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哲学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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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因果律(1)

1.因果律原理

在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我们都会很自然地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并且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同的结果依然会出现。

现在,我们必须从物质与心灵特定的因果关系中,转移到普遍的因果关系上来。所谓因果律,其实是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我们都会很自然地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事出有因的,并且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同的结果依然会出现。这样的假设很正常,也很实用,只要没有其他反对意见,我们就不必发表什么异议。但是,如果有人认为这种假设并不可靠,并且这种反对在某种情况下确实是正确的,这个时候,作为哲学家,我们就要面临一些难题了。

让我们举一个关系到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的最普通的因果关系链的例子:我感到有点冷,于是我决定生火;我相信火能产生热量,能让我感觉不那么冷;我用一根经过特殊加工的木头在一种特殊的纸上摩擦,从而点燃木头;我把这种方法运用到纸和木头上,火的燃烧使房间变得暖和,我也感觉暖和了,直到一阵困意袭来,我在柴火前的椅子上睡着了。这里,我也许会把自己打盹走神归咎于房间变暖和。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因果关系链,这个链条中每一环节(除了火)本身都同时是上一环节的结果,也是下一环节的原因。原因B引起结果C,结果C又造成结果D,以此类推,环环相扣,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因果链。如果我想再次获得同样的效果,只要条件恒定不变,那我只要完成整个链条中的第一步,剩下的一切都会随之而来。

2.先行关系与接近关系

原因必须与结果相接,并且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

当我们说“A引起B”时,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回顾休谟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对于原因的要求,他强调的至少有两个因素:原因必须与结果相接,并且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这就是说,原因必须在空间上与结果相邻,在时间上在结果之前。由于超距作用是不可能的,所以,原因必须与结果相邻。如果某种原因与其结果看起来似乎在空间上距离很远,那我们也一定能够通过一系列的中间因素追本溯源,找到与结果相邻的直接原因。

比如,一支在伦敦演出的管弦乐队通过无线通讯,让身在曼彻斯特的人们听到他们的演奏,并对他们的心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我们说,这种不可思议的远距离因果关系其实就是超距作用,这样的解释根本毫无作用。我们必须能够分别追踪这两个事件,否则这依然只能说是个不可思议的奇迹。对于有些人,这样的事情能够发生简直就是奇迹,但如果我们熟悉与之相关的科学知识,就能解释在相距如此远的情况下,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这种因果联系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就不会认为这是奇迹,因为我们对于这件事一定有合理的解释。

在我们之前的例子中,接近原则很好理解。如果我把点燃的火柴放在距壁炉十码的地方,那木头和纸片就不会燃起来;有了原因(点燃的火柴),在接下来的结果(火)之前,点燃的火柴必须接触纸片。同样,原因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的原则也很好理解,并且它在因果联系的概念中同样重要。我们很难想象结果先于原因:我不用火柴去砂纸上摩擦,火柴的顶端就不会有火焰;我没有生火,房间就不会变得暖和,假设我在房间变暖和之前一直没有犯困,也不会浪费掉一些时间。

然而,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在原因“和结果相邻”且“在时间上先于结果”这显然必不可少的简单事实背后,还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首先讨论关于原因在时间上先于结果的问题。

在时间上,原因必须在结果之前,否则我们就无法区分原因和结果,并且把其中之一称为“原因”,而把另一个称为“结果”。然而,如果原因在时间上确实先于结果,那么原因就不单单是结果的原因。如果说A是B的原因,由于我们断定A在时间上先于B,所以在B发生之前,还要有一段时间的流逝,那么B的原因就不是A了,而是A加上一段时间的流逝。这样,我们的问题就立即出现了:除了否认我们之前“A是B的原因”的观点之外,我们还必须断定这个加上的时间是否有一个明确的量,如果有,又是多长时间。比如,我们说伦敦一个管弦乐队的演出加上一段时间(这个时间短得几乎无法想象)的流逝的结果,就是在曼彻斯特的愉快欣赏;然而,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我们祖先的性质和习性加上一段时间的流逝(这个时间非常长),从而产生了我们。由于A和B之间一段时间的流逝的引入,我们引入了一个既无法解释也无法忽略的非理性因素。无论是在间隔空间和间隔时间的概念问题中,还是在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的问题上,我们都可以用A加一段时间的流逝来解释。如果A是B的原因,那A就必须与B相邻,并且在时间上先于B。然而,如果A在时间上先于B,那A和B之间就一定有间隙,有一段间隔的时间;同样,如果A和B是相邻的,那它们之间也必须存在空间上的间隔。要是没有空隙的话,那这二者就是在同一个地方了,而这样它们就不再是两个东西,而是同一个东西,A也不能说是B的原因了。如果A与B之间隔着一段时间的空隙,A必须通过移动才能到达B,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但不管哪种结果都一样:A越过这个空间到达了B,那A就再也不是B的原因;或者A永远也到不了B,因为不管它怎么接近B,它们之间依然会有间隙,不管多么小,但还是会存在,这个间隙会越来越小,但永远不会消失。由于牵涉空间,那这个问题就变成了芝诺的飞矢不动悖论,或是阿喀琉斯悖论的问题;此外,它还牵扯到时间,所以它也是一个连续级数的问题。我们总能够在一个连续或紧凑的(虽然在数学中这两个词有所区别,但这里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级数中的任意两个相邻的两项之间插入另一个项,例如有理数构成的级数。在1和2之间,我们还可以插入,在和2之间插入,在和之间插入,以此类推,我们可以一直这样进行下去。如果我们想通过用0不断加上、等数字而得到1,那我们永远也得不到1。只要我们试图在一个连续级数中从一个点到达另一个点,就会碰到这个无限后退的问题,说无穷后退或许更贴切一些;并且,如果我们试图在因果关系链中由A到达B时,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棘手。

当我们考虑到A,即所谓的B的原因时,这种无穷后退仍然令人头疼。A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知道,一切事情都有其原因,那么A除了是B的原因之外,它本身也是某件事情的结果,这里我们称它为Z。既然A自己本身是Z的结果,那我们凭什么把A单独挑出来,并把它称为B的原因?B的原因不是A,甚至也不是之前所说的A加上一段时间的流逝;如果B的原因是A,A的原因是Z,Z的原因是Y,这样不停往前推下去,我们就根本没有希望找出B的原因。我们根本无法停止,也就是说,我们根本无法说就是A这一件事单独引起了B,因为如果这样说的话,就意味着A本身是没有原因的。

3.第一因

只要我们把一件事情当作另一件事的起因,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无穷溯回的难题,因此,这个最初的原因本身必须是不需要原因的,它没有前因,它本身就是整个宇宙最初的运动。

这就是哲学家和神学家所说的第一因,神学家认为上帝就是这个第一因。如我们所知,有人认为,这个世界上有关因果律的证据数不胜数;运动变化无处不在,但所有这些又是如何开始的?又是由谁启动的?这些变化发展必须在某个时候、某个地方有一个起点,才形成了整个宇宙现在的状态。但是,如果如我们所怀疑的那样,只要我们把一件事情当作另一件事的起因,我们就会面临一个无穷溯回的难题,因此,这个最初的原因本身必须是不需要原因的,它没有前因,它本身就是整个宇宙最初的运动。

这种观念又一次体现了笛卡尔的传统思想,他试图用这种源自亚里士多德的传统观念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他断定自己是存在的,并且上帝时时刻刻都在维持他的存在,他的这种观点我们之前已经谈到过。笛卡尔意识到,他的存在和持续存在都不是因为他本身;他的存在取决于另外的某种事物或某个人,而这种事物或这个人拥有足够的力量创造出他,并且维持他的存在。或许有人会认为,是笛卡尔的父母创造了他,但他们不能维持他的存在,事实上,他们甚至也不能维持自己的存在,因为他们自己也需要被创造出来,他们的存在也需要维持。因此,无论笛卡尔将自己的血统追溯到多么久远的祖先,他都没办法弄清这条因果关系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如何开始的。由此,笛卡尔断言,由于他自己和一切有限的偶然存在都是存在的,而且历史研究和史前研究都不能指引他为这些不容置疑的存在找到足够的依据,因此,一定存在一个另一类的初始原因。这个初始原因本身没有动因、没有极限,并且不依赖于任何事物,但它是不可或缺的。笛卡尔所说的这个原因,就是上帝。

作为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这种观点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价值。第一,这个相对含糊的所谓原因的特点,正好符合基督教对其信仰的上帝的要求;第二,这种有限的因果链可以在某个特定的点转化成无限。然而,即使抛开神学色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仔细回想一下我们就会发现,它首先断定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这里指笛卡尔的存在,接着继续在祖先中寻找自己存在的原因。然而,这种追本溯源却被随意地假定从某一个点开始,并有了最初的联系。也就是说,因果律先被当作这种求索的基础和工具,然后突然就被抛弃了,这种观点不再强调所有事情都事出有因,而是认为有一种没有原因的存在,它也许是人类,也许是一种活动,总之它是第一因,或者说没有无因之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一开始以因果律为基础,主张一切事情都有原因,然后又突然转而认定存在一个没有原因的东西;无论因果律是否合理,我们都不能一会儿运用它,一会儿又随意地抛弃它。不管所有事情是否都有其原因,这个观点始终建立在所有事情都事出有因的基础之上,既然这样,那又怎么可能存在无因之因,或者没有原因的事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