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确定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以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
国民党政府的独裁统治
蒋介石第二次上台以后,初步地掌握了党、政、军大权,成了事实上的独裁者。但他清楚地看到,要想巩固已经得到的权力和自己的独裁地位,必须要在政治体制上下工夫。为此,他为包办召开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进行了一系列的谋划。其一是借为孙中山遗体在南京“奉安”的活动大力神化孙中山,为自己是孙中山“合法继承人”造舆论。其二是整理各地党部,重新登记党员,以控制组织,排除异己、扩大蒋系力量。其三是用圈定和指派的方式产生大会代表,以保证大会开成自己的御用会议。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确定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以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追认《训政纲领》,通过《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训政时间为6年,中国国民“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领导国民,扶植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中国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必要时得对人民之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会上把蒋介石树为全党最高领袖,强化其个人威信;修正《党章》,严密党纪,严格限制党员的言行;在组织上打一批,拉一批,组成以蒋系人物为核心的中央党部。蒋介石利用这个大会达到了使自己攫取到的大权合法化的目的。
大会之后,国民党中央又做了许多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中心是要求全党“意志统一”、“步骤一致”、“亲爱精诚”“一心一德”、“以努力于训政时期之建国工作”。国民党还明确规定训政时期“根据以党治国之原则不许其他政党在中国境内有所活动”,对党外实行一党专政,打击和消灭其他党派;对党内由加强中央集权走向个人独裁,蒋介石以党的名义削弱、消灭反蒋派系,采取种种措施剥夺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对党部、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为了进一步稳固自己在国民党内的统治地位,1935年11月五届一中全会以后,蒋介石对国民党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变,将委员制改为主席制,中央常务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部改为在中央常委会下设3处3部12个委员会。蒋介石当上了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随着“领袖集权”主席制(1938年改为总裁制)的实施,从而最终确立了蒋介石一人独裁的国民党党内体制。
1928年10月,蒋介石集团制定的《训政纲领》颁布后,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部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首先带头反对。他们认为,蒋介石政府的《训政纲领》未经国民会议通过,不合“法统”,便联络阎锡山、冯玉祥等,于1930年在北平召开国民党扩大会议,决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后来扩大会议迁往太原,公布了一部《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蒋介石为减少国民党内部的纷争,堵塞反对派的口实,在中原大战将要结束时,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以便自己乘机爬上总统宝座。由于胡汉民要实现“党治”目标,反对蒋的总统企图,蒋介石在软禁胡后,于1931年5月包办召开了“国民会议”。他在会上的开幕词中发表了一通鼓吹法西斯主义的论调,会议避开总统问题,仍然通过了一个为蒋独裁服务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约法》明确规定:①在政治制度上与《训政纲领》一样,把国民党中央定为中华民国最高权力机构,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②在人民权利义务上,规定了诸如言论、结社、集会、通信、迁徙、居住、信仰等各种“自由”和“权利”。实质上人民毫无“自由”和“权利”,而“服兵役及工役”和纳税的义务对人民倒是货真价实的。③在国民生计上,表面上规定“改善劳工生活状况”、“施行劳动保险制度”、“提倡各种合作事业”、“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实际上给予官僚资本的扩张和垄断以许多“合法”保障,诸如“国家应兴办油、煤、金、铁矿业”、“国家创办国营航业”等等。④在国家组织上,与《训政纲领》稍有区别,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训导”,而原来是由国民党训导的。
从《训政约法》所规定的政府组织形式看,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比《训政大纲》及其“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已经有了空前提高:首先,国民政府主席是全国最高统治者。国民政府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而国民政府总揽全国统治权,统帅陆海空军,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力,实际上即是由国民政府主席总揽和行使。其次,国民政府主席有编制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权力。民主国家的这项权力是由国会行使的,“约法”规定由“国民政府编定”,事实上是由国民政府的代表者主席来编定。他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随时加大财政支出,以对付异己和建立独裁统治。第三,国民政府主席有权任免政府一切重要官吏,改变了原来各院、部(会)长经主席提名、由国民党中央任命的规定。这就加大了主席对政府各机关的控制,使政府主要官吏变相地成为主席的雇员。省长的任免也是如此,第四,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不受制约,没有规定要向国民或国民党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负责,也不接受任何民意机关监督。
《训政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由此按修改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组成的政府,是以蒋介石为“党国”“最高领袖”的独裁政府。国民政府与国民党的关系是:①国民政府的基本法规,中国民党制定、解释和修正;②国民政府权力,由国民党给以;③国民政府的组织形式和变改,由国民党决定;④国民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国民党选任;⑤国民政府的特任、特派和政务官的人选,由国民党任命;⑥国民政府的政纲、方针、政策、计划,都来源于国民党,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交国民政府执行,并对其负责;⑦国民政府的施政方针与政绩的监督,由国民党中央监督委员会稽核;⑧各级地方政府的一切财政收支须交党部通过,用人、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同级党部认为不当,报告上级党部转资其上级政府处理。如有违反党纲的行政,则由同级党部报请中央停止执行等。这样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完全混为一体,国民党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者和权力机关,国民政府则成为国民党的执行机关。
国民政府主席职权的大小是因人而异的。势力大的人当主席就权大,势力小的人当主席就权小。1928年10月,蒋介石当上了国民政府主席,原来的主席谭延闿改任行政院院长。蒋介石不满足于原来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给主席的那一点象征性权力,便在1931年5月“国民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加强国民党专制统治的《训政约法》,接着他又在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上提议修改组织法,空前提高了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然而,蒋介石的独裁引起了国民党内更大的反对,他被迫于12月15日辞去主席职务,由粤派的林森担任。为了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不因此而丧失,在辞职前两天,蒋介石便授意国民党中央修改组织法,削减主席职权。12月,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通过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得兼其他官职”;五院不对国民政府负责,“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正副院长“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虽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但无权指挥五院,其命令没有五院中有关院长的副署便不能发生效力。这样国民政府主席的职权大为缩小。1943年8月林森病死后,蒋介石又担任主席。9月,他又把国民政府组织法改过来,恢复了1931年他当主席时的职权。
为了加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国民党还大力在基层推行保甲制度。这种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国民党中央早在1928年10月通过的《关于下级党部工作方案》中,就将地方自治与保甲运动并提。1929年公布的《县保卫团法》和《清乡条例》中,规定了联保制和联保连坐法。1930年蒋介石亲自指挥开始对红军和革命根据地实行“围剿”后,保甲制度和保甲运动开始在“剿匪”区内推行。1934年1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在全国办理保甲工作,保甲成一种普遍于全国的基础政权组织。保甲组织主要对国民实行“管、教、养、卫”。“管”即清查户口,监视居民,一户“犯罪”,各户株连,订有乡规保约;“教”即以“党化教育”和封建法西斯教育为主;“养”即缴纳各种苛捐杂税;“卫”即组织民众,实行军训,维持治安,并担任修碉堡等各种义务。保甲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剿赤”,但保甲制度也是国民党专制政权和个人独裁统治的基础。国民党党治与保甲制度的结合,就使党治的“民主”外衣也不复存在。国民党在乡村的统治基本上封建化了。
第三党的建立和邓演达的活动
经过1927年蒋介石集团和汪精卫集团的先后叛变,国民党变成了反革命的政党。但是,少数国民党左派和从共产党中游离出来的痛恨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又不赞成共产党发动工农武装暴动的小资产阶级革命分子,没有放弃民主主义的立场,仍然要继续坚持革命,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邓演达便是他们中的一位杰出的代表。
邓演达,早年入保定军官学校学习,毕业后历任营长、团长,曾随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军讨伐过旧桂系军阀。1924年黄埔军校成立后,邓演达任教育长;1926年北伐战争开始时,担任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主任。在1927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他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和中央农民部长,同国民党左派宋庆龄等一起,对国民党新右派蒋介石的反动军事独裁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27年蒋介石叛变革命后,邓演达在白色恐怖日益严重的局势下,流亡国外,去了苏联。他在出国前夕,给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写了《告别中国国民党的同志们》的信,申明:“总理的三民主义是我们革命的张本,照着总理的三民主义去做,必然可以得到大多数民众——尤其是农工群众的拥护,可以完成国民革命。”他严厉谴责国民党右派曲解和背叛三民主义,屠杀工农群众,摒弃革命分子的罪行。尖锐指出:这些倒行逆施,“不独党的革命意义和权威被消灭,而且必然招致反革命的结果”。他重申:“革命是我们的职业,三民主义的国民革命是我们的立场”,表达了他对革命的坚定信念。邓演达在国外继续研究中国革命问题,和正在莫斯科的宋庆龄、陈友仁交换了意见。当年11月1日,他们发表了《对中国及世界革命民众宣言》。《宣言》指责蒋介石、汪精卫之流虽然窃取了中国国民党和三民主义的旗号,“实已成为旧势力之化身,军阀之工具,民众之仇敌”。他们提出组织“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代行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职权,筹备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正式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实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张。“临时行动委员会”的历史使命,就是团结、领导被压迫剥削的革命民众,向一切反动仇敌进攻,最终实现三民主义革命纲领。
当时,在国内的谭平山、章伯钧等人,为反对蒋介石反革命军事独裁政权,联合国民党左派和从共产党内游离出来的分子,筹划另组新院。他们认为:1924年改组后的国民党“依然是一个多阶级的政党,并非建筑于一个伟大的革命阶级强有力的政党”。“党内各分子,各本其阶级的利益,尽量发挥其各阶级的属性”,“故改组开始,立起纠纷,革命发展,更呈分化”。特别是“工农党员,为国民党内特殊阶级所不齿,尽被淘汰而去,而国民党成为反革命的集团”。中国革命之失败,和国民党之不断分化,就在于没有一个“建筑于伟大的革命阶级的政党,不能领导中国革命达于成功,而多阶级的政党终于没落”。他们主张建立一个“劳动平民阶级的政党”,认为中国革命只有能够代表“广大劳动群众的中华革命党,才能领导达于成功”。1928年春在上海,谭平山等主持召开“中华革命党”成立大会。会议选出谭平山、章伯钧、季方、郑太朴、朱蕴山、邓初民、张申府等为中央领导机构成员,邓演达被选为中央总负责人(暂由谭代理)。5月,他们创办《突击》和《灯塔》两个周刊。6月发表了由谭平山起草的《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阐述了该党的政治主张,申明中华革命党“是劳动平民阶级的政党,农业劳动者,是构成劳动平民阶级最大的成分。故中华革命党,就是农民本身的政党;故土地革命,是中华革命党最大的任务,耕者有其田,是中华革命党的中心政策”。这个党自成立就与国外的邓演达保持着联系。