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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魏晋南北朝的制度

制度是随事实而变迁的。思想是事实的产物,而亦是事实之母。在某种环境之下,一定要生出某种思想。既有这种思想,一时虽未必实现,而积之久,总是要现于实的。此等情形,看魏、晋、南北朝的制度,很可明白。

秦、汉时代的宰相,并非天子私人。所以其位甚尊,其权亦重。君权日见发达,则相权必渐见侵削。所以自东汉以后,实权渐移于尚书。曹魏以后,中书又较尚书为亲近。宋文帝以后,门下亦成为亲近之职。两汉时代的宰相,则不过人臣篡弑时所历的阶级而已,平时不复设立。这是内官的变迁。其外官,则自后汉末年以后,州郡握兵之习,迄未能除。东晋以后,疆域日蹙,而喜欢侨置州郡。于是州的疆域,日渐缩小,浸至与郡无异。而掌握兵权的人,所指挥的区域,不容不大,于是有以一人而都督数州或十数州军事的。其实际,仍与以前的州牧无异,或且过之。自东晋至南朝之末,中央的权力总不能十分完整,就由于此。

选举制度,亦起了一个极大的变迁。我国古来,本行乡举里选之制。士之德行、才能,都以乡评为准。风气诚朴之世,自然议论能一秉至公。两汉时,实已不能如此了。然而人之观念上,总还以为士之贤否,须取决于乡评。后汉末,“士流播迁,详复无所”。于是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就于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令其品评本地的人物,分为九等,而尚书据以选用。品评人物,本是件难事。德已不免于伪为,才则更非临事不能见。而况中正亦未必定有衡鉴之才。甚至有(一)趋势,(二)畏祸,(三)私报恩仇等事。其结果,遂至“唯能论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于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贵族”。以上所论的,是举士之事。至于铨选,则汉世本来权在相府。后来因其弊颇多,而实权渐移于尚书。魏、晋以后,大抵吏曹尚书操选用之权。这时候,仍以全权委之。有衡鉴之才的人,很可以量才委任。然而天下总是徇私和幸进的人多,秉公和廉退的人少。所以到后来,不得不渐趋重于资格。资格用人,起于后魏的崔亮。亮创停年格,选用的先后,专以停解月日为断。这本因为当时军人竞选所以如此的。北齐文襄帝操选权时,已经把它废掉。然而自唐以后,又渐趋重于这一途,就是为此。

兵制则自东晋以后,恃以御敌的,都是州郡之兵。固亦有时收折冲御侮之效,然而总不免有外重内轻之弊。甚至于御侮则不足,作乱则有余。北方五胡割据,大抵用其本族之民为兵,而使汉人从事生产。到周、齐之时,五胡的本族,渐趋凋落,又其战争剧烈,而财政竭蹶,还有所谓府兵之制。籍民为兵,蠲其租调,令刺史以农隙教练。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领军的谓之开府。一大将军统两开府,一柱国统两大将,共为六军。隋、唐兵制,都是沿袭它的。

魏晋时代的制度,最可纪念的,便是刑法。汉时法律之紊乱,已见第六章。从前汉宣帝时起,至后汉末年止,屡说修改,迄未有成。至魏时,才命陈群、刘邵等删定,共为十八篇。晋武帝还嫌其科网太密,再命贾充等删定,共为二十篇。于二六八年,大赦天下行之。这便是有名的《晋律》。宋、齐、梁、陈四朝,虽略有损益,大体都沿用它。就北朝的法律,亦是以此为依据,不过略杂以鲜卑之法而已。自唐至清,大体上亦无甚改变。总而言之,自采用西洋法律以前,我国的法律,迄无大改变。我国的法律,渊源固然很古,而其成为条理系统的编纂,则实自《晋律》始。所以说这是我国法制史上最可纪念的事。

至于租税,则当时颇有杂税。如北朝的酒坊、盐井、关市邸店,南朝之卖买田宅牛马及津市等。然而这些都不甚重要。其最有关系的,还是田税和户税。而这时候的田税和户税,与民生是很有关系的。所以留待第十八章中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