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煮粥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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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万历三十七年岁饥,巡抚都御史周孔教檄知府张九德、华亭知县聂绍昌、青浦知县韩原善,分往乡村作粥,以济饥民,皆取给署丞顾正心济荒米,使乡士夫好义者监视之。乡市煮粥凡十八处。余山一路,俞廷谔独捐米三百石,于宣妙寺煮粥,就食者颇众。余因作此条议云。佘山道人陈继懦识。

一、设粥于城郭,则游手之人多;设粥于乡村,则力耕之农众。聚则疫痢易染,分则道里适中。宜设于城郭十一、乡村十九,较得其平矣。

一、委官监视,不无供应之烦,及左右需索。不如敦请缙绅贤士为地方信服者主之,事既办集,小民呼应亦便。

一、搭厂既费竹木工食,又防火烛风雨,不如寺院之中水浆造锅,寓房贮积种种便益。

一、执事即选饥民中健旺好洁者,给米二升,令司炊爨。

一、粞粥不如米粥。往时粞粥多不全熟,或有搀和石膏,往往食后致病而死。故以白米为主。米粥或以石灰入锅,易于胀熟,害甚。石膏尤宜检察。

一、草柴不如术柴,火力既盛,搬载堆积亦易,余炭又可煮茶。饥民待粥者,即令劈柴,劈完加粥一碗。

一、吃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俱自带碗著就食。倘遇风雨,遭途艰难,许自带瓦器,并给二次,以便携归。

一、给粥老人先于童壮,妇人先于男子。老人尫赢不能久待,妇人领粥出自万不得已,俱宜体恤,来即发之。

一、童子最难驯伏,须择人官摄,击锣为号。五童一队,挨次散之。壮男俟末后散之。

一、丐流另设粥场,仍令丐头管领,毋使混扰饥民。

一、凡远近有体面人如学究、医生之类,以绝粒为苦而又,当给竹筹,烙铁印记,即托人代领,不必亲至。道路桥梁有缺坏毁腐者,皆补筑修理,勿使饥病之人倾跌致毙,宜周密预为之。

一、粥之生熟厚薄有无插和,监视者当亲看、亲尝,则诸弊悉除,饥民得沾实惠。

一、煮粥须用砖灶,一则耐久,一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