多的快乐和更少的快乐。如果说还有其他意思,则要么是指这种自称设定了唯一道德标准的理论引用了一种用来对较高级事物和较低级事物进行区分的标准,要么就是指这种用来对快乐进行区分的道德标准来自其他地方。

9.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

经济行为纯粹是个体性的,并不是因为它只考虑主体,而是因为它只和特定主体的特定情况或活动有关系,而与任何更加广泛、更加综合性的东西都没有联系。另外,道德行为的所指范围则不同于经济行为,正如它的名字所涉及的非个体意义一样,道德行为并不是直接为了某一个体的快乐,以及某些目的的普遍性,而非个体性。

利用快乐或幸福来定义善,显然不易。我们通过坚定不移的努力,发现了其中对善截然不同的定义。为什么一定要用另一种东西去定义它在各种情况下的各种用法呢?人们认为,虽然我们也许意识到了同一个词“好”的不同用法存在某种联系,但当我们说到一顿好的晚餐、一个好的足球运动员、一个好的计划时,我们所说的“好的”,指的并不一定相同,事实上也不可能都和我们说“一件事情在道德上是好的”中“好”的意义相同。这两种不同的意义对应了两种不同形式或层面的行为,即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

所有能够称为“好”的事物,必须与行为有所关联:除非相对于与它联系的有意识主体的活动来说,它根本没有进入“好的”这样的形容词可以运用的范围,否则无论从字面上还是整体上来说都没有意义。一个事物是“好”的可能性,取决于它和有意识主体的活动之间的联系。然而,活动本身并非一个整体,而是由两条线组成,这两条线分别对应两种类型的善,即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经济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快乐的,无论是为主体还是其他人。这种快乐仅仅与此时特定的、独立的行为有关,这就类似于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区别,尽管“手段”这个词不适用于这种观点。经济行为纯粹是个体性的,并不是因为它只考虑主体,而是因为它只和特定主体的特定情况或活动有关系,而与任何更加广泛、更加综合性的东西都没有联系。因此,根据这种功利主义理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某种有用或者令人快乐的东西,并且仅仅着眼于特定个体在某个特定方面的满足。另外,道德行为的所指范围则不同于经济行为,正如它的名字所涉及的非个体意义一样,道德行为并不是直接为了某一个体的快乐,以及某些目的的普遍性,而非个体性。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别呢?如果有人说区别在于在经济行为中我们关注的是个人的特定目的,而在道德行为中我们关注的是一般目的,那我们极有可能认为其不知所云,从而拒绝接受这整个学说。什么是一般目的?一个人要怎样去实现它?这样的批评通常是针对康德的道德理论。他告诉我们要不断地行动,我们运用的原则才能成为不可置否的一般法则,但这对我们并没有任何帮助,因为即使在条件有限的日常活动中试着按他所说的去做,我们除了去实现一般目的这条纯粹形式上的命令外,就不能得到任何其他的指引了;此外,这一命令在某个特定情况下也无法执行,因为一旦有了行动,那它就必然是特定的行动,必然是这个行动或者那个行动,它必须是某个行动,而绝不再是一般行动。同样,作为区分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的标志的普遍性,在某个实际的真实情况下也必定是抽象的、无法实现的。虽然一般目的最终仍需由个体在个别情况中实现,但它却超越了个体目的,因此让我们去实现一般目的,就难免会显得不可思议,且毫无意义。

因此,需要有一个更为具体的关于善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不仅要求在主体和个体中存在一种内部的一致性,还要求将这种一致性尽可能扩大到包罗万象的社会目的,而不是虚幻的一般目的,这样,这种理论就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全球性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如果一个人的目标、政策或计划,不是直接为了自己的个人目的,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值得称颂,都只是整个社会政策和目标的一部分。个人不能被看作是自给自足或以自我为中心的,脱离个人与他所处社会的关系,仅仅考虑个人得到的,只能是抽象的概念。如我们之前所说,这并不一定是错误的,但很危险,除非我们能够清楚地明白自己正在做什么。要完整全面地了解一个人,我们就不能把他从他所处的社会背景中抽离出来,而是要将他视为我们称之为当今社会的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个因素。因此,一个人的善,要根据他的活动与整体政策的一致性程度来评判。

这个理论是否面面俱到,是否在各个方面都令人满意,我们之后会进行讨论,但它至少能够很好地帮助我们区分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此外,它还提出了一个较之于一般目的更为具体的道德判断标准。

相关参考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约翰·史都华·米尔,《功利主义》。

贝奈戴托·克罗齐,《实践活动的哲学》,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